门头沟法院

审判长

庭审组成人员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9月12日9:40,门头沟法院审理“无经营许可倒卖药物 涉嫌非法经营被公诉”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9:05]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无经营许可倒卖药物 涉嫌非法经营被公诉”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万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德邦快递,非法收购刘某(另案处理)从北京市向其寄出的药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8420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万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49:26]
  • [主持人]:
    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畅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前程、人民陪审员陈国翠共同组成,书记员袁晓北担任法庭记录。
    [09:49:5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50:1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0:32]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9:50:44]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09:51:01]
  • [审判长]:
    全体坐下。
    [09:51:2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51:3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万某到庭。(万康到庭)被告人万某,有无其他名字(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政治面貌。
    [09:52:03]
  • [被告人]:
    万某,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09:52:20]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52:34]
  • [被告人]:
    没有。
    [09:52:40]
  • [审判长]:
    何时因何被羁押、被逮捕?
    [09:52:58]
  • [被告人]: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09:53:08]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以及追加起诉决定书副本的日期。
    [09:53:19]
  • [被告人]:
    6月14日和8月27日。
    [09:53:2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某非法经营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 杨畅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前程、人民陪审员陈国翠共同组成,书记员袁晓北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如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永芳作为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197条、第198条之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54:06]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54:17]
  • [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54:2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追加起诉决定书。
    [09:56:09]
  • [被告人]:
    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万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德邦快递,非法收购刘某(另案处理)从北京市向其寄出的药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8420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万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56:27]
  • [审判长]:
    被告人万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和追加起诉决定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09:56:53]
  • [被告人]:
    一致。
    [09:57:01]
  • [审判长]:
    被告人万某,对起诉书和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09:57:18]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57:26]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09:57:42]
  • [被告人]:
    自愿认罪。
    [09:57:50]
  • [审判长]:
    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09:58:13]
  • [被告人]:
    就是18年9月至11月,通过网上购买药品,用德邦物流从北京发到武汉。
    [10:05:26]
  • [审判长]:
    公诉人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05:41]
  • [公诉人]:
    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10:05:52]
  • [被告人]:
    属实
    [10:06:01]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06:11]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发问。
    [10:06:20]
  • [辩护人]:
    被告人万某,你对你的行为有何认识?
    [10:06:34]
  • [被告人]:
    原来不懂法,现在知错了。争取早日出去。
    [10:06:54]
  • [审判长]:
    万某,你和刘某通过什么方式交易?
    [10:07:04]
  • [被告人]:
    微信和手机银行。
    [10:07:18]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吗?
    [10:07:28]
  • [被告人]:
    28万多都是银行转账。
    [10:07:43]
  • [审判长]:
    追加起诉的数额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对吗?
    [10:07:52]
  • [被告人]:
    [10:07:58]
  • [审判长]:
    你们之间除了药品交易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吗?
    [10:08:09]
  • [被告人]:
    没有。
    [10:08:17]
  • [审判长]:
    在案扣押的三个手机,哪个是你使用的?
    [10:08:28]
  • [被告人]:
    华为和小米是我用的,另一个苹果是我老婆用的,和案件没关系。
    [10:08:38]
  • [审判长]:
    你一共获利多少钱?
    [10:08:48]
  • [被告人]:
    具体没算过,我加3-5个点卖,大概一万多吧。
    [10:08:57]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
    [10:09:06]
  • [公诉人]:
    出示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
    [10:09:17]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09:27]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09:34]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09:48]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09:5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0:09]
  • [公诉人]:
    出示证人刘某的证言。
    [10:10:18]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10:27]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10:33]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10:48]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10:5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1:08]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供述。
    [10:11:16]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11:26]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11:3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11:45]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11:5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2:03]
  • [公诉人]:
    出示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据出示完毕。
    [10:12:12]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12:21]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12:29]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10:12:49]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10:13:07]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13:20]
  • [被告人]:
    没有。
    [10:13:32]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13:50]
  • [辩护人]:
    没有
    [10:13:55]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14:17]
  • [被告人]:
    不申请。
    [10:14:2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14:37]
  • [辩护人]:
    不申请。
    [10:14:4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14:55]
  • [公诉人]:
    被告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10:15:03]
  • [审判长]:
    由被告人万某自行辩护。
    [10:15:15]
  • [被告人]:
    没有。
    [10:15:24]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15:34]
  • [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0:15:44]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15:53]
  • [公诉人]:
    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不能非法买卖药品。
    [10:16:02]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16:10]
  • [被告人]:
    没有。
    [10:16:19]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16:26]
  • [辩护人]:
    没有。
    [10:16: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10:16:48]
  • [被告人]:
    没有。
    [10:16:59]
  • [审判长]:
    休庭10分钟,合议庭评议,把被告人万某带出法庭,现在休庭。
    [10:17:2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万某到庭。合议庭对万某非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评议,评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粉色苹果牌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
    [10:18:26]
  • [审判长]:
    被告人万某,是否听清?对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
    [10:18:46]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意见,不上诉。
    [10:18:52]
  • [审判长]: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万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10:19:3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袁小北和李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19:5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