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9月12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23:2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童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兵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刚才法庭核对的当事人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翔燕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紫嫣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32:2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定金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明确双被返还定金理由?
    原告:原被告之间有定金合同关系,但是被告拒绝与原告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定金合同主体是原告与被告,交易主体是系争房屋,原告拟购买系争房产,总价是440万元。双方仅对上述内容达成合意,其余内容没有达成合意。
    审判员:原告称双方就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主体、交易价格达成一致,有何证据证明?
    原告:原告通过中介公司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在定金的收款收据上列明了收款人是原告本人,也列明了系争房屋地址。关于交易价格是通过中介公司达成的口头合意,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从被告补充的证据来看,双方对440万元达成了一致,没有意见。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理由:1、原告承认了是委托中介来谈交易状况,根据被告经历,2019.5.9当天原告就已经看房了,当时是被告母亲接待的。2019.5.9当天原被告还签订了买卖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居间协议上有中介公司盖章,也有原告的签字,2019.5.9和5.10原告说是通过中介支付10万元定金,被告也收到了,是通过支付宝收到了中介转来的定金,成交总金额,还约定了签订示范版本的时间,还有实付首付款时间及交房时间等重要事项。被告通过中介在2019.5.31催告原告履行义务,否则2019.6.3中介刘某某确认原告出不起首付款买不起房产,要求被告拿回房产,即便原告找到中介作证,中介做出与蓝天记录相反的证词,被告也要质疑中介的诚信度。原告提出的继续协商的条件与交易习惯不符,也是原告所知的被告不可能接受的条件,故产生聊天记录是为本次诉讼产生的,是原告违约在先,应当承担定金返还的义务。 居间协议是2019.5.9被告母亲在卖房人处签的,后来是被告本人补签的。至于买方签字,没有现场看到买方本人签字。
    [10:32:5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没收定金的理由?
    被告:违反了买卖合同第3条、第4.1条约定,要求没收定金是依据第11条约定。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上海市不动产权证,证明涉讼房产产权人为被告;
    2、收款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被告已经收到;
    3、律师催告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配合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交易细节问题;
    4、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定金合同;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1-2、真实性认可,房屋是被告名下,收到定金10万元;3、真实性认可,内容不认可。4、真实性认可,内容不完全。证明目的不认可,不是被告表示不再履行而是原告没有能力购买。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提供:1、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编号:0000079),证明2019年5月19日,原被告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案涉房屋的居间协议;
    2、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080),证明2019年5月9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交易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中房价(440万元)、签订示范文本的时间(签约后22天内)、首付款 及支付时间(签订示范文本之日)、交房时间(2019年9月30日)等事项。
    3、收款记录,证明2019年5月10日,原告通过中介支付10万元定金;
    4、被告母亲与中介的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5月17日,中介询问被告房屋置换的进度,5月31日,被告通过中介提醒原告22天时间已到,催促原告签订示范合同;
    5、被告方与中介的微信聊天记录(3),证明2019年6月3日,中介确认:原告没有首付,买不起系争房产。中介确认交易结束,无法继续,要求被告拿回产证并且告知被告不需要退钱。2019年5月9日双方已经开始接触了。
    6、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6月6日,买家要求6月15日前交房,又称2019年底才付首付。所述内容不仅与合同约定差距极大,而且十分荒唐。(合同约定:22天内签订示范合同(即5月底前),当日付首付,9月30日交房)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原告:1-2、真实性不认可,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的签约都不是原告完成的,签字是谁签的原告不清楚,但显然不是被告签的,而且买受方签字的落款日期是2019.5.5,而被告陈述买方看房是2019.5.9,在看房前即签订合同不合常理。3、三性认可,2019.5.10付款日期,8万元的转账是由原告的妻子直接转给被告的,2万元是中介转给被告的;4-5、真实性无法确认,刘某某和被告及被告家人的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刘某某所说原告没钱买与事实不一致,原告购买系争房房屋是为了自住,现原告已另行购买房屋居住;6、真实性认可,聊天记录显示时间看,2019.6.6原告与被告才加的微信,所以在此之前原被告没有对房屋交易进行交流,都是由中介转达的。 原告没有房子居住,一直是在租房住,所以希望尽快交易。被告没有与原告磋商的意思,而是直接引用居间协议说被告违约,原告一直希望继续交易。
    [10:33: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被告签订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时,合同中买受方签名情况?
    被告:被告签字时及被告母亲代签字时,买受方签名已经签上去了。
    审判员:交易过程?
    原告:原告是2019年4月底通过居间方得知系争房屋的房源信息,是为了自住。2019.5.9中介带原告看房,看房时是被告母亲在场,看完房原告直接走了,走之前和中介公司说如果金额谈到440万元愿意购买。看完房子当天晚上还是第二天中介就联系原告说房东同意440万元价格出售房子,但是要定金追加到10万元。然后原告在2019.5.10就多转了8万过去,2万元是在看房前就直接作为意向金付给中介的,当时和中介说如果看到合适的房子就可以直接付给房东作为意向金。期间原告一直催促中介能不能和房东本人见面谈除了房屋总价之外的合同条款,中介一直推脱。2019.6.5原告与被告母亲见面谈合同的具体条款,中介也在场,在哪里见面的记不清楚了,当时被告母亲表示要在2019.6.7收到首付款154万元,并称是中介公司要求的,因此双方没有协商成功。原告要求中介提供房东本人微信,2019.6.6拿到被告本人的微信并加上,后面都是通过微信直接联系的。
    被告:中介提前几天联系被告说有人看中房子要来看房,2019.5.7原告夫妻和中介傍晚5点一起来被告处看房,看完房原告和中介在楼下商量了一下,后来就各自离开了。2019.5.9上午十点左右中介来了2个人到系争房屋,当天原告没有来,中介拿着合同让被告母亲签字,当时买受方签名已经签好,当时没有向被告出示原告委托中介处理事宜的委托书。当天中介向被告母亲转了2万元定金,下午被告本人又去中介在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的出卖方补签姓名。2019.5.10原告又支付了8万元定金,然后被告就等着2019.5.31签网签合同,2019年5月二十几号催过中介刘某某问五月底付首付有没有问题,中介说没有问题,如果付不出来,定金就给被告,按合同办事。之后一两天刘某某给被告母亲打电话说原告5月31日不能付款,要延期一个月付款,被告母亲不同意,后来中介和被告商量,被告同意给原告延期到2019.6.7,结果2019.6.2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母亲,说买家明天上午要再看一次房屋,2019.6.3刘某某和原告来系争房屋,当时被告母亲在场,当时原告就表示无法购买系争房屋,资金用在其他地方了,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母亲没有同意。后来原告和中介就离开了,之后原告就加了被告的微信。其他的在微信聊天记录上都有体现。
    原告:被告母亲见面是在2019.6.5不是2019.6.3,被告母亲要求2019.6.7前支付154万元,原告表示这个时间无法支付,被告母亲坚持要求2019.6.7付款,所以双方没有谈成。
    被告: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都有带过来,原告可以当庭核实。微信截屏可以显示中介业务员的手机号码,可以与支付宝转账相对应。
    原告:即使有原始载体,也不是与原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因此无法认可真实性。
    被告:中介表示原告说只要退5万就可以了,说明原告自己知道理亏。
    [10:34:0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中介全程叫什么?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接待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刘某某,联系方式17********。中介门店地址在宝山区水产路***号某地产香逸湾分行。
    审判员:对于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上签名不认可需要申请鉴定吗?
    原告:先听听中介公司的陈述,但肯定不是原告本人签的。如果中介认可字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就无需申请笔迹鉴定。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原被告本人聊天记录原告陈述,当时中介伪造的签字,但原告以为是没有合同的,但口头上双方已经对重要条款认定了,不管是谁签的字,被告认为中介公司有权代表原告来与被告协商合同履行的事情。而且原告后期是以定金罚则提起诉讼的,关于定金只有双方买卖合同11条约定的,所以原告认可买卖合同的。
    审判员:鉴于本案需要追加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今天开庭到此结束。
    审判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