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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姥姥姥爷相继离世 外孙女要求继承财产”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0:24] - [主持人]: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赵某玲、张某芬等人诉称,张某江、马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六名子女,即张某金(2017年去世)、张某亚、张某芬、张某华、张某梅、张某君。2011年张某江去世,2014年马某兰去世,生前均未留下遗嘱。赵振某玲系张某金与赵某田所生。现赵某玲及姨妈张某芬等人认为张某江和马某兰去世时遗留了房屋、林权、股权等未进行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张某江夫妻位于巨各庄镇某村的北正房5.5间,村口粮田及收益,再分割张某江夫妻在村子里的股权、林权及相应收益。[09:03:55] -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09:05:35]
- [原告 原告1 赵某玲]:赵某玲,女,1986年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某村。[09:06:51]
- [原告 原告2 张某芬]:张某芬,女,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09:07:11]
- [原告 原告2委托代理人 陈某]:陈某(张某芬之夫),1961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09:08:28]
- [原告 原告3 张某华]:张某华,女,1965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09:10:45]
- [原告 原告3委托代理人 田某立]:田某立(张某华之夫),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09:11:02]
- [原告 原告4 张某梅]:张某梅,女,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某村。[09:12:21]
- [原告 原告5 张某君]:张某君,女,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09:13:01]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09:14:10]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张某亚,女,1959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09:15:1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赵某征]:赵某征(张某亚之子),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09:17:41]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张某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09:19:59]
- [审判员]:现在开庭,密云区人民法院今天在巨各庄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玲、张某芬、张某华、张某梅、张某君诉被告张某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李兴红、人民陪审员张义春、孙久义 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聂立男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略)。[09:22:0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09:24:36]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张某江、马某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北正房5.5间。2、请求依法分割张某江、马某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口粮田及口粮田收益。3、请求依法分割张某江、马某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股权证、林权证及股权证、林权证收益。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09:27:34]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09:28:16]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不认可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关于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某号北正房5.5间、其院内确有正房5.5间、但是,该房屋系赵某林与张某亚所有、并非张某江马某兰的遗产。[09:31:50]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二、张某江马某兰的口粮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分割、口粮田收益首先口粮田没有产出收益、其次张某江马某兰长期与赵某林、被告张某亚共同生活并没有收入来源、即时存在部分收益在张某江马某兰去世时候已经花光。[09:40:44]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三、张某江马某兰的林权问题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林权不能继承、林权属于集体所有、其上的收益归管理人所有、而林权对应的管理人是赵某林、并非张某江马某兰的遗产。四、我方不认可关于原告所称的诉讼费、由原告自担。[09:43:02]
- [审判员]:被告,你们和张某江马某兰什么关系[09:44:16]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他们是我父母、我是二女儿。共生育6个闺女、生育一个男孩还去世了。大姐是张某金也已经去世了。我是二闺女。三是张某芬、四是张某华、五张某梅、六张某君[09:48:36]
- [审判员]:你父母什么时候去世?[09:49:54]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11年4月6日我父亲去世、14年7月25日我母亲去世[09:50:12]
- [审判员]:父母去世对生前的财产房屋有没有遗嘱或者分家单[09:51:29]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都没有[09:52:56]
- [审判员]:你和你父母生活多长时间[09:54:13]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我父母岁数大了、把我留在家让我养着他们老俩口、我结婚就一直一起生活、压根就没有分过家、有两个户口本、为了多吃点饭,其他子女让留家谁都不留。我和我爱人和三个孩子一个户口本。张某江马某兰张某君一个户口本。户口都在一个院子里。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某村38号院内2、院里先是三间小草房、我结婚翻盖4间、后来有孩子不够住翻盖为5间。房子是老宅翻建从三间翻成4间翻成5.5间、我结婚翻盖了2回房子、都是我翻建的。最开始三间房是我大爷张某海、大爷去世了、我爸爸一家子在那住。[09:59:28]
- [审判员]:房子什么原因落在张某江名下[10:01:17]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没有落在我父亲名下、我爸没有批示。我大爷和我爸是老哥俩、我大爷没有孩子他去世后、他的媳妇也走了。[10:03:43]
- [审判员]:原告还有补充吗、对于子女情况和房子情况[10:05:24]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现在这个房屋是在1981年时候、张某江以自己的房屋写了一个申请在81年翻建以回、在2000年翻建一回、自家院子有20多颗杨树放倒了翻建、张某华夫妇参与房屋建设了、木工、放线开槽。杨某江夫妇也是参与房屋开槽工作、杨某江当时是瓦工、房屋的调剂工作是他参与的,房屋从2000年翻建后到现在一直没有翻建过、翻建房屋的时候杨某江夫妇和张某华夫妇也参与着。张某君也参与着、从翻建 开始跟着干活。参与的原因是为了给爹妈减轻负担、住的也近、去帮忙。[10:10:46]
- [审判员]:马某兰去世前,住院了,关于赡养父母怎么说的[10:12:29]
- [原告 原告5 张某君]:我妈有病姐妹几个轮班照顾输液开中药[10:13:55]
- [审判员]:赡养父母有没有协议或者口头说[10:15:18]
- [原告 原告3 张某华]:没有、伺候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大家都是应该的[10:16:38]
- [审判员]:父母的遗产都是什么[10:19:54]
- [原告 原告3 张某华]:房屋、口粮田、股权林权[10:20:07]
- [审判员]:被告,张某江马某兰有遗产吗[10:20:2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赵某征]:有4000元现金和存单活期1000元、手镯银的、现在不知道哪里去了、张某华问过我这个4000元怎么处理我知道的、还有我之前给过我奶奶取过利息我知道的1000元存单。[10:20:40]
- [审判员]:原告,这些东西都知道吗[10:21:13]
- [原告 原告3 张某华]:我妈不行了、我和我妹妹张某君照顾我妈的、夜里十一点多去世的,当时掉地上一二百元掉地上不知道谁捡走了,我妈的柜子里被告说3000元给几个姐妹分了、我侄子给了我500元我说这个钱不要后来侄子又给我了。三姐张某芬给买的镯子去世了给拿走留念。我妈的金戒指我给买的我拿走了当留念了。[10:22:05]
- [审判员]:现金是3000元还是4000元、镯子、戒指双方都有异议吗[10:22:21]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他们翻箱倒柜的给翻出来分的、说我翻的。我房子是我翻建的他们没给我帮忙。[10:22:40]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在1980年被告和赵某林结婚、赵某林入赘到被告处、关于房屋当时张某江和张某海共同居住在38号院内、当时有草房3间上面还有一个老人是母亲、张某海结婚后没有子女、后来张某海因为和母亲之间有口角上吊去世、他的妻子改嫁从此没有联系、张某江和马某兰和子女之后一直在此居住。[10:22:54]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在1980年被告结婚后、到1982年、赵某林与被告共同进行了第一次的翻建、把当时的房屋从草房三间翻建成四间,在第二次翻建时候在2000年、因为张某亚与张某江马某兰从未分过家、被告与父母同吃同住一直在照顾父母的晚年、而且在翻建时候张某江马某兰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当时翻建原因是考虑到人口众多、被告有三个子女加上两个老人需要扩建房屋、翻建时候考虑给老人提供好的居住环境、赵某林组织翻建出资的13万元是被告夫妻出资、当时众原告都已经出嫁且在本村都有宅基地房屋、如果曾经跟着帮忙也是基于亲情帮忙不涉及出资。[10:24:32]
- [审判员]:原告有证据提交吗[10:25:04]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证据,在之前的庭审被告提交马某兰有尿毒症的证据我们去医院核实了情况她没有尿毒症、还有病例上马某兰年龄不对是77岁、还有家属签字的人不是亲戚叫林某深大家都不认识这个人、还有病例上的电话是张某华的电话联系方式。[10:25:19]
- [审判员]:被告、这个病例上写着留观期间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深昏迷心跳骤停危及生命,写的是林某深是谁、是14年的病例。[10:25:59]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好像是医生签名、我核实一下[10:26:29]
- [审判员]:被告,你们先看一下原告这次提交从医院调取的病例材料[10:26:4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赵某征]:照片认可。病例有异议、异议是和我们调取的病例一个7月份和5月份病例应该有收费的单据、而这个就只有病例没有单据。[10:30:08]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马某兰有农村新农合医保、病例原件有钱数[10:30:28]
- [被告 被告 张某亚]:社区的医疗本不认可是假的、费用都是我给我爸妈交的[10:30:56]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证据不认可[10:31:14]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真实性认可、上面写了全家人8口人,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也阐明了有张某江马某兰还有张某君的。承包合同书真实性认可、上面也有张某江马某兰张某君的。病例真实性不认可、马某兰生前没有尿毒症、而且家属签字林某、李松某我们也都不认识。丧葬费是被告花的、丧葬补助5000元是被告领的。[10:31:28]
- [审判员]:原告申请调取口粮田和股权的证据及房屋的证据,法庭调取了还跟村里的会计做了一个谈话,双方看一下发表质证意见[10:32:35]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档案管调取的房屋证据、卷里有一个分家协议书签字日期是在是1999年10月8号、上面有姐妹六人签字、上面的张某荣和张某娟不确定是谁、这个签字几位本人都看了不知道有分家协议这回事、签字也不是本人签字。而且分家协议上有证人签字齐某发、张某清这两个人今天也到庭了、对这份分家协议不认可。翻建批示是在1981年张某江申请的、2000年翻建后就没有动过一直到现在、我们认为房屋是张某江的遗产。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调取的笔录真实性无异议。[10:33:18]
- [审判员]:张某江马某兰,承包地口粮田里,种的什么树有什么收益[10:34:16]
- [原告 原告5 张某君]:口粮田三亩多、栽的核桃树栗子树,我爸活着时候我爸跟着栽、我也跟着弄过[10:34:57]
- [原告 原告3委托代理人 田某立]:赵某林召集剪枝啥的我跟着剪枝过、核桃栗子收益都赵某林收益了。后来垃圾填埋场弄一个蓄水池占了地、具体占多少不知道,占的收益被告说是2次、我所知道是4次、第一次垃圾场占地大家分了、第二次北山承包给个人、个人拿承包费具体多少钱不知道没有分。第三次是垃圾场扩道占地按照股份分了、具体钱数不知道。第四次就是说的7万多、垃圾场弄蓄水池占地放树没有分钱。[10:35:22]
- [审判员]:被告说一下这个情况[10:35:57]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股权根据要求、每个农民都有配股、根据劳龄、但是没有分呢,垃圾填埋场的钱到村里村里按照股权划分在17年的时候发了71000元姐妹已经分完了,当时和气分的,第二次是填埋场的一部分尾款没有分完、之后会不会再有补偿是否再分不知道了。土地是0.46亩土地、占了一部分有几颗果树补了点钱、涉及到不抢栽不抢种和残疾人的补偿、苗木的补偿下来了、树的钱具体数字庭后提交包括不抢栽不抢种和残疾人的补偿、这个钱是针对苗木的补偿。土地的补偿是每亩1500元这个钱一直没有发下来、地上树木是赵某林栽的。[10:36:10]
- [原告 原告3委托代理人 田某立]:我想起了是五次,三次是道边扩道分了,第四次按股分钱、五是积水池放树分的[10:36:51]
- [原告 原告5 张某君]:树是大队分的树苗、我和我爸挑水栽的[10:37:0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37:20]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坚持诉讼请求[10:38:01]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坚持辩护意见答辩意见。[10:39:0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0:39:27]
- [原告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 冀某英]:坚持诉讼请求[10:39:46]
- [被告 委托代人 张某超]:对于原告的起诉,因为在马某兰去世后,当时就几千块钱当时该分的已经分了,现在原告又主张继承财产,按照照这个民法通则或者和这个民民法总则中分时效的相关规定这个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我们是请求依法驳回。[10:39:58]
- [审判员]:双方有什么证据 7天之内提交,如果不交 法庭也不在收集,也不再进行质证认证。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10:40:17]
- [主持人]: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10:42:59]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