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被告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本案承办法官

法庭调查

被告人在法庭上

庭审现场
10月9日10时,通州法院审理“灌装白酒并销售 男子被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灌装白酒并销售 男子被诉至法院”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7:15]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09:35]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11:06]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转身)报告审判,被告人已提押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是否可以开庭?
    [10:11:34]
  • [审判员]:
    可以开庭,全体坐下。提被告人 夏某 到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 夏某 是否有别名?
    [10:13:16]
  • [被告人]:
    没有。
    [10:14:14]
  • [审判员]:
    出生日期 ? 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 你是农民户口还是居民户口?出生地? 户籍地及住址?
    [10:15:04]
  • [被告人]:
    1973年4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农民户口。北京市。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
    [10:16:56]
  • [审判员]:
    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这次是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取保候审?
    何时被逮捕?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满三日了吗?
    [10:17:48]
  • [被告人]:
    没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4月19日。收到了。已满。
    [10:18:31]
  • [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赵智一独任审判,书记员黄薇担任法庭记录。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燕芬。被告人听清了吗?
    [10:19:17]
  • [被告人]:
    听清了。
    [10:20:48]
  • [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
    审判长:被告人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不申请。
    二、申请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解释)
    三、自行辩护的权利(解释)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解释)
    被告人听清了吗?
    [10:21:42]
  • [被告人]:
    听清了
    [10:22:0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2:21]
  • [公诉人]:
    被告人夏某,男性,1973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淮河镇,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淮河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 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收购空瓶进行清洗、用低端白酒灌装到高档白酒瓶等方式制作带有“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250元。
    2018年4月8日,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夏某租住的通州区张家湾镇东永和屯村屋内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物流寄送点,查获被告人夏某灌装的五粮液白酒144瓶、剑南春白酒30瓶以及空酒瓶、包装贴纸、包装等物品。经认定,现场起获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21200元。
    被告人夏某于2018年4月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物品已被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压盖机、空瓶、包装贴纸等;2.书证:产品鉴定报告、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乃宽、王壮、殷庆龙、刘冬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25:07]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听清了?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是否认罪?
    [10:27:29]
  • [被告人]:
    听清了。一致。没有。认罪。
    [10:29:03]
  • [审判员]:
    法院判决有可能不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内判,有意见吗?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0:31:40]
  • [被告人]:
    没有。同意。
    [10:33:09]
  • [审判员]:
    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34:42]
  • [公诉人]:
    被告人夏某,今天是开庭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你听清了吗?你对数额有意见吗?你对量刑建议有意见吗?
    [10:36:19]
  • [被告人]:
    我听清了。没有。没意见
    [10:38:16]
  • [公诉人]:
    有多少是卖假酒的钱?
    [10:39:03]
  • [被告人]:
    2000元
    [10:40:27]
  • [审判员]:
    为什么这么记得?
    [10:41:56]
  • [被告人]:
    我刚干没什么生意,最近打进来的清楚。
    [10:42:18]
  • [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完毕。
    [10:43:41]
  • [审判员]: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0:43:54]
  • [公诉人]:
    宣读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订箱机、压盖机,杨某证言,房屋租赁合同,王某电话查询记录,人员基本信息,没有前科劣迹材料,四川绵竹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变更证明,价格认定情况,起获的都是假冒产品,杨某证言,辨认笔录,王某证言、辨认笔录,殷某证言、辨认笔录,刘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他拿他爱人名义租的,从出租房查获的假酒,具体价格是剑南春30瓶,5箱,五粮液800块一箱,卖给别人,有些钱是卖真酒的,犯罪金额计算,3个方面的犯罪金额,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光盘,以客观证据认定,运单号,货运单。
    [10:44:16]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有意见吗?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勘验、鉴定或检查?
    [10:45:43]
  • [被告人]:
    没有意见。没有。不申请。
    [10:46:21]
  • [审判员]:
    上述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46:50]
  • [公诉人]: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证明我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通过本案以后好好反思,内心确认有可能还有其他的犯罪金额,以后想要怎么做,不要再犯,有前科劣迹会重判。公诉意见暂时到此。
    [10:48:23]
  • [审判员]:
    被告人还有补充意见吗?
    [10:49:12]
  • [被告人]:
    没有。我没怎么上学,希望能从轻处罚我。
    [10:49:4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0:50:30]
  • [被告人]:
    没有。
    [10:51:48]
  • [审判员]:
    现在闭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将被告人夏某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10:52:1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4:46]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