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10月11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伪造结婚证购房 男子被抓获归案”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伪造结婚证购房 男子被抓获归案”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7:44]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3:59:2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59:51]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转身)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是否可以开庭?
    [14:00:57]
  • [审判长]:
    可以开庭,全体坐下。传被告人李某到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李某是否有别名?
    [14:01:14]
  • [被告人]:
    没有。
    [14:02:02]
  • [审判长]:
    年龄? 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
    [14:02:55]
  • [被告人]:
    31岁,1989年4月16日。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段开发工程师。
    [14:03:29]
  • [审判长]:
    户籍地及住址?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这次是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刑事拘留?
    何时被取保候审?
    [14:04:01]
  • [被告人]:
    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某街商业局家属院某排某号,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没有。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14:04:31]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满十日了吗?
    [14:05:11]
  •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
    [14:05:2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14:05:50]
  • [辩护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14:06:02]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三个月。
    由本院审判员王欢欢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振安、王雅健组成合议庭,本院的法官助理李思博担任法庭记录。
    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红枫。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实习律师张某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听清了吗?
    [14:06:32]
  • [被告人]:
    听清了。
    [14:07:21]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
    二、申请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解释)
    三、自行辩护的权利(解释)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解释)
    被告人听清了吗?
    [14:07:43]
  • [被告人]:
    听清了。
    [14:08:0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08:24]
  • [公诉人]: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端开发工程师,出生地山西省芮城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丙城县古魏镇洞宾某街某排某号,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某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8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7日、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提供照片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目的系伪造结婚证的情况下,经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业务员张某某、张某居间介绍通过凌某某(均另案处理)伪造编号为某某的结婚证一张,获取北京市通州区购房资质。后使用的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层某单元房屋一套。经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2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层某单元其家中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刘某、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等6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4:12:59]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听清了?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是否认罪?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是你本人自愿签署?
    [14:13:31]
  • [被告人]:
    听清了。一致。没有。认罪。是的。
    [14:14:06]
  • [审判长]:
    你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4:15:17]
  • [被告人]:
    同意
    [14:16:43]
  • [辩护人]:
    同意。
    [14:17:07]
  • [公诉人]:
    同意。
    [14:18:29]
  • [审判长]:
    被告人,庭前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你书写了认罪具结书,是否是你自愿书写的?
    [14:19:10]
  • [被告人]:
    是的。
    [14:20:31]
  • [审判长]:
    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4:21:58]
  • [公诉人]:
    不需要。
    [14:22:13]
  • [审判长]:
    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4:23:34]
  • [辩护人]:
    你是怎么得知办理一些购房资质能够获得通州买房资格的?你在通州买房过程中,谁跟你联系办理这个过程的?是谁带你办理的过户?中介让你提供了什么材料?
    [14:24:07]
  • [被告人]:
    通过张某联系得知的。张某。买房的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还让我提供一张电子版的照片。
    [14:25:07]
  • [辩护人]:
    有没有告诉你提供这些材料做什么?办理房产过户时,向登记窗口提交的身份证等信息在过户前见过吗?审核后是怎么处理的?你有没有伪造涉案结婚证上的公章?给你办理相关买房资质你给了中介多少费用?
    [14:26:24]
  • [被告人]:
    没有。没有是张某给我的。交给张某了。没有。一共6万元。
    [14:27:15]
  •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14:28:0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补充讯问?
    [14:29:52]
  • [公诉人]:
    被告人,张某让你提供照片的要求?告诉你为什么要提供这样的照片吗?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这样?你认为办理正常过户需要拍摄这样的照片吗?
    [14:30:26]
  • [被告人]:
    歪着脑袋的。没有。想过,没有问他。其他的我不太清楚。
    [14:31:58]
  • [审判长]:
    你结过婚吗?你跟你妻子结婚证的照片怎么拍摄的你清楚吗?姿势是什么要求你清楚吗?你有一定的人生阅历的人,你从小到大什么时候的照片需要歪头?
    [14:32:51]
  • [被告人]:
    结过。清楚。就结婚时需歪过头,没有想过这么多。
    [14:33:27]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14:34:10]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你明知自己没有资质是吗?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一致的吗?你没有资质,中介怎么给你办理资质?你问过中介吗?当时提供什么样的照片,你没有想过为什么?
    [14:35:54]
  • [被告人]:
    是。我以为中介会补交社保。没有。想过。他没有跟我说,但是我觉得是做假结婚证用的。
    [14:36:40]
  • [审判长]:
    你之前见过你假的结婚证吗?房屋什么时间购买的?
    [14:37:29]
  • [被告人]:
    我看到了结婚证复印件。2015年10月中旬。
    [14:38:53]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4:39:11]
  • [公诉人]:
    宣读案件移送线索函说明以及档案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工作说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14:40:35]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有意见吗?辩护人有意见吗?
    [14:41:59]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4:42:21]
  • [辩护人]:
    没有。
    [14:42:34]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证据。
    [14:42:48]
  • [公诉人]:
    宣读陈某某的证言,周某某的证言,同案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张庆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14:43:04]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有意见吗?辩护人有意见吗?
    [14:43:23]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4:43:45]
  • [辩护人]:
    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假结婚证制作过程中仅仅提供了照片个人信息等材料,中介是在制作涉案结婚证、户口本材料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被告人李某仅提供个人照片、个人信息等属于次要作用。
    [14:44:01]
  • [审判长]:
    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14:45:39]
  • [公诉人]:
    公诉人举证完毕。
    [14:45:59]
  • [被告人]:
    没有。
    [14:46:13]
  • [辩护人]:
    没有。
    [14:46:29]
  • [审判长]:
    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勘验、鉴定或检查?
    [14:46:47]
  • [被告人]:
    不申请
    [14:47:03]
  • [审判长]:
    上述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意见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4:48:02]
  • [公诉人]: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根据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假结婚证的复印件、关于结婚证系伪造的工作说明等证据相互引证,证据取得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关联性、具备证明能力。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拯救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盗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首先,你必须认识到你的行为的违法性,在北京市通州区这个可以说是全国购房政策最严重的区域,你妄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购房资格,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背和挑衅,你的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也将会非常大,公诉人知道你购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北京安个家,这是包括你我在内很多北漂一族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但其他人都是通过纳税或者社保缴纳一定年限去获取资质,你却不肯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选择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一违法犯罪的方式去实现这个目标,那么对其他在北京努力奋斗的年轻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最后公诉人想说,被告人,希望你能够认真反思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行,真心悔过,认真伏法,吸取此案的教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未来在你的生活、工作中学法、知法、守法、敬法,为自己的小家、社会这个大家做出应有贡献。
    [14:49:54]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14:50:15]
  • [被告人]:
    当时我对这方面没有法律意识,因为这个不是太严重的事情,在取保候审期间我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我保证以后不会再犯此类的错误。
    [14:52:42]
  • [审判长]:
    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14:52:58]
  • [辩护人]:
    一、被告人李某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现在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确有悔改表现,此次确系初犯、偶犯,且情节较轻,应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酌情从轻处罚。
    [14:54:57]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14:55:33]
  • [公诉人]:
    李某是买房的第一环节,如果没有他的需要,就没有后续帮助伪造证件包括过户层层环节的推进,被告行为虽然提供了照片具有帮助行为,但是从整个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判断,不应当区分主从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去认定,辩护人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是正常人获取了五年纳税买房之后的购房价格在一倍或者几倍之上,与这些人相比你就占了很大的便宜,你的行为在社会上的影响并不小,虽然就个案来跟讲你做了这些行为,但是在社会上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公诉人不认可辩护人认为的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
    [14:57:50]
  •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补充意见吗?
    [14:58:19]
  • [被告人]:
    没有。
    [14:59:20]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14:59:56]
  • [辩护人]:
    房屋的涨跌也不是被告人掌握的,是自然规律和政策的影响,不能是个人掌握的。
    [15:00:4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5:00:58]
  • [被告人]:
    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了对社会对自己的影响,当时做这件事情的也没有考虑这么多,现在也非常后悔,触犯了刑法,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回报社会,希望法官从轻审判。
    [15:01:16]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请法警将被告人李某带出法庭(法警执行)。
    [15:02:3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04:5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