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10月15日10:00 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35:1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我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进行送达,但材料被退回,原告有无其他地址?
    原告:无。
    审判员:被告间关系?
    被告(林某):肇事车辆系我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实际车主系某汽车。
    审判员:原告,有何意见?
    原告:鉴于肇事车辆系林某租赁,且租赁公司也未送达,故申请撤回对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是否自愿?是否清楚法律后果?
    原告:自愿,清楚法律后果。
    审判员: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再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原告:好的。
    被告(全部):好的。
    宣布: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陶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律师。(特别授权)(未到庭)
    被告1:林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陶某与被告林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穆英慧独任审理,书记员梁圣颖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诉讼权利义务: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10:59:2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损失:医疗费891.6元、鉴定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68034元*20年*0.1)、误工费14000元(3500元*4个月)、营养费1800元(1200元*1.5个月)、护理费2300元(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个月)、交通费500元、物损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百分之四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2: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以被告1陈述为准。肇事车辆在我处投保了交强险及 15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需要庭后核实行驶证有效期限(原告提交的是到2017年3月),如在有效期限内同意在商业险内承担40 %的赔偿责任。原告所有证据均是复印件,原件由法院核对。如与原件一致质证意见如下:对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发票复印件与诉请金额一致,但2017年6月10日的210元医疗费系发生在事故前,应予扣除;鉴定费,应按照责任计算;以残疾赔偿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适用城镇标准,原告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误工费,对期限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误工费无依据,原告应补强误工证据。营养费,认可20元每日,护理费,认可40元每日,期限均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交通费,原告仅四次就医记录,认可200元;物损费,无依据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并按责承担。律师费非保险范围。
    被告1: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肇事驾驶员,肇事车辆系我从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同意超出保险部分由我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范围内的赔偿数额及意见同意被告2的意见,对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律师费金额过高,由法院依法处理。
    [10:59:5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证据原件在何处?
    原告:所有证据票据的原件(包括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在前案中提交,前案撤诉,未退回。我庭后会到前案中查询复制票据原件,并会该取法院档案的核对无异章。
    被告2:同意原告的意见。
    审判员:由原告就事故举证。
    原告: 1、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2、车辆投保信息函。3、门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原告没有住院, 2017年6月10日的210元医疗费发票情况庭后向当事人核实。4、鉴定费发票复印件、鉴定结论。5、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被告2:对证据1认定书无异议,对证据2驾驶证无异议,行驶证庭后核实;投保函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认可保险情况。对证据3同答辩意见,病历无异议。对证据4同答辩意见。对证据5同答辩意见。
    被告1:同被告2的意见。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1、2:无。
    审判员:有无垫付?
    被告1、2:无。
    原告:确实没垫付。
    审判员:原告户籍性质?
    原告:城镇户籍,庭后提交户口本。
    [11:00:3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原告工作情况?
    原告:庭后核实,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判员:原告今日所需补交的证据材料(包括票据原件、误工证据、户口本等),原告于庭后1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好的。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无。
    被告1、2: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1、2: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1、2: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2: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1: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