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10月15日13:00 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15:50]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韩某,男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洁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2:肇事车辆在平安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鉴于此,申请变更被告2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2:无异议,同意今日开庭,不需要补足答辩期。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穆英慧独任审理,书记员梁圣颖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诉讼权利义务: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13:16:2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损失:医疗费56125.13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68034*20年*0.1)、精神损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3000元(5500元*6个月)、营养费3600元(40元*90日)、护理费5400元(60元*90日)、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20元*11.5天)、辅助器具费(拐杖)196元、电动车修理费12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告1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原告主张的三期费用均含二期。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2: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对医疗费,原告主张的数额无异议,但应扣除住院伙食费207元及非医保用药;残疾赔偿金,对伤残等级需阅片庭后发表书面意见,对城镇标准及年限无异议。如对鉴定有异议,庭后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精神损抚慰金,计算标准无异议,阅片后发表最终书面意见;三期费用仅同意一期,二期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处理,期限以最终书面答辩意见为准:误工费,原告无证据提交,同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营养费认可30元每日,护理费认可40元每日。交通费无异议,认可500元。衣物损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30元;辅助器具费(拐杖)无医嘱,不认可。电动车修理费1200元无异议。鉴定费同意在商业险内承担,如重新鉴定结论被推翻应由原告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律师费非保险范围。
    被告1: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肇事驾驶员,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定责时,我是作出让步的,所以对超出保险部分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费不同意承担。其他赔偿项目的意见同被告2的意见。
    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要求被告1承担。同意在医疗费中扣除伙食费207元。
    审判员:有无垫付?
    被告1:我垫付了5000元。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2:我司垫付了4万元。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
    原告:垫付情况属实,同意被告1、2的垫付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13:16:5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原告就事故举证。
    原告:提供1、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2、病历复印件、诊断报告、医疗费明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3、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4、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5、修理费发票、定损单。6、拐杖费发票,原告腿部受伤,需依靠拐杖。无医嘱。7、交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原告误工证据代理人于庭后5日内向法庭提交。
    被告1、2:对证据1-7真实性均无异议,具体意见同答辩意见。其他证据待原告提交后发表书面意见。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2:提供保险支付电子凭单,证明被告2的垫付情况。
    原告:无异议。
    被告1:无异议。我无证据提交。
    审判员:庭后5日内原告配合被告2办理阅片事宜,被告2对鉴定结论如有意见需明确是否重新鉴定并答复法院,如双方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据现有证据判决。
    原告:清楚。
    被告2:清楚。
    审: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无。
    被告1、2: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1、2: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无。
    被告1、2: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2: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3: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