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10月14日13:00 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41:5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邢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仿远律师。
    被告:上海某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该单位员工。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奕南独任审理,书记员黄雯嫣担任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3:42:4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6.3元、营养费3600元(1200元/月×3个月)、护理费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108854.4元(68034元/年×16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系我公司车辆,肇事驾驶员系我公司员工,其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对于原告各项费用的意见,医疗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计算3个月,护理费认可1200元/月计算4个月,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判决;交通费认可100元;衣物损失认可100元;鉴定费无异议;律师费,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被告方出具的事故经过;
    2、病历、诊断报告、医疗费发票等病史资料;
    3、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费发票;
    4、户口本;
    5、律师费发票。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真实性均无异议。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没有证据提供。
    审判员:被告有无垫付费用?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3:43:1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法院公正判决。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3: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