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10月14日10:00 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39: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仿远律师。
    被告1:宁海县桥头某五金磨具厂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洁琼律师。
    被告3:钟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被告钟某之子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奕南独任审理,书记员黄雯嫣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1、2、3:不申请。
    审判员:原告庭前撤回对于被告周立佳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已经通过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再重复。
    [10:03:1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18895.48元、营养费600元(1200元/月×0.5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20元/天×9.5天)、误工费6000元(3000元/月×2个月)、护理费1000元(2000元/月×0.5个月)、残疾赔偿金136068元(68034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车损费500元、鉴定费455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1、2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1承担;由被告钟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被告钟是做门口拉客载客到地铁站生意的,所以原告与被告钟是不认识的。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10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商业险范围的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1: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系我公司车辆,肇事驾驶员系我公司员工,其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3: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认为原告也是成年人,所以对于事故的风险也有预见的,我认为让我承担20%的责任过高了,我愿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2份;
    2、鉴定意见书。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2:对于1无异议,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没有显示有衣物损失。对于2,有异议,我们当时没有到场,所以程序有问题。原告自身有疾病,椎间盘突出,也会存在头晕的情况。鉴定报告采取的关于原告出险前的状况是原告亲属的描述,亲属有亲属关系的。详见重新鉴定结论。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3:对于1没有异议。对2,我认为原告伤势没有那么重。
    审判员:重新鉴定的意见?
    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原告是1994年出生的,不存在自身的疾病导致现损伤后的情况。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2:提供:保单以及风险告知书。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这是两被告的事情,我不清楚。
    被告1:我认为所有项目均应该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3:与我无关,没有意见。
    审判员:审查原告各项损失。
    [10:10:2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医疗费?
    原告:18895.48元;(提供: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病历记录等病史资料;)
    被告2:总额无异议,其中非医保3600元不同意承担。
    被告1:均应当保险公司赔偿,总额无异议,事发后我垫付了医疗费18104.28元系我支付的,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3:无异议。
    审判员:营养费?
    原告:600元(1200元/月×0.5个月);
    被告2:认可30元/天计算,我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被告1:不予认可。
    被告3:无异议。
    审判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190元(20元/天×9.5天);
    被告2:无异议。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3:无异议。
    审判员:误工费?
    原告:6000元(3000元/月×2个月);(没有证据提供)
    被告2: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误工,认可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3: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护理费?
    原告:1000元(2000元/月×0.5个月);
    被告2:无异议。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被告3: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残疾赔偿金?
    原告:136068元(68034元/年×20年×10%);(提供:户口簿)
    被告2:对于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应当按照2018年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年限无异议。
    被告1:同保险公司。
    被告3:同保险公司。
    审判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5000元;
    被告2:过高,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认可3000元,不属于保险范围。
    被告1:同保险公司。
    被告3:不予认可。
    审判员:交通费?
    原告:500元;(酌情)
    被告2:认可200元。
    被告1:同保险。
    被告3:同保险。
    审判员:衣物损失?
    原告:500元,摔倒的时候衣物损坏了。(酌情)
    被告2:不予认可。
    被告1:同保险。
    被告3:同保险。
    审判员:鉴定费?
    原告:455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
    被告2:不予认可,鉴定是原告为了自己的主张支付的应当自己承担。
    被告1:同保险。
    被告3:同保险。
    [10:22:3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律师费?
    原告:3000元;(提供:律师费发票)
    被告2:真实性无异议,不属于保险范围。
    被告1:不予认可,原告应当自行承担。
    被告3:同五金。
    审判员:原告有无诉讼请求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员: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医疗费发票外,其余原件均退还原告。
    原告:收到。
    审判员:被告有无预付赔偿款?
    被告1:事发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104.28元,要求本案一并处理。(提供:医疗费发票。)
    原告:无异议,同意作为被告五金的预付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若有多余同意一并返还。
    被告3:未垫付。
    被告2:未垫付。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2:没有。
    被告1:没有。
    被告3: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其余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2:同庭审意见。
    被告1:同庭审意见。
    被告3: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告2:同庭审意见。
    被告1:同庭审意见。
    被告3: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