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9年10月14日09:00 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3:16]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章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露露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辉律师。
    被告1: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欢,该单位员工。
    被告2: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侨超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律师。(未到庭)
    审判员:被告某代理人未提供委托手续,被告某庭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委托手续以及相关的身份关系材料,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某代:清楚。
    审判员:对于事故意见?
    被告1: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系我公司车辆,驾驶员系我公司员工,其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原告:既然被告某愿意对原告超出保险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申请撤回对于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撤回对于被告王某某起诉的诉讼以及执行风险。(详略)
    原告:清楚,坚持要求撤回。(提供:申请)
    审判员:原告撤回对于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清楚。
    被告1:清楚。
    被告2:清楚。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法庭,今天对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穆英慧独任审理,书记员黄雯嫣担任记录。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1:不申请。
    被告2:不申请。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前已经通过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再重复。
    [09:03:3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41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38.5天×20元/天)、营养费6600元(40元/天×165天,含二期)、护理费11580元(3120元住院护理+60元/天×141天,含二期)、误工费49500元(4500元/月×11个月,含二期)、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3元(助行器)、残疾赔偿金136068元(68034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由被告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各项费用意见,医疗费总额无异议,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计算,按照一期的期限进行计算,三期的二期均不同意本案一并处理;对于护理费认可40元/天计算一期的期限,不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认可2480元/月计算9个月,考虑到原告的年龄,故只认可9个月;交通费认可200元、衣物损失不予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医嘱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供的是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年限和系数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认可3000元;鉴定费、律师费均不予认可。事发后为原告垫付12万元,要求本案一并处理。
    原告:被告确实垫付了12万元,同意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1: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系我公司车辆,驾驶员系我公司员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5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各项费用的意见,律师费同意3000元,其余费用意见同被告保险公司意见。事发后我公司未垫付费用。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 1、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
    2、医疗费发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病史资料;
    3、陪护费发票;
    4、助行器发票;
    5、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盛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雇主出具的工作证明5张;
    6、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费发票。
    [09:24:4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告2:对于1无异议;对于2无异议;对于3,真实性无异议,金额不予认可。对于4,真实性无异议,因为没有医嘱,不予认可;对于5,居住证明是村委会开具的,而且本身人员是农村户口,所以认可农村标准。对于雇主证明,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原告是否真的从事这个行业是不予认可,所以认可最低工资标准。对于6,鉴定意见认可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鉴定费不予认可。
    被告1: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由被告就主张举证。
    被告1:没有证据提供。
    被告2:没有证据提供。
    审判员:经过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提供:重新鉴定意见书)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2:没有异议。
    被告1:没有异议。
    审判员:重新鉴定费?
    被告2:系我公司支付的,4500元。
    原告:无异议,同意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1:无异议。
    审判员: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居住的城农比?
    原告:庭后提供。
    审判员:原告庭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所居住的地方的城农比。
    原告:清楚。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1:没有。
    被告2: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 没有。
    审判员: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没有。
    审判员:互相辩论。
    原告:没有补充。
    被:没有补充。
    审判员: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没有。
    被:没有。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然后签名。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