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庭审现场
10月24日10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剃须刀品牌商标引纠纷 权利人起诉超市维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0:47]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剃须刀品牌商标引纠纷 权利人起诉超市维权”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韩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丹茹、钟长梅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吕佳担任法庭记录。
    [10:11:04]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06年6月28日,某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第4193798号“FLYCO飞科”商标专用权。2012年1月13日,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在原告的努力下,“FLYCO飞科”产品的品质在市场上和消费者中具有广泛、深入和持续的影响力,市场上制造、销售侵犯“FLYCO飞科”商标权产品的行为日益增多。2018年5月30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在被告处以98元的价格购买了盒身标有“FLYCO飞科FS812”字样的剃须刀一只,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4193798号“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含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11:1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0:20:07]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0:20:31]
  • [原告]:
    原告: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10:20:41]
  • [被告]:
    被告:某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经营者:胡某(未到庭)
    [10:21:18]
  • [审判长]:
    法庭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因被告某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2019)京0107民初17485号,原告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韩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丹茹、钟长梅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吕佳担任法庭记录。
    [10:21: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21:4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21:5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0:22:05]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拥有“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创立于1999年,历经十多年的跨越式发展,现已成为一家以技术研发和品牌运营为核心竞争力,集剃须刀及小家电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企业。“FLYCO飞科”剃须刀历经多年发展,产品已行销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各级市场,市场占有率已连续多年名列国内电动剃须刀行业前茅,是中国剃须刀行业标志性品牌,也是中国剃须刀行业公认的第一品牌。2006年6月28日,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第4193798号“FLYCO飞科”商标专用权,2012年1月13日,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 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FLYCO飞科”系列产品在2009、2010、2011年度连续三年荣列同类产品市场销量和综合占有率第一位,2010年被评为“中国最具竞争力十大民族品牌”荣誉。二、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8年1月17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在被告处以98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FLYCO飞科 FS812”字样的剃须刀一只,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利用“FLYCO飞科”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大量销售了假冒“FLYCO飞科”商标的剃须刀。涉案剃须刀上使用“FLYCO飞科”,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未经许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经营时间长,地理位置优越,销货量大。作为专业的销售商,其不可能不知道涉案商品时侵权商品,其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10:22:17]
  • [审判长]:
    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10:24:52]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0:25:00]
  • [原告]:
    证据1.(2017)沪长证经字第505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4193798号注册商标“FLYCO 飞科”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和核定适用范围;证据2.AWE2017艾普兰奖“产品奖”证书、上海名牌证书、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证明“FLYCO 飞科”商标具有知名度;证据3.工商登记档案,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4.(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5025号公证书,证据5.公证书封存实物,证据4-5共同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证据6.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98元票据,由被告出具,证明赔偿金额;证据7.公证费发票,1000元,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0:25:15]
  • [审判长]:
    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10:51:58]
  • [审判长]:
    举证、质证到此,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现在是“FLYCO飞科”第4193798号商标的持有人,注册为第8类剃须刀,现在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10:52:12]
  • [原告]:
    是的。已经进行了延期至2026年6月27日。
    [10:52:21]
  • [审判长]:
    2016-2017年,本案涉及商标“flyco 飞科”电动剃须刀被认定为上海名牌及著名商标,原告是否认可?
    [10:52:37]
  • [原告]:
    是的。
    [10:52:49]
  • [审判长]:
    原告对公证过程进行说明。
    [10:52:56]
  • [原告]:
    2018年5月30日,公证人员与公证工作工作人员来到被告店铺内购买了标有“flyco飞科 FS812”剃须刀1只。公证员对公证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10:53:11]
  • [审判长]:
    公证实物处于封存状态,当庭开启,内有飞科 FS812剃须刀1只。
    [10:53:25]
  • [审判长]:
    原告说明如何鉴别剃须刀。
    [10:53:39]
  • [原告]:
    被控侵权商品后壳打码显示170408,该数字显示机器的生产日期,在2016年10月以后,FS812机器后面打码均有环保标识,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环保标识。被控侵权产品的S型刀架没有凹进去的设计,是平的。侵权产品电机没有标识,线圈接口处没有胶套。
    [10:53:49]
  • [审判长]:
    原告说明第一项诉讼请求。
    [10:53:59]
  • [原告]: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0:54:18]
  • [审判长]:
    原告说明第二项诉讼请求。
    [10:54:31]
  • [原告]:
    赔偿25000元,适用法定赔偿,无法计算原告的损失及被告获利,要求请法院酌定。合理支出5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98元,调查费及律师费没有票据,不再补交,由法院酌定。
    [10:54:39]
  • [审判长]:
    公证费每案多少元?
    [10:54:47]
  • [原告]:
    每个案子主张1000元。
    [10:54:54]
  • [审判长]:
    原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说明?
    [10:55:0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辩论的权利,法庭不再进行辩论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55:1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55:28]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55:3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55:46]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