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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后未付款 转让人诉至法院主张转让款”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2:55]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后未付款 转让人诉至法院主张转让款”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海燕担任法庭记录。[09:46:40]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项人民币12 100 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2 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履行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8月5日为人民币18 747元;3.律师费140 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保费19 650元;5.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8月5日止为人民币12 283 4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需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货物。随后该合同中原告的付款义务实际由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履行。2018年6月30日,原告与中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中某公司向原告采购货品。截止2019年7月18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 479 313.19元,中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5 534 653.51元。2019年7月18日,原告、被告及食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以上事实进行确认,并约定:(1)原告将其对中某公司享有的20 579 313.19元债权转让给被告;(2)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人民币8 479 313.19元货款直接从债权转让价中抵扣,被告尚需向原告实际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2 100 000元;(3)被告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7月23日前)向原告届时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剩余转让款。2019年7月24日,原告、被告、中某公司及某食品公司召开会议,原告通知中某公司将其对中某公司享有的20 579 313.19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各方签订《会议纪要》,对债权转让一事再次进行确认。经原告催告,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6:5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47:54]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49:00]
- [原告]:原告: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未到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09:49:12] - [被告]: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未到庭),男,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经理,住单位宿舍。[09:49:2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49:30]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09:49:41]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海燕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53:43] -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54:23]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项人民币12,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2,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履行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8月5日为人民币18,74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4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保费19,650元;5、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8月5日止为人民币12,283,4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需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货物。随后该合同中原告的付款义务实际由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履行。2018年6月30日,原告与中某国际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中某公司向原告采购货品。截止2019年7月18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479,313.19元,中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5,534,653.51元。2019年7月18日,原告、被告及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对以上事实进行确认,并约定:(1)原告将其对中某公司享有的20,579,313.19元债权转让给被告;(2)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人民币8,479,313.19元货款直接从债权转让价中抵扣,被告尚需向原告实际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2,100,000元;(3)被告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7月23日前)向原告届时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汇入剩余转让款。2019年7月24日,原告、被告、中某公司及某食品公司召开会议,原告通知中某公司将其对中某公司享有的20,579,313.19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各方签订《会议纪要》,对债权转让一事再次进行确认。然而,经原告催告,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重大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09:55:56]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0:08:59]
- [被告]:事实正如原告所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0:09:24]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0:09:39]
- [原告]:(提交)证据1、《供零合作合同》,证明2018年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本合同,约定被告向供应货物;证据2、《购销协议》,证明2018年6月30日,原告与中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本协议,约定中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货品;证据3、《债权转让协议》,证明2019年7月18日,原、被告及某食品公司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确认:截至2019年7月18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过宽人民币8479313.19元,中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534653.51元,本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对中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20579313.19元债权转让给被告。本协议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人民币8479313.19元货款直接从债权转让加款中抵扣,被告尚需向原告实际支付转让款人民币12100000元;本协议约定:被告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其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届时制订银行帐户一次性汇入剩余转让款;证据4、《会议纪要》,证明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中某公司及某食品公司签订本会议纪要,原告通知其已将对中某寰穹国际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享有的20579313.19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各方对债权转让一事再次进行了确认;证据5、录音文件《郭公庄地铁站D西南口西南100米》及文稿,证明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中某寰穹国际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某食品公司召开会议,通知中某公司其已将对中某公司享有的20579313.19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各方签订《会议纪要》对债权转让一事再次进行了确认,原告将债权转让协议父本交付中某公司,中某公司对债权转让协议中体积事实情况予以确认并签订《会议纪要》;证据6、告知函,证明2019年7月30日原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向被告发送指定银行帐户信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证据7、运单信息,证明2019年7月30日原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向被告发送指定银行帐户信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证据8、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7月30日原告以告知函的形式向被告发送指定银行帐户信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证据9运货单,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供零合作合同中原告的付款义务实际由某食品公司代为履行,被告直接向某食品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证据10、法律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由兄弟公司永某某食品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0000元;证据11、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由兄弟公司永某某食品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0000元;证据12、保单,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支出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9653元;证据13、保费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支出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9653元;证据14保费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为主张权利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由某食品公司代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9653元;证据15、永某对帐信息单,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供零合作合同》中原告将其在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让给某食品公司,被告向某食品公司供应货物并开具发票,某食品公司向被告付款。2019年1月20日,被告于某食品公司进行对帐,某食品公司应付被告货款人民币8479313.19元;证据16、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相应发票,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供零合作合同》中原告将其在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让给某食品公司,被告向某食品公司供应货物并开具发票,某食品公司向被告付款。2019年1月20日,被告于某食品公司进行对帐,某食品公司应付被告货款人民币8479313.19元。(详见证据目录)[10:09:4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10:15]
- [被告]:(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10:10:23]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0:29:23]
- [被告]:无。[10:29:33]
- [审判员]: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录音是真实的吗?[10:29:42]
- [被告]:真实的。[10:29:51]
- [审判员]:被告公司与中某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什么关系?[10:30:45]
- [被告]:是原来的客户,通过朋友介绍把这个客户给永某作了,等于永某接了这个业务。[10:30:56]
- [审判员]:永某是卖方还是买方?[10:31:05]
- [审判员]:永某是卖方,中某寰穹国际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买方。因此我背了债务。[10:31:21]
- [审判员]:会议纪要是被告公司签字盖章的?[10:31:30]
- [被告]:字是我签的。[10:31:46]
- [审判员]:对债权数额是否属实?[10:31:53]
- [被告]:属实。[10:31:59]
- [审判员]:还有一部分债权在哪?[10:32:17]
- [被告]:经过冲抵。[10:32:23]
- [原告]:因为我方还保留200多万债权没有卖给被告。[10:32:35]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32:4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32:4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32:5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33:0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0:33:26]
-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10:33:37]
- [审判员]:庭下将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33:4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33:56]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0:34:0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34:09]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34:22]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42:26]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