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原告

被告
2019年10月22日14:0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直播!
    [14:16:35]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殷某与案外人吴某于2017年8月9日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殷某支付给吴某80万元借款,取得吴某的房屋抵押权证。然而吴某一直未归还殷某80万元的借款。殷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吴某返还人民币80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归还借款。2018年10月,殷某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
    在法院查封该房屋后,被告潘某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吴某已于2016年12月将房屋交至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已由潘某实际居住。故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现殷某不服此裁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此裁定,继续执行该房屋。
    [14:17:1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审判活动。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
    [15:28:2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李红云,审判员王嵘,人民陪审员路真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王嵘担任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于静,书记员汤志华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今天根据要求以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公开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及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知道否?
    [15:28:53]
  • [原告]:
    清楚。
    [15:29:17]
  • [被告]:
    清楚。
    [15:29:2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5:29:29]
  • [原告]:
    不申请。
    [15:29:39]
  • [被告]:
    不申请。
    [15:29:45]
  • [审判长]: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今天依法缺席审理。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归纳事实和理由。
    [15:29:49]
  • [原告]:
    1、撤销(2019)沪0101执异某号执行裁定书。
    2、申请继续对上海市普陀区甘泉一村某号某室房屋的强制执行请求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方执行的依据是18.7.20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对方没有上诉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然后我方申请执行了。
    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是吴某,我们办理他项权证的日期是2017.8.9日。抵押登记前一小时我们拉过产调,上面没有查封和抵押,抵押金额80万,期限是两个月。
    目前房屋没有拍卖过,由于被告方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做出了裁定,我们不服裁定,于是进行了起诉。
    [15:30:07]
  • [审判长]:
    被告意见?
    [15:31:37]
  • [被告]:
    不同意。对方说的有一点不对:原告说的2017.8.9日登记证上面有住房置业登记的抵押。
    吴某与曹某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曹某是被告的祖母。是通过中介去买房的。房屋价款是123万,2016.12.20日实际交付房屋。合同约定了转让过户手续是2016.12.31日之前。在10.15日支付了55.3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9.29日签约当天交了8万,9.30日4.7万,11.22日转账了13万,11.24日转账了24万。
    因为被告祖母把房子无偿转让给了本案被告,因此变更了购房人,于2016.12.17日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也是和吴某签订的合同。过户时间约定在2017.2.28日之前过户。2016.12.20日实际交付和使用房屋
    后来因为1,吴某失联了没法办理过户手续,2,房子还有公积金贷款造成无法过户。
    2017.1.20日开始被告和其妻子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后知道吴某被昆山那边申请执行了,然后本案原告也来了。
    昆山法院是首封,查封日期不清楚。昆山那边的申请执行人是陈某,昆山法院是于2018.12.19日裁定中止对房屋执行,之后我们来黄浦提案外人执行异议。我们因为不是产权人无法查询房屋情况。
    2017年1到2月份左右我们就联系不到吴某了,我们一直在发短信叫吴某出来,但是对方不肯现身。
    本案原告的抵押我们完全不知道,没有人通知过我们。
    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产证原件一直就在我们这。吴某办理新的产证的事情我们不知道。
    [15:31:41]
  • [审判长]:
    原告,被告说在17.1.20日实际使用房屋,你们去看过房屋吗?
    [15:32:47]
  • [原告]:
    中介说吴某人住在里面的,大概在7月底8月初的时候我们去看过房屋的,我们认为是吴某自己居住的。房屋中介叫李某。
    [15:32:54]
  • [审判长]:
    补发产证的事情知道吗?
    [15:33:12]
  • [原告]:
    知道的, 吴某说产证丢失了。是中介介绍借款人吴某给我们认识的。中介陪着我们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他项权证以及打款。
    [15:33:22]
  • [审判长]:
    被告意见。
    [15:33:53]
  • [被告]:
    主门原告是不可能进去的,一直是关着的。借款的事我们也不知道。18年春节原告的中介找到我们,说来看房子,我说房子已经卖给我们了,18年的时候我去公安报警过的,但是一直没有受理。公安找过吴某的,他出现过一次,之后没有出现过。
    2019年6月份公安说吴某因为涉及套路贷给我们立案了。报案人是被告本人。
    [15:34:01]
  • [审判长]:
    庭后打印一份报案回执给本院。
    [15:34:13]
  • [被告]:
    知道了。
    [15:34:23]
  • [审判长]:
    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15:34:30]
  • [原告]:
    本案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沪0101执异某号执行裁定书。
    证据二: 他项权证。
    证据三:房屋产调17.8.9日的。
    证据四: 打款依据,钱是查核之后打的。
    [15:34:37]
  • [审判长]:
    你方没有提供过他项权证,但在生效判决书里面提到他项权证,本院予以认可。
    [15:34:50]
  • [被告]:
    认可对方证据。
    [15:35:00]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提供给法庭?
    [15:35:07]
  • [被告]:
    今天当庭提供:
    1,(2016)沪普证字第5043号公证书
    2,吴某与曹某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历史明细清单
    4,权利转让告知书
    5,吴某与曹某于2016年12月17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6,沪房地普字(2009)第某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7,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受理回执
    8,水电煤费用缴费记录
    9,沪(2017)普字不动产权第某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10,沪(2017)普字不动产证明第某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11,吴某与潘某2018年支付宝聊天记录
    12,(2017)沪0110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58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1民初某民事判决书
    [15:35:14]
  • [原告]:
    以上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对方不能证明我们是恶意窜通。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
    对昆山法院的裁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15:36:35]
  • [审判长]:
    还有何补充?
    [15:36:42]
  • [原告]:
    1, 被告是报案的,到时是可以赔偿的;但是我们是没法报案的,到时没法赔偿,2,被告在买卖过程中没有造成资金监管,18.12月份既然找不到第三人,被告一直就这样等着,也不去采取积极的措施,也没有财产保全,造成我们后面还借钱给第三人。因此我们的借款和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15:36:49]
  • [审判长]:
    被告意见?
    [15:36:59]
  • [被告]:
    没有意见。
    [15:37:0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15:37:1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发言。
    [15:37:18]
  • [原告]: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原告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资格。
    [15:39:28]
  • [被告]:
    根据最高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若干规定第28条,被告完全符合。被告有物权期待权,我们认为是准物权,至于为何半年没有动作是因为当时问了律师说当时要10万,被告觉得太贵了就一直没有行动,被告家庭比较困难,被告到现在也拿不出10万,我们是做法律援助的。原告说产证换新的了应该能看到备案的,我们搞不懂买卖合同是有备案的为何原告都看不到?如果能看到事情也不至于到这样。
    [15:39:36]
  • [审判长]:
    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吗?
    [15:39:46]
  • [原告]:
    1,网签不代表合同,没有公示的义务,没有法律效力,2,被告本来是有居住房屋的,本来的户口在黄某。其他东西我们是调查不到的。
    [15:39:53]
  • [被告]:
    原先是我和我奶奶住在里面的,后来分割了买了新房子。我们认为放款时候原告没有仔细审核,而且放款时间如此之近,我们认为只有套路贷的人才使用的手段。我们买卖的时候也是善意的,第三人消失了不是我们能控制的。
    [15:40:06]
  • [审判长]:
    有新的辩论意见三日内书面提供给法院,法庭辩论终结。
    [15:40: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原告陈述你方对于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
    [15:40:24]
  • [原告]:
    坚持诉请。
    [15:40:31]
  • [被告]:
    不同意诉请。
    [15:40:41]
  • [审判长]: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本院无法调解,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之后的判决书是否邮寄给双方当事人?
    [15:40:48]
  • [原告]:
    邮寄。
    [15:40:55]
  • [被告]:
    邮寄。
    [15:41:05]
  • [审判长]:
    告知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公告送达的,不会马上生效。合议庭评议后将对本案依法做出判决,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休庭。
    [15:41:09]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5: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