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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电动车起火自燃 用户起诉生产厂”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9:02]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电动车起火自燃 用户起诉生产厂”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英周、审判员宋颖、人民陪审员汪淑华组成合议庭,张英周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璐担任法庭记录。[09:09:19]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16年1月,原告于某购买了一台电动车,2019年5月18日,原告在家中客厅给电动车充电,因电池事故发生火灾,后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火灾导致家中所有电器及新购置的家具全部烧火,各项经济损失高达30余万元。因此,原告将其认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公司以及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公司共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9:3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09:50]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10:31]
- [原告]:原告:于某,男,某单位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高,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09:10:40] - [被告 余某]: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09:10:50] - [被告 王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09:11:0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1:12]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09:25:08]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张英周、审判员宋颖、人民陪审员汪淑华组成合议庭,张英周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李璐担任法庭记录。[09:26: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27:00] -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27:3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27:49]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334335.24元(包含:屋内烧毁物品114600.24元、清理及装修费用153335元、楼上损失11400元、楼下损失40000元、房租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委托张某购买了一台某牌电动车,价值2000元。2019年5月18日上午11点半左右,原告在家中客厅给电动车电池充电,因电池故障发生火灾。后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鉴定,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火灾导致家中所有电器及新购置的家具全部烧毁,房屋墙面被熏黑,经济损失达114600.24元;清理及装修需花费153335元;火灾导致楼上墙面、防护栏被熏黑,损失11400元;火灾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原告阳台门窗及落水管被烧毁,家中被落水管中排出的雨水浸泡,导致楼下三层、四层居民家中进水,造成不同程度损失,损失计40000元;除此之外,火灾发生至今,原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5000元,三个月房屋租金1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334335.24元。被告生产、销售的某牌电动车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纪损失和精神损失,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多次与两个被告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是两个被告互相推诿,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09:35:33]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09:45:07]
- [被告 王羿]:1.原告无法证明该电动车及电池是我司生产;2.原告要求的损失证据不足;3.本案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原告违反法律法规在自己家充电没有做好防范工作造成,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4.该车电池已超过质保期1年半,所以不是质量问题;5.原告所依据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09:45:27]
- [被告 余某]:车辆不是我们销售的,我们公司成立在2017年9月28日,购买车是2016年1月份,我方也有收款记录,没有收到这笔款项。[11:00:56]
-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1:01:24]
- [原告]:证据1、电动车及店面照片,证明原告电动车购买于被告处,被告为销售者、生产者;证据2、购买电动车刷卡记录,证明原告购买电动车的事实;证据3、电动车爆炸后屋内现场情况照片,证明电动车爆炸给原告造成损失;证据4、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证明火灾事故是由电动车质量问题引起;证据5、火灾损失汇总及部分财务消费证明,证明原告家中财务基损失价值。[11:01:36]
- [审判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1:20:56]
- [被告 王羿]:对证据1门店照片和本案没有什么关联,只是电动车照片,不能证明是涉案电动车,证明目的是有异议的;对证据2也不能证明,对于销售事实我们不太清楚,从证据上只是看到进入0096帐号里面是否是我们经销商交易的是谁也不清楚;对证据3有异议,只是火灾后的情况,充电情况在照片中没有反应,只是火灾并不是爆炸;对证据4有异议,该证明违反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依据该规定第12条只有同时具备四种情况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违反火灾调查程序规定中第1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火灾发生在5月18日下午3时39分,该机构出具的2019年5月20日,所以该事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该证据还证明原告在充电后即离开家,该认定书并没有认定到底是电池起火还是充电器,在周围存在大量可燃物也是起火原因,是故障并没有说是起火;对证据5全部由原告自行制作,相关的财产是否损失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来印证,原告自行制作的证据中并没有扣除折旧,2013年的电视当时是3800多元,仍然按照原价计算是不合理的,同时装修费租金等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11:21:10]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1:21:30]
- [被告 余某]: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时间不符,账户不是我方的;对证据3不认可;对证据4、5同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11:21:38]
- [审判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1:22:44]
- [被告 王羿]:证据1、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证明公安部于2017年12月29日目前,即向社会法文通告,要求不要再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或充电的,应落实隔离和监护等防范措施。本案中,原告违反该规定,违规将车辆电池卸下带回室内充电,且充电时不仅未采取隔离措施,还擅自离开,未尽监护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证据2、营业执照,证明我司于生产电动车电池的资质,本身也不生产电池;证据3、使用说明书,证明电池的质保期是2年;证据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证明消防机关对涉案事故出具的《简易调查认定书》不符合程序要求,不应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11:23:09]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1:23:22]
- [原告]:对证据1里面并没有说必须完全的都在室外,国家的小区建设也不具备这个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被告免责的理由,其质量问题可以看出是直接引发事故的起因,被告回避不了赔偿的事实;对证据2、3,被告说他们不生产电池,他们还提供了电池保质期2年,前后矛盾,他怎么知道电池的使用年限;对证据4是否超出保质期,质量并不是在2、3年必然报废、淘汰,不是到期就立马更新,不符合百姓的生活常理,也不是回避责任的理由。[11:23:34]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1:23:45]
- [被告 余某]:没有意见。[11:23:50]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11:23:57]
- [被告 余某]:证据1、刷卡记录,证明没有收到原告所说的货款。[11:24:0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1:24:10]
- [原告]:对证据1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收到这个款项,一个人名下有多张卡,通过POS挂多张卡的事实大有存在,对证明目的不认可。[11:24:16]
- [审判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1:24:23]
- [被告 王羿]:没有异议。[11:24:29]
- [审判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你们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什么关系,他是否销售你方生产的电动车?[11:24:35]
- [被告 王羿]:是的。[11:24:41]
- [审判长]:从何时开始销售?[11:24:47]
- [被告 王羿]:不清楚。看营业执照是2017年的。[11:24:54]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你方收取客户打的款项是以个人名义收取?[11:24:59]
- [被告 余某]:都是POS,只有一个,就是连的我的银行卡。[11:25:05]
- [审判长]:都是个人账户?[11:25:12]
- [被告 余某]:是的。[11:25:18]
- [审判长]:为何不以公司账户收取?[11:25:23]
- [被告 余某]:都是用个人账户。[11:25:28]
- [审判长]:原告购买的电动车是否有收据或发票?[11:25:35]
- [原告]:有,着火烧了。以前是在丰台火车站。[11:25:40]
- [原告]:被告的店以前是在丰台的,是后来搬过来的。[11:25:51]
- [审判长]:原告的证人要证明什么?[11:25:57]
- [原告]:原告购买的事实,是通过证人刷卡消费购买的。[11:26:02]
- [审判长]:证人和原告什么关系?[11:26:09]
- [原告]:我外甥。[11:26:14]
- [审判长]:当时买车是谁买的?[11:26:21]
- [原告]:我外甥买来给我爱人骑的。[11:26:27]
- [审判长]:具体付款?[11:26:36]
- [原告]:我外甥的工商银行卡买的。[11:26:41]
- [审判长]:证人名称?[11:26:47]
- [原告]:张某亮。[11:26:53]
- [原告]:审判长,我方请求证人张某亮出庭做证。[11:27:05]
- [审判长]:准许,传证人张某亮到庭。(证人入庭)[11:27:23]
- [审判长]:证人,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11:27:49]
- [证人 张某亮]:张某亮,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北京市大兴区。[11:30:21]
- [审判长]:你和原告什么关系?[11:30:34]
- [证人 张某亮]:我舅舅。[11:30:42]
- [审判长]:证人应如实向法庭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11:30:48]
- [证人 张某亮]:听清了。[11:30:54]
- [审判长]:证人当庭签署出庭作证保证书及据实陈述保证书。[11:31:02]
- [证人 张某亮]:好的。(当庭签署)[11:31:08]
- [审判长]:你向法庭陈述做证的内容。[11:31:17]
- [证人 张某亮]:电动车是前几年我帮我舅舅购买的,在西四环丰台火车站前面的街上的一个新某电动车。现在那个店已经不在那里经营了,换到别的地方了,2000元购买的。[11:31:25]
- [审判长]:付款是你付的?[11:31:49]
- [证人 张某亮]:是的。[11:31:56]
- [审判长]:如何支付?[11:32:03]
- [证人 张某亮]:银行卡刷卡。[11:32:09]
- [审判长]:当时是什么店?[11:32:15]
- [证人 张某亮]:新某电动车。[11:32:22]
- [审判长]:具体位置?[11:32:47]
- [证人 张某亮]:丰台火车站附近。[11:32:55]
- [审判长]:是否为一个门店?[11:33:01]
- [证人 张某亮]:是的。[11:33:06]
- [审判长]:购买时间?[11:33:13]
- [证人 张某亮]:记不得了。是通过银行卡购买的,上面有具体日期。[11:33:19]
- [审判长]:购买的时候是否有发票和收据?[11:33:54]
- [证人 张某亮]:没有,有一个小票,我当时给我舅舅了。[11:34:02]
- [审判长]:买了之后谁使用的?[11:34:09]
- [证人 张某亮]:我舅舅家,我舅妈使用的。[11:34:14]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11:34:29]
- [原告]:证人对被告的人员是否认识?[11:34:36]
- [证人 张某亮]:不认识。[11:35:13]
- [原告]:刷卡是否注意刷到哪里去了?[11:35:21]
- [证人 张某亮]:有银行交易记录,一个个人账户里面。[11:35:31]
- [原告]:是否知道是谁?[11:35:37]
- [证人 张某亮]:不知道。[11:35:44]
- [审判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证人有无发问?[11:35:50]
- [被告 王羿]:这个车是你购买后就给舅舅还是舅妈了?[11:35:56]
- [证人 张某亮]:一起给他们了。[11:36:02]
- [被告 王羿]:钱是否给你了?[11:36:19]
- [证人 张某亮]:给了。[11:36:25]
- [被告 王羿]:如何给付?[11:36:33]
- [证人 张某亮]:现金。[11:36:39]
- [被告 王羿]:何时给的?[11:36:47]
- [证人 张某亮]:买车以后。[11:36:53]
- [被告 王羿]:何时送的车?[11:37:00]
- [证人 张某亮]:买完车就送过去了。[11:37:05]
- [被告 王羿]:从买车的地方到你舅舅家有多远?[11:37:13]
- [证人 张某亮]:没有多远,10公里左右[11:37:21]
- [被告 王羿]:为什么要让你买车?[11:37:27]
- [证人 张某亮]:因为我是做物流的,我也认识卖电动车的,给他们送过新某电动车。[11:37:33]
- [被告 王羿]:你和丰台店里的很熟?[11:37:39]
- [证人 张某亮]:不算,就是送过车的。[11:37:46]
- [被告 王羿]:老板叫什么?[11:37:58]
- [证人 张某亮]:不知道。[11:38:05]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证人有无发问?[11:38:12]
- [被告 余某]:不知道老板叫什么,怎么给人家送车的?[11:38:17]
- [证人 张某亮]:见过,但是不知道。[11:38:25]
- [审判长]:证人退庭,庭后阅笔录签字。[11:38:31]
- [审判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1:38:41]
- [被告 王羿]:证人证言有些是不可信的,他是作物流的,经常给电动车的店面拉货,和老板和对接的人员应该是清楚的,不可能送货不清楚,不符合事实;买这辆车的详细过程以时间长不清楚为由,证据和证人的表现相矛盾。[11:38:47]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1:38:54]
- [被告 余某]:同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11:39:00]
- [原告]:该证人替原告购买2000元的电动车,也不是大财产,基于他是物流人员,这种行业流动人口大,把人员了解清楚不符合生活正常规律。通过陈述能够反映出购买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11:39:20]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11:39:29]
- [被告 余某]:补充证据2、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证明原告说车辆是2016年买车的,这个是原告2018年提供的,是2018年买车的。[11:39:39]
- [审判长]:原告对此发表质证意见?[11:39:48]
- [原告]:车不是我购买的,我就打电话给我外甥让他去店里开了收据,因为当时不清楚是哪天买的车了,所以就随便开了一个,但是后来通过我外甥打了银行单子。[11:39:56]
-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发票和销售记录是后补的,情况说明是按照这个记录说的,说的是如何买的,是火灾成因和损失状况不矛盾。[11:40:02]
- [审判长]: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11:40:11]
- [被告 王羿]:是原告为了起诉后补的收据,并且在上面陈述了2016年1月购买的电动车退后写成2018年3月1日,从而欺骗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个收据,其他同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说法,存在欺诈行为。[11:40:17]
- [审判长]: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收据是你方向原告出具的?[11:40:27]
- [被告 余某]:原告给我的。[11:40:33]
- [审判长]:是否盖了你公司的章?[11:40:42]
- [被告 余某]:不是。[11:41:05]
- [审判长]:原告盖的哪个公司的章?[11:41:13]
- [原告]:丰台的店给出具的收据,后来查到搬到这里来了。[11:41:19]
- [审判长]:这个公司和被告什么关系?[11:41:27]
- [被告 余某]:没有关系,当时只是让我们帮忙,最后把我们起诉了。[11:41:35]
- [审判长]:当时丰台是否有店铺?[11:41:43]
- [被告 余某]:没有。[11:41:56]
- [审判长]: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在丰台火车站附近销售过?[11:42:02]
- [被告 王羿]:因为是多重销售体系,只有经销商才在公司有备案,底下的分销我们是查不到的,因为我们没有查到所以无法确定来源。[11:42:10]
- [审判长]:各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11:42:17]
- [各方当事人]:没有。[11:42:2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起火时间?[11:42:30]
- [原告]:2019年5月18日下午3时39分。[11:42:40]
- [审判长]:当时充电是在家中?[11:42:46]
- [原告]:是的,在客厅。[11:42:52]
- [审判长]:充电的时候家里是否有人?[11:42:57]
- [原告]:没有。充电以后就出去了,着火以后人家打电话我才赶回去。[11:43:04]
- [审判长]:消防队认定书从上午11时30分开始充电,到下午3时39分发生火灾,当时家里没有人?[11:43:12]
- [原告]:是的。[11:43:18]
- [审判长]:中间电池是否更换过?[11:43:27]
- [原告]:没有,都是原配的。[11:43:32]
- [审判长]:充电的车是否为2016年购买的车辆?[11:43:38]
- [原告]:是的。[11:43:43]
- [审判长]:后来是否购买过其他车辆?[11:43:50]
- [原告]:没有。[11:43:59]
- [审判长]:火灾事故报警了,消防队是否到现场?[11:44:09]
- [原告]:是的,我到家的时候他们的车进不去,我带着他们去的我家里,进行消防工作。[11:44:16]
- [审判长]:火灾事故主要起因是什么?[11:44:24]
- [原告]:充电过程中电池爆炸引起火灾。[11:44:31]
- [审判长]:为什么爆炸是否清楚?[11:44:45]
- [原告]:质量问题。[11:44:51]
- [审判长]:电池正常充电多久可以充满?[11:45:00]
- [原告]:六个小时左右。[11:45:06]
- [审判长]:对公安部发布的规范是否清楚?[11:45:12]
- [原告]:不懂。[11:45:17]
- [原告]:我询问过原告不清楚这个,还有外面也不具备充电条件。[11:45:32]
- [审判长]:火灾造成什么损失?[11:45:40]
- [原告]:衣物、沙发、空调、电视都没有了,还有楼上楼下的损失。4楼损失较大,消防救火喷的水4楼房顶有些渗水,着火那天晚上下大雨,落水管烧断了当时没有注意,晚上物业给我打电话我又回去察看的。[11:45:45]
- [审判长]:现在现场是否还有?[11:45:54]
- [原告]:有。[11:45:59]
- [审判长]:是否修复?[11:46:08]
- [原告]:没有。[11:46:16]
- [审判长]:你方主张的自家物品损失及楼上楼下的损失?[11:46:21]
- [原告]:是的。[11:46:26]
- [审判长]:你方的具体损失是什么?[11:46:33]
- [原告]:整个屋面熏黑,阳台玻璃烧了,屋里面的东西烧毁了。[11:46:40]
- [审判长]:是否有贵重物品?[11:46:50]
- [原告]:墙上有两幅画。框架都烧没了,电视只剩下框架了。[11:46:57]
- [审判长]:房屋何时装修的?[11:47:11]
- [原告]:不是我装修的,是单位给我就是装修过的。[11:47:17]
- [审判长]:日用家电何时购买的?[11:47:25]
- [原告]:2014、2015年都有,票据没有了。[11:47:30]
- [审判长]:何时入住的?[11:47:38]
- [原告]:2015年6月20日。[11:47:44]
- [审判长]:家用电器都是入住的时候购买的?[11:47:57]
- [原告]:是的。[11:48:04]
- [审判长]:火灾发生以后没有进行恢复装饰?[11:48:11]
- [原告]:没有。因为损失无法达成。[11:48:18]
- [审判长]:主张房租是怎么回事?[11:48:25]
- [原告]:我现在在外租房住呢。[11:48:31]
- [审判长]:起诉计算了几个月的房租?[11:48:36]
- [原告]:5个月。[11:48:42]
- [审判长]:起诉状中每个月5000元,你方认为所有的损失都是对方的?[11:48:48]
- [原告]:是的。[11:48:56]
- [审判长]:主张楼上的损失是什么?[11:49:02]
- [原告]:装修,都黑了,是装修损失。[11:49:09]
- [原告]:房子熏黑了,当时协调赔偿钱,他要求全部更换。[11:49:16]
- [审判长]:楼上的11400元如何得出?[11:49:24]
- [原告]:询问的。[11:49:31]
- [审判长]:楼上是否修复?[11:49:41]
- [原告]:没有。[11:49:46]
- [审判长]:楼下损失如何产生?[11:49:54]
- [原告]:消防用水和晚上下雨被水泡了。[11:50:00]
- [原告]:火灾导致排水管烧坏了,当天下雨导致把4层被水泡了。[11:50:05]
- [审判长]:是否有下雨到你家中?[11:50:14]
- [原告]:没有,就是通过水管。[11:50:19]
- [审判长]:楼下的损失是否赔偿?[11:50:25]
- [原告]:没有。[11:50:32]
- [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认可?[11:50:37]
- [被告 王羿]:不认可。[11:50:54]
- [审判长]:是否申请评估?[11:51:02]
- [被告 王羿]:不申请。[11:51:08]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评估?[11:51:13]
- [原告]:申请。[11:51:18]
- [审判长]:是否具备评估条件?[11:51:27]
- [原告]:具备,现场都没有动过。5、6楼的现状还保持。[11:51:32]
- [审判长]:4楼现在是否有人居住?[12:28:29]
- [原告]:应该是有。[12:28:39]
- [审判长]:4楼主要是什么损失?[12:28:47]
- [原告]:楼顶渗水以后造成的损失,地板等都泡了他都已经装修了。[12:28:58]
- [审判长]:按照你方说的是因为救火的消防用水和雨水造成?[12:31:09]
- [原告]:是的。[12:31:20]
- [审判长]: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否为个人独资?[12:31:27]
- [被告 余某]:自然人合资。[12:31:38]
- [审判长]:现在的工作?[12:31:43]
- [被告 余某]:公司上班。[12:31:48]
- [审判长]:是否销售过电动车?[12:31:56]
- [被告 余某]:没有。[12:32:03]
- [审判长]:各方对于事实是否还有补充?[12:32:10]
- [各方当事人]:没有。[12:32:16]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2:32:24]
- [原告]:通过证人证言及刷卡记录,及广告标语足以认定生产厂家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失状况在法庭之外和原告也沟通过,无论是否有规定充电的危险情况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不严重,主要是因为产品质量造成的,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在哪里充电都不会出现这种结果,是他承担责任的基础,至于损失状况可以请求法庭和被告一起到现场查勘,有票据的我们主张了,没有票据的也没有主张,在责任上我们也承担了相应的过错,对产品质量责任也有规定,对免责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已经初步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并且充电电池均是配套设施,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从它的陈述中已经认可该电动车是从其处购买,属于被告生产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因此在此次事故当中结合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认定,也能够直接认定它的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判决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12:32:39]
- [原告]:这个事情给我们家造成了损失,我方并不是漫天要价,希望法庭给予公正的判决。[12:33:43]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2:33:51]
- [被告 王羿]:关于原告称自己是老百姓对质量等都不懂,原告是海军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专业的质量部门工作的,对质量的关注度比普通百姓关注度高很多,对于车辆的质保期他应该是比普通百姓关注度高,根据庭审中我们提交的证据产品说明书在第14页明确说明锂电池的质保期是24个月,在整个售后服务当中都明确说明要定期检查,特别是在超出质保期以后要及时更换和检查,原告没有作这些事情,反而在家中充电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本案的电池是因为故障引燃设为可燃物造成,本身电池原告是否更换过,没有看到电池残骸无法定论,根据产品使用惯例讲,质保期是2年,现在已经2年半的时间,已经超出合理使用寿命的一倍,从产品自身使用风险及原告就职单位的专业知识讲应该是知晓的,超出质保期一倍的产品无法保证质量,在质保期内是生产厂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否则是不应该把严重超期使用产生的损失强加在任何生产厂家头上;公安部在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通告,在2008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样发出一个文件,这两个部门来发布这些规范作为我们任何人不能以不知道为由不去遵守,不知道不是自己免责的理由,而且连续发布这些通知应该认真作,公安通知第3条明确说明公民不要再家里给电池充电,如果充电要做好防范措施;在原告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把所有责任全部要求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火灾调查认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具体违反了公安部令121号开始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章的规定,依据最高院证据认定规则,不是法院必须采纳的证据,违反规定出具的文件并没有说爆炸,只是说锂电池变形鼓包爆裂,认定中也没有说是电池起火,只是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不是电池起火燃烧造成整个火灾的发生,综上,原告所产生的所有的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12:34:17]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2:34:32]
- [被告 余某]:没有,同江苏某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12:34:38]
- [审判长]:各方如果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庭下提交书面辩论意见书。[12:34:55]
- [各方当事人]:好的。[12:35:02]
- [审判长]: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2:35:4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2:35:50]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2:35:57]
- [被告 余某]:坚持答辩意见。[12:36:03]
- [被告 王羿]:坚持答辩意见。[12:36:09]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2:36:2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2:37:58]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