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质证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1月1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租赁房屋无法办理工商注册 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请求解除”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3: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某生物科技公司诉某运营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3:36]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26:10]
  • [主持人]: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起诉称,公司与被告某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等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提供该租赁物业的工商注册手续,但被告无法给原告办理,导致原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工商注册登记事宜,被告一直未解决,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承担原告因房屋搬迁造成的人员培训损失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09:26:36]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7:02]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27:38]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28:14]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28:34]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被告某运营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杨宜凡担任法庭记录。
    [09:28:5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29:42]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29:59]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30: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1: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1:2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09:59: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起诉称,公司与被告某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等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提供该租赁物业的工商注册手续,但被告无法给原告办理,导致原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工商注册登记事宜,被告一直未解决,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诉至法院,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6227.9元,退还原告支付的房屋押金18031元、电卡押金600元,被告承担原告因装修房屋造成损失36905.71元,被告承担原告因房屋搬迁造成的人员培训损失6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31764.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
    [10:43:27]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48: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是被告与董某签署的合同,原告不是本案当事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关于违约金原告无事实依据和计算标准,而迟延交付不是事实,房屋早已交付给董某。被告没有收到房屋押金和电卡押金,所以不存在退还的事实。装修房屋费用不是损失,人员培训是费用支出,也不是损失。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费应当由法院判决。
    [10:49:0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0:51: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租赁合同》、收据6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付款,张某是公司员工,董某是当时企业的负责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等费用。
    [10:52:02]
  • [审判员]:
    收据上公章为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53: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当庭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是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涉案房屋没有相关手续,办理不了工商注册,也没有正规的物业公司。后案涉房屋管理人员李某又要求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实际上租的是同一个房屋。两份租赁合同的落款日期写的是同一天,但合同是后补的,只是补写的日期在同一天。我们于2018年3月26日和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18年4月中旬和被告签订合同,但是第二份合同落款日期依然写的是2018年3月26日。
    证据2 互联网业务登记单,销货清单、收据、网络订单证明和pos机刷卡单,证明原告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10:56:48]
  • [审判员]:
    人员培训损失60000元有无证据提交?
    [11:04: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04:48]
  • [审判员]:
    律师费有无证据?
    [11:05: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05:2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05: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 租赁合同原件,证明被告与董某签署合同,原告不是本案当事人,原告主体不适格。
    证据2、4 营业售电月报表(2018.4.1-2018.4.30)、营业售电月报表(2018.9.1-2018.9.30)、营业售电月报表(2018.12.1-2018.12.31)照片,证明董某分别于2018.4.16、2018.9.29、2018.12.21为房屋购电,并持续使用房屋,不存在被告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形。电表里有20个字的余额,可以正常使用一段时间,董某于2018.4.16购电,事实上被告于2018.4.1已经将房屋交付。
    证据3 原告工商信息,证明原告2018.10.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2019.1.17年报中企业通信地址还是租赁被告房屋之前的地址,所以被告由于地址异常找不到公司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被告无关。另外,租赁物是草桥建筑公司的,不是违建,只要乡政府出具手续,房屋就可以办理工商注册。
    [11:06:0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的依据?
    [11:07: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依据第8条第1项,违约金按照年租金216372元*千分之五*15天计算。
    [11:07:58]
  • [审判员]: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
    [11:08: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依据合同第4条第2项权利义务的规定及第6条要求解除合同。
    [11:08:34]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12: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租赁合同》、收据6张为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是复印件,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交给被告。互联网业务登记单,销货清单、收据、网络订单证明和pos机刷卡单多为网上购物,没有证据原件。
    [11:13: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租赁合同和我方手里的有差异,在“承租方”处我方合同为空白,原告合同中有签字。收据编号399292、3992286是某公司收取的,与被告无关。收据2734617是北京某公司收取的电费,与被告无关,不认可证明目的。收据3992288空调费收据是某公司收取的,证明目的不认可。5816168收据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收的网费,无法判定是在园区内收的,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收据3980490是2018.4.6交的电费,说明房屋已经在原告名下了,不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工行电子银行回单认可,收到了2018.9.28-2019.3.28房租,是张某代董某交的。对1000元电费认可,但电费的期间不一定和房屋租期对应。对某公司租赁合同不认可,我们也没有收其原件,和被告没有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不是李某,该合同和本案无关。我们的合同是和董某签的,销货清单是董某签的,且票据大多数都是消费,不是损失,且销货清单和收据都没有抬头,不能证明发生的损失。销售清单抬头都是董某,银联和宜家的卡都是对个人开具的,网上订单发票抬头都是个人,与原告无关,不能体现原告的身份信息,对其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对其他收据的意见同上。
    [11:14: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被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被告提交的合同是同一份合同,签署时间和内容都一致,与被告合同相比,唯一区别是承租人姓名。董某不是承租方,其自始至终没有在承租方的空白处签字,仅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处签字。当时被告给的是承租方处空白的合同,承租方和原告名称都是要我们后来补上,所以承租方是我们自己填的。
    对证据2-4真实性认可,董某第一次交电费是2018.4.16是交房的当天。之前是施工队装修时交的电费,在2018.4.15施工装修人员还补交了电费。对证据2-4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证明了被告于2018.4.16交房,属于延迟交付。董某是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爱人,也是原告员工,所有合同都是由董某代签的。
    对证据5证明目的不认可,2018.4.16已经搬入了被告租赁的房屋,原告在2018.10.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由于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一直无法提交有乡政府盖章的文件,导致工商局不认可原告的地址,联系不到原告,将原告列入异常名录。
    [11:16:45]
  • [审判员]:
    就迟延交付房屋原告有无相关证据提交?
    [11:17: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庭后提交。
    [11:18:2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需要举证期?
    [11:18: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需要。
    [11:18:51]
  • [审判员]:
    鉴于当前的法庭调查,原告就诉讼主体资格向本庭提交证据,被告就有权向原告出租房屋向本庭提交证据,现给予双方举证期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双方在此日期前向本庭提交证据或其他书面材料,逾期本庭将不再收取。
    [11:19: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1:20: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明白。
    [11:20:2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1:20:41]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29:3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