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0月29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驾车出游发生严重事故 诉同行者共同承担费用”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9: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王先生诉廖女士、乔女士、李某甲、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9:38]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33:40]
  • [主持人]: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17年,他驾驶车辆与被告出游,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车辆报废,原告支付赔偿金额共计138.4万元。原告认为,自驾游由被告发起并决定,出发时约定的“与车相关发生的所有费用连同其他费用由大家均摊”明确了分担原则,应由被告履约承担各自份额,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驾游总费用的四分之三103.79万元。
    [09:34:00]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张倩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4:1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35:07]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36:27]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36:41]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先生诉被告廖先生、乔女士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张倩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书记员郭聪聪担任法庭记录。
    [09:36:54]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45:39]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46:03]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46:59]
  • [原告]:
    不申请。
    [09:50: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50:16]
  • [被告 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代理人]:
    不申请。
    [09:50:2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申请。
    [09:50:4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原告就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57: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17年,他驾驶车辆与被告出游,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车辆报废,原告支付赔偿金额共计138.4万元。原告认为,自驾游由被告发起并决定,出发时约定的“与车相关发生的所有费用连同其他费用由大家均摊”明确了分担原则,应由被告履约承担各自份额,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自驾游约定向原告支付自驾游总费用中的四分之三103.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7:55]
  • [审判长]:
    明确合同关系的主体。
    [09:59:54]
  • [原告]:
    原告、被告二、廖某、李某(被告一父母)四人达成口头意见,自驾游的相关费用,四人均摊,四人表示一致同意。
    [10:00:33]
  • [审判长]:
    连带责任的依据?
    [10:01: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已经支出了费用。确保原告的权利得到实现,故要求连带责任。
    [10:01:35]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0:01:56]
  • [被告 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代理人]:
    依据(2018)冀0709邢初xxx号判决书,原告犯交通肇事罪,另,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1、我方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方诉求基础不存在。掩盖交通事故侵权案已结案的侵权关系,原告偷换概念。2、原告高速隧道内超速驾驶追尾前方大货车造成我父母两人死亡中原告行为性质为犯罪行为,不属于合同约定行为。明确认定原告违法行为事实负主要责任,原告将违法行为扭曲为合法的合同行为。3、2017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充分考虑同游同行关系等全面因素并作出判决,明确界定并最终确认我方承担15%责任,且原告认可案件判决并未就认定及情况上诉,判刑现已履行完毕,我方与原告已不存在任何赔偿民事关系。针对诉讼中的情况及诉讼请求,开除党籍等处分与违法行为是因果关系,与结伴同行并不是因果关系,如果重复考虑同行关系,我方要求增加坐牢一年。免费乘车是其他费用由其他人员负担的情况下。结伴同行,只是伴随关系,只是减责因素,判决书中已明确。诉讼请求是依法赔偿的钱,是死亡赔偿金,是处理交通事故中衣食住行的费用。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2:2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1、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所述没有依据,结伴出游是四人共同商定的出游方式,各方之间没有收费项目,没有合同关系,费用均摊是对旅费的说明,这是出游的常识性事项,原告所述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常理,结伴不形成合同关系。第一,四人是多年朋友,2016年已结伴出游,这一次出游,谈不上组织人,第二,四人对旅费的均摊,原告将违法驾驶造成的损害赔偿要求私人均摊是无依据的。第三,四人不是合同关系,违法驾驶造成的赔偿费用应有违法责任自行承担。本案不存在合同关系。2、原告违法驾驶所致导致的赔偿费用,我方并没有任何过错。判决书表示原告负主要责任,其他三人无责,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原告承担,无法要求无过错的被告二承担。3、涉案事实的处理于情于理,原告违法驾驶导致的事故,被告二本身也受到了伤害,原告本应对被告二的精神损失和损害进行赔偿,考虑到多年的朋友,被告二并未主张。涉案后,被告二全力抢救,实际垫付了医疗费,被告二并未有该义务,考虑到朋友关系,亦未向原告主张。综上,原告所述无依据,应依法驳回。
    [10:05:55]
  • [审判长]:
    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10:07: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2017)京0106民初xxx号,证明对自驾游活动,廖某、李某免费乘车,被告二也是免费乘车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已经承担了该赔偿责任,理应由四人均摊;
    2、被告二的证言,证明廖某、李某、被告二最初组织自驾游,原告是被动参加,四人约定相关费用均摊,原告提供车辆服务,其余三人是受益人;
    3、购车发票;
    4、(2018)冀0709邢初xxx号判决书。
    [10:08:39]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1:19:13]
  • [被告 被告一]: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考虑到免费乘坐车辆,减轻原告的责任,已经扣除了我父母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要求对证人当庭质证,根本没有预见到原告的违法行为,书面的文字被原告故意曲解,且缺乏依据。在交通事故开庭过程中,我要求证人本人出庭作证,不清楚原告何时何地取得该份证言。证人证言必须本人出庭作证方可采信,没有诉讼基础,我方不认可该证人证言。
    证据3、与本案无关,与原告实际情况有差别,侵权案中,我方已提交原告打电话的情况,证明原告当时情况下均正常。
    证据4、真实性无法认定,与本案无关,车辆的价值在交通事故中已经予以考虑。
    [11:20:0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不同意证明目的。1、交通事故案原告负主要责任,廖某、李某、被告二无责任。2、免费乘坐车辆可减轻原告责任,最终承担55%责任,基于侵权关系,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予以认定,被告二并不是当事人,并不能将侵权关系的认定作为合同关系的责任的认定。免费乘坐并不属实,大家是均摊,谈不上免费乘坐。3、判决书显示,原告承担的赔偿是医疗费、营养费等,其中没有是旅游费用的。
    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结伴出游是四人商定的结果,谈不上组织者。涉及到均摊,是旅游费用的均摊,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赔偿费用,不适用均摊。
    证据3同被告一意见。
    证据4真实性无从考证,车辆损失应有违法责任人原告自行承担。
    [11:22:46]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1:24:20]
  • [被告 被告一]:
    证据1、(2018)冀0709邢初xxx号,证明原告犯交通肇事罪,不可能是合同行为,否则合同也是违法的。
    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廖某、被告二、李某无责任,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
    [11:24:58]
  • [审判长]:
    原告及被告二质证。
    [11:26: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刑事判决已追究了原告的刑事责任,民事权利并未驳回,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且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人,自动投案,证明原告并未逃避,积极承担责任。
    证据2,真实性认可,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非对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未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民事责任,且原告受伤,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也是受害者,认定辆车损坏,证明了原告涉案车辆已经损害,事实已经报废,原告车辆的费用有权要求四人分摊。约定合同在前,后有交通事故。
    [11:26:32]
  • [被告 被告一]:
    我方主张的是犯罪行为,不是合同行为。质证理由不充分。
    [11:27:13]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证据1、2,真实性认可,原告违法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违法驾驶造成的,被告二并未过错,损失应由违法驾驶人承担。
    [11:27:50]
  • [审判长]:
    被告二有无证据?
    [11:28:20]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信用卡账单,7月13日的三笔,和7月14日的一笔为李某垫付医疗费。
    [11:28:51]
  • [审判长]:
    原告及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质证。
    [11:29: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原告无关,最终全部打入赔偿费用中。
    [11:30:54]
  • [被告 被告一]:
    现在无法核实真实有效性,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11:31:16]
  • [审判长]:
    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同行四人什么关系?
    [11:31:38]
  • [原告]:
    交往多年的朋友关系。
    [11:31:53]
  • [被告 被告一]:
    认可是朋友关系。现在的行为不认可是朋友行为。
    [11:32:25]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的金额的构成。
    [11:32: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交通事故判决书认定的赔偿项目,第十二项,原告赔偿的项目,以及第11页,原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及原告车辆的损失,购车发票,共计138.4万元。四人应均摊。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
    [11:33:07]
  • [审判长]:
    车辆损失,有无进一步的证据?
    [11:33:44]
  • [原告]:
    车辆在张家口的停车场,已经报废了。现未办理报废的手续。
    [11:34:0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11:34:17]
  • [原告]:
    1、出游由被告三人协商发起,我被邀请带着车无偿为大家。都知道驾车是危险的操作,选择我说明四人是生死相依。2、对于事故的事实,我稍微超速,前方车辆严重超载,车速缓慢,根本来不及避让,死者廖某未带安全带,提醒李某带安全带,李某在睡觉。3、关于费用问题,被告二提出让我负责车辆的费用,我觉得不妥,我提出与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连同其他费用一起结算。如果不出事故,我不想贪图利益,如果出了事故,费用应该均摊。当时没有明确提出交通事故的费用,因为提示不吉利,故没有说出来。4、关于违法,由司机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违法只是导致刑事责任的有无,与民事责任无关。赔偿的责任的降低说明刑事的赔偿与合同的约定无关。5、合同纠纷与事故应该剥离。如果没有合同的约定,赔偿已经结束,当时我们提出反诉,法官认为案件中没有被告二,认为应该另诉。应该按照约定的承担原则负担。6、担责的问题,朋友遇难,朋友家属有权利向我追偿,继承人应当履行合同中未完成的责任。
    [11:36: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被告二、廖某、李某为本次自驾游的组织者,受益者,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知道自驾游的危险。2、四人口头约定,均同意所有费用均摊,包含了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已生效,四人的口头约定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3、被告二的证言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可,证明该事实。4、原告提供驾车服务和车辆,产生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均有原告承担了,如都让原告承担,有失公平。对风险的产生,应四人均摊。
    [11:38:29]
  • [被告 被告一]:
    原告所述我父母的死因不符合事实,有尸检报告,足以见到交通事故发的速度。睡觉时放弃自我保护的,不属实,当时隧道在下午是明道,原告所述混淆事实,无依据。原告提出行政复议,车检明确说明是超速,原告将事实委屈,博取同情。自驾游是危险行为,原告明显是推卸。关于受益者不属实,自驾游,有人是出了其他的费用,如饭费、住宿费。我方的意见,原告将个人判刑的个人违法行为偷梁,对方构造合同关系。混淆性质,将违法行为扭曲为合法的合同行为。偷换概念,交通事故的该费用并不是实际出行的费用。同行关系是减责的因素。结伴出游,只是同行关系,不是事由,犯罪行为导致的违法行为是事由。违法行为,不是合同行为,我方不认可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的款项不是合同约定的费用。
    [11:39:20]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合同关系不是事实,不能成立。原告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赔偿,应由其侵权人自行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依据,原告自身的诉求于事实是自相矛盾的。
    [11:40:33]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40:55]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1:41:1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11:41: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与辩论意见。
    [11:41:43]
  • [被告 被告一]:
    坚持答辩意见与辩论意见。
    [11:41:5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与辩论意见。
    [11:42:15]
  • [审判长]: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不再组织调解。休庭,看笔录签字。
    [11:42:32]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47:2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