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法官庭审中

被告质证中

庭审现场
11月5日9:30,通州法院审理 “称父亲去世留房产 女儿诉至法院继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父亲去世留房产 女儿诉至法院继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1:44]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2:33]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5:00]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焦某莲,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高某华,女,1941年5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09:37:35]
  • [原告]:
    没有异议。
    [09:38:03]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9:1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0:28]
  • [原告]:
    原告焦某与被告高某系母女,被继承人焦某海于2014年就已去世了,留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庄村某号正房五间,现原告基于继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房产。
    [09:41:15]
  • [审判员]:
    被告说一下答辩意见?
    [09:43:40]
  • [被告]: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5:55]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证据提交?
    [09:47:09]
  • [原告]: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情况。
    2、户口本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关系。
    3、村委会证明原件,证明房屋的建造情况。
    4、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房屋的现状。
    [09:49:2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50:42]
  • [被告]:
    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
    [09:52:02]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09:53:25]
  • [被告]:
    无证据
    [09:54:3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你有几个子女。
    [09:55:00]
  • [被告]:
    一个孩子,即原告。
    [09:56:24]
  • [审判员]:
    房屋的现状及遗产范围
    [09:58:46]
  • [原告]:
    马驹桥镇西马各庄村某号院现有北房5间,所有的房屋都在宅基地范围之内,没有违法占地,没有违章建筑。
    [09:58:58]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同意上述房屋都归原告所有
    [09:59:29]
  • [被告]:
    同意
    [09:59:40]
  • [审判员]:
    是否还有补充?
    [10:00:01]
  • [原告]:
    没有。
    [10:00:13]
  • [被告]:
    没有。
    [10:00:24]
  • [审判员]:
    双方说一下调解方案。
    [10:00:41]
  • [原告]: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村某号院内正房五间归原告继承所有。诉讼费3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涉案房屋与他人没有争议。
    [10:01:04]
  • [审判员]:
    本庭向双方释明,今天在庭审中做的陈述应该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捏造事实,如果因此导致第三人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本案的裁判文书的情况,导致一切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经本院调解,本院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村某号院内正房五间由原告焦翠莲继承所有。
    诉讼费3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各方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法庭将根据各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望各方自觉履行。双方是否听清了,是否同意?
    [10:02:45]
  • [原告]:
    听清了,我们同意。
    [10:03:41]
  • [被告]:
    听清了,我们同意。
    [10:03:48]
  • [审判员]:
    法庭调解结束。现在闭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0:04:0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7:53]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