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法官庭审中

法庭调查

庭审现场
11月5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被拆迁安置人无遗嘱 安置面积如何继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被拆迁安置人无遗嘱 安置面积如何继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5:46]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17:37]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20:01]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孙某红,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被告:武某平,女,1954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被告:孙某红,女,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21:40]
  • [原告]:
    没有
    [10:22:50]
  • [被告]:
    没有
    [10:22:56]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孙某红诉被告武某平、孙某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明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福明鑫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10:23:46]
  • [原告]:
    听清了。
    [10:24:46]
  • [被告]:
    听清了。
    [10:25:0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5:33]
  • [原告]:
    被继承人孙某臣于2018年7月1日去世,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女原告孙某和被告孙某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某号宅基地被拆迁,其中被继承人享有47.75平方米的房屋安置面积,因亦未留有遗嘱,双方就此继承权产生较大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10:27:39]
  • [审判员]:
    发表答辩意见?
    [10:28:06]
  • [被告]:
    同意。
    [10:29:3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
    [10:30:57]
  • [原告]:
    证据一、拆迁补偿协议;
    证据二、拆迁安置协议;
    证据三、派出所证明;
    证据四、村委会证明;
    证据五、火化证明;
    [10:31:2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10:31:57]
  • [被告]:
    没有异议。
    [10:32:1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0:32:41]
  • [被告]:
    没有。
    [10:32: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房屋拆迁时间?
    [10:33:13]
  • [被告]:
    2010年12月拆迁。
    [10:33:33]
  • [审判员]:
    涉案的拆迁原有房屋?
    [10:33:54]
  • [原告]:
    宋庄镇六合村某号。
    [10:34:16]
  • [审判员]:
    对于四套房屋的分割是否有争议?
    [10:34:52]
  • [原告]:
    没有争议。
    [10:35:03]
  • [被告]:
    没有争议。
    [10:35:10]
  • [审判员]:
    四套房屋与七名被安置人之外的人有关系?四套房屋是否涉及买卖、抵押或其他诉讼?
    [10:35:27]
  • [原告]:
    没有关系。不涉及。
    [10:35:53]
  • [被告]:
    不涉及。
    [10:36:07]
  • [审判员]:
    二被告,同意47.75平米的拆迁被安置面积由原告继承?
    [10:36:26]
  • [被告]:
    是的。
    [10:37:47]
  • [审判员]:
    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内容:
    孙某因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北街某号院拆迁安置的47.75平方米的安置补偿面积由原告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孙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双方,是否听清上述调解协议内容?
    [10:40:16]
  • [原告]:
    听清了,无异议。
    [10:42:53]
  • [被告]:
    听清了,无异议。
    [10:44:04]
  • [审判员]:
    双方阅读笔录无异议请签字,现在休庭。
    [10:46:1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48:50]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