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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9:40,门头沟法院审理“购买商品不扫码 涉嫌盗窃被公诉”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8:14]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购买商品不扫码 涉嫌盗窃被公诉”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4月22日至7月15日间,被告人赵某、任某先后9次到本市门头沟区某超市内,以不扫码、删除扫码记录等方式,盗窃超市内月盛斋羔羊肉片、月盛斋精品肥牛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21.52元。后被告人赵某、任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二被告人赔偿了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赵某、任某多次窃取物美超市商品,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38:31] - [主持人]:本案由审判员杨畅独任审判,书记员谢文娟担任法庭记录。[09:38:46]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38:5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39:14]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39:37]
- [审判员]:全体坐下。[09:39:4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公诉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40:00]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赵某、任某到庭。被告人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
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09:40:15] - [被告人 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09:40:58]
- [被告人 被告人任某]:被告人任某,女,1993年4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09:41:53]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42:16]
- [被告人 被告人赵某]:因赌博,于2007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09:42:25]
- [被告人 被告人任某]:没有[09:42:34]
- [审判员]:这次因何,于何时被羁押?于何时被取保候审?[09:42:51]
-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羁押,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09:43:04]
-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09:43:20]
- [被告人]:收到了[09:43:2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任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14条、216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畅独任审判,书记员解文娟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197条、第19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即认为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除此之外,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43:41]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09:44:01]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09:46:56]
- [被告人]:获得了。[09:47:05]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47:17]
- [公诉人]: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4月22日至7月15日间,被告人赵某、任某先后9次到本市门头沟区某超市内,以不扫码、删除扫码记录等方式,盗窃超市内月盛斋羔羊肉片、月盛斋精品肥牛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21.52元。后被告人赵某、任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二被告人赔偿了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赵某、任某多次窃取物美超市商品,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47:28] - [审判员]:被告人赵某、任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各自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09:47:58]
- [被告人]:一致。[09:48:06]
- [审判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09:48:16]
- [被告人]:没有。[09:48:25]
-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 是否知否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09:48:38]
- [被告人]:自愿认罪,知道。[09:49:22]
- [审判员]: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09:49:31]
- [被告人]:同意。[09:49:43]
- [审判员]: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09:49:53]
- [被告人]:同意[09:50:02]
- [审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任某带到庭外候审。
(任某出法庭)
被告人赵某(坐下)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陈述。[09:50:24] - [被告人]:没有。[09:56:19]
- [审判员]:公诉人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57:07]
- [公诉人]:被告人赵某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09:57:18]
- [被告人 被告人赵某]:听清楚了。[09:57:28]
- [公诉人]:以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09:57:42]
- [被告人 被告人赵某]:属实。[09:57:53]
-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完毕。[09:58:07]
- [审判员]:请法警将被告人赵某带到庭外候审,提被告人任某到庭。
(将赵某带出法庭、提任某进法庭)
被告人任某(坐下)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陈述。[09:58:22] - [被告人 被告人任某]:没有。[09:58:37]
- [审判员]:公诉人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58:52]
- [公诉人]:被告人任某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09:59:03]
- [被告人 被告人任某]:没有。[09:59:10]
- [公诉人]:以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09:59:26]
- [被告人 被告人任某]:属实。[09:59:35]
- [公诉人]:公诉人讯问完毕。[09:59:48]
- [审判员]:请法警提被告人赵某到庭。
(提赵某进法庭)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10:00:01] - [公诉人]:下面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向法庭出示:1.火龙果、羊肉片;2.受案登记表、《被盗商品价格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3.马某的证言;4.张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任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录像;8.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10:00:18]
- [审判员]:被告人赵某、任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00:39]
- [被告人]:没有。[10:00:49]
- [审判员]:公诉人可继续举证。[10:01:38]
-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10:02:50]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0:03:00]
- [被告人]:没有[10:03:10]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03:18]
- [被告人]:没有,不申请。[10:03: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03:38]
- [公诉人]:被告人赵某、任某多次窃取物美超市商品,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任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10:03:5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10:04:07]
- [被告人]:没有[10:04:1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赵某、任某做最后陈述。[10:04:30]
- [被告人 被告人赵某]:没有。[10:04:37]
- [被告人 被告人任某]:我认识到错误了,以后不会再犯了[10:04:47]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任某盗窃一案,根据开庭审理,本院核实了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任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实、无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赵某、任某多次窃取超市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任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杨畅,书记员解文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被告人赵某、任某是否听清?对判决有无意见?[10:05:12] -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05:45]
- [审判员]: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们听清了吗?[10:05:55]
- [被告人]:听清了。[10:06:08]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任某盗窃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闭庭。[10:06:1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解文娟和李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06:38]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