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1月12日10时,丰台法院审理“借款多年未归还 债权人诉请清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3: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王先生诉王某、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5:24]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28:28]
  • [主持人]: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二被告王某、詹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向原告累计借款215万元。原告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应当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15万元。
    [10:29:04]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9:2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30:14]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30:53]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33:07]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王先生诉被告王某、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刁彤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杨宜凡担任法庭记录。
    [10:33:16]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34:11]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0:34:25]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0:37: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41:07]
  • [被告 被告一]:
    不申请。
    [10:41:58]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申请。
    [10:42:0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1:02: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二被告王某、詹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房屋向原告累计借款215万元。原告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的欠款属于个人债务,应当清偿,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50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1:03:57]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1:04:40]
  • [被告 被告一]:
    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欠原告215万元。我和原告是父女关系,我和被告二詹某是原夫妻关系,结婚后父母看我们要在北京买房比较困难, 所以父母陆续给我们这些钱给我们买房买车,215万是陆续给我的,没有打欠条,有现金有转账。2013年1月份我们买的丰台区南宫迎宾路33号院房屋,房屋首付50万,我们自己交了30万,剩下的20万首付是以我的名义从广发银行借的钱,我父母每月向银行还贷,3年时间连本带息还了25万,这套房子交税5万也是我父母给我的,这套房子的剩余贷款是2016年父母卖了自己的唯一房屋给我还贷110万元,买房余款六七十万我父母给我买了一个房子,付了首付。2015年我父母又借款10万元给我们买了一个二手旅游大巴,给被告二詹某上班用。2014年父母又给我们5万现金买了一辆小车。2017年11月父母给我转账15万给我买了车。2013年两套房子的装修也是我父亲用其退休公积金给的钱借给我们装修的,大概有15万,这个没有转账记录,大多是以现金形式出的。另外还有平时日常的钱,父母一直说要还钱,所以我认为是借款,没有借条,因为不常回家一直比较忙,所以一直没有来得及写欠条,我的亲戚和同事都知道借钱这个事,我认为并不需要落在笔头上。
    [11:05:11]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是经法院调解离婚,三套房和车都归被告一王某,王某支付210万折价款,但王某不配合支付,所以我方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告才起诉,原告和王某之间可能有恶意串通。2、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3、原告在离婚诉讼中说过父母的帮扶是对自己的赠与,有笔录为证。离婚过程中法官问二被告是否有共同债务,双方均表示没有父母的债务。4、我方考虑到父母帮扶,所以在分割夫妻财产中已经做出了让步。婚姻存续期间我方还给父母买了车,离婚诉讼中我方提出对我们是债权,但是基于对方同意给折价款所以我方不再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名下的公司的钱没有给我方分,我方做出了巨大让步。5、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应视为赠与,且本案属于父母的帮扶,不能认为是借款。
    [11:07:3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1:18: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当庭提交证据1-3原告浦发银行对账单4页、光大银行对账单1页、工商银行对账单7页;
    证据4原告妻子刘女士的工商银行对账单7页;
    证据5刷卡单1页,证明被告一王某刷原告光大银行的卡用于支付房山房屋的房款;
    证据6被告一王某的中国银行对账单柜台打印件,王某中国银行卡号显示“A存”都是原告和其配偶在ATM上为其存的,用于偿还丰台迎宾路101房屋贷款;
    证据7发票、收据、刷卡单,证明原告支付王某和詹某的生活支出;
    证据8、王某的中国银行对账单自助机打印件;
    证据9、王某的中国银行历史交易表;
    证据10、 房山605的购房合同。
    [11:21:1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23: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均认可。我们当时没有固定收入,我父母都是退休教师,资金比较稳定,原告所述的费用都是我父母为我们交的。
    [11:24:10]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不认为是借款,这个款项进入王某卡中并不能显示其资金流向和用途。
    证据2中有3笔款项,对于前2笔不认可证明目的,第3笔5万元是原告自行取款,与本案无关,也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3转账记录中没有标明是借款,不知道钱的去向和资金用途。
    证据4是刘女士的,本案原告是王先生,和本案无关,退一步说,即便刘女士是王某的母亲,这种日常转款也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证据5和证据2重复。
    证据6 是王某的账户,显示的还款也是王某还的,不能印证原告的证明目的,和本案的借贷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7 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供暖费和物业费等属于日常开销,101房屋一直是原告夫妻居住,由他们支付这些日常开销费用很正常,给孙子的伙食费是给孙子的赠与,体现对孙子的爱护,不构成借贷关系。
    证据8和本案的借贷不具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中5万多不能证明资金来源。
    证据9 不能看出资金来源,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10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认可是借贷。
    [11:53:52]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215万元的组成?
    [11:55: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证据清单中的显示的2028561.16元。
    2、剩余金额是被告用于装修丰台南宫迎宾路房屋和购买车辆,装修款是原告通过自己的公积金现金支付的,现在没有相关证据,装修和购房数额和第一项相加已经超过本案起诉的215万元。
    [11:56:01]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56:32]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证据提交。
    [11:56:4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当庭提交证据詹某和王某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三套房屋和车辆都给了王某,由王某支付折价款210万,但这笔折价款款项尚未支付。
    [11:56:59]
  • [被告 被告一]:
    调解书真实性认可。离婚案中我先起诉,詹某不同意第一次起诉驳回了,后来詹某又起诉离婚,因为我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急于离婚,所以在调解离婚没有扣除原告借款。詹某没有北京户口、没有稳定工作,贷款都在我名下,三房屋共有160万的总贷款需要我来偿还。210万折价款中我已经支付了詹某30万,有转账记录为证。
    [11:58: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调解书真实性没有意见,但二被告在离婚调解时没有扣除原告借款,原告借款和离婚诉讼没有关联性。
    [11:59:25]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提交证据2离婚案件中2019年1月9日开庭笔录复印件,其中第7页和第8页证明王某认为父母对购房的出资部分是对她本人的赠与,同时王某和詹某双方均认可对外没有债务,与父母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王某说的房屋有贷款不是实情,405号房屋是一次性购买。三套房屋根据当时市价我方一共让步近60万,还有夫妻共同存款、微信和支付宝的钱、公司财产均没有进行分配,证明我方做出了巨大让步,不存在王某承认的借贷关系。
    [11:59:47]
  • [被告 被告一]:
    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但笔录中说的405房屋和本案没有关系,我当时说的是405房屋父母出资是对我的赠与。开庭时我把借款的事情忽略了,但是我们从结婚以来詹勇家没有出一分钱,我的父母对此一直不满意并要求还款。
    [12:00: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需要赠与人做出明确意思表示,二被告离婚与赠与人原告无关,本案的借款不是对二被告的赠与。如果按照被告詹某所述,该借款是对被告王某的赠与,所购买的财产也应当属于王某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2:01:09]
  • [审判员]:
    二被告居住情况?
    [12:01:40]
  • [被告 被告一]:
    2011年结婚后我们去了上海生活,2015年才回到北京,回来后我们在丰台角门附近租房住,迎宾路101房屋基本空置。2016年我父亲退休,退休后父母住在了101房屋给我带小孩,我和詹某还住在角门。2017年我和詹某回到了101房屋与我父母一起住。詹某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候在外住有时候在家住。2015年我父母卖了原来房屋买了102房屋,但父母一直和我们住在101房屋。
    [12:02: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2:02:52]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认可。
    [12:03:00]
  • [审判员]:
    二被告年收入?
    [12:03:21]
  • [被告 被告一]:
    2016年开始我每年收入8万,詹某12万,一直到2018年,2018之后我不知道詹某的收入。
    [12:03:36]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在上海期间我俩总收入一年40万左右,2015年回北京之后王某收入差不多每年8万,我的收入是20万左右。
    [12:04: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二被告收入情况具体不清楚。
    [12:04:42]
  • [审判员]:
    刘女士和原告关系?
    [12:05: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夫妻关系,可以提交结婚证。
    [12:05:27]
  • [审判员]:
    对于原告王先生起诉,刘女士意见?
    [12:05: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2:06:20]
  • [审判员]:
    原告庭后通知刘女士,本庭要与其谈话。
    [12:06: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明白。
    [12:06:5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借贷关系为何不书写借条?
    [12:07: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和王某是父女关系,所以原告没有强制要求二被告对其出具借据。
    [12:07:24]
  • [审判员]:
    被告王某在离婚诉讼中为何不提及借款事宜?
    [12:07:43]
  • [被告 被告一]:
    我在调解的时候说了,但是当时说不是离婚案子的范围,所以提了可能没有写上。
    [12:08:06]
  • [审判员]:
    二被告是否需要举证期?
    [12:08:20]
  • [被告 被告一]:
    不需要。
    [12:08:33]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需要。
    [12:08:41]
  • [审判员]:
    询问双方,庭后本庭和刘女士谈话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核实?
    [12:08: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以法庭核实为准。
    [12:09:17]
  • [被告 被告一]:
    不需要,以法庭核实为准。
    [12:09:24]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不需要,以法庭核实为准。
    [12:09:3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2:09: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1、原告出资属于借贷不是赠与,根据民诉法109条规定,对赠与的规定应排除合理怀疑,且赠与属于单务合同,二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原告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给被告资助金额高达200多万元,虽然被告王某在离婚诉讼中承认赠与,但该说辞是为了和詹某解除婚姻关系,且债权人原告没有认可。2、原告提交的证据1-4及王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能够证明本案所借款项大多支付王某的房贷。
    [12:10:12]
  • [被告 被告一]:
    同意偿还原告借款215万元。
    [12:11:20]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我方对王某个人偿还没有意见,我方不同意偿还。我方和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借条没有合议。从法庭调查可以看出原告和二被告多数情况下共同生活在一起,有些开支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原告出资,且被告对原告也有帮助。不认可被告所述被告王某在离婚诉讼的说辞是为了和詹某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人在法庭调查中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被告认为资金属于赠与,无论款项多少,王某均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即便是离婚诉讼中给我少量折价款,也是二被告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且本案资金数额不明。
    [12:11:4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2:12: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12:12:45]
  • [审判员]:
    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双方做最后陈述。
    [12:13: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13:14]
  • [被告 被告一]:
    坚持答辩意见。
    [12:13:29]
  • [被告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2:13:39]
  • [审判员]:
    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2:13:54]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2:14:5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