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王哲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1月20日9:30,海淀法院审理“称拖欠货款难结清 供货商诉求清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54:4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54:57]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拖欠货款难结清 供货商诉求清偿”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5:1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王哲。
    [09:55:25]
  • [主持人]:
    王哲,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09:55:45]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55:59]
  • [主持人]:
    原告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间,向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旗下中关村店、通州北苑店、望京店、温泉店共送货(包括饼干、薯片等各类食品)16批次,经与被告各店开具的收货单及各店负责人核对,合计送货金额223524.7元。其中包含了为便于被告销售而折价让利单据及部分经原告认可的退货票据。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被告于2018年9月份委托北京某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每周结算2万元,共四次,累计结款8万元,尚有剩余货款143524.7元未予结算。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及法定代表人李某送达了《催款函》,要求被告在2018年12月20日前将剩余的143524.7元货款结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应付货款143524.7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6:2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6:3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6:4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57:0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
    [09:58:49]
  • [原告]: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生,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9:12]
  • [二被告]:
    被告1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2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关村南路生鲜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1:04]
  • [审判长]:
    以上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报告的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关村南路生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王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的书记员是梁宇威,本次庭审由梁宇威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05:13]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0:07:38]
  • [二被告]:
    不申请回避。
    [10:07:5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08:02]
  • [原告]:
    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间,向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旗下中关村店、通州北苑店、望京店、温泉店共送货(包括饼干、薯片等各类食品)16批次,经与被告各店开具的收货单及各店负责人核对,合计送货金额223524.7元。其中包含了为便于被告销售而折价让利单据及部分经原告认可的退货票据。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被告于2018年9月份委托北京某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每周结算2万元,共四次,累计结款8万元,尚有剩余货款143524.7元未予结算。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及法定代表人李某送达了《催款函》,要求被告在2018年12月20日前将剩余的143524.7元货款结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应付货款143524.7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08:18]
  • [审判长]:
    下面由二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0:08:43]
  • [二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关村南路生鲜店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依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案二被告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二被告与原告之间未签订过买卖合同,也未形成事实的买卖关系。据我方了解,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该超市签订的是场地租赁合同,超市的具体经营及货品采购由汇农鲜负责。原告与该超市的买卖合同是原告直接找到该超市主动要求洽谈业务,其明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超市,并且在送货后到超市进行对帐确认,并一直找超市主张尚欠货款,因其与超市之间存在纠纷,超市未结剩余货款,故而转向起诉本案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0:09:0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应就争议事实向法庭提举证据,举证时应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原告首先举证。
    [10:11:36]
  • [原告]:
    证据1. 首食生鲜发货明细,证明原告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共向被告及所属店铺供货金额总计223524.70元。证据2. 中关村供应商经销结算单、发货明细单及退货单。证明1.原告于2018年6月、7月两个月向中关村南路生鲜店供货结算单,单据上有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2.被告工作人员在每一张发货明细单上都签字确认收货。3.中关村店工作人员在每张打印一式三联的首食生鲜中关村店厂商退货单[中关村店]都签字确认退货金额。证据3. 首食生鲜望京店发货单,证明被告望京店员工签收的发货明细单,证明原告给望京店发货金额为18575.6元。证据4. 首食生鲜北苑店商品验收入库单、发货单,证明被告北苑店员工签收的商品验收入库单,证明原告给北苑店发货金额为15303.8元。证据5. 首食生鲜通州温泉水岸家园店商品验收入库单、发货单,证明被告店长签收的发货单,原告给温泉店发货金额为20197元。证据6. 催款函及收件人签收单及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截屏,证明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顺丰快递将《催款函》送达给被告负责人已经签收;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关系。证据7. 原告工作人员和首食超市会计的微信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工作人员和被告处会计进行沟通的微信往来,证明被告通过北京汇农鲜超市有限公司代付货款8万元,尚有143524.7元货款未支付。证据8.14张照片,证明原告已经实际供货,货品已经摆入被告卖场货架,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拖欠货款。
    [10:35:53]
  • [审判长]:
    二被告质证。
    [10:38:38]
  • [二被告]:
    证据1-8本案被告不是买卖合同采购方,对发货单及入库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2.对两张中关村供应商经销结算单的真实性认可。这两份证据有汇农鲜的盖章和签字,但是对其证明与我方有买卖关系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发货单的4-9真实性无法确认。对10-11的真实性不认可,签字人身份无法确认。被告与汇农鲜是场地租赁关系。证据3-5.真实性不认可,三人均非我公司工作人员。这几个店面均是汇农鲜自己经营。证据6.催款函和签收单的真实性不认可,经与陈某确认,没有收到过该催款函,催款函内容与事实不符,不是与我公司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对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屏无异议。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郑某不是我公司员工,是汇农鲜公司的财务人员,微信记录我方无法确认。原告的结算事项都是在与汇农鲜沟通,内容中的地址是汇农鲜超市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原告明知与汇农鲜有买卖合同关系,到汇农鲜进行催款和结账。其要求付款和开票的对方都是汇农鲜公司。证据8.真实性不认可。
    [10:39:02]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0:41:55]
  • [二被告]:
    证据1. 商业租赁合同,证明首农公司与汇农鲜公司为租赁关系,部分人员由汇农鲜公司使用和管理并且代发工资。证据2.情况说明,证明汇农鲜确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3.经销结算单,证明结算单中有汇农鲜的公章和签字,结算地址为汇农鲜注册地。原告到被告公司对帐,明知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证据4.转帐记录,证明款项的实际支付人是汇农鲜公司,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由首农物流公司委托付款的事实。证据5.记账凭证和发票,证明发票是开给汇农鲜的,购买方是汇农鲜,原告明知买卖合同主体。
    [10:42:20]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43:03]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我方认为是发生争议后后补合同,根据照片显示,工作人员身着首农物流的工作服。我方是与首农物流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委派员工到哪个公司我方不知情,但是几个工作人员是与首农物流建立劳动关系。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是汇农鲜单方出具的证明。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中没有汇农鲜的公章,公章是汇农鲜之后加盖的,不能证明我方与汇农鲜有买卖合同关系,工作人员也是首农的人,不是汇农鲜的。证据4-5.记账凭证真实性不认可,发票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不清楚对方的地址等信息,不能证明汇农鲜与我方有买卖合同关系,汇农鲜是代付行为。
    [10:43:24]
  • [被告]:
    法官,我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0:45:34]
  • [审判长]:
    法庭准许,传被告方证人到庭。
    [10:46:32]
  • [审判长]:
    证人,向法庭陈述一下你的个人情况。
    [10:47:12]
  • [证人]:
    时先生,1975年出生,汉族,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
    [10:47:53]
  • [审判长]:
    证人,今天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关村南路生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申请你作为他们的证人出庭作证,你应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做虚假证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听清楚了吗?
    [10:48:56]
  • [证人]:
    听清楚了,我保证我所说的都是事实。
    [10:49:51]
  • [审判长]:
    证人,陈述你所要证明的内容。
    [10:50:07]
  • [证人]:
    我是汇农鲜超市的实际经营人,我与原告是商品经营供货和销售关系。
    [10:50:25]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是否询问证人问题。
    [10:50:48]
  • [原告]:
    证人,你方如何证明是实际控制人?
    [10:51:36]
  • [证人]:
    人员签字要账安排都要经过我同意,公司成立之初我是负责人和股东。我们在北京经营了六家店铺。
    [10:52:13]
  • [原告]:
    店铺外的标识?
    [10:54:50]
  • [证人]:
    首食生鲜。
    [10:55:22]
  • [原告]:
    工作人员是否是自己雇佣的?
    [10:55:52]
  • [证人]:
    中关村有首农物流一部分员工,其他店为自雇员工。中关村店在我方接手后我方一起承担了员工的费用。
    [10:56:42]
  • [二被告]:
    证人,原告与你洽谈买卖交易的过程?
    [10:57:12]
  • [证人]:
    我与首农物流是租赁关系,我作为承接超市运营方,原告与我方之间的店长认识,联系食品供货商时认识了原告。今年6月份中关村店开业时双方开始合作,具体洽谈人是张某。
    [10:57:36]
  • [二被告]:
    原告的张总与你方洽谈业务时是否了解是在与汇农鲜洽谈而不是与首农洽谈?
    [10:58:50]
  • [证人]:
    我方只是租赁首农场地,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原告后期的结算和催款都是与汇农鲜进行。双方财务对账后原告也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0:59:37]
  • [审判长]:
    证人,你方店面使用的名称?
    [11:00:06]
  • [证人]:
    首农物流的首食生鲜。我方租用其场地和品牌。使用其品牌是因为签约时就这么约定的,其场地已经有了执照,所以就将店面承包租赁。
    [11:00:35]
  • [人民陪审员]:
    承租方与租赁方应有双方各自的营业执照,为何使用首农的执照?
    [11:02:38]
  • [证人]:
    我公司也有正规的营业执照。
    [11:03:02]
  •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等候。
    [11:03:25]
  •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1:04:18]
  • [原告]:
    我方认可是张总与证人之间进行的沟通,但是认为其是代表首农,没有告知过是代表汇农鲜。在店铺里都悬挂的是首农物流的营业执照。
    [11:05:08]
  • [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1:05:35]
  • [二被告]:
    我方认可证人的证人证言。
    [11:05:54]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发票开具给汇农鲜公司,是否提出异议?
    [11:06:11]
  • [原告]:
    我方提交首食生鲜结算单后郑某要求我方给汇农鲜开具发票,因为催款较难,所以就按照的要求去做了,我方没有询问为何开具汇农鲜的发票。
    [11:07:0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签署过书面合同?
    [11:09:25]
  • [原告]:
    没有。
    [11:09:40]
  • [二被告]:
    没有。
    [11:10:03]
  • [审判长]:
    “首农”和“首食”是否都是被告的品牌?
    [11:11:47]
  • [原告]:
    现提交照片。
    [11:12:55]
  • [二被告]:
    回去核实。
    [11:13: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出具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原告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合同买方的确定以及相关的收货人及对账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3:3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店铺悬挂都是首农的招牌,工作人员都穿着首食的工作服,我方有理由信赖这个是首农的超市,内部如何管理我方不清楚,店铺内部也悬挂的是首农的营业执照,我方与郑某沟通时其也知道这个款项是支付给首农的,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原被告之间有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11:14:37]
  • [审判长]:
    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6:10]
  • [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首农和首食的招牌悬挂情况我方需要核实,但是不能因为招牌的悬挂就否认原告与汇农鲜的买卖合同关系,证人说明了洽谈业务之初向原告明示了与我方是租赁关系,原告是向汇农鲜开具付款发票,这是经济往来中的惯例。不能证明首农与汇农鲜有委托付款或者指示付款的约定,原告称不去考虑付款方和开票对象,我方认为不符合常理。其不是善意第三人,应当认定原告与汇农鲜形成买卖关系。
    [11:16:2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1:17:4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8:02]
  • [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18:14]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可以请求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
    [11:18:47]
  • [原告]:
    暂无明确调解方案。
    [11:19:05]
  • [二被告]:
    暂无明确调解方案。
    [11:19:17]
  • [审判长]:
    鉴于双方无明确调解方案,本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1:19:2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1:19:4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19:56]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47:10]
  • [主持人]:
    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大力支持。
    [11:47:21]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47:4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