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借钱容易还钱难 法院诉讼索借款”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2:40]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04:07]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5:40]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丁某,男,1991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板厂。(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某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刘某,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某村。(未到庭)[14:07:46]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本案,因本案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叶福勇独任审理,书记员孟令蕊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楚了?[14:10:34] - [原告]:听清楚了。[14:11:0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4:13:21]
- [原告]:诉讼请求: 1.请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8000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9年7月21日前逾期利息为70282元,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248000元的月利率2%计至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3日,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与实际放款日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日算,终期亦因此推后)。 约定被告如在到期后无法归还原告全部本息,则未还本息部分按照月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借给被告10万元,2017年1月23日借给被告3万元,2017年3月27日借给被告7万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照百分之二十四算一年,逾期利息:10万元及利息是二万肆仟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5日开始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第二笔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本金三万及利息七千二百元,起算日期是2018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第三笔是本金七万利息一万六千八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标准是月利率百分之二。[14:15:19]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14:16:23]
- [原告]:同书面证据一致。1、借款协议,证明借贷事实;2招商银行转账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刘某转账的数目;[14:17:35]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14:18:13]
- [原告]:没有。[14:19:45]
- [审判员]:被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与被告之间什么关系?[14:20:11]
- [原告]:朋友关系,经朋友介绍认识。[14:21:58]
- [审判员]:被告借钱的原因,您的钱来源,三笔借款实际给付时间差距为什么这么长[14:26:30]
- [原告]:被告说要急用,没有说具体用途。父母给的 ,还有自己的积蓄,家庭财产混的,不记得了。
总金额二十万元,汇第一笔钱的时候,被告说只要10万元,后面是根据被告的要求给的钱。因为被告说着急用[14:27:06] - [审判员]:被告有无偿还过本金或者利息,对方逾期未还钱原因[14:27:34]
- [原告]:没有偿还过本金或者利息。看对方朋友圈反应被告并不是没有钱,就是不还,故意拖延。[14:27:54]
- [审判员]:是否与被告有其他的经济往来[14:28:25]
- [原告]:有经济往来,已经通过诉讼解决啦,没有其他未解决的经济往来。[14:28:42]
- [审判员]:欠款协议日期[14:28:56]
- [原告]:是刘某本人签的,日期是打印的当时发现有问题当时修改的,手印是丁某本人的。[14:29:09]
- [审判员]:其他事实有无补充[14:30:21]
- [原告]:没有。[14:31:37]
- [审判员]:下面原告进行最后陈述[14:32:51]
- [原告]:坚持诉求。[14:33:16]
- [审判员]:鉴于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当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原告方阅读笔录签字。[14:35:3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4:37:22]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