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11月26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0:19]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鸣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史彤担任法庭记录。[09:11:51]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被告荣某于2014年1月2日入职原告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于2017年1月2日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2日至2019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书》,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其中工资部分为3000元,非工资部分为4500元;在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情况下,原告确保按照上述标准足额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1月22日,根据原告内部规章制度《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原被告签订了《离任合同》,约定在满足办法及离任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情形下,被告可享受特殊岗位离任津贴。任职期间,被告频繁迟到、早退;自2018年12月底起未再按照《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向原告提交工作日志;自2019年4月起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被告不仅未按照劳动合同及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目前,原告相关业务被迫停止运营。该种情形下,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事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据此,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未欠付被告工资;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特殊岗位离任津贴;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全部。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2:0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2:26] -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09:14:39]
- [原告]: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未到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09:14:51] - [被告 周雷]:荣某,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谭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09:15:01] - [审判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107民初23427号原告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荣某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张鸣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史彤担任法庭记录。[09:15:1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5:25] -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15:36]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09:15:45]
-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剩余工资9000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0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特殊岗位离任津贴60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月2日入职原告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于2017年1月2日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书》,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其中工资部分为3000元,非工资部分为4500元;在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情况下,原告确保按照上述标准足额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1月22日,根据原告内部规章制度《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原被告签订了《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特殊岗位离任合同》(以下简称“离任合同”),约定在满足办法及离任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情形下,被告可享受特殊岗位离任津贴。任职期间,被告频繁迟到、早退;自2018年12月底起未再按照《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向原告提交工作日志;自2019年4月起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被告不仅未按照劳动合同及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原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全国清理整顿交易所回头看”工作的影响,原告相关业务被迫停止运营。该种情形下,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事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据此,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在原告未欠付被告任何工资、合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特殊岗位离任津贴支付条件未达到情形下,被告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石景山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裁决,支持了被告关于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特殊岗位离任津贴支付条件未达到情形下,被告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认为石景山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09:20:46]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21:30]
- [被告 周雷]:不同意诉讼请求,第一,4500元是非工资部分,是按照每个月4500支付给被告的。被告申请仲裁的时候,仲裁庭也认可4500元是支付给被告的劳动报酬。因此从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应当支付剩余的9000元。第二,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被告不符合原告公司现状,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个理由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此理由也不符合事实,因此应当双倍赔偿。第三,原被告签订了特殊岗位离任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约定被告每年有30万的离任津贴,同时原告也向被告发放了离任津贴领取单,现双方合同无法继续是由于原告违法解除合同造成的,不是被告原因,因此原告应该向被告支付特殊津贴60万。[09:24:4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举证时请逐一说明证据名称、内容以及证明目的。[09:25:01]
- [原告]:(提交)证据一、《劳动合同书》(2014.1.2-2017.1.1),证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及被告入职时间;证据二、《劳动合同书》(2017.1.2-2019.12.31),证明1、原被告劳动关系。2、被告工资标准及支付条件。3、被告应履行的义务;证据三、邮件截图,证明1、按照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被告应提交工作日志。2、自2018年年底起,被告未再提交工作日志;证据四、《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并调整业务安排的公告》,证明因政策原因,原告相关业务被迫停止运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变更及接触事宜;证据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事项达成一致,故原告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证据七、《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管理办法(试行)》,证明领取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的前提条件,被告不具备领取条件;证据八、《特殊岗位离任合同》,证明领取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的前提条件,被告不具备领取条件;证据九、石景山劳动仲裁委《裁决书》,证明本案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证据十、荣某工作日志,证明因政策影响,原告相关业务被迫停止运营,荣某工作内容原来越少,至2018年年底前,荣某基本处于无工作可状态,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证据十一、吕某(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荣某面谈录音,证明因政策影响,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种情形下,原告愿意为被告调岗,但被告不同意,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证据十二、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于2017年1月12日参加了关于离任津贴的座谈会,并且阅读了历任津贴管理办法;证据十三、原告员工王某提供的说明;证据十四、原告员工连某提供的说明,证据十三和十四证明1.被告参加了2017年1月12日关于离任津贴的座谈会,并阅读了离任津贴管理办法。2.自2017年5月起,因政策原因,公司业务停止运营,被告工作越来越少,基本处于无事情可做的状态,且经常迟到、早退、不到岗。3。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调岗(劳动合同变更)事项,但因被告不同意转管理岗、无法胜任相关工作等原因,双方均未达成最终一致。4.被告自2018年年底便没有来公司上班。在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情形下,原告法定代表人给了被告3个月带薪找工作的期限,但3个月届满后,荣某未找到工作,也未再回公司上班;证据十五、原告员工王某、范某提供的确认书,证明被告参加了2017年1月12日关于离任津贴的座谈会,并阅读了离任津贴管理办法。(证据一、二、六、七、八为原件,证据三、十为邮件截图,证据四是网络截图,证据五、十一、十二是电子数据,证据十三、十四是证人证言,证据十五是复印件)[09:25:2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09:31:34]
- [被告 周雷]:收到(阅)证据一、二、真实性认可。但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已经工作5年零五个月了。被告领取劳动报酬7500元并不完全取决于每个月都要提交工作日志或数值文件的约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有一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例如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等等。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邮件截图是原告安排被告向原告提供工作日志,因为原告需要将被告办公室用作机房使用,所以原告告知被告可以在家中办公无需向公司提交工作日志,所以被告2018年年底就没有向原告提供工作日志,但直到2019年3月原告向被告正常支付7500元报酬,被告没有向被告提交工作日志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原告三个月期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是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工资,被告没有违反双方间的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从政策来看,政策出具时间是2017年5月,而被告一直工作到2019年5月底,2017年出具政策如果针对公司业务经营有根本性影响,那么公司就会在2017年作出决定,而不是在推出两年时间提出与被告违法解除合同。2017年4月公司原告还将被告的工资额度提高到1.2万元,因为被告工作能力突出,说明政策对被告的性质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证据五、真实性不认可,是复印件,根据内容可以证明办公室是已经腾空了,腾空的用途是按照于总的指示,微信截图中有明确显示。还可以看出公司是没有办法给被告提供正常的办公场所,但是荣某还继续提供劳动服务,包括工资结算的沟通记录,双方期间存在正常劳动合同关系,工资原告也是正常发放的。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规定,也不符合基本事实。证据七、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不认可,管理办法我们没有见过,也没有签字认可。证据八、真实性认可。虽然已经规定的履职期限,但是履职不了的原因是原告违法解除合同造成,原告认可被告的工作能力和认领事项,不然不可能给被告发特殊津贴的计发单,明确显示有60万的金额。证据九、真实性认可。确认了违法解除的事实,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工资金额是7500元,确认了离任津贴,离任合同履行不了的原因是原告原因。证据十、真实性认可。被告是按照公司要求,按照被告工作内容提交给公司的,还明确写明了到岗时间和离岗时间。证据十一、不完整,证明目的不认可,吕长河作为公司领导,证据内容也是说的是公司规划,荣某说的只是针对公司的业务难度探讨,并不是说要给荣某调岗。关联性也不认可。证据十二、真实性不认可,不知道是谁的聊天记录,阅读相关办法也没有明确是什么内容。证据十三、十四、十五、真实性不认可,因为该三个证据都是公司员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11:31:16]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11:32:56]
- [被告 周雷]:(提交)证据一、特殊岗位离任合同和特殊岗位离任津贴计发单,证据一和二证明1.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特殊岗位离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计发特殊岗位离任津贴,并于当日原告向被告颁发《特殊岗位离任津贴计发单》,被告分别获得2015年与2016年离任津贴共计60万元。2.离任津贴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向被告支付该津贴。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名片、原告工商变更信息,证明1.被告曾担任原告公司的艺术总监以及董事职务,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优秀,表现优异,在公司担任主要职务,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反公司章程与劳动合同的行为。2.被告所处的业务岗位从未进行考勤记录,原告不存在迟到、早退的行为;证据三、与文某微信聊天记录、与吕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被告在工作期间表现优异,原告于2017年3月份上调被告的工资。2.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非因受相关政策影响,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且工作多次获得原告认可,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合法理由;证据四、与吕某、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将公司的办公室腾空用于公司机房使用,要求被告在家中工作,被告一直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并向原告汇报工作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证据五、与连某、吕某微信聊天记录、平安银行业务回单,证明1.被告的每月工资为7500元,原告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3000元工资,剩余4500元,由被告到公司财务处领取现金。2.原告仅仅支付被告2019年4月、5月份工资各3000元,剩余每月4500元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催要工资,原告拒绝支付;证据六、劳动合同和裁决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原告应支付我方的工资。(证据一、二中名片、三、四、为原件、五中平安银行回单是来源原告)[11:34:34]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1:34:50]
- [原告]: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离任津贴管理办法,我方发放是有前提条件的。证据二、真实性需要核实,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印名片是方便被告工作,被告是外联,印什么名片就是一句话的事,所以名片的职位有所变化。证明不了被告工作表现好而且全勤。证据三、真实性需要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告存在解约的事项是发生在2017年5月后,5月前被告的工作是否得到公司满意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四、证明目的不认可。腾空办公室不是被告不提交工作日志的理由,当时政策影响,需要被告腾空办公室是正常的,我方没有提出让被告在家工作和不用提交工作日志。证据五、回单真实性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需要核实,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说是现金支付多少和打卡多少事项与我方主张被告工资包括两部分不矛盾。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1:34:56]
- [审判员]:传证人到庭。(证人入庭)[11:35:07]
- [证人 王某]:王某,1991年12月14日出生,交易所有限公司员工。[11:35:31]
- [审判员]:请你向法庭陈述作证内容?[11:36:06]
- [证人 王某]:我是2016年1月26日入职原告公司,入职后担任董事会秘书和行政助理工作,我与荣某有工作接触,从2017年5月,公司开始清理整顿,是全国交易所的行业行为。2017年5月后,公司有想保留业务团队,但工作人员不饱和,许多人离职。2017年8月后总监也提出离职,当时就选了荣某接受总监交接,当时荣某说承担不了这个岗位,我就作为了第一交接人。2017年9月因为业务人员相继离职,公司对员工进行了重组,我去了业务部门,荣某去了职能部门某大厦3单元205,给荣某安排的工作是宣传推广,但荣某实际没有开展,没有需求,是个虚职。所以荣某的工作基本上就是传话的工作,荣某经常迟到早退还有不到岗的行为,影响公司其他人员,荣某性格也是比较自我的,经常不服从公司的管理。荣某是靠股东关系推荐到公司的。[11:36:24]
- [审判员]:原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11:36:32]
- [原告]:带薪找工作是何时谁告诉她的?[11:36:41]
- [证人 王某]:是领导直接找到荣某谈话的。2018年12月底我们知道的。[11:36:47]
- [原告]:给了多长时间?[11:36:54]
- [证人 王某]:3个月。[11:36:59]
- [原告]:到期是否回来?[11:37:07]
- [证人 王某]:没有。也没有办离职,也没有找工作。[11:37:14]
- [原告]:是否告知荣某离任津贴管理办法?[11:37:25]
- [证人 王某]:当时通过微信群告知,荣某也回复了收到了。荣某也签署了离任合同。[11:37:30]
-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11:37:41]
- [被告 周雷]:被告是否是公司董事?[11:37:46]
- [证人 王某]:是公司董事,是股东关系给安排的。是因为他是对接人员。[11:37:53]
- [被告 周雷]:是否办理工商登记?[11:38:01]
- [证人 王某]:办理了。2019年3月从工商登记变更了。是有股东方面退出,整体变更了。[11:38:07]
- [被告 周雷]:被告是否担任过总裁助理?[11:38:37]
- [证人 王某]:实际没有担任过,我是总裁助理。[11:38:46]
- [审判员]:证人,请你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你何时与被告对接业务工作?[11:39:10]
- [证人 王某]:2017年8月左右。[11:39:19]
- [审判员]:被告每月工资?[11:39:26]
- [证人 王某]:7500元。劳动合同落款是我签的字。[11:39:32]
- [审判员]:被告上班是否有考勤?[11:39:40]
- [证人 王某]:我们公司没有考勤。[11:39:45]
- [审判员]:被告迟到、早退如何认定?[11:39:52]
- [证人 王某]:与被告同一部门员工多次反映,我也看到过。[11:39:58]
- [审判员]:离任津贴管理办法是否公示?[11:40:04]
- [证人 王某]:没有。[11:40:10]
- [审判员]:什么人会有离任津贴?[11:40:17]
- [证人 王某]:业务骨干或者长期留任人员。[11:40:24]
- [审判员]:评定级别的依据?[11:40:31]
- [证人 王某]:领导结合以往的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的职位情况,去与大家协商。[11:40:38]
- [审判员]:荣某的离任津贴计发单是否在管理办法出来前制作?[11:40:45]
- [证人 王某]:是管理办法出来之后制作。[11:40:53]
- [原告]:荣某工资构成?[11:40:59]
- [证人 王某]:工资3000元,非工资4500元。[11:41:07]
-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阅读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11:41:17]
- [审判员]:传证人到庭。(证人入庭)[11:41:23]
- [证人 连某]:连某,1975年9月10日出生,原告单位员工。[11:41:58]
- [审判员]:请你向法庭陈述作证内容?[11:42:13]
- [证人 连某]:2016年9月我来到公司,2017年公司清理整顿,5月业务停止运营。2017年底,业务部和我们合并办公,荣某经常迟到、早退。2018年底,荣某就基本不来上班了,除了领工资。[11:42:20]
- [审判员]:证人,请你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你何时与荣某一个办公室?[11:42:34]
- [证人 连某]:2017年9月。[11:42:39]
- [审判员]:公司现在有考勤吗?[11:42:48]
- [证人 连某]:现在有,打卡了。[11:42:55]
- [审判员]:何时开始打卡?[11:43:06]
- [审判员]:今年。日志都一直在写,每天下班前提交。[11:43:12]
- [审判员]:迟到、早退日志是否可以反映出来?[11:43:20]
- [证人 连某]:能。[11:43:27]
-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阅读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11:43:38]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1:43:47]
- [原告]:可以证明我方证据十三、十四的证明目的。被告办公室腾空原因是2018年年底多次调岗后,荣某不同意,是基于为荣某好公司腾空的办公室。关于考勤,被告一直提到有没有考勤,有考勤,是通过提交工作日志,被告一直也有提交,说明制度是存在的。[11:43:53]
-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11:44:01]
- [被告 周雷]:对于王某的不认可。王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王某和李长河在个人关系上很亲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王某的一些陈述,工资7500元是王某明确陈述,王某也认可津贴管理办法并没有公示。对于连某,真实性不认可。我方认为迟到、早退是不属实的,我方请假在仲裁也提交了请假条,被告的工作是外联,是行业内部与外部进行相应沟通,是有一定时间需要外出的,外出是经过领导同意的,如果被告持续4、5年迟到、早退,领导一定会采取措施,不能在2017年给荣某涨工资。给被告3个月时间带薪找工作是不符合事实的,我方工资领取一直到2019年5月31日,如果3个月的话,3月就完全截止了。[11:44:09]
- [审判员]:举证质证环节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应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11:44:17]
- [审判员]:被告何时入职?工作岗位?工资多少?[11:44:23]
- [原告]:2014年1月2日入职。2014年1月2日签订一份合同。2017年1月2日签订一份合同,期限到2019年12月31日。被告职位是业务部门员工,但因为他有对外接触工作,公司给被告印名片。工资是7500元,工资3000元,4500元是非工资部分,是可调性的工资。[11:44:29]
- [被告 荣某]:不属实。本人工资合同明确7500元,3000元是打卡里,4500元是给现金。我工作岗位是业务办主任、总裁助理,还有一段时间是公司董事。2017年5月26日公司将本人工资额度提升到12000元,并实际发放,之后还是7500元。[11:44:36]
- [审判员]:发放了几个月12000元?[11:44:45]
- [被告 荣某]:2017年4月开始,下个月10日发上个月工资。发到了2017年10月。之后调整为7500元。[11:44:51]
- [原告]:我方需要核实。但被告仲裁主张的就是两个月9000元。王某说过被告是股东关系推荐,是不一样的。[11:46:02]
- [被告 荣某]:我因为工作表现突出获得60万的津贴,我们公司考核我也是排名第一的。[11:46:25]
- [审判员]:被告工资发放到核实?[11:46:34]
- [被告 荣某]:全额发放到2019年3月,4、5月只发了3000元。[11:46:45]
- [审判员]:被告工作到什么时间?[11:47:03]
- [被告 荣某]:一直有工作。[11:47:13]
- [审判员]:被告何时不去工资的?[11:47:20]
- [被告 荣某]:2018年12月。是因为公司让我可以用不坐班形式工作,没有我的办公室了。[11:47:27]
- [审判员]:不坐班期间是否需要提交工作日志?[11:47:32]
- [被告 荣某]:领导说不坐班不需要提供工作日志?[11:47:38]
- [审判员]:是否有书面通知?[11:47:43]
- [被告 荣某]:口头的。[11:47:48]
- [审判员]:何时腾空办公室?[11:47:54]
- [被告 荣某]:2018年12月底。[11:47:59]
- [审判员]:之后是否去过单位?[11:48:05]
- [被告 荣某]:领工资和汇报工作时候去,平时在家微信对接工作。[11:48:13]
- [审判员]:工作内容?[11:48:22]
- [被告 荣某]:负责业务,对接政府、协会。[11:48:29]
- [审判员]:单位是否有考勤?[11:48:35]
- [被告 荣某]:没有。[11:48:40]
- [原告]:2018年底到3月前是公司给被告3个月带薪找工作。4月1日之后被告就没有再回公司了,也没安排工作。[11:48:46]
- [被告 荣某]:4月我有工作内容,不存在3个月带薪找工作的事情。2019年4月4日有一个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我还在与苗某汇报工作。可以显示2019年2月至4月期间都是通过微信汇报工作。[11:48:54]
- [审判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11:49:00]
- [被告 荣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2017年5月交易所整顿,公司业务停止,被告没有工作内容,并迟到、早退。期间多次与被告协商调整工作,还给她找工作的期限。[11:49:06]
- [审判员]:调岗是否有正式通知?[11:49:14]
- [原告]:没有书面通知。都是口头和微信。[11:49:22]
- [审判员]:被告,是否接到通知调岗?[11:49:26]
- [被告 荣某]: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没有提到我有迟到、早退。[11:49:41]
- [审判员]:2017年5月政策调整后其他员工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1:49:48]
- [原告]:是很多自动离职的。[11:49:54]
- [审判员]:政策对公司的具体影响?[12:31:51]
- [原告]:公司没有业务的。[12:32:01]
- [审判员]:原告做什么业务?[12:32:07]
- [原告]:交易所具体业务。调整后业务都不让做了。[12:32:12]
- [被告 荣某]:艺术品交易,艺术品挂在线上,会员进行买卖。[12:32:25]
- [审判员]:政策调整后什么受到影响?[12:32:35]
- [被告 荣某]:邮币卡受到影响。其余没有影响。[12:32:41]
- [审判员]:被告的工作内容是否含邮币卡?[12:32:47]
- [被告 荣某]:含有,我也有其他业务。邮币卡是其中一小部分。[12:32:54]
- [审判员]:被告收到解除通知前,一年内平均工资?[12:33:01]
- [被告 荣某]:7500元。[12:33:06]
- [审判员]:被告工作多长时间?[12:34:13]
- [被告 荣某]:5年零五个月。[12:34:19]
- [原告]:工资和时间没有异议。[12:34:26]
- [审判员]:被告因为什么获得离任津贴?[12:34:32]
- [被告 荣某]:2015年开展业务,业务比较好,工作辛苦,经常加班,取得了工作成绩。[12:34:39]
- [审判员]:什么岗位的有离任津贴?[12:34:54]
- [被告 荣某]:能力强的员工,公司的骨干。我连续两年获得离任津贴。[12:35:07]
- [审判员]:离任津贴是否发领取凭证?[12:35:14]
- [被告 荣某]:发了,提交了。[12:35:21]
- [审判员]:离任津贴办法被告是否知情?[12:35:42]
- [被告 荣某]:不知情。[12:35:51]
- [审判员]:微信讨论办法的群被告是否参加?[12:35:57]
- [被告 荣某]:没有。头像是我的,我只是知道这个通知,但是没有讨论。具体内容没有告知,也没有讨论。[12:36:05]
- [审判员]:原告,离任津贴管理办法是否送达个人?是否经过公示程序?[12:36:11]
- [原告]:送达了。被告认可在微信群中,收到通知参加。[12:36:17]
- [审判员]:离任津贴管理办法出台后领取条件有无变化?[12:36:24]
- [原告]:就办法中的条件。[12:36:31]
- [审判员]:被告收到计发单时,是否告知条件?[12:36:39]
- [被告 荣某]:没有。就知道有合同和合同中的条款。[12:36:45]
- [审判员]:离任津贴确认的多少钱?[12:36:53]
- [被告 荣某]:各30万,一共60万。[12:36:59]
- [审判员]:何时领取?[12:37:06]
- [被告 荣某]:还没有领取。2022年1月1日给我。[12:37:13]
- [审判员]:履职期限未满的原因?[12:37:19]
- [被告 荣某]:原告违法解除合同。[12:37:2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还有无补充?[12:37:31]
- [原告]:2017年5月业务有没有经营,有没有给被告三个月期限找工作,需要核实。[12:37:37]
- [被告 荣某]:原告的证据是带有虚假性的,我在职期间,原告也是经常会做假合同,假证据。股东之间,原告做了董事会签字,导致国有股东收到损失,国有股东也起诉了原告。[12:37:4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2:37:55]
- [原告]:一、我方认可2019年4、5元支付被告工资3000元,不认可需支付剩余9000元。依据合同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看出被告工资中4500元是非工资部分,发放条件是需要完成第五条约定义务。被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没有到岗工作也没有提交工作日志。所以被告主张9000元不应得到支持。二、我方认为,原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起原告收政策影响,相关业务停止运营,仲裁时荣某认可。被告工作越来越少,经常早退、不到岗,原被告合同无法履行。2018年年底前,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调岗事项,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一致。在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协商给被告3个月带薪找工作的期限,但在3个月届满后被告没有找到工作也没有返回公司工作。是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变更,无法解除,该情况下原告下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合法的。通知书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因为工作政策调整,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剩余岗位不多,被告又不同意调整到现有岗位。综上原告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三、1.离任合同内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特殊岗位离任津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离任合同明确约定签订依据是合同法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离任合同是被告离任后支付,不是被告工资待遇的。离任合同依据离任津贴管理办法,有其他前提条件,约定也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2.被告知晓管理办法内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离任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发离任津贴的依据是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与离任合同是不可分割的。被告在离任合同签字,是认可离任合同,说明被告认可离任合同知晓离任津贴管理办法的内容。3.根据原告提交的离任津贴截图,被告是认可群内人员是被告本人。说明被告签订离任合同前知晓管理办法内容。4.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我方主张的事实是相互印证的。5.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知晓管理办法。被告明知有管理办法情况下说不出管理办法与任何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四、根据离任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离任津贴是有条件的,而被告没有达到,不应得到支持。依据管理办法17条规定第二项、第三项,符合这条规定的,原告是可以不计发离任津贴的。我方认为根据规定我方没有剥夺被告的诉权,被告通过仲裁主张是不能获得权属的。被告每个月工资几千元,工资愿意付60万的离任津贴,是通过这种方式保证原被告不发生纠纷。未通过任期考核发生重大问题的,被告是需要经过离任审计的,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公司去离任审计。依据离任合同第二条规定,被告自2018年年底开始没有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工作日志,经常迟到、早退。发放离任津贴的前提条件是各年度。被告也不符合发放离任津贴的期限。被告没有达到发放离任津贴的条件。[12:38:10]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2:38:21]
- [被告 周雷]:一、2019年4、5月我方正常提供了劳动服务,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告已经实际给付3000元工资,还差4500元的工资待遇。原告证人也认可被告工资是7500元,中间几个月曾经涨过工资。我方主张的是4500元,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是原告欠付被告的工资,原告应当支付。二、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政策2017年5月就出台了,被告工作到2019年5月底,中间相差五年时间,如政策调整不应持续这么长时间,因在出台时就做决定,但公司没有并让被告正常提供劳动并发放工资。说明该政策对被告工作性质没有任何变化。被告所学和工作经历、能力不符合本公司现状,而被告在公司考核中取得的是第一名好成绩,原告说经历能力不符合本公司现状,在庭审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作为公司骨干。原告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40条,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原告是2019年5月31日,并没有提前30日,违反了40条的规定。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政策出台2年时间,公司已经做了调整,政策出台对公司也没有影响,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也没有给被告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就是直接给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原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依据。三、特殊津贴,我方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微信要开座谈会,实际开没开,是什么办法,是什么内容,怎么公示的不知道,原告也说了该办法并没有公示。虽然规定了办法,但没有说办法的内容,办法公司可以随便制作,应该是由公示的办法有签字盖章的才可以。我方认为原告说的办法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被告是具备领取津贴的条件的,如被告不具备条件,公司不可能下发计发单,被告是符合的,并且评定了级别,被告无法领取的原因是原告违法解除合同逃避向被告支付津贴采取的办法,所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离任津贴。四、离任津贴是工资的范畴,按照特殊岗位离任合同说,离任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特殊岗位离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所以是符合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五、原告说给被告3个月带薪找工作不属实,原告也没有证据。根据双方事实,4、5月工资还正常发放的,已经超过了3个月时间,我方也提交的4、5月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的情况。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作为公司的总裁助理、董事,每个月工资7500元待遇不高,被告就是通过自己的工作能力拿到每年30万的津贴才符合公司高管的工资。[12:38:3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2:39:0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2:39:15]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2:39:21]
- [被告 荣某]:坚持答辩意见。[12:39:26]
- [审判员]: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2:39:3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2:40:46]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