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1月28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公司未依约设立 男子诉返25万出资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连洋。
    [09:55:50]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情况。
    原告马先生诉称:与被告夏先生于2015年8月签署协议,约定各出资25万元设立公司,从事跆拳道培训工作,当天马先生将款项转账给被告。2016年8月,工商行政部门出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北京功夫部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后因为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一直未予落实,双方未再继续共同完成公司注册,至2017年双方就后续遗留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就合同解除和款项退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出资25万元。
    [09:56:33]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珑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路玉国、刘建强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吕兰宇担任法庭记录。
    [09:58:06]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0:00:19]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马某,男,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人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卫中。
    被告夏某,男,汉族,主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段慧传。
    委托代理人2王凤强。
    [11:17:51]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4:04]
  • [审判长]: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中心第九法庭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夏某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珑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路玉国、刘建强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吕兰宇但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1:24: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1:26:27]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1:27:1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1:27: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夏先生于2015年8月签署协议,约定各出资25万元设立公司,从事跆拳道培训工作,当天马先生将款项转账给被告。2016年8月,工商行政部门出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北京功夫部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后因为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一直未予落实,双方未再继续共同完成公司注册,至2017年双方就后续遗留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就合同解除和款项退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出资25万元。
    [11:28:51]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
    [11:29:16]
  • [被告]:
    通过原告与被告本人的录音可以证明原告是参与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所有经营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合同,履行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义务,根据合同第7条第2款有对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不涉及直接返还。
    [11:29:4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11:31: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新证据提交。
    [11:31:3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11:32:15]
  • [被告]:
    证据1、支出凭证235页(包含上次出示的181份)、宣判照片和门头照片、2段录音,证明双方签订协议后依法注册和实施经营活动,证明原告参与公司实际经营。
    [11:32:40]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1:33: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有原告签字的支出凭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是参与了被告所称的未注册的主体经营,但在参与经营 的过程中视雇佣关系,与本案争议的不是同一事实,且被告只提交支出凭单,不能说明真实的经营状况;
    照片没有拍摄时间,被告称现在还在经营,不能说明当时原告受雇时的状况,也与原告经营时无关;
    录音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录音除了被告注明的内容,原告说的很清楚,第1页原告说“先别用帐上的钱”实际上原告不让被告用公司的钱,紧接着原告还表明“到时别乱了”,第3页原告说“帐上的钱不同意花”,总体上能看到原告一直在原告不要混了两件事情,不管公司注册与否,原告在被告处有任职,上次庭审被告也提到经营主体是2012年开始经营,并不是和原告一起设立的主体。
    [11:33:40]
  • [审判长]:
    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本意是新设立公司,还是在原来存续的主体变更为新的公司。
    [11:34: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新设立公司。
    [11:35:42]
  • [被告]:
    在原有主体基础上设立公司。
    [11:36:02]
  • [审判长]:
    合同是否能体现。
    [11:36: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合同约定各出资多少设立新公司,如果是在原有主体上设立会比这个合同约定复杂,主体于2012年就经营了。
    [11:36:43]
  • [审判长]:
    被告的观点是在原主体设立公司,原告是否在原有主体增资。
    [11:37:10]
  • [被告]:
    原主体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主体,没有执照,2012年左右开始经营,不是个体也不是公司。
    [11:38:08]
  • [审判长]:
    办理执照了吗。
    [11:38:28]
  • [被告]:
    2014年开始的,2012年经营时原告说的。
    [11:38:45]
  • [审判长]:
    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投资25万,是设立新公司,还是投入被告说的什么都不是的主体经营。
    [11:39: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设立新公司,如果是投入被告说的什么都不是的主体,会对之前的做相关交割,被告2012年就开始做了,2014年搬到现地址。
    [11:40:11]
  • [审判长]:
    协议提到公司账户的开立,履行了吗。
    [11:40: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没有看到开立公司账户。
    [11:41:04]
  • [被告]:
    合同第2条第2项有约定,认可收到了25万,有一个指定账户。
    [11:41:23]
  • [审判长]:
    原告提到录音里和支出凭证只能证明原告受雇于被告,被告是否认可。
    [11:42:05]
  • [被告]:
    不认可是雇佣关系,原告表述“我现在不干了,我要申请破产”说明之前是干的,原告是财务总监。录音证明双方实际经营,只是没有取得主体执照,原告认可帐上的钱用于某项目的开销,录音还提到该项目转让。没取得执照是因原告没有去核准房屋。
    [11:42: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争吵起来的口头意思表示,从对话里能够看出来是两件事,争吵之后原告没有在被告经营的主体里继续任职。
    [11:43:40]
  • [审判长]:
    原告认为受雇于被告,原告的职务是什么。
    [11:44: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财务和部分管理,主体人不多,什么工作都会涉及。
    [11:44: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详见协议第3条第4款。
    [11:44:4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围绕协议是否履行,设立新公司还是加入主体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45: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协议有履行,注册过程中到工商局办理了手续,有效期6个月已过,应原告催告公司注册工作已经停止了,且双方对继续注册的程序和手续打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事实上无法再合作注册新公司,从整个合作协议书表述内容主要部分都是在约定一个新设立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不能体现被告所说的收购一个已经存续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主体,也没有对原主体原债权债务等作出约定。
    [11:46:4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47:14]
  • [被告]:
    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已经履行,工商核准名称、房屋租赁许可证、原告入职参与经营实施签字和领取报酬6000元/月、预设临时账号,账号也用于后期的经营活动,认可所有的成本和支出,原告主张返还,被告认为应清算;宣传单上有报名热线,有原被告的电话,在没有取得执照的模式下,原告认同这个经营活动,双方之间对外实际经营了。
    [11:47: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做最后陈述。
    [11:48: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协议书约定公司注册是被告负责,不认可被告陈述的原告负责办理注册。
    [11:48:45]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公司注册,企业核准通知书是原告办的,因此告知书写的经办人也是原告,租赁许可证是2016.8.1日,核名的时间8.26日,被告给了原告,原告不去办理工商办理。
    [11:49:24]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49:5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吕兰宇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50:2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