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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 被诉侵权索赔10万元”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2:04]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 被诉侵权索赔10万元”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冬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09:13:08]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其系注册商标“国窖” “国窖1573”等的注册人;“国窖”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美誉度及品牌价值。被告某公司销售了假冒的国窖1573白酒,并非原告生产,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3:1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3:32]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13:54]
- [原告]:原告: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09:14:15] - [被告]:被告:北京鑫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执行董事。(未到庭)[09:15:46]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6:07]
- [原告]:无异议。[09:16:21]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北京鑫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2019)京0107民初23296号原告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冬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09:16:4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16:58] -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7:44]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17:56]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18:08]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国窖”、第4495371号注册商标横板“国窖1573”、第4495227号注册商标竖版“国窖1573”的注册人。原告系在明清36家古老酿酒作坊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拥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泸州老窖酒传统酿制技艺”于2006年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窖1573酒是泸州老窖国窖系列酒之形象产品,集中国酒文化之大成者,是世界蒸馏酒酿造工艺发展的活文物见证。“国窖”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美誉度及品牌价值。2019年3月28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一箱(6瓶)国窖1573酒。经鉴定,该商品系假冒国窖1573白酒,并非原告生产。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的原告商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18:26]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国窖”、第4495371号注册商标横板“国窖1573”、第4495227号注册商标竖版“国窖1573”的注册人。原告系在明清36家古老酿酒作坊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拥有400多年酿酒历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泸州老窖酒传统酿制技艺”于2006年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窖1573酒是泸州老窖国窖系列酒之形象产品,集中国酒文化之大成者,是世界蒸馏酒酿造工艺发展的活文物见证。“国窖”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美誉度及品牌价值。2019年3月28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一箱(6瓶)国窖1573酒。经鉴定,该商品系假冒国窖1573白酒,并非原告生产。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的原告商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33:13]
- [审判员]:原告就本案主张几个商标?[10:33:35]
- [原告]:2个商标,主张第1719161号商标,第4495227号商标,撤回第4495371号横板“国窖”商标。[10:33:44]
- [审判员]:两个都在取证商品中显示?[10:33:53]
- [原告]:是。[10:33:59]
- [审判员]:说明涉案商标的具体信息。[10:34:08]
- [原告]:第1719161号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第4495227号商标核定为33类,有效期子2007年10月20日,续展至2027年10月20日。[10:34:15]
- [审判员]:你方主张涉案商品是什么?[10:34:21]
- [原告]:白酒,也在第33类。[10:34:27]
- [审判员]:2个商标是自行注册?[10:34:34]
- [原告]:是。[10:34:39]
- [审判员]:原告说明本案涉诉行为。[10:34:47]
- [原告]: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10:34:53]
- [审判员]:原告说明法律依据。[10:34:59]
- [原告]:商标法第57条第3项。[10:35:13]
- [审判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指的是停止销售?[10:35:21]
- [原告]:是。[10:35:26]
- [审判员]:第二项诉讼请求说明组成?[10:35:32]
- [原告]:购物费48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89200元为经济损失。[10:35:37]
- [审判员]: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计算依据。[10:35:46]
- [原告]:商标法第63条,适用法定赔偿。[10:35:52]
- [审判员]:原告是否提交了原告获利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10:35:59]
- [原告]:没有。[10:36:05]
- [审判员]:原告是否提交了许可费参照标准?[10:36:10]
- [原告]:没有。[10:36:34]
- [审判员]:合理支出是否均有票据?[10:36:45]
- [原告]:实际支出有公证费发票,购物支出就是公证书因为没有发票是支付宝付款,被告没有出具票据,有付款凭证截图,在公证书附图中、律师费没有提供协议和票据。[10:36:53]
- [审判员]:因被告北京鑫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0:37:01]
- [原告]:第一组:证明商标权权属。证据1.(2013)泸海证字第182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国窖”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证据2.(2017)泸诚证字第213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4495371号注册商标“国窖1573”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有效期自2007年10月21日续展至2027年10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第二组:证明国窖1573酒知名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证据3.(2016)泸诚证字第1926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的“国窖”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4.(2018)川泸诚内证字第848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生产的“国窖”系列产品过年来获得多项荣誉,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高;证据5.(2019)京国立内证证字第1404号公证书及公证物,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上报专用权。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购物费4800元;证据6.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10:37:11]
- [审判员]:上述证据均是原件?[10:37:21]
- [原告]:公证书及发票都是原件。[10:37:29]
- [审判员]:你方证据2的2131号公证书是否作为证据提交?[10:37:35]
- [原告]:撤回该证据,其余证据不变。[10:44:49]
- [审判员]:原告出示侵权取证封存实物。[10:45:47]
- [原告]:共购买了一箱。[10:45:58]
- [审判员]:原告说明侵权取证过程。[10:46:05]
- [原告]:公证员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3月28日来到取证地点北京鑫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国窖白酒一箱6瓶,金额为4800元,取得名片一张,代理人使用支付宝查看交易详情,回公证处后对取得的商品及名片进行拍照并封存,对封存后情况进行拍照。[10:46:15]
- [审判员]:原告展示取证产品和正品。[10:46:21]
- [审判员]:侵权产品整箱封存完好,当庭开启。(开启)开箱后6瓶产品,有检验产品合格证,当庭取出其中一瓶涉案产品,原告说明正品与侵权产品的区别。
(现场进行比对)[10:47:47] - [审判员]:除原告侵权取证公证书外及公证费发票原件以外其余证据原件退回,侵权取证实物如果被告来需要给他看一下,若侵权产品确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销毁,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销毁。(退回)[10:48:21]
- [原告]:好的。(取回)[10:48:30]
- [审判员]: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及举证权利。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说明涉案侵权产品在何处显示原告起诉商标?[10:48:41]
- [原告]:涉案商品正面及对应背面均有“国窖”字样,正面及下面1573和外面金色底托都有1573,使用了竖版国窖1573。[10:48:49]
- [审判员]:4495227号本身就是竖的国窖1573?[10:49:19]
- [原告]:是。[10:49:24]
- [审判员]:你方主张两个标都是与你方商标一致?[10:49:32]
- [原告]:是,相同产品相同使用。[10:49:38]
- [审判员]:该产品你方自己的正品和涉案取证产品外包装完全一致?[10:49:46]
- [原告]:基本一致。[10:49:53]
- [审判员]:该产品你方售假多少?[10:50:03]
- [原告]:900-1000元。[10:50:34]
- [审判员]:取证商品多少钱购买?[10:50:42]
- [原告]:4800一箱,800一瓶。[10:50:49]
- [审判员]:你方如何确定侵权取证主体?[10:50:55]
- [原告]:收款人姓名是“孙某”,购买产品的地址与被告注册地一致,公证书明确表述来到地方是北京鑫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为营业执照没有拍摄下来所以没有放在公证书,当时挂照了,但是没有单独表述。[10:51:01]
- [审判员]:取证地址与被告注册地一致?[10:51:08]
- [原告]:一致。[10:51:35]
- [审判员]:没有开具发票?[10:51:48]
- [原告]:没有。[10:51:55]
- [审判员]:是支付宝付款?[10:52:14]
- [原告]:是。[10:52:24]
- [审判员]:附图拍摄是谁的支付宝?[10:52:31]
- [原告]:付款人支付宝。[10:52:38]
-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0:54:23]
- [原告]:没有。[10:54: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由于被告北京鑫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不在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54:4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54:47]
- [审判员]:现在休庭,原告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54:5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55:0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