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大楼

合议庭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庭审现场
12月16日14:30,三中院审理“总包人主张发包人未与其结算 拒绝向分包人付款可否支持”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一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一庭法官周易、孙京、张帆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周易,民一庭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孙京,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张帆,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刘慧担任法庭记录。
    [16:45:58]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6:48:25]
  • [主持人]:
    A公司诉称:A公司2012年3月30日与B公司签订关于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整车灯光实验室局部钢结构加工安装及KT板墙面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金额948 983.84元,按照B公司项目工程的整体工期安排,整体项目于2012年12月顺利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项目施工过程中,B公司无变更指令。A公司2012年12月21日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催要工程进度款,B公司于2013年3月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至2018年6月29日,A公司多次要求支付余下款项,B公司以内部未办理完结算为由,拒不支付余下工程款。综上,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B公司支付拖欠A公司工程款284 695.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B公司辩称:第一,双方未办理结算,无法确认工程余额数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分包人应接受审计单位的复核,需按审计结果确定最终工程款结算金额。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应依法审计,但目前审计工作进度缓慢,审计工作期限我公司无法决定。第二,我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不存在违约及延期支付的行为。第三,双方未办理结算,无法确认质保金金额。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价需经审计确认,由于涉案工程未完成审计工作,故双方无法办理最终结算,不能确认质保金的数额。综上A公司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284 695.1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B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6:51:17]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6:51:38]
  •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A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B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合议制原则。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周易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张帆、法官孙京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是仉亭方、朱宏哲,书记员刘慧。担任法庭记录的是刘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
    7、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6:53:03]
  • [均]:
    听清 不回避
    [16:56:28]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核对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了(2019)京0113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共有7页。判决主文共计1项。
    [16:56:52]
  • [均]:
    [16:56:59]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下面继续法庭询问。庭前组织过询问,庭前询问内容作为本次庭审内容予以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16:57:10]
  • [均]:
    没有异议。
    [16:57:18]
  • [审判长]:
    首先由上诉人明确上诉请求,陈述提起上诉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鉴于法庭及被上诉人均已经收到你方上诉状,请直接归纳你的上诉理由并明确你的上诉请求?
    [16:57:35]
  • [上诉人]: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 B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双方未办理结算,无法确认工程余款数额。根据涉案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格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分包人应接受审计单位的复核。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需按审计结果确定B公司最终工程款结算金额。涉案工程为政府投资工程,应依法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一直要求业主及A公司补充提交各种工程资料,导致审计工作进度相对缓慢,审计期限的决定权不在A公司。二、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关于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分包方70%的工程进度款,余款待工程结算后7日内支付。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B公司就涉案合同金额近85%,已超出合同约定进度款。三、双方未办理结算,无法确认质保金金额。根据涉案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双方特别确认,发包人委托的或其内部审计机构、或其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的审计机构对最终价款审计认可,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因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故无法确认B公司的质保金额度。具体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详见书面上诉状。
    [16:57:5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原审判决?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6:58:07]
  • [被上诉人]:
    同意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我的答辩意见是不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双方未办理结算是合同里边约定,上报以后多长时间之内不做结算的话,上报金额为依据工程款余额无法确定,双方不存在争议。第二,是上诉人已按合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其负责付款,还有实际也就是70%,结算后的金额。第三个是双方未办理结算这块合同里边有明确地约定,可以详见合同里边22页10.2条的那个合同约定。具体意见与庭前询问意见一致。
    [16:59:44]
  • [被上诉人]:
    同意一审判决。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我的答辩意见是不同意A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双方未办理结算是合同里边约定,上报以后多长时间之内不做结算的话,上报金额为依据工程款余额无法确定,双方不存在争议。第二,是上诉人已按合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其负责付款,还有实际也就是70%,结算后的金额。第三个是双方未办理结算这块合同里边有明确地约定,可以详见合同里边22页10.2条的那个合同约定。具体意见与庭前询问意见一致。
    [16:59:5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应审理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上述规定?
    [17:03:26]
  • [均]:
    听清了。
    [17:05:06]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17:05:17]
  • [上诉人]:
    证据一组,结算审核定案表等共计6张,来源是我方与业主的结算书 , 证明目的我方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了结算审核定案表用以证明本案中涉及的分包工程的具体工程款应为多少,我方认为根据这份定案表,我方已经不欠付分包人任何的工程款。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约定以最终审计金额为准,分包人也就是被上诉人应接受审计单位的复核;根据市根据第12条第12.2,质量保证金额额度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双方特别确认承包人委托的或其内部审计机构或其相关行政主管单位的审计机构,对最终结算价款审计认可,是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 。
    [17:05:3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人的上述证据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完毕?
    [17:05:56]
  • [被上诉人]:
    收到了。核对完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现将证据原件退还上诉人。
    [17:06:0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7:06:31]
  • [被上诉人]:
    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结算审核定案表是建设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委托的审计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审计,审计依据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条款做的审计,不是以我们双方A与B签的分包合同的合同条款做得审计,第二点,此审计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因为不符合双方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为依据进行审计,我们不认可审计报
    [17:06:36]
  • [审判长]:
    各方证据已经全部交换完毕。上述证据是否构成新的证据,由法院进一步审查后予以认定,法院在认定新证据是否构成之前,为节省审理时间和你方的路途往返,先请你方发表质证意见,若法院认为不是新证据,则不作为本案证据采用,现在发表意见并不表明已放弃对新证据的抗辩;若法院认为是新证据,各方今天发表的意见将作为对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7:06:53]
  • [均]:
    听清
    [17:06:58]
  • [审判长]:
    关于各方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本庭已安排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对庭前证据交换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各方当事人是否认可?是否还有补充?
    [17:07:10]
  • [均]:
    认可,无补充。
    [17:07:19]
  • [审判长]:
    下面继续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17:07:34]
  • [均]:
    与庭前询问意见一致。
    [17:07:49]
  • [审判长]:
    法庭询问,这一份结算审核定案表是什么时候完成的?
    [17:08:03]
  • [上诉人]:
    2014年12月。
    [17:08:13]
  • [审判长]:
    你这份定案表跟合同中也就是你方刚才当庭宣读的两个合同条款有什么关系?
    [17:08:29]
  • [上诉人]:
    这个是业主,也就是北京市质量监督聘了一家审计机构。也就是涉案工程的业主。
    [17:08:37]
  • [审判长]:
    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前会议中,双方的陈述意见,法庭现在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以下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双方是否认可?
    [17:08:50]
  • [均]:
    认可。
    [17:08:5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你方什么意见?
    [17:09:11]
  • [被上诉人]:
    我们在一审的时候提交过纸板、电子邮件形式的结算,按照我们上报的结算确定的在有一个就是合同里面约定得很清楚,基本上就是一个总价合同,是不做调整的,没有洽商变更。无论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是否说明设计本工程施工及技术措施、技术规范要求等,所以大概的因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均不能调整。且相关的资料对方都没有提供给我们,这也没有相当于就是没有发生那些变更需要调价的风险范围内,所以说我们主张的结算价就是我们的合同价,我觉得是一点争议都没有。现在对方一直是以审计为依据,我方已经把电子版已经向对方发过去,且我方也有记录,是对方一直没有给结算,我觉得这属于是恶意拖欠工程款,不存在任何结算金额确定的争议的问题。
    [17:09:21]
  • [审判长]:
    关于审计,以是否成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各方什么意见?
    [17:09:50]
  • [被上诉人]:
    我方一直说是以分包为结算依据,我方不是不同意审计。
    我们报上去他们一直不给结,我们觉得这个不存在任何争议结算,在签合同之前,双方的价格是得到过双方审核的,当时对方签订合同,对方签的时候是非常苛刻的,任何条件都不给调整总价合同。我觉得结算不管是任何一方结算,拿着我的合同是没有任何调整的。我们不怕审计,但是对方拿出来审计的依据我方认为是不符合我们合同约定的审计依据的。方对对方提交的定案表不认可。
    [17:10:01]
  • [审判长]:
    在签合同中的第一部分合同中有90余万的价款,你方认为这个是属于什么?
    [17:10:37]
  • [上诉人]:
    合同关于此现象都是常见了,这可能只是一个暂估价。因为虽然合同价款明已经很明确是采用固定价格。总包用俗话说叫包干,如果是包干合同话,都会有明确的标注等等的这些料都就是会给一个固定施工范围,然后给总价承包方承包所有的人工物料,然后算出一个价格合同,有的合同很常见的上面写上多少钱。有可能就是一个暂估价,最后施工合同的结算,不能跳过结算。
    [17:11:0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什么意见?
    [17:11:58]
  • [被上诉人]:
    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后边写的很清楚,也是约定合同调整的因素,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经承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后,据实调整。后边还写了一个除上诉情况以外的任何其他变化,无论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图纸涉及到的施工的技术措施、技术规范等所有的造价因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均不能调整合同价款这一块儿很明确,基本上就不给变更市场价,因为合同工期特别短,并且前面很专用条款第3点2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图纸设计的委托范围和费用承担本合同全部施工内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我们是相当于是你是委托我们做的深化设计,我们事按照我们的深化设计报的价格。最终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格,所以说合同里边才约定了这么详细的不做调整的范围,所以对方主张不是固定总价没有任何的依据,我们不是不同意你审计,我们审计报告肯定是报过去了,在合同里面第 24.2条说的很清楚,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果不提出的话,承包人收到分包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开始向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17:12:05]
  • [上诉人]:
    工程变更洽商项目,在原报价书中有单价的,以原投标价单价为准。所以,现在因为您刚才提到招投标文件我确实没有看,但是说以这条来看的话,以这条来看的话,不是说断章取义的说,现在合同约定不了到底是单价还是总价,因为它有明确的标注,如果像如果说认定为总价合同的话。不会再约定一个条价款调整的其他因素。
    [17:15:5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7:16:07]
  • [均]:
    没有
    [17:16:1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请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17:16:25]
  • [均]:
    坚持我方意见与请求。
    [17:16:34]
  • [审判长]: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17:16:5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朱宏哲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7:17:0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7: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