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12月18日9:30,丰台法院审理“公司财产被申请保全冻结 为正常运转借款造成损失”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46:25]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6:45]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48:24]
- [主持人]:原告浙江某物业公司起诉称,2015年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就原告、被告双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给付被告供暖费和基础热暖费5415094.24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告给付被告261164.4元。2018年3月,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原告建行账户500万元,截至目前,原告账户仍被冻结。
账户冻结后,原告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行向某管理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7.4%。原告按照判决书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不收取,不办理保全解冻手续,现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损失87万元。[09:50:19]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晓慧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0:4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53:26]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54:02]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09:54:20]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一庭法官李晓慧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程雪桐担任法庭记录。[09:54:38]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09:56:01]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09:56:18]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09:56: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09:57: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57:5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20: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015年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就原告、被告双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给付被告供暖费和基础热暖费5415094.24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告给付被告261164.4元。2018年3月,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原告建行账户500万元,截至目前,原告账户仍被冻结。
账户冻结后,原告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行向某管理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7.4%。原告按照判决书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不收取,不办理保全解冻手续,现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损失87万元。[10:20:37] - [审判员]:被告答辩。[10:21: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案由是侵权纠纷,我方没有侵权行为;双方是2012年签订的供暖协议,2015年我方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是因为对方申请了另案(5103案件)要求解除合同,故我方起诉的案件中止了,直到对方的案件审理完毕(只有一审),在2018年我方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我方的保全手续没有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我方申请的财产保全行为也没有主观恶意。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后果,与本案的保全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21:5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0:24: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第一组证据:1.原告《关于贯彻落实本市供暖采暖政策的函》2013-2014年开始直接向采暖户收取供暖费;2.被告《致全体商户的通知》;
第二组证据:3.2015年丰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3-2014年被告没有提供供暖服务,4.北京二中院2019京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组证据:5.民事裁定、协助冻结存款通知,我公司账户是在2018.3.29冻结(34页),2019.9.12出解冻通知,实际解冻是2019.9.13;
第四组证据:6.冻结账户明细及2018年4、5、6月开支明细及相应发票、回单,开支费一共是600余万元(35页),回单中196234.07元是三月份的工资,46196.63元是3月份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597425.50元是电费,30562.65+18122.35+21454是水费,97800元是保安服务费,11613.05元是绿化的费用,92000元是保洁费用,154500元是咨询服务费,纳税回单;7.借款协议书,利率是年化17.4%;8.转账凭证,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于2019.4.15向原告出具借款50万,于2019.4.16向原告出具借款450万元;9.补充协议书;10.原告向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利息的票据存根;11.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原告开具的收取利息的收据、银行回单;
第五组证据:12.还款协议书;13.还款补充协议;14.银行回单、收据;15.民事裁定书。[10:24:54]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30: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第一组证据:1.原告《关于贯彻落实本市供暖采暖政策的函》收到了;2.被告《致全体商户的通知》。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说明被告与原告在2014年年底就供暖费收取问题产生争议的过程,原告要求被告收取供暖费,在2015年被告起诉原告要求支付供暖费,在2015年的案件中,同时原告也就解除供暖协议提起了诉讼,本案的保全就是在原告就解除供暖协议的案件判决生效了之后提起的保全;
第二组证据:3.2015年丰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4.北京二中院2019京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二审败诉不是提起本案的依据。我方主张的供暖费分了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期限内,第二部分是2013-2014年度的供暖费,第三部分是基础热费2014-2017,法院都没有对实际供暖方是谁进行认定,二审法院是基于我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供暖费有实际受益导致我方败诉。
第三组证据:5.民事裁定、协助冻结存款通知,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提出保全已经提供了担保,并且保全数额没有超过诉讼标的,整个保全的过程不存在不当的行为;
第四组证据:6.冻结账户明细及2018年4、5、6月开支明细及相应发票、回单,已查看原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3页可以显示,2018.3.29原告账户被冻结之后还有100万余元,从原告日常经营来看,硬性支出在2018.4月初,没有超过这100万余元,所以从证据上看不出存在经营困难。原告是物业服务型单位,不是他人企业资金也不是出借的资金,原告是有物业费收入的,原告的水费电费也有可能是代收的,税金也是有收入的。如果说原告要证明其经营困难,本案可以做审计;7.借款协议书,已查看原件,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原告提供的每个月的支出中,运营的成本资金是100万余元,为何一次性借款500用来资金的周转何使用,存在疑问;8.转账凭证由法院审查;9.补充协议书;10.原告向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利息的票据存根;11.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原告开具的收取利息的收据、银行回单,无需查看原件,真实性、交易内容均不认可,续封是在案件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进行续封的,法院作出的续封决定没有问题。诉讼保全查封错误利息计算(案例),不能以原告对外的利息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第五组证据:12.还款协议书;13.还款补充协议;14.银行回单、收据;真实性均不认可,银行回单的原件和收据的原件都不是以账目的形式提交,无法看出与原告的资金流存在什么关系。15.民事裁定书认可。[10:30:59] - [审判员]:被告举证。[10:47: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2015丰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2.2019京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3.2018京0106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
4.2019京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
5.2019京02民终xxxx号案件的全部谈话和庭审笔录。[10:47:19] - [审判员]:原告质证。[10:53: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1、2015丰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对2、2019京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之间的供暖协议是2012-2013年,之后没有签署供暖协议,在2014年2月28日原告已经向被告告知其应该向采暖用户收取供暖费,被告在明知其应该向采暖用户收取供暖费的情况下采取了错误的查封。在被告不提供供暖服务之后,我们自行采购了供暖器。
对3、2018京0106民初31983号民事判决书;
对4、2019京02民终3502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均认可与本案无关;
对5、2019京02民终4735号案件的全部谈话和庭审笔录,真实性认可。[10:54:19] - [审判员]:本案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0:57: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提交2019年7月8日短信记录,我方与被告沟通解除保全的情况;银行回单,我方是在2019年9月3日履行的判决确认的款项;解保的材料,2019年9月12日解封。[10:58: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于短信记录不认可,对于银行回单及解保的材料认可。我方是在2019年3月实际收到被告的款项,而判决是2019年6月28日生效,不认可2019年6月28日到实际履行期间的损失与我方有关。[10:59:02]
- [审判员]:原告说明一下,你方主张被告因为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你方损失,被告的错误是指哪一点?[10:59: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主张了供暖协议期间外的损失,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11:00:11]
- [审判员]:财产保全行为与你方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事实是什么?[11:00: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由于被告的保全行为,我方为了维持日常经营才向第三方借款。[11:00:40]
- [审判员]:被保全期间你方有无收入?[11:03: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来源业主交的物业费。[11:04:30]
- [审判员]:你方所主张的花费是多少钱?[11:04: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6787390.26元。[11:05:04]
- [审判员]:你方与第三方的借款是否是必要的?[11:11: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非借不可的。[11:11:33]
- [审判员]:被告意见。[11:11: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每个月是有收入的,对方是盈利性的组织。如果原告是以借款为经营的损失或者是从第三方的借款被冻结了,才可以主张损失,关于原告的借款是否是真实的我方存在异议,以及对方的损失数额计算也不认可。[11:12: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是按照年利率17.4%要求的损失。[11:12:1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1:12: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另案中的保全是否错误,另案中供暖协议只约定了2012-2013年期间的供暖费,而被告主张了2014年之后的供暖费,且我方已经告知了被告供暖费是由其直接向业主收取,被告提起另案的起诉是滥用诉讼权利,而其保全行为也属于查封错误。我公司的损失与被告的查封措施有因果关系,因为被告申请的保全才致使我方向第三方申请借款。[11:15: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另案的败诉的情况并不能认定是我方保全错误。[11:16:19]
- [审判员]: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工作,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意见。[11:16: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17: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17:18]
-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11:17:25]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20:5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