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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14:30,三中院审理“男士会所VIP消费卡未用完 诉至法院请求退卡”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14:47:17]
- [主持人]: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二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二庭法官黄海涛、万丽丽、赵霞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黄海涛,民二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万丽丽,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赵霞,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温宇辰担任法庭记录。[14:54:19]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14:55:22]
- [主持人]:李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2.判令A公司退还李某会员卡余额113024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与A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李某113024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4:56:53] - [主持人]:现在庭审开始[14:57:0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5:01:28]
- [均]:无异议[15:01:58]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各方当事人,今天的旁听人员中有证人在庭吗?如有证人,应在庭外等候。[15:02:11]
- [均]:没有[15:02:3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15:03:00]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A(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6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黄海涛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审判员万丽丽、审判员赵霞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李延昭、陈文文,书记员温宇辰、王艳,由书记员温宇辰担任本次法庭记录。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15:03:50]
- [均]:清楚,不申请回避。[15:04:0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陈述、辩论的权利;
4、自行和解及请求调解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请求;
7、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对于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5:04:25] - [均]: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5:04:39]
- [审判长]: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于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5:05:00] - [均]:听清楚了。[15:05:15]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须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如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符合上述不宜公开范围,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经本院审核,理由正当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各方是否听清,是否同意本案裁判文书上网?[15:05:36] - [均]:同意[15:05:59]
- [审判长]:各方对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事实描述)是否有异议?[15:06:21]
- [上诉人]:与上诉状一致。[15:06:38]
- [被上诉人]:无异议[15:06:43]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证据提交?[15:06:57]
- [上诉人]:提交一份开公司的时候在大堂有一个退卡办卡的一个告示,明确规定了这个卡是不允许退的,如果是因客观原因履行不了,应该扣除40%的退卡的费用。提交了一份证据,法定代表人徐涛现在精神状况非常不好,现在在医院里边治疗。两份证据没有原件,提交复印件。[15:07:09]
-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15:07:18]
- [被上诉人]:我们关于顾客办卡及退卡的这个须知,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定义,新证据是指一审结束后新出现的和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取而未获准许的,对方提交的这两份证据都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从实际来看,这两份证据无法显示张贴的时间和地点,没有明确送达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是不知情的,上诉人称这个没有原件,是因为对方法定代表人从老家拍摄的这么一张图片,但是这个公司实际是在北京经营的,所以不存在从老家拍摄无法取得原件。两张图片都是没有原件的第二个证据也是不符合新证据的范围,同时法定代表人的精神状态,与本案无关所以我们认为,都不认可这两张证据。[15:07:25]
- [审判长]:上诉人明确一下共收取了被上诉人多少钱。[15:07:44]
- [上诉人]:退了8万,剩下11万元,消费了6976元。[15:07:57]
- [审判长]:还款协议书的签订是什么状况下签订的?[15:08:08]
- [上诉人]:找被上诉人去退的是8万元钱,还款协议在派出所签的,签的剩余的钱。[15:08:16]
- [审判长]:上诉人去了几次派出所?[15:08:30]
- [上诉人]:去了两三次,民警主持下我们退的钱。[15:08:38]
- [审判长]:上诉人,公司现在的经营状态?[15:08:47]
- [上诉人]: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经营了,如果对方要需要可以转到其他关联公司。[15:09:01]
- [审判长]:当时的营业地址在哪?[15:47:29]
- [被上诉人]:南湖西园224号楼224-1。[15:47:37]
- [审判长]:各方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15:47:47]
- [均]:没有。[15:47:5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5:48:06]
- [上诉人]:如果解除合同的话,应当赔偿我们相应的损失,违约造成的损失,应该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是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我方认为扣除40%之后,剩下的退给对方。[15:48:18]
- [被上诉人]:我方不认可对上诉人造成损失,首先,我们充值20万元,是基于双方的一个信任,然后把20万放到他们的账户里,对方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反而是我们造成了20万的利息损失,以及后期诉讼律师费的损失都是我方造成的实际的损失,没有向对方主张。对方在协议中制定的是说不能不能够退款,只要是办了这个会员卡就不能退这个是被告制定的单方面排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同时,在签订的时候没有特别地向我们阐明,我们认为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应该解除合同返还我们的费用。[15:48:28]
- [上诉人]:被上诉人说的无服务是不正确的,被上诉人已经接受了部分服务,在发生争议之前,我们并没有说我进行服务,是被上诉人不同意进行履行合同。[15:48:3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5:48:47]
- [均]:无[15:48:52]
-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现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15:49:05]
- [均]:坚持我方意见[15:49:10]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陈文文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52:4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5: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