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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13: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13:50:02]
- [审判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盗窃一案。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法庭庭前已告知了你相关诉讼权利,对此你是否清楚?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3:50:39]
- [被告人]:清楚。不需要申请回避。[13:51:12]
- [公诉人]: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略)[13:51:32]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本案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有何意见?[13:51:47]
- [被告人]:听清楚了。无异议。是的。清楚。同意。[13:52:1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3:52:57]
- [被告人]:对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底线。我会努力改造,重新做人。[13:53:22]
- [审判员]:被告人盗窃一案,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玉欣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庭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卡西亚手表一块、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闭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3:53:38]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3: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