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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15:06:21]
- [审判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你是否申请回避?[15:06:40] -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5:07:16]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5:07:36]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告知法律后果)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5:07:50]
- [被告人]:听清楚了。无异议。是的。清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5:08:0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5:08:30]
- [公诉人]:经过法庭审理,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15:08:42]
- [被告人]:没有辩护意见。[15:08:5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5:09:17]
- [被告人]:我做错了,我认罪认罚。[15:09:31]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小牛牌电动车及电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闭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5:09:49]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5: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