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 王旭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科技日报记者

南方都市报记者
2020年1月9日上午十点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将通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情况,并发布一批相关的典型案例。我们很荣幸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法官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0:21]
  • [李广宇]:
    生态环境保护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大家都有保护美好家园、提升生活幸福指数的共同愿望。相信各位对于我们的母亲河——长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更是特别关心关注。下面我们就请江必新副院长向大家介绍人民法院是如何全面推进环境资源生态工作,为长江经济带地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有请江必新副院长。
    [10:04:33]
  • [江必新]: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四年前,也就是2016年1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重庆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长江经济带的保护问题。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四年多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下面,我就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以通报。
    [10:08:28]
  • [江必新]: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明确必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10:08:55]
  • [江必新]:
    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细化规则引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0:09:22]
  • [江必新]:
    一是注重加强统筹指导。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两份司法文件,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要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与水生态为核心,立足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案件的审理规则,同时要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安徽、湖北、湖南、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地域特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审判工作措施,有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10:12:17]
  • [江必新]:
    二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坚持理念先行,指导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统筹处理好三对关系:统筹把握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又要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把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作为工作主线。统筹把握好落实最严法治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严格落实最严法治观,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又要发挥司法智慧,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统筹把握好完善审判机制和促进系统治理的关系。既要努力构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又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0:12:27]
  • [江必新]:
    三是持续推进专门机构建设。为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云南、贵州、重庆、江苏等省市健全了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12个中级法院、105个基层法院全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并在重点流域和生态功能区设立环境资源法庭,以服务保障“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为目标,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10:14:09]
  • [江必新]:
    四是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为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沿江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其中,江苏立足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探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即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第一审的环境资源案件,同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上诉案件。湖北发挥专门法院作用,实行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等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10:14:17]
  • [江必新]:
    五是构建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9月,在青海西宁举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集中调研暨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落实框架协议,开创区域司法协作新模式。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同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
    [10:14:41]
  • [江必新]:
    六是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沿江省市法院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会商对接机制。
    [10:15:08]
  • [江必新]:
    七是统筹适用三种责任形式。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围绕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这条主线,对企业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采砂等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依法妥善审理因长江岸线整治以及设立国家公园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等引发的案件。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有力保护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内,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10:15:32]
  • [江必新]:
    八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部司法解释,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公正司法。指导沿江各级法院贯彻预防优先和注重修复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云南昆明、四川甘孜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受理社会组织针对建造大坝危害濒危动植物提起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积极探索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重庆法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针对长江不同河段、区域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建立修复基金、建设修复基地等工作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
    [10:18:07]
  • [江必新]:
    九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有效提升裁判结果的公信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博士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现场发放问卷,鼓励支持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修复。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雅安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活动,邀请20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听取代表委员对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20:15]
  • [江必新]:
    十是有效延展环境资源审判效果。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环境司法宣传工作,着力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信息传播新格局,选择“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网络新媒体,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连续两年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共20件,体现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和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有效震慑潜在污染者。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和徐州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决书被选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案例数据库。江西在鄱阳湖核心区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湖南设立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发挥了重要的宣传教育作用。
    [10:21:38]
  • [江必新]:
    各位记者朋友,2020年是全面贯彻习近平同志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第五年,也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胜之年。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扎实推进各项审判工作,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
    [10:22:31]
  • [李广宇]:
    谢谢江必新副院长。下面请环资庭庭长王旭光法官发布典型案例。
    [10:25:40]
  • [王旭光]: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10个典型案例。
    [10:25:52]
  • [王旭光]:
    2016年1月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为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应当看到,当前长江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按照2019年11月召开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现场会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生效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10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10:26:49]
  • [王旭光]:
    这10个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这些案例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直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二是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责任追究一抓到底,不仅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而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是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推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着重介绍其中的四个案例。
    [10:27:09]
  • [王旭光]:
    被告单位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系通过暗管直接向长江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亚兰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并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起决定、策划、指挥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安排工人偷排污水、应付检查的车间主任等分管负责人员,对制造虚假监测数据的环保专员等责任人员,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者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单位犯罪的,既要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10:27:51]
  • [王旭光]:
    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污染环境案,是一起跨省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近年来,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工业污泥中的汞、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在环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难以降解,若不经过正规处置随处堆放,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包括对跨省转移、处置,均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上下协作、相互结合形成利益链条,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数量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2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进一步彰显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的决心。
    [10:28:39]
  • [王旭光]: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案,是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针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其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10:31:19]
  • [王旭光]: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以下两项规则: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0:35:27]
  • [王旭光]:
    各位记者朋友,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筛选与发布机制,完善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为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助推长江经济带成为东方巨龙身上的“绿飘带”和“黄金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10:35:47]
  • [李广宇]:
    谢谢王旭光庭长的发布。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的发布内容进行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开始提问。
    [10:36:45]
  • [科技日报记者]:
    刚才江院长介绍了要严格落实最严法治观,请您进一步介绍什么是最严法治观,同时在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保护落实时要注意什么?谢谢。
    [10:37:35]
  • [江必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其中,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这个思想与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具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该认真地、全面地加以贯彻落实。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认真贯彻最严法治观,主要还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0:40:02]
  • [江必新]:
    第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解决所有难题、大事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方式。
    [10:40:11]
  • [江必新]:
    第二,也是由长江流域现在的生态环境状态所决定的。近年来,长江沿线污染排放总量巨大,生态破坏非常严重,环境风险居高不下。据统计,长江流域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今年1月2日,长江白鲟正式被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专家宣布灭绝,此外,白鱀豚、长江鲥鱼都已经功能性灭绝。所以亟需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维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
    [10:40:27]
  • [江必新]:
    第三,也是由现实的诸多制约因素所决定。目前,环保法律规范尽管在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赶不上长江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需要。不少的组织、企业法人、单位环保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偷排、直排污染物,这些现象还不时的出现。有的地方以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传统观念仍然没有得到扭转,选择性执法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为了扭转环保领域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必须要实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
    [10:42:48]
  • [江必新]:
    什么叫最严法治观?怎么来全面的把握理解其内容?我做了一个梳理。我们认为,主要是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两个方面。
    [10:42:58]
  • [江必新]:
    从最严格的制度来说,分为纵向和横向的制度。纵向上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动态管理,包括“十严”。“严防”,既用最严格的制度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严保”,即对生态环境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严标”,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禁”,即针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情况设置严格的禁令;“严谕”,即以严肃的态度和方式告示民众、教示民众、宣传民众,让全社会知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严管”,即对生态环境全领域、全过程,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实行严格监管;“严治”,即对破坏环境或者有害、妨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从严治理;“严查”,即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履职,依法从严查处;“严究”,即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惩”,即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从严惩处,让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最严密的制度从纵向上有“十严”。
    [10:47:10]
  • [江必新]:
    从横向上来看,体现为制度本身的完整性和自洽性,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构建产权清晰、多方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二是要在制度体系内部构建有机统一、系统协调的制度群;三是构建强有力的利益导向机制,形成提高违法成本、减轻或消除守法成本的利益导向,确保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实施;四是要构建具有刚性的惩戒体系、让制度能够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这是最严密的制度,我们从纵向和横向做了两个方面的梳理。
    [10:48:20]
  • [江必新]:
    另外,最严密的法治主要是体现在“五个建立”,即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互对应的严密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涵盖山水林田湖草各环节要素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建立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环环相扣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建立五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我想说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10:51:07]
  • [江必新]:
    第三个方面的内容,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怎么样来拓展最严法治观的具体路径?
    [10:51:26]
  • [江必新]:
    第一,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漏洞,使法律规范体系更加严密、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10:51:40]
  • [江必新]:
    第二,适度地调整司法政策,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的制裁力度,给予政策上的指导,明确政策边界。
    [11:01:27]
  • [江必新]:
    第三,充分发挥三大审判职能作用。一是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2016年以来,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42230件。这次发布的被告单位湖北瑞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未遵循“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进行生产,将含重金属铜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排入长江,相关责任人授意或默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人民法院依法从严对被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支持生态环境监管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同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予以分类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可视情节采取撤销、责令重做或者确认无效等。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要加大对不作为、缓作为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2016年以来,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75591件。同时通过民事审判、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注意用民事制裁的手段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有的实行了惩罚性赔偿,有的在计算赔偿损失、赔偿力度的时候,从严计算。另外,在民事审判中我们还采取了一系列的修复责任方式,来提高违法成本。这是第三个方面。
    [11:01:42]
  • [江必新]:
    四是,完善环境司法相关配套制度。有时候,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配套制度,想严也很难严起来。比如鉴定制度,比如说举证责任制度,有时候社会组织一方提起这样的诉讼,他的举证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我们通过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政策的调整和案件审判的指导,建立了举证责任转移制度,让被告方、污染环境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另外我们还建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辅助审判制度、构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等等,这样都有利于从严落实最严法治观。
    [11:14:43]
  • [江必新]:
    第四,我们要注意把握相关的政策。主要是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一是要做到可持续,二是要增加全社会的可接受性。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加大违法成本和以事实为根据的关系。从严追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把事实弄准确,不能让没有污染环境的人来承担责任,不能让那些非常轻微的行为承担极为严苛的责任,所以要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二是注意宽严相济。一方面要贯彻最严法治观,但同时也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不能无视处罚政策和策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合情合理的适用处罚手段。三是在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加大制裁力度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司法审判中,除了行政、刑事、民事制裁以外,我们更多的关注生态环境的恢复。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把握不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四是处理好从严制裁和修复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大制裁力度,不能完全由修复来代替制裁,刑罚有预防作用,要对社会形成震慑,所以不能用修复来代替制裁。另一方面,也不能用制裁来代替修复,认为已经受到制裁就不再修复。这两个方面要正确的处理。
    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大体上是这样,谢谢记者。
    [11:15:03]
  • [李广宇]:
    谢谢江必新副院长,下面继续提问。
    [11:15:20]
  •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企业向长江直排、偷排污染物的现象非常严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请问人民法院对这些违法行为是如何从严、从重处理的?
    [11:47:18]
  • [王旭光]:
    看来在座的记者很好的感受到了今天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工作和案例发布的核心信息,也就是一个字“严”。刚才江院长从宏观司法政策的把握角度向各位记者解读了人民法院是如何从严、从重惩处各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结合刚才这位南方都市报记者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我感受到了两点。一个是大家感受到了“严”字是今天的主题,是不是各位记者心中也有一种疑问,今天发布的这十个案例当中是不是都能够从中看出“严”这个字来呢?我觉得大家可能会有这种疑问。结合刚才这个问题,从回答记者的角度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11:47:43]
  • [王旭光]:
    近年来,部分污染企业向长江干流、支流违法排放各种污染物,这个问题触目惊心,对于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这属于当前我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当中的一个打击重点,也是长江生态保护的一个工作重点。对于污染企业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是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的。就像刚才江必新副院长提到的,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都要体现这个要求。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也都要体现这一个要求。可以说,从重、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的行为,特别是从重打击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这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当中最严法治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我国重典治污的一项重要司法政策。
    [11:48:06]
  • [王旭光]:
    今天发布的十起案例,我认为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这一点。这十个案例有七个是刑事案例,我想重点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结合江院长刚才从宏观谈到的相关内容,做一个如何从重、从严治理污染行为的介绍。刑事责任追究的从严、从重,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48:25]
  • [王旭光]:
    第一,在追究范围上的从严把握。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当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不仅要对污染环境的被告单位定罪量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在责任追究上,不能够只追究单位,不追究直接责任人,也不能够只追究责任人,不追究单位。在责任追究范围上我们要求从严把握。
    [11:48:41]
  • [王旭光]:
    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三个案例是比较突出的展示了该问题。第1个安徽亚兰德公司、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再一个是第5个案例,湖北瑞锶科技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还有第6个被告单位是成都益正环卫工程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公司,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这三个案子都是在判决公司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判处相应罚金的同时,对于这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体现了在责任追究的范围上是从严把握。
    [11:48:59]
  • [王旭光]:
    第二,在处罚幅度上也有四个字,叫做“从重考量”。也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在法定刑范围之内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应该承担的刑罚,被告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为了和大家进一步解读这个问题,咱们一块学习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定罪和量刑内容,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量刑幅度是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在这次发布的7个刑事案例当中,人民法院在综合衡量各种量刑情节之后,对于实施直排、偷排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其中有3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比较明显体现了法定刑范围之内从重处罚的特点。这是第二个特点,在处罚的幅度上是从重衡量。
    [11:49:25]
  • [王旭光]:
    第三,从重的情节上有特别规定。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我们在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特别强调,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1)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向国家规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的江河、湖泊排放、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座谈会纪要当中这一条是专门为了保护长江经济带所做的一项特别规定。对于以上两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这是第三个表现,在从重情节上有特别规定。
    [11:49:37]
  • [王旭光]:
    第四,在定罪处罚上,按照刑法的规定有一个要求叫做“从重论处”。咱们还是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实践当中,被告人的一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他有可能触及了刚才所说的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也就是从国外进口的固体废物,运到国内之后随便处置、抛弃。再一个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就是说,同一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刚才提到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当中,特别强调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刑罚规定的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比刚才所说的单纯的污染环境罪要重得多。从这两个方面的规定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个行为同时触及两罪的情况,要从重罪来处,这也是一种从重从严的体现。
    [11:49:56]
  • [王旭光]:
    第五,最后一个能够体现的特点,就是在责任方式上统筹适用,刚才江院长也提到了三种责任形式统筹适用。作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的时候,我们就要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加大对污染企业和排放污染物个人的惩治力度。把三种责任放在一起用,不能只打不罚,或者只罚不打,统筹运用这三种责任来体现从重从严。同时我们也建立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的责任制度体系,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此次发布的案例里有4个案例是比较好的体现了这一点,大家可以重点看一下。一个是第1个案例,安徽亚兰德公司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第二个是第6个案例,成都益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有限公司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第7个案子是廖若云等3人污染环境案。这3种责任的统筹适用与体现从重从严方面有很好的体现。另外还有一个案子,就是第4个案例,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实际上这是两个案件,一个是刑事案件是王超、王益平污染环境案,再一个是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这两个案子作为一个案例来发布。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明确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以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了惩治犯罪、保护生态和维护公益相统一。
    [11:50:16]
  • [王旭光]:
    刚才江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从轻处罚的情节,我们要一并综合予以考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特别是对于具有自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从轻情节,要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这样在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起到打击和警示并举作用,引导教育企业和社会公众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我想,这也是今天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所呈现给社会、呈现给大家的一个重要方面。
    [11:50:33]
  • [王旭光]:
    结合刚才这位记者的提问,我就回应这些内容,再次感谢这位记者,同时也感谢提的这个好问题。谢谢。
    [11:51:12]
  • [李广宇]:
    谢谢王旭光庭长,江必新副院长要有所补充。
    [12:09:50]
  • [江必新]:
    结合我刚才所说的内容和王旭光庭长讲的,我想做一点补充。贯彻最严法治观,首先我们要做到严之有理、严之有据,我们的严要体现法律正义、司法正义。为什么可以严?为什么必须严?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在这样的一种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环境污染行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加大了,对人民群众权益损害的程度加大了。所以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12:10:07]
  • [江必新]:
    第二,我们要严之有度。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来从严,可以顶格,但不能破格,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严之有度,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方式来对公民和组织实施制裁。但要看到,严之有度确实是有空间的。刚才旭光庭长讲的五个方面从严,那就是在法律范围内从严,这些空间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和从重处理的情形,也就是说我们的从严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
    [12:10:24]
  • [江必新]:
    第三,还要做到严而可续,续是可持续。不仅今天严、明天严,而且要永远严下去,这方面不是短期的,是可持续的。从严是不是意味着一律顶格罚款、顶格处罚、顶格判刑呢?为什么还要讲区别,讲类型化,做到宽严相济?我想这一点要跟人民群众、跟社会讲清楚。
    [12:10:45]
  • [江必新]:
    一是如果所有的违法行为一律顶格,都判七年,那么我们的法律是不平等的。平等适用法律是有两层含义的,第一个方面叫做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第二个方面叫做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如果我们所有的都是判七年,重的判七年,轻的也判七年,那说明我们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平等的,是违反了平等原则的,表面上是平等的,但行为不一样,情节不一样,都打五十大板,用通俗的话讲“有理三扁担、无理扁担三”,那恰恰是不平等的。
    [12:11:03]
  • [江必新]:
    二是一律顶格处理,不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总量,不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我是只是轻微的排污,如果一律顶格处理的话,那就不如干脆就使劲的排、使劲的破坏,行为人就不会理性的克制行为。但如果区分量刑的话,行为人可能就随时止步,有利于停止犯罪行为、减少犯罪总量。
    [12:11:19]
  • [江必新]:
    西方一位思想家在评论中国法律的时候说,在中国,抢劫同时杀人的比例比较少,是因为法律规定了杀人是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对抢劫和杀人做了区分,引导行为人及时中止、停止犯罪行为,在这一点上比有些国家的刑法具有明显优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可以一律判到顶格,为什么要讲究政策,这个道理是想让大家知道和理解的。当然,如果我们认为现在的刑法处罚太轻,那只能通过修改刑法来改变。最近关于长江保护立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加大了刑事制裁的力度,这一点也应因了当前客观形势的需要而做出的调整。我就补充这些。
    [12:11:27]
  • [李广宇]:
    谢谢江必新副院长和王旭光庭长的解答,也感谢各位媒体记者的光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2: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