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审判员及书记员

本案被告

法庭全景
1月16日10:30,密云法院审理“借用村委会房屋存放物品 物品丢失村民诉村委会索赔”案
  • [审判员]: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7:10:1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郭某臣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郭某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梅,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胡立国到庭参加诉讼。
    [17:10:2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7:10:45]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梅]: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桌椅等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密云区开展“泰山”行动时原告积极相应号召将自己经营的店面配合拆除,由于原告店面内的桌椅等物品太多无法解决存放,经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协商,将村委会院落内的第三间房屋作为原告存放物品并答应予以保管,而且说这间房子原告可长期使用。
    [17:11:01]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梅]:
    2018年6月村委受书记的委托找到我们二人让我们腾房,我们去跟村里进去屋里看了以后原告发现有物品丢失后找原告要求解决,被告答应赔偿我们四五前千元,我们也同意了,后来赶上下大暴雨,他们就进行防洪,说防洪以后直接把我们这件事解决好了。2018年以后进行换届选举,新上任的书记和主任不承认这件事了,所以原告诉至法院。
    [17:11:2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7:11:46]
  • [被告 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今年我们环境整治,让所有人腾退房屋,给原告打电话让大腾屋,原告一直没腾退,我方就诉至法院 了,原告一直也不搬,我们也没见到上届的东西,而且经我们了解这个屋是给原告临时放置物品的,而且我们也没有看管原告物品的义务,原告的东西丢没丢我们也不清楚。
    [17:12:08]
  • [被告 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院原来是敞着的,今年才垒的墙,除了原告的东西在这个院里,还有别人的东西,现在就剩原告没搬了。至于原告说的上届的村主任和书记答应赔偿原告四五前千元,上届村村主任也没跟我们说过,也没有任何交接手续。我方不同意赔偿原告。
    [17:12:1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是否有证据提交?
    [17:12:28]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梅]:
    我有一个我们自己列的存放的单子,现在10张大圆桌、10个玻璃转盘、10个桌腿少了,铁椅子绒布面(海面布面)的椅子少了50把,别的就没发现了。
    [17:12:38]
  • [审判员]:
    将原告列的单子向被告出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7:12:50]
  • [被告 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这个单子是原告自己写的,我们也不知道啊,原告得拿出正式手续,也没有村委会的证明,也没有人签字,原告自己写的东西想怎么写怎么写。我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
    [17:13:0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17:13:18]
  • [被告 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没有。
    [17:13:28]
  • [审判员]:
    对事实方面原告方还有要补充说明的吗?
    [17:13:37]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梅]:
    我这个原件是在2011年的时候他们一边拉东西,我自己一边记的,一看这个纸张就是之前写的。给我们拉走东西的人应该是有记录的,当时胡立军等人跟我说就是让我长期存放的,我这东西是之前他们要求我放在这的,他们就有保存的义务,既然他们保存不当就应该负责赔偿。
    [17:13:48]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要说的吗?
    [17:14:02]
  • [被告 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没有。
    [17:14:5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7:15:0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刘某梅]:
    我们东西丢了,上届领导答应赔偿我们四五千元,现在换了人就不认可了,不能不认帐啊,而且当初拉东西的人还有人在村委里。我东西放在这个屋子里的时候,有一个五保户住这,而且被告也答应给我们保管了,丢了就应该负责。
    [17:15:1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7:15:22]
  • [被告 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我方没有保管的义务,而且原告没有任何村委会出具的手续。即使原告租我的房子丢了东西,也不由我负责,现在他们白用这个屋,没给租金,我们更没有保管的义务。上任如果同意赔偿应该给我们相关手续,所以我方不同意赔偿。
    [17:15:3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17:15:50]
  • [原告 郭某臣]:
    这个东西不是我们两口子私自放在村委会院里的,是大队和镇里给我们安排进去的,被告说让我们拿出上任书记的交接手续,这个是当时跟我们说这件事没达成协议,他们交接没交接我们也不知道,而且这个交接手续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他们之间应该沟通的。
    [17:16:14]
  • [审判员]: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17:16:36]
  • [被告 溪翁庄镇某村民委员会]:
    如果上任答应给你们钱,应该给你们相关的手续,他们也没给我们交接这方面问题的手续,村委会也没有看管义务。所以我方不同意赔偿。
    [17:18:52]
  • [审判员]:
    最后陈述完毕,今天开庭先到这,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7:19:25]
  • [主持人]:
    庭审直播结束,感谢您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7:23:1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