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1月13日14时,顺义法院审理“称存在十余年劳动关系 诉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存在十余年劳动关系 诉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2007年2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5日,被告不安排原告劳动岗位且停发工资。原告每天工作平均10个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且被告在原告延时加班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7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等款项共计150余万元。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09:0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15:18]
  • [审判员 李秀文]: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5:15:30]
  • [双方]:
    听清了。
    [15:15:37]
  • [审判员 李秀文]:
    (核对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19:44]
  • [双方]:
    无异议。
    [15:25:03]
  • [审判员 李秀文]:
    本案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
    现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秀文独任审判,书记员郭珊珊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5:27:09]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5:35:17]
  • [审判员 李秀文]: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15:41:19]
  • [原告]:
    2007年2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5日,被告不安排原告劳动岗位且停发工资。原告每天工作平均10个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且被告在原告延时加班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7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等款项共计150余万元。事实及理由无变化。
    [15:47:35]
  • [审判员 李秀文]: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15:54:02]
  • [被告]:
    以答辩状为准。
    [16:04:14]
  • [审判员 李秀文]: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质证。
    [16:09:23]
  • [原告]:
    证据1、2011年7月至2017年12月2日银行流水25页,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证明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证明2018年1月15日待岗至今。
    [16:13:35]
  • [被告]:
    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16:15:56]
  • [被告]:
    我们认为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银行明细交易金额并不固定,而是按照趟数计算,与我方证据相互印证。
    [16:21:05]
  • [主持人]:
    经本院查看,2015年9月、10月并无转账记录,个别月份一个月转账2次,2017年2月无转账记录,2017年5-7月无转账记录,2017年10月11月无转账记录,2013年10月无转账记录,2013年2月、5月、8月、10月均无转账记录,另外还有其他个别月份无转账记录原告解释一下
    [16:23:19]
  • [原告]:
    2007年2月参加工作,之前是现金结算,每天工作10小时,工资自2011年7月开始转账,也不知道发放的哪个月的工资,可能发的6月或者4月的工资,因为被告经常迟延给付工资,一般迟延给付3个月到4个月,有时候把之前迟延给付的工资就在一个月发放了。2013年7月19号应该是发放的之前两、三个月的工资,所以发了2笔。有时候有的月就没有发,之后就补上了。4个月后发4个月前的工资。2017年活少的时候就往后措发放工资。工资标准就是7千8千。有的时候是现金结算,。
    [16:26:34]
  • [审判员 李秀文]:
    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工作岗位?
    [16:30:03]
  • [原告]:
    口头约定,有保底工资,绩效不定,绩效按趟数算,一趟多少钱不知道,每个月工资很少超过保底工资数值。公司安排拉多少趟就是多少趟,如果拉了就是正常发钱,有时候公司活少还会扣钱。工作岗位司机,主要是运货,公司随机安排车辆,车辆是公司的,保养维修都是公司负责。有一个汽车队,都是公司负责。
    [16:37:16]
  • [原告]:
    问原告,有没有下午2点就下班回家的时候。如果没有活,工资给不给?
    [16:44:53]
  • [原告]:
    有下午2点就下班回家的时候,如果没有活,就没有钱。
    [16:47:02]
  • [审判员 李秀文]:
    原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16:49:23]
  • [原告]:
    没有了。
    [16:50:37]
  • [审判员 李秀文]:
    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质证。
    [16:53:47]
  • [被告]:
    证据1. 运费的支付汇总表1页、银行流水1页、2016年1月-2018年1月运输明细表24页,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银行流水是参照仲裁时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制作的。
    [16:57:57]
  • [审判员 李秀文]:
    拨通原告本人电话。
    (询问了解情况)
    [16:58:14]
  • [原告]:
    运费的支付汇总表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标明了车辆牌号,与事实不符,我们车辆是随机的。按趟结算是不符合流水的。这个东西可以自行制作,如果是劳务关系,应该由被告提供劳务合同,但是被告并没有。也没有原告支付车辆相应费用的证据。也没有原告签字,也没有单位领导签字,所以不认可。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银行流水没有公章,对于2018年的不认可,我们没有收到这些钱。运输明细表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汇总表的质证意见。我们的工资基本上固定的。2017年史某欠了很多钱,所以减少了员工工资,史某与合作企业合作减少,工资也就降低了。原告工作时间没有变化,但是史某与原告协商减少工资,原告同意了,所以2017年的工资就少。
    [17:00:13]
  • [被告]:
    证据2. 原告在仲裁时提交的银行客户回单,证明我方提交的银行流水与原告提交的交易明细有相互印证的地方。从证据可以看出支付时间数额均不固定,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且原告所驾驶车辆是固定的,是由原告实际管理,不在公司。没有活时不在公司,由原告自由支配,油费由原告自己负担。车辆是公司的。从运输交易明细以及运费支付明细,以及仲裁时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相互印证可以看出双方劳务关系的可能性更大,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可能性更低。
    证据提交完毕。
    [17:00:59]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可能性都是猜的,证据之间没有关联性。
    [17:01:15]
  • [审判员 李秀文]:
    2018年6月之后由谁发工资?
    [17:01:25]
  • [原告]:
    打零工,不固定。发放工资的也不固定,在好几家公司打零工。
    [17:01:34]
  • [审判员 李秀文]:
    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7:01:40]
  • [原告]:
    原告与被告原来一直是劳动关系,后期并未解除,后来以计件形式改变了用工形式,但是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一直成立。关于车,费用是由原告支付,但是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仍然是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趟数与被告所述并不一致。一年365天每天都是8点去,但是除了过年基本上一年没有休息,工作形式是计件,但是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17:01:49]
  • [审判员 李秀文]:
    什么时候提起的仲裁?
    [17:02:02]
  • [双方]:
    2019年8月29日。
    [17:02:11]
  • [审判员 李秀文]:
    原告,提供实际劳动到哪天?
    [17:02:18]
  • [原告]:
    2018年1月15日。
    [17:02:36]
  • [被告]:
    提供劳务至2018年1月,之后因为没有活了,所以就没有劳务关系了。
    被告承包了某公司运货的业务,单线,从某公司厂址运输到另一家公司运输汽车配件,是被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告又将该线路承包给原告。有活他就去,没有活就自由支配,运费的结算是在某公司与被告结算后再向原告支付,延迟3-11个月不等。小货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实际由原告使用,除保险费由被告公司办理,其余该车辆的邮费、高速费、违章罚款及保养均由原告负责。提醒法庭注意2018年1月的运费,实际拉货8天,16趟;2017年12月拉货10天,12趟;2017年11月18天,57趟;2017年8月14天,38趟;2017年7月9天18趟;2017年6月9天22趟;2017年5月5天12趟;2017年4月11天17趟;2017年2月16天65趟;2017年1月19天102趟;2016年12月16天109趟;2016年9月17天46趟;2016年8月16天49趟;其他的不再具体阐明了,以上月份实际提供劳务的天数最低5天,还有9天,均是按照趟数支付劳务报酬,在拉货之外,原告均可以自己安排自己的活动,不受被告公司的业务管理。 2017年运费汇总表中由25%的税费,被我们扣除了。2018年11月21日之后,税务要求我们提供劳务费发票,原告不能提交,所以我们就扣了25%的税费。
    [17:02:46]
  • [审判员 李秀文]: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7:04:22]
  • [原告]:
    提交书面代理词。
    [17:04:31]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7:04:38]
  • [审判员 李秀文]: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能否协商解决?
    [17:04:44]
  • [双方]:
    不同意。
    [17:04:53]
  • [审判员 李秀文]:
    鉴于双方分歧比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7:05:0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05:1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7:05:24]
  • [审判员 李秀文]: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7:05:3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7:05:3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7: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