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李广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吴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黄金龙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 王展飞

发布会现场

现场媒体记者

中央电视台记者

中国审判杂志记者

新民晚报记者

人民法院报记者

中国日报记者

界面新闻记者
2020年1月14日上午10:00 最高人民法院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将要发布3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分别是第22批、第23批和第24批。我们很荣幸的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先生、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先生、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王展飞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10:02:30]
  • [李广宇]: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并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精品案例,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次发布的3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下面请吴兆祥副主任介绍具体情况。
    [10:03:31]
  • [吴兆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这三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10:04:23]
  • [吴兆祥]:
    一、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10:05:46]
  • [吴兆祥]:
    (一)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与意义
    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这批案例专业性强、问题新颖,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有的案件当庭宣判,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10:06:13]
  • [吴兆祥]: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都取得了新进展。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更加统一,为各类创新创造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扩大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人民法院积极适应新时代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要求,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救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0:06:38]
  • [吴兆祥]:
    (二)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含3件知识产权案例,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司法保护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都有重要意义。
    [10:07:02]
  • [吴兆祥]: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我院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明确了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主张在先姓名权保护需要满足的条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认定标准,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作用。本案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10:07:43]
  • [吴兆祥]:
    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旨在明确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相关裁判规则。该案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且当庭宣判的案件。本案宣判后,社会反响积极良好,认为此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要点对于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督促商标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包括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等方面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本案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10:08:08]
  • [吴兆祥]:
    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由我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7月16日,我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敲响了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该案判决标志着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统一上诉机制的顺利启动,阐明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拓展了对功能性特征的法律认识。同时该案明确了诉中行为保全的独立价值,对于当事人既申请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保全,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处理。该案判决对于完善技术类案件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部分欧洲法官通过网络观看了庭审过程并对判决予以高度评价,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反响,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10:09:21]
  • [吴兆祥]:
    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执行程序是否终结,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基本案情虽然并不太复杂,但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错误执行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具体,另一方面也存在司法实务部门理解有所偏颇、适用不够精准的问题。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确实尚未终结,有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事实上确实存在明显的执行错误,被执行人又长期没有清偿能力、也几乎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这些案件既执行不了,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的负面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10:11:29]
  • [吴兆祥]:
    二、第23批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2019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遴选出10个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3批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10:12:07]
  • [吴兆祥]:
    (一)集中发布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与意义
    过去几年时间里,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实现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落实“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工作职责,与各级法院共同努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案件共3200余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执行争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为充分发挥这些案件尤其是典型案例对执行实践的指导作用,加强强制执行领域案例指导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执行制度体系,确保执行权规范运行为目标,经严格审查、详细论证,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0个案例作为执行领域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
    [10:12:49]
  • [吴兆祥]:
    执行领域的指导性案例,除具有统一裁决尺度,实现同案同判等普遍意义外,在当前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的下一步工作中,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首先,目前强制执行领域的立法供给较为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大量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但规则空白仍然存在,尤其是面对层出不穷、类型繁多的执行争议,需要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性、精准性强的优势,进一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并与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其次,执行复议和监督作为解决执行争议的法定程序,除定分止争外,还承担着纠正错误执行行为、规范执行权运行、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重任。从典型个案中提炼出规则,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以及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各类问题都具有积极作用。最后,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执行规范的适用标准,并以此为手段强化对下指导,既是进一步落实上级法院“三统一”职责,加强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有力抓手,也是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实现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举措。
    [10:14:32]
  • [吴兆祥]:
    (二)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次集中发布的十个执行指导性案例,具有实体与程序交织,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共同特点,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0:15:00]
  • [吴兆祥]:
    1、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通过合理的执行程序设计,来真正落实和充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实体权利,是强制执行的重要目标。如指导案例117号系涉票据执行案件,区分了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等四种法律关系,以民法中的债务加入理论为基础,明确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再如指导案例118号涉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为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本案明确了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受让人自行向债务人履行返还义务时,未提前通知债权人,且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机会,导致撤销权诉讼目的落空的,属于规避执行的情形,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
    [10:16:34]
  • [吴兆祥]:
    2、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
    不论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执行外和解协议,其履行情况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践中,和解协议通过何种程序影响执行,如何判断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以及和解协议本身的争议处理等,都是难点问题。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争议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如指导案例119号,明确了当事人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又发生争议的,债权人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异议有关规定解决。指导案例124号,一方面明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指导案例126号对如何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尤其在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恢复执行的条件,提供了裁决标准。
    [10:18:28]
  • [吴兆祥]:
    3、合理界定执行权的性质与边界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活动。因此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这决定了解决执行争议时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导案例125号明确了目前普遍适用的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公法性质,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以充分保护竞买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拍卖的公定力和公信力。此外,强制执行权也有其边界,尤其在涉及行政审批权时,要注意实现两者协调配合,既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防止以执行代替行政权力。指导案例123号明确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的,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法院的执行也只能以实现该合同所处的报批义务履行阶段的目的为边界。因此执行法院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10:20:28]
  • [吴兆祥]:
    4、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在保障及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追求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公平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指导案例121号针对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方面明确查封标的物被他人保管的,该保管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又明确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且处分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保管费用等。指导案例122号针对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明确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仍应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即使裁定以物抵债,也应严格在申请执行人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抵偿债务,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指导案例120号则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合理运用实体法规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与担保人的利益。
    [10:22:23]
  • [吴兆祥]:
    三、第24批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这批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环资庭合作完成,从100多件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中遴选出13个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现在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进展,以及13个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10:22:52]
  • [吴兆祥]:
    (一)集中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针对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以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大运河流域、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强化运用绿色裁判理念说理释法,产生了一批具有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以及评价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例,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截止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先后选取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10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还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其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10:24:51]
  • [吴兆祥]:
    此次发布的第24批共13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果,浓缩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亮点。
    [10:25:15]
  • [吴兆祥]:
    (二)本次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多元性。这13个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方式上,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三种责任方式的统筹适用;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业、林业、渔业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
    [10:25:40]
  • [吴兆祥]:
    第二,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环资类案件中始终注重贯彻绿色原则,遵循预防优先理念,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遵循注重修复理念,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为内容的制度体系;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指导案例129号为《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例确认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的规则。
    [10:27:32]
  • [吴兆祥]:
    第三,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的专业性。这13个案例涉及的均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领域特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环境介质可以自净与不能自净、合法排污与非法排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等不同类型环境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和具体适用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等,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指导案例134号为《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例确认如下裁判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10:29:02]
  • [吴兆祥]: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并将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推进精品化审判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发挥案例评价指引作用,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10:29:21]
  • [吴兆祥]:
    2020年,我们要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10:29:38]
  • [李广宇]:
    谢谢吴兆祥副主任。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
    [10:31:07]
  •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第22批指导案例把3个知识产权案件和1件国家赔偿案件放在一起,这个有什么考虑?谢谢。
    [10:40:27]
  • [吴兆祥]:
    这批案例的基本情况前面已经介绍过了,总结归纳了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第一,这批案例审理的层级高。这4件案例均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是院庭长带头办案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大法官以判案来指导审判的一个生动的司法实践。今后在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我相信大法官判案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第二,这批案例的影响大。3件知识产权案例均为重大的涉外案件,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力。其中,“乔丹”商标纠纷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瓦莱奥案是知识产权法庭的第一案,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成果之一,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上诉机制的正式建立,这一案件必将载入中国的司法史。
    第三,这批案例的指导价值高。大法官审理的这4件案件均为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要的类案指导价值。比如乔丹商标案对商标注册中如何保护姓名权在先权利提供了基本的规则,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细化了专利的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条件,明确了申请行为保全和申请先行判决的审理规则。比如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案件,明确了执行程序即使尚未终结,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允许申请国家赔偿的裁判规则,解决了长期困扰国家赔偿实践的一个问题,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价值。回答完毕。
    [10:41:04]
  • [中国审判杂志记者]: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请问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如何体现这些司法解释的?谢谢。
    [10:51:55]
  • [黄金龙]:
    这批集中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对过去发布的司法解释,除了直接适用,也有进一步丰富、完善、补充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分三个方面:一是这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指导案例119号就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此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此后一方当事人又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执行程序启动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了,应当如何处理。这个案例裁判要点明确了要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第19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在公布的119号指导案例实际上明确了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具有同一性质,都属于执行外的和解协议,所以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处理,如果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话就裁定终结执行。当然这个案例也可以说相当于在一定意义上扩展了执行和解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明确和细化了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标准。如指导案例122号具有这个作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各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122号指导案例中,执行法院在原来四个申请执行人将执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之后,把四个案件合并起来一起执行,但是这四个案件债权人查封财产的顺位情况是不一致的,有的是在其他债权人之前,有的是在其他债权人之后,这个时候指导案例明确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原来四个申请执行人的查封顺序,分别确定相应债权的受偿顺序,而不能因为发生了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高于原债权人的执行顺位,不能因为合并执行就把查封的顺位在后的债权受偿顺序提前。这个指导案例确定的规则可以说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了进一步强化和细化的作用。
    第三种情形,这批指导案例填补了司法解释的规则空白。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例,这个案例涉及合同法上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实体法方面以及诉讼方面做了规定,但是撤销权判决做出之后,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有效的落实这类判决,充分实现撤销权诉讼的目的,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做出规定。118号指导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填补了这方面的规则空白,这个案例一方面是明确了胜诉的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虽然生效判决是判令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求受让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但是为了实现撤销权诉讼目的,明确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属于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对该项履行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再是贯彻了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的执行司法理念,明确了执行法官可以通过审查相关的证据,确认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返还行为存在主观上的规避执行的恶意和客观上规避执行的事实,进而可以认定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并没有切实的履行,从而可以支持债权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进一步执行。回答完毕。
    [10:52:12]
  • [新民晚报记者]:
    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的双方当事人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能不能申请恢复执行?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相关纠纷的解决有哪些指引?谢谢。
    [10:59:26]
  • [黄金龙]: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如果履行了这个和解协议的话,就等于这个执行案件终结了,相当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得到了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话,这时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然,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话是不恢复执行的,这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和解协议是否得到了有效履行,是否得到了完全履行,能不能恢复原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理论上也有很大的争议。这批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有三个涉及到执行和解协议的,都从不同的侧面对相关问题作出了一定的指引。这个领域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最终实质上完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内容,但是往往会超过和解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对于这种情况,是不是要按照和解协议中的约定,只要超过期限,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这个问题是一个最突出的争议。指导案例126号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定的指引,提出了一些具体判断的标准,这个案例的裁判要点归纳为: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和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对和解协议的履行,直至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这时候法院就应当认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了,不恢复原来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是裁判要点。
    当然,这个案例的裁判理由中最高法院还提出来审查此类案件的一些具体考量因素,提出了以下几种因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进行考虑。一是迟延履行时间的长短。按时履行对债务人在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客观上的难度需要考虑。二是双方在履行中的表现,义务人对超期后继续履行和解协议是不是存在信赖,权利人一方是不是接受并且积极配合。三是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和解协议的目的落空。四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生效判决是不是符合诚信的原则。五是可以看一下在做出恢复执行的裁决之前,和解协议是不是最终履行完毕了。这个案例的意思是可以综合各种因素来考量,最后认定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当然这个案例是认定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不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债务人因为在期限上的迟延,会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对这个损失,债权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即提起损失赔偿诉讼去解决。这样处理的根本目的还是鼓励各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和解协议,也鼓励债务人积极的、努力的去履行和解协议,避免因为仅仅是超过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并没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让债务人承担过于苛刻的后果。这样处理在总体上有利于多数案件的顺利执行。
    当然,做这样的处理需要执行法官,尤其是做执行异议审查复议和执行监督的法官,充分遵循实体法的精神,按照实体法的精神,根据具体案情做出裁判,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11:00:00]
  • [人民法院报记者]:
    想请问一下,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人民法院都做了哪些司法服务保障工作?谢谢。
    [11:12:53]
  • [王展飞]:
    污染防治攻坚战又被形象地称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属于三大攻坚战之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厉法治的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应该说,这次发布的第24批13个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集中的展示。概括来说,人民法院着重抓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不断健全规范体系。包含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出台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形成了各部门依法整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合力,特别是针对大气污染这种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环境问题,我们加大打击力度。我们在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从重打击。再次,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刚才吴兆祥副主任也介绍了,在2019年12月底之前我们发布了15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上个礼拜又发布了长江保护的典型案例,所以到现在为止总共发布了16批共145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这次集中发布的13个指导性案例实际上是从之前发布的典型案例里面精选出来的,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行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统筹适用三种责任方式。首先是我们积极构建归口审理模式,大家都知道,我们传统的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是分别由相应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来审理的。现在为了发挥三大审判的合力,我们现在推行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由一个审理部门,由专业的环境资源审判部门来审理。当然这里面有几种模式,有三合一的,有三种案件都归口的,有二合一的,其中两类案件归口,还有四合一的。在这三类案件的基础上还要加上一种非诉执行的案件,这三种模式实践中都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是实行了二合一,民事案件加上部分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的模式。全国25个已经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3个是实行了三合一,四个是二合一,还有一个是四合一的审判模式。这是第一个方面,归口审理模式。统筹适用三种责任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我们注重发挥三种审判的不同功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污染惩治犯罪的作用,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发挥民事审判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作用,从而达到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三是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我们除了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采取多种修复责任以外,还在环境审判中推行环保禁止令的方式,通过在诉前或者诉中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实施行为保全,有效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
    第三,积极构建区域流域协同治理机制。因为环境要素,大气、水都具有流动性,生态环境具有系统性,考虑到这些特点,我们围绕京津冀、长江、黄河、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点区域流域重点发展战略,构建科学有效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区和司法协作区进行整体保护,协同治理。首先是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区,这是一种探索,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意思就是我们打破传统的行政区划的界限,探索以流域、湖域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目前有两个典型代表,一个是江苏,我们叫“9+1”审判模式,江苏全省是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分为9个区域,这9个区域各有一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来集中管辖这个区域内所有一审案件。在南京中院我们设立了南京环资法庭,审理9个基层法庭上诉的二审案件,还包括了本来应该由全省其他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的环境资源案件,这样就构成了“9+1”的模式。另外,我们还有甘肃模式,甘肃原来有矿区法院,我们把矿区法院改建为专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法院,负责全省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同时也在甘肃全省设立了14个基层的法庭。这是两个比较典型的代表。
    另外,除了探索跨行政区划、跨集中管辖制度以外,我们还构建跨省域的司法协作机制,目前我们已经初步构建了三大协作模式,围绕京津冀,我们在2016年9月指导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北京、天津、河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二是在长江经济带,2018年9月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等12家高级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三是长三角,在2019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0家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黄河流域的协作,我们也正在推进这个机制。
    第四,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环境治理应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准确认知我们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实际上对环境正义,我们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冲在第一线。因此,我们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这个方面有两个点可以给大家做一个介绍:一是在证据制度上,我们在多部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监测数据等,经过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明确了行政执法裁量在环境侵权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效率。二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目前多省的高级法院都在推进过程中,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包括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执法部门,我们都签署了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司法解释等会商对接机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回答完毕。谢谢。
    [11:13:15]
  •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可否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两类案件中的基本情况。谢谢。
    [11:25:35]
  • [王展飞]:
    各位记者朋友可能都已经关注到了,这次发布的第24批指导性案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13个环境资源案件中有7个是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占了大头。之所以这样选择,也是与这两类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有关系。应该说这两类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我们国家为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新创设的制度,正是因为是新创设的制度,所以需要统一适用的法律问题就比较多。
    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这两类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正式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里面对于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做了明确的界定,2017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行政诉讼法也做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两种制度。据此,我们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包含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社会组织体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体系的环境民事行政以及民事附带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类特殊的诉讼形式,这次我们公布的第136号指导案例,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这个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属于在诉讼程序上的探索创新。同时,根据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围绕着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三个领域单独或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审判规程,统一了裁判标准,从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全国法院共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184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30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854件。截至去年12月底,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实施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到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73件,较好的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第二,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受保护环境公益的内容更加广泛。这次入选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传统的大气、水、土壤这种环境要素的污染,除了这三类以外,其实我们目前受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已经大大扩展,延伸到濒危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以及人文遗迹等生态系统领域,扩展到气候变化、能源利用等领域。比如说甘肃的矿区法院,受理了我国第一起因为风、光引起的气候变化应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家知道,西北地区光电和风电的资源比较丰富,社会组织针对电力公司没有全额收购光电、风电项目产生的发电量提起诉讼,因为没有全额收购,其他的发电量肯定从燃煤等传统的发电项目中收购,这样就会间接导致大气污染的损害发生。所以针对这个行为,社会组织提起了诉讼,目前是我们国家第一例涉及到气候变化应对的环境公益诉讼。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我们在实践中也予以受理。比如云南的昆明中院、四川甘孜中院分别依法受理社会组织针对建造大坝危害濒危动植物提请的绿孔雀案案,建造大坝导致某些濒危动植物栖息地受到破坏,这是一种预防性诉讼。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审判实践除了对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的案件可以提起诉讼,目前实践中大量的都是这种案件,对于损害尚未发生的案件,我们人民法院也依法予以受理,体现了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预防为主的理念。
    二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我们知道公益诉讼、生态赔偿诉讼这两种诉讼的主要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最终的目标是为了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之前的功能和状态,这是诉讼的终极目的。各地法院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大家了解比较多的可能就是补充肥力和增值放流这两种,补充肥力就是森林受到破坏,把树木给补种回去。增值放流,也就是河流受到污染,渔业资源遭到破坏以后以后,投放鱼苗比较多。但是现在各地法院也做了很多的探索,出现了很多新的措施,比如132号案例,对于被告应给付的环境修复费用确立了分期给付的方式。为什么这么做?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涉及到修复费用数额比较巨大,一次性给付的话企业没有这个能力,就会面临倒闭的结果,我们就确立了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分期给付,这样就很好兼顾了环境保护的利益和企业发展的生产利益之间的平衡。此外,对于生态环境原地无法修复,也可以采取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这里有一个案例,江苏连云港有个案子,也是民事公益诉讼。这个案例中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供总共960个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而且已经明确了每个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个小时,弥补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而且这项劳务执行是由当地的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管理,这也是一种创新性的机制,我们叫替代性的修复方式。
    三是我们落实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加是环境资源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各地法院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出要求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129号指导性案例,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一审就组成了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有效提升了裁判结果的公信力。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我们在另外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相关法院把鉴定机构出具的三套修复方案进行公示,以发放问卷的形式收集公众意见,然后以公众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并结合案情最终确定了修复方案,很好地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回答完毕。谢谢。
    [11:26:06]
  • [界面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发布了一批执行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在执行制度方面将有哪些重要举措?
    [11:32:28]
  • [黄金龙]:
    执行制度方面,制度体系基本上是三个层次,一个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二个是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第三个是最高法院单独制定的或者是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或者指导性意见。在这几个层次,最高法院一直在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在立法方面,去年全国人大把强制执行法也列入了立法规划,2019年最高法院的重大任务就是主导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这个草案已经到去年年底时完成了第四稿,下一步还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时向立法机关报送,争取尽早出台。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法院在2016年以来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开展期间,最高法院制定了一大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一起,总共有37件左右。年初的时候我们公布了关于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和司法部联合发的。还有一个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执行的意见,也发布了,这也是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这方面最高法院还是要不断的总结实践经验,来回应司法的需求和回应社会公众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现在已经列入日程的还有对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我们还打算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制度做进一步修订。在规范性文件方面目前主要是这些,当然指导性案例我们也坚持要做,我们会配合研究室,适时发布新的执行指导性案例,这对执行行为的规范以及对执行制度的建设也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回答完毕。
    [11:32:43]
  • [李广宇]:
    谢谢吴兆祥副主任的介绍和黄金龙、王展飞两位法官的回答,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1: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