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戴国正在主持新闻发布会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叶舜尧介绍海淀法院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黄杨法官发布案例

卢秋法官发布案例

秦婧然法官助理发布案例

海淀区人大代表张永慧发言

海淀区教委法制科科长周宗山发言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钢成总结讲话

图文直播现场

发布会现场全貌
4月3日9:30,海淀法院召开“学以需为先 育以行为本——海淀法院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31:44]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学以需为先 育以行为本——海淀法院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09]
  • [主持人]:
    海淀区作为科研、教育、文化大区,教育培训资源丰富,海淀区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海淀法院发布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白皮书,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和维权指导。希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让消费者对与教育培训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和市场交易风险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纠纷产生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09:32:47]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戴国主持。
    [09:33:06]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各位领导、来宾,各位线上的人大代表、新闻媒体朋友们,欢迎参加海淀法院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新闻发言人戴国。今天,受邀出席本次发布会的领导和嘉宾有:海淀区人大代表张永慧;海淀区教委法制科科长周宗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钢成;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叶舜尧、副庭长黄杨、法官卢秋和法官助理秦婧然。今天现场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北京电视台、海淀电视台。在线观看本次发布会的媒体有中国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劳动午报等媒体。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正在对发布会进行视频直播。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教育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多样。海淀区具有科研教育资源富集的区位优势,海淀法院审理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较为典型的特点。下面,首先由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叶舜尧介绍海淀法院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09:33:45]
  • [叶舜尧]:
    各位领导、来宾,各位线上的人大代表、新闻媒体朋友们,党的十九大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部署。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海淀区作为科研、教育、文化大区,不仅科研院所、高校云集,而且教育培训资源十分丰富,但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本次发布会旨在通过对近三年海淀法院审理的教育培训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从中选取典型案件予以公示,希望能够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给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对培训机构予以规制。据统计,2017-2019年,海淀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329件,审结1246件。其中2017年全年共受理375件,审结311件;2018年全年共受理360件,审结389件;2019年全年共受理594件,审结546件。总体而言,海淀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收案数量及结案数量均呈增长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2017—2019年期间,海淀法院审结的1246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50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占比40.6%;425件以撤诉方式结案,占比34.1%;19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占比15.5%。判决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其次是以撤诉方式结案,审判实务中当时人申请撤诉的原因多为双方协商一致后撤诉降低诉讼成本,或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为节省诉讼成本放弃维权故申请撤诉。调解方式结案是此类案件的第三大结案方式,调解方式能够快捷地解决争议,平衡双方利益,节约司法资源。从适用程序来看,2017-2019年,海淀法院审结的1246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适用简易程序共计审理839件,占比67.3%,可见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案件争议不大。从诉讼主体来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通常是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教育培训公司或教育培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且此类案件呈现被告集中化的特点,以我院2019年受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例,2019年全年新收此类案件594件,其中以某一培训机构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222件,占全年新收此类案件的37.38%。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广大消费群体,一旦出现经营问题将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通过对近三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可总结出海淀区近三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如下特点:(一)群体性纠纷多发。导致这一情况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培训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或租赁场地到期等原因停止服务或变更服务地址,学生或家长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二)预付费合同引发的纠纷占比较高。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以承诺不达培训目的可以全额退费作为营销策略,吸引培训对象一次性大量购入培训课程或购买培训服务。但在费用收取后,或者因为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如资金短缺、租赁场地变更等)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因为培训对象原因(如低龄学员无法接受培训内容并坚持上课),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不能,从而引发纠纷。甚至有的培训机构恶意套取预付费用,在收费后突然停止经营,踪迹难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事实查明存在新的困难。由于目前数字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扫码支付学费。部分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付款之后不索要正式收据或发票,或者索要之后不注意留存付款凭证,导致交费情况的核实以及合同主体的认定存在困难。加之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规避法律,常以宣传的称谓而非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并通过私人账号收取培训费,之后一旦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将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困难。本次发布会选取了六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和维权指导。案例一、案例二涉及到变更合同内容的问题,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教育机构或消费者一方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比如案例一中教育机构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变更上课时间、上课方式,案例二中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顺延课时期限等等,涉及此类情况时消费者应注意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对重要的合同条款应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如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需留存相应证据,降低交易风险。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均涉及退还学费的问题,从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来看,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在该类案件中占较大比例。案例三系消费者报名后因个人原因不想参加培训,但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申请退款的时间,最终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充分知晓合同中有关退款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与权利行使有关的条款内容,避免因错误理解或未及时行使权利遭受经济损失。案例四涉及目前教育培训市场上较为热门的“不过全退”协议,该类协议通常针对某一专业化考试,教育机构提供专门辅导,学员经过培训后参加考试,如没有通过考试则可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全部培训费。为避免交纳高额学费后培训机构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此类“保过班”时应认真了解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及合同中约定的退款条件,理性选择是否购买。案例五中的培训机构在我院共涉及两百余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绝大部分原告起诉时该培训机构已经人去楼空,在培训机构停止服务之前曾进行过购课优惠宣传,很多学生家长已提前交纳了大量预付款。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机构资质和经营情况,避免一次性大量购入课程,报名、签订合同、交费等过程均应尽量规范化。案例六中所涉及的培训机构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自身的固定资产和教学资源转让给第三方,并借此主张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除关注课程内容、上课方式、购课费用等主要条款外,还应仔细阅读是否有权利义务转让的限制性约定,进而判断培训机构自行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影响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对合同条款不够重视、对资质审查不够谨慎,缺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等问题。希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让消费者对与教育培训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和市场交易风险有更深入的了解,在纠纷产生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就案件中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监管部门,对教育机构加强管理和规制,从源头减少此类诉讼,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
    [09:35:24]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叶舜尧法官关于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整体情况的介绍。刚才叶舜尧法官对海淀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及特点进行了通报,并对六个典型案例的选取进行了概括介绍。下面,由民事审判一庭干警为大家详细介绍本次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首先请黄杨副庭长发言。
    [09:39:53]
  • [黄杨]:
    大家好,我来介绍案例一和案例二。【案例一】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案情概要:2016年7月,翟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参加其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班,双方约定:培训机构应提供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以及专业的学习场所;授课形式为“面授+实验”。后翟某支付培训费2万元。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对授课时间作出了改变,包括:授课老师未按事先制定的课表为学员上课、取消授课,甚至长期停课等。对此,授课老师有的未说明原因,有的给出的原因并不充分合理。不仅如此,培训机构还将“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后培训机构要求学员签署免责协议,并表示如不签署,将会对课程的深浅度和线下操作进行调整。翟某不同意签署,其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培训费。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频繁因授课老师个人原因对上课时间进行调整;在未经全体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将授课形式由“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以及因学员未签订免责协议而调整课程等行为,对学员的学习产生了严重影响,已构成对其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故翟某要求解除《协议》及退费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培训机构退还翟某培训费2万元。法官提示:实践中,培训机构通常会以如下几种方式对原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第一,直接改变,且不向学员作出任何解释;第二,无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将部分学员的同意视为全体学员的意见;第三,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为学员设置义务。应当说,培训机构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都属于违约,一旦这种违约达到致使学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后果,学员都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退费等诉求。【案例二】有效期届满后请求退费,学员起诉退费被判驳回。案情概要:岳某于2014年购买了某早教中心的课时包96课时,2018年春节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早教中心门店停业,经联系后工作人员答复,其课时包2016年就过期失效了,不再赔偿。岳某认为,其购买课时包时早教中心没有强调过课时失效的问题,之后其曾在2015年至2017年先后办理过停卡手续。在问到有效期的问题时,工作人员说有效期不用在意,而且第一个孩子用不完的课时第二个孩子可以继续使用。岳某认为,早教中心现在不予退费,没有充分理由,故要求其退还剩余课时费12 444元。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结束课程将失效,且在没有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岳某虽主张早教中心工作人员承诺协议可由第二个孩子继续使用,且无需延期,但其未就该承诺内容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早教中心退还课时费之诉请,依据不足,不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岳某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此案涉及到“附期限合同”的履行问题。在此提示广大学员,对于该类合同,尤其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培训过程中,当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变化时,学员应及时与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延长培训期间、改变培训地点;或者通过解除合同,退还部分培训费用。切忌不要盲目相信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保证,任何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都应当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进行。第二,务必重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学员与教育培训机构订立的合同中附有履行期限的约定,那么一定要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培训内容,否则期限届满后未完成的课程或者未享受的服务将面临无法主张退费的风险。
    [09:58:36]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黄杨副庭长,下面有请卢秋法官。
    [10:00:54]
  • [卢秋]:
    各位领导、嘉宾、媒体朋友们,大家好,下面由我来介绍案例三和案例四。【案例三】2016年11月, 原告李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李某报名参加UI设计师培训课程,学费19 800元。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在正式开课前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可提前一周办理退款手续;正式开课后,乙方如提出退学,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后李某不想参加培训班了,要求退款,培训机构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学费。案件审理中,培训机构出示了听课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李某已经开始正式上课。培训机构认为,李某是在正式开课后提出退学的,故按照协议约定,一律不予退款;李某则提出,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逐条审阅合同条款,也没有注意该协议第四条的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第四条可以确定,在正式开课前,李某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但在正式开课后,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也就是说,李某在正式开课之后不再享有随时退费的权利。李某提出其签合同时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其该项抗辩不足以采信。从培训机构出示的证据,可以确定培训机构已经开课,并且李某已经开始上课,故李某在开始上课后又要求退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针对这个案例,我们有如下提示:目前教育培训领域常见的退款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旦上课后,可以选择退学但不退款,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二是进入培训后,课程未过半,可以退学并退一半学费;三是进入培训后,课程过半,可以退学但不退款。不管哪一种退款模式,相关约定在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所体现。在此提醒学员的是,鉴于目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而一旦签字,意味着对合同条款的认可,故学员在签署合同时切忌心急,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评估风险,如果有重大内容的更改,应及时写入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遭遇退费难的问题。【案例四】2015年2月,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司法考试保过班协议,约定王某接受司法考试培训,学费13万元,如果当年未能通过司法考试,则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学费。后王某支付了13万元,但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后其向培训机构申请退款,遭到拒绝,故王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1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若王某未能通过考试,则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现王某未通过考试,故其要求退款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针对本案例涉及的情况,我们有如下提示:目前,培训市场上 “保过班”日益盛行,作出此种承诺的培训机构通常有两类:一类是该培训机构具有强大的师资能力和完备的教学体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培训效果较为自信;第二类是培训机构本身实力不足,仅将“保过”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但是其课程质量和培训效果均难以保障,也无法兑现承诺。故学员在参加此类“保过”、“不过全退”等培训班时应慎重,一是要慎重选择培训机构,二是要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以上是案例三和案例四的介绍,谢谢大家。
    [10:02:07]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卢秋法官,刚才两个案例涉及退还学费问题,下面有请秦婧然法官助理。
    [10:03:29]
  • [秦婧然]:
    各位领导,来宾,各位线上人大代表、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好,下面由我来介绍案例五、案例六。案例五中学生家长卞某通过朋友圈了解到一家英语培训机构,之后与该培训机构签订《英语课程协议》,购买英语培训课程100课时,并通过微信向培训机构支付了学费。在上了22节课后,这家培训机构突然间撤离教学区的工作人员,锁闭教室,且此后未再对如何继续履行义务作出任何安排和处理。后卞某起诉要求该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培训机构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卞某与培训机构就英语培训服务达成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培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卞某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剩余学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案例五提醒消费者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合同签订前需审查教育机构经营情况和培训资质。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查询软件,核实教育培训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教学资质,了解该教育机构经营状态,尽量选择经营情况较好、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培训机构。二是消费者在交纳学费时尽量避免一次性预付大额学费。由于教育培训合同大部分为预付费方式,部分消费者被商家的各类优惠活动吸引,一次性预存较大金额的学费。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在收费管理方面,建议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消费者在交纳学费时可参考该意见,避免一次性交纳大额学费,纠纷发生时降低经济损失。案例六中消费者周某与A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购买了舞蹈培训课程,上课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汇通路,并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打包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就其旗下教学点、学区设施及所有已登记的学生资源等一并打包转让给B公司,后原培训场所被封,A公司向家长告知转让事宜并主张周某与B公司形成了新的协议。周某不同意合同主体变更也不同意更换教学场所,诉请解除该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周某依法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约执行。双方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A公司的转让行为并未征得周某同意,且从履行过程来看周某有理由相信合同履行主体一直系A公司,A公司主张周某与B公司形成了新的协议之主张依据不足,A公司应当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现涉案授课场所被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请求。这个案例中需要提示消费者的是: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需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的条款特别关注。如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的条款,那么双方均不得擅自转让,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如本案中,培训机构擅自转让权利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消费者有权主张培训机构构成根本违约,并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我的讲解到此,谢谢。
    [10:03:57]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三位的精彩解读。课外培训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一直是海淀区人大代表们关注的问题。经过考察调研,区人大也多次提出相关议案。下面有请区人大代表张永慧同志为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10:05:25]
  • [张永慧]:
    大家上午好!感谢海淀法院提供发言机会,多年来海淀法院为营造社会公平、公正做出贡献,海淀法院案件量近两年达到十万件以上,全院干警克服困难确保办案效果,办案中善于总结。今天发布会在防疫期间预见到疫情对教育培训合同的影响,故通过今天的发布会为此类审判案件提供借鉴。海淀区是教育大区,各教培机构因为需求而出现,随之而来造成此类案件增长。海淀法官从几个方面说明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履行义务。我建议:1、探索溯源治理,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希望海淀法院加强源头防范,完善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推进矛盾多元化解。2、加强行业监管建设,建议会后召开与教育培训相关的部门联席会,以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希望海淀法院创新思维,走出新的创新之路。
    [10:08:46]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张永慧代表的精彩发言,也感谢张永慧代表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张永慧代表从社会民生的角度对案件进行点评,为我院今后在溯源治理等方面审理此类案件中取得更良好的社会效果,提供了宝贵意见。在此再一次表示感谢。推动教育培训领域法治化、规范化需要综合施策。海淀区教委自2018年便开展了系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整治效果显著。接下来有请海淀区教委法制科科长周宗山同志发言。
    [10:20:38]
  • [周宗山]:
    很高兴有机会参加本次发布会,我受益匪浅。近年来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引起了广泛重视,海淀作为教育大区,教育培训机构、学员众多,海淀教委也成立专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的科室,领导也多次督察。海淀区有面向不同群体的培训机构,我们经常受到群众诉求,主要涉及退费问题、教师资格证等问题,因受疫情影响受理投诉主要是线下转线上培训等问题,我们对办学加强规范,始终积极协调,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力求发挥行业自律,在去年发起教育机构签署退费承诺,也感谢海淀法院对纠纷解决的支持。我通过对案例的了解,建议大家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加强理性选择,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条款,关注收退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后可及时拨打教委电话。谢谢大家!
    [10:21:25]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感谢海淀区教委周宗山科长的发言,他结合海淀区教育实际情况,从有益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配合学校教学秩序,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希望能够对各位家长起到帮助作用。最后,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钢成作总结讲话。
    [10:36:59]
  • [张钢成]:
    各位领导、来宾,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中指出教育是党之大计,国之大计。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教育行业良性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院将立足海淀区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特点,优化案件审理方式,努力提升审判质效,为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今年寒假期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区教育培训机构经营造成巨大冲击,教育部发布延期开学的通知,我市也采取了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等防控疫情措施。我院结合教育培训合同特点及审判经验,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可能集中于以下三点:一是因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引发纠纷;二是变更合同内容或履行方式未协商一致引发纠纷;三是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对责任承担产生分歧引发纠纷。为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发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我院将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审判工作:一是在裁判过程中注重双方利益平衡,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优化营商环境。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一方面要保护学生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量疫情当前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面临的现实困难。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双方寻找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从司法角度积极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降低双方损失,在疫情期间促进营商环境稳定向好,为打赢防疫阻击战提供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繁简分流”试点措施在此类案件中的运用,探索要素式审判方法,提升审判效率。2017-2019年,海淀法院审结的1246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适用简易程序共计审理839件,占比67.3%。从适用程序来看,近三年我院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见有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事实较为清楚,证据较为充分,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在教育培训纠纷案件中提升小额诉讼、电子诉讼适用率,在群体性案件中推广要素式审判,加速审理进度,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三是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向群体性案件涉案教育培训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多方协作,从源头化解纠纷。对案件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及时向人大代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委相关部门反映,多部门联动协作,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促进区内教育培训行业有序发展。学以需为先,忌盲目,慎选择;育以行为本,讲踏实,求真知。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10:37:53]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
    刚才,张钢成副院长立足目前疫情防控情况,对疫情期间可能产生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进行了预测和提示。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具体措施,对海淀法院今后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时可能出现的改革措施进行了介绍。我们希望通过本次发布会,使消费者更加深入了解与教育培训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和市场交易风险,并在纠纷产生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培训机构规范经营的基础上实现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最后,再次感谢各家新闻媒体的关注莅临和大力支持,要获取更多信息,可以关注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需求,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海淀法院各项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9:0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51:3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