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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9:30,北京一中院召开“战疫能动司法 聚焦权益保障——家事审判治理”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战疫能动司法 聚焦权益保障——家事审判治理”线上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发布会将介绍在疫情特殊时期审理家事案件的经验做法并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化司法为民,推进家事审判治理持续发力。[09:08:22]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在线新闻发布会。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来客。
疫情提出新挑战,司法应对新举措。今天我院召开“战疫能动司法,聚焦权利保障,家事审判治理”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我院在疫情特殊时期审理家事案件的经验做法和试点推行的离婚证明书机制,就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以及为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形成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进行通报,并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化司法为民,推进家事审判治理持续发力。[09:49:37]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首先向各位朋友介绍一下今天参加在线发布会的嘉宾。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五届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马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邹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叶舜尧、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付金雅律师;以及来自中央及北京各大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我们对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衷心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也是我院家事审判庭的庭长张琳、副庭长王国庆及我院部分同志。
下面进入正式发布环节,第一项议程,请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国钧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09:51:2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
在国家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大国”与“小家”始终是一路同行,风雨同舟,休戚与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司法带来了新形势、新挑战,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妥善解决关系到“小家”的稳定,更关系到“大国”的和谐。下面,我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白皮书,向社会公众介绍一中院在疫情特殊时期审理家事案件的新做法,新对策,同时通报一中院在家事审判治理工作方面的新机制、新进展,为有效防治疫情、强化权益保障、彰显司法温度、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保驾护航。
一、线上全方位全流程 “云模式”开启全新审判方式
今年以来,北京一中院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全面开启“云立案、云审判、云调解、云质证、云查询、云保全”的全方位“云模式”,实现线上诉讼活动立体化、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常态化、人性化,多措并举确保立案畅通、审判高效、证据可视、查询便捷、保全省力。其中,一季度审结各类家事案件122件,依托线上诉讼平台网络庭审64次,网络调撤结案43件,在疫情特殊时期更加注重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一是推广网上立案系统,畅通在线立案。我院公众号第一时间推送《远程诉讼服务指南》,对远程立案线上操作进行全程手把手式教学,自主研发并投入应用跨域双向立案系统,实现京津冀三地中院双向同步跨域立案。在我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上诉案中,一方当事人因疫情阻隔无法来京,通过引导让当事人在所在地法院顺利完成“云立案”,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疫情防控时期异地当事人的跨域流动。
二是开通线上庭审系统,远程审结案件。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常涉及一方当事人因年老、患病、或在京外、境外等,直接参加庭审活动存在一定障碍,同时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疫情形势和当事人实际,我院大力开展“云审判”,引导当事人参加网络庭审,并在辖区6个监狱建设远程法庭,实现远程提讯、庭审。在近期审理的一起特殊离婚案件中,我院家事法官稳妥安排在监狱服刑的一方当事人顺利参加网上庭审,线上与另一方当事人和孩子可视化交流,最终促成案件温情化解,高效审结。
三是依托在线调解系统,利于矛盾化解。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矛盾与争点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抗辩论,难免情绪激动,极易引发争吵,不利于调解工作展开。“云调解”能够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家中的长辈或亲属一同参与线上调解过程,突破了到庭诉讼旁听人员的限制,为促成调解起到了积极辅助作用。“云调解”模式将法官主持、家人参与、情感互动的法理情融入到线上,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线下,对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妥处纠纷、和谐司法具有促进作用。
四是运用线上证据系统,云端交换传送。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材料的比例较高,二审收案后,我院家事法官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证据电子化后上传发送至庭审系统,解决了因互相邮寄证据耗时较长的弊端。书面质证意见形成后也一并上传发送至庭审系统,便于对方当事人查看,大大提高了审判全流程质效。
五是利用网上阅卷系统,查询诉讼档案。在家事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中,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事实的陈述与自认往往较其他民事案件更为突出。疫情期间,大部分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利用微信平台诉讼档案服务系统,顺利完成案件的调阅与查询,为下一步案件审理打好基础。
六是应用网上保全系统,省时省力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实行全程线上保全办理。近期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女方发现诉讼期间男方在房屋中介公司挂出了涉案房屋的售卖信息,为了防止该房屋在诉讼期间被私自变卖处置,影响其权利的最终实现,女方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我院及时引导当事人在线上提交保全申请、提供线上担保,实现财产保全全程线上办理,避免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充分保护了当事人权益。[09:58: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二、从传统向现代演进 “云探望”助力破解探望困境
近年来涉及探望权的纠纷在家事案件中占比较高,并且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我们发现疫情持续期间,离婚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存在以下两方面困境。
一是实现形式较为单一。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相对模糊宽泛,并没有做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多以直接见面接触作为探望权实现的唯一方式,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极易产生新问题、引发新纠纷。
二是执行效果难以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因涉及人身权利,与血脉亲情相连,亦与个人意愿相关,有的当事人分居两地,甚至移居国外,此类案件的执行不同于财产的查封扣押和老赖的失信惩罚,难以对双方当事人就判决内容强制执行。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此类涉及人身权利的执行效果更难以保障。
因疫情持续,上述“不执行”或“难执行”的现实困境更为突出。为此,我院积极探索解决路径,创新“云探望”模式,助力破解探望困境。
一是依托线上审判,实现远程探望。疫情期间,我院有效利用网络庭审系统对离婚案件进行线上审判、线上调解。对于涉及探望权纠纷案件中长期未见到子女的当事人,家事法官提前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倾听诉辩意见,多次与抚养子女一方协商,借助可视化庭审系统,在法官主持下满足实现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与子女云端见面交流,促进亲情释放、情感沟通。
二是利于疫情防治,便于纠纷化解。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结合当前疫情传播的途径和范围,以见面接触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增加交叉感染病毒的风险,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国家的疫情防控。目前,我院已成功促成多起离婚案件实现“云探望”,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紧张对抗,真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温情审判、化解纠纷。
“云探望”作为疫情特殊时期的一次创新尝试,给家事审判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我们认为可以从尝试推广为长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广平时执行。
一是多种情境适用,满足不同需求。具体而言,“云探望”不仅在特殊时期适用,在特定情境下亦可适用。空间上,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或者移居国外时可以选择;配合子女异地求学或寄宿学习时可以选择;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身患疾病不便直接接触探望时也可以选择。诸如此类特定情境,“云探望”作为一种方便可行的探望权实现方式,有必要在涉探望纠纷的离婚案件中形成长效机制。
二是法官及时释明,尝试文书引入。一般而言,探望权的行使可分为逗留式和看望式,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生活中又缺乏方式补充。从探望权法律规范的多重目的出发,依靠现代网络技术突破地理空间,实现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创新,既是法律与科技的互动,也是司法由传统向现代的演进。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效把握婚姻法确定探望权“协议+判决,协议优先”的立法原则时,这种技术创新就更具备规范基础。实践中,由法官及时释明“云探望”作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之一,在调解和判决的基础上综合“云探望”以及其他探望权行使方法,如果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确认,从而实现对离婚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全方位保护。[10:04:3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三、充分保护个人隐私 “证明书”有效延伸审判职能
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以离婚生效裁判为例,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即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无需其他文件的补充或强化,民政部门一般不再为离婚双方另行发放《离婚证》。
但我院调查发现,离婚诉讼终结可能产生现实困境。一中院辖区内的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民政局对诉讼离婚均不予另外发放《离婚证》。现实背景下,离婚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多向法院反映其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均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用以证明离婚事实。但由于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多项个人隐私、财产分割等具体内容而存在诸多不便,特别是法院认定有过错方的当事人在向案外人提供离婚判决书时更存在一定困难。以我院梳理的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第3组案件为例,判决文书中详细记载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暧昧信息内容、婚内出轨他人的具体经过等,当事人在诉讼终结后办理个人事项时为证明婚姻状态出具判决文书的同时,个人隐私、财产信息等也一并被案外人知晓。并且,法院对于判决书的发放只限定于案件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裁判文书原件发放数量的限制,难以满足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变化调整需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诉讼主体进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我院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意愿希望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当事人占比超过20%。
为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化解诉讼离婚的现实矛盾,我们认为,依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必要且可行。
第一,《离婚证明书》是延伸审判职能的应有之义。《离婚证明书》是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的,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审理规程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的出具,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司法为民。第二,《离婚证明书》是践行司法便民的可行之举。《离婚证明书》与法院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而且可以依实际需要多数量发放,相较于离婚判决书而言,《离婚证明书》篇幅短小,便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携带和使用。第三,《离婚证明书》是强化权益保障的有力一环。《离婚证明书》是从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便利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为法院出具的用以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文书形式,而不是对既有生效判决效力的重新确认或者强化,《离婚证明书》中仅记载当事人信息及证明离婚等必要事项,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充分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和个人相关信息,实现权益保障的“多一公里”。
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同时,我们也要规范证明文书的发放。第一,《离婚证明书》的适用范围,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纠纷案件;第二,提出主体应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第三,提出时间应为法院作出离婚生效裁判文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出;第四,作出主体,应由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出具;第五,证明范围,仅能证明离婚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离婚的事实;第六,发放规范,当事人应书面申请并写明正当合理的申请事由及需求数量,由法院审核后进行发放。
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是我院完善审判治理,强化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将在我院及辖区法院推广实行。[10:10:5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四、夫妻共债共意共享 “指引书”切实强化权益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为独立,债权债务关系逐渐增多,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我院家事审判2018年至2019年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共计123件,占比超过20%。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巨额债务,要求配偶承担,另一方面临“被负债”的情形。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指出的是,当前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
第一,严审债务真实性。实践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存在一些财产变动。财产变动的原因可能是基于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原因。离婚时,夫妻一方往往会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承担部分债务。当然,也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由于借款关系仅涉及借贷双方,其他人很难查知,因此,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就成为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对此,我院在审理中一是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在仅有举债方与未举债方参与的诉讼中,我们将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的责任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二是强化对借款真实意思的审查。当事人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提供借据、欠条、短信、微信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借款关系的证据材料,仅有款项流动,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欠条,也存在离婚时为了争夺财产而虚构债务的可能。法院会根据双方当时的感情因素,钱款用途等综合判断。比如我院梳理的家事治理典型案例中的第7个案例,亲属之间借款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经审查后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审慎认定夫妻共债。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比如,2018年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以我院审理的一起担保之债为例,丈夫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经查,该公司中丈夫占60%的股份,妻子占40%的股份,实际上是家庭为共同经营开设的公司。那么作为公司股东的妻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呢?我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这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分不同情形来区别对待。实践中应立足个案,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本案因保证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均用于了共同生产经营,是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共同追求的结果,符合司法解释中一方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虽几经修改,但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认定基本延用了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精神,我院结合现行立法及《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瞄准夫妻共债审查难、认定难的困境,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综合审查债务数额、家庭收入、借款真实性、钱款流向以及夫妻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等因素,通过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常理的分析和民事案件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等综合运用,形成《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维权指引共十条,内容涉及夫妻共债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类型和判别、主张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如何救济等多个方面,能够对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司法帮助。
一是确立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理念。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既涉及到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既涉及到家庭关系也涉及到交易关系。考虑到内外部不同关系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同时也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二是遵循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三是具化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标准。在确立基本理念,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涉夫妻共同债务维权指引》就何种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何种情形下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分居或诉讼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其中,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别,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而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对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我们做了更为详尽的指引在白皮书中发布。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法院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院希望借助本次发布会的契机,与社会各界进一步沟通合作,为法院能动司法注入新理念,取得新突破,为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谢谢大家![10:20:17]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刚才单国钧副院长向大家介绍了我院自疫情发生以来全流程线上审判模式,以及为破解疫情时期探望困境实施的家事审判新举措,并就我院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维护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权,公正审理涉夫妻债务家事案件的做法进行了通报。
刚才单院长提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十项维权指引”作为本次白皮书的发布内容,也向社会各界的朋友公开。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张琳庭长发布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因此我们对相关案例均作了技术处理。[10:20:31]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各位代表、委员、嘉宾及媒体朋友们:
下面,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治理典型案例。
我院结合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梳理了近年来,特别是疫情期间已经审结的典型家事案件。既涉及人格权利、身份权利保护,也涉及财产权利保护,既有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也有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接下来,我就案例的具体内容进行通报。
案例一:夫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因男方伙同他人对女方实施侵害被刑事拘留。女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一审法院支持了女方诉讼请求,男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正值疫情期间,法官安排女方与羁押在看守所的男方进行网络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留出时间促成男方与孩子线上见面,特意协调看守所警察避开镜头,最终男方撤回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特殊家事案件通过网审实现多重效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在相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具有多重身份,男方既是二审民事案件的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也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女方既是二审民事案件的被上诉人、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被告人家属。疫情特殊时期,法院借助刑事司法程序进行“云审判”,促成“云探望”达到多重效果。既满足了长期未见到孩子被羁押当事人的愿望,也有效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对被害人的伤害。利于双方矛盾化解的同时,也促使被告人积极改造,尽早回归家庭。
案例二: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男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酌减抚养费,并对探望权依法判决。二审正值疫情期间,法官考虑男方想念孩子,利用网络审判的契机促成父子隔空相见,最终双方就探望权行使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云探望促成父子相聚,矛盾化解。这一场特殊时期的“云探望”,不仅维系了父子之间的亲情传递与情感交流,也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与矛盾,缓和了双方的对抗情绪,为案件顺利调解打下基础。在对孩子进行“云探望”之后,女方对男方目前的经济状况表示理解,主动提出将抚养费的金额降低。“云探望”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在保障一方当事人合法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彰显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
案例三:这是一组案例,由四个分案例组成。因一方有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书中有的详细记载了过错方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暧昧信息、开房记录,有的记述了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还有的对一方患有某种生理或精神类疾病以及性取向进行记述。
本组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出具离婚证明书必要且可行。上述涉及隐私的事实被记载在离婚判决书中,在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出国签证、子女留学等手续而被要求提供离婚证明文件时存在诸多不便。法院为其出具离婚证明书,可以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隐私,防止过错事实以及财产分割的详尽信息被案外人知晓,也避免未成年人过多介入和知晓父母双方离婚具体事实,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案例四:女方在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2000万元,《借款合同》载有案外人与男方的签字,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男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按照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把握原则和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应着重审查该债务是否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和“共意共享”原则,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10:26:03]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案例五:夫妻双方均系某公司股东,男方持有60%股份,女方持有40%股份。男方因公司经营对外借款并出具担保书,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债权人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无固定收入,且双方在借款期间购买房屋和车辆为由要求女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以及担保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要件即债务发生时间以及借款去向用途。一般而言,如果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的定性,亦应当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审查。
案例六:男方拟出资3000万元持有某项目30%股权,后与案外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案外人通过男方投资入股并以1500万元受让男方15%的股权,共享利润,分担亏损。后男方与该案外人签订还款协议,载明男方欠案外人1500万元,因未按时还款,案外人提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男方尚欠案外人600万元。在此期间,夫妻双方购置多套房屋及车辆均登记在女方名下,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屋、车辆均归女方所有,双方名下无存款,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因仲裁执行未查封到男方名下任何财产,案外人起诉要求女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假离婚,真逃债”的认定。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实践中,仍有夫妻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目的。本案系夫妻一方个人经营借款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认定的理由一是夫妻一方投资经营借款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二是大额负债情况下仍然进行家庭高额消费,三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失衡。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两大风险向极端化发展。
案例七:女方要求离婚,并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信用卡消费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同意离婚,主张为其父亲看病向其妹妹借款10万元,该1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结合女方信用卡账单明细显示多为小额指出,且消费地点多为超市、药店、便利店等认定女方主张的2万余元属于共同债务,男方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发生,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离婚纠纷中举债的夫妻一方主张为家庭生活向亲属借款,基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关系,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更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实际用途。实践中,法院审查债务真实性重点把握两方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借条等佐证债务真实性的证据,要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借贷意思表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为其他用途。
案例八: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向案外人借款120万元未按时偿还,案外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女方名下的房屋。男方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男方又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终止对房屋的拍卖执行程序,确认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按照房产登记情况查封处置涉案房产,配偶以其对房产享有权利为由不能排除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督促、协助另一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次,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最后,前两种方式无果的情况下,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执行实施机构申请,在房产被处置变价后,保留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份额。
以上案例梳理了我院在疫情特殊时期家事审判的新机制、新做法,也展现了我院长期以来在家事审判治理方面的思路和理念,希望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以及良性司法的推动有所助益。谢谢大家![10:34:29]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刚才张琳庭长针对本次新闻发布会“云模式”、“云探望”、“离婚证明书”、“夫妻共债维权指引”四大版块内容所涉及的典型案例分别进行了介绍,这些案例均源于我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应当说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权益保障,还是法院能动司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针对我院即将推行的离婚证明书以及审理涉夫妻债务案件的问题,我们分别连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叶舜尧、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谈谈看法。[10:35:27] - [海淀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叶舜尧]:各位领导、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叶舜尧,下面我结合基层法院离婚案件中的现实情况,就发放离婚证明书的问题简单谈一谈我的看法。
一方面,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再婚登记时,往往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时常会有当事人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未及时开具离婚案件生效证明,时隔多年后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之前的婚姻已经解除的证明,此时,该案卷可能已经归档或者经办人岗位有所调动,再联系原审法院开具生效证明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延误。仅今年春节过后,疫情期间,我庭就受理了三个当事人提出就离婚案件开具生效证明的申请,其中最久远的一起案件是1996年的判决。所以,离婚案件生效证明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当前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财产关系产生较大影响,离婚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办理产权变更、银行贷款、户口分户等事项时通常也需要出示法院开具的离婚证明文件,而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可能并不愿意将完整的法律文书向相关部门出示。离婚案件生效证明可以有效解决这样的问题,也避免当事人过分暴露隐私的尴尬。
一中院此次白皮书中发布的离婚证明书模板载明了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离婚纠纷案件案号、准予离婚的案件结果以及案件生效时间,现实中完全可以满足了当事人的基本需求,同时也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通过简单的一页纸,可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另行起诉、再婚登记、办理相关业务中证明离婚事实以及生效时间,也是法院司法为民、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10:38:11] - [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 程杰]: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今天的发布会内容集中体现了一中院家事审判在延伸职能、司法为民方面的创新亮点,下面我在夫妻债权债务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越来越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而其中最重要的就属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逐渐增多的夫妻债权债务处理,这一问题的处理不仅成为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分割的难点与重点,也逐渐成为部分案件当事人逃避债务、转嫁债务的“温床“。面对这类情况,司法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第一,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在仅有举债方与未举债方参与的诉讼中,将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的责任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这一做法能够进一步保护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另外,严格审查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亲属之间的借款的情况,审查相关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比如借据、欠条、各种聊天记录、借款的用途、偿还的情况等,挤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等行为的生存空间。第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活”等关键问题上从严掌握,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精神,切实维护相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深入研究,认真总结相关情况,此次一中院发布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通过对债务数额、家庭收入、借款真实性、钱款流向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等因素,通过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常理的分析和民事案件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等综合运用而产生的指引,将为进一步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谢谢大家![10:41:39]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感谢程法官和叶法官,下一步工作还需要辖区基层法院的积极配合,有力推动。针对刚才提到的“云探望”举措,我们今天也邀请到了参与我院“云探望”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现在连线付金雅律师。[10:42:26]
- [“云探望”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付金雅]:大家好,我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金雅。在代理家事案件时我们发现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积怨较深,矛盾重重,特别是涉及孩子抚养问题更是不好调解。我代理的这件离婚纠纷案件也是如此。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问题。男方由于工作发生了变动,薪水较一审期间大幅减少,现阶段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故提出上诉。此外,诉讼之前男女双方已开始分居,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已经许久未见到孩子,对孩子也是十分想念。但是正值疫情期间,小区管控严格,客观上男方更是无法见到孩子。为了圆男方父子相聚的心愿,一中院的法官用云庭审平台为他们安排一次特殊的“云探望”。男方在庭审中,通过视频看到了许久未见的孩子,看着画面中孩子健康快乐的样子,他久悬的心也终于放下了。屏幕虽然没有温度,但那一瞬间,这场跨越千里的探望,使在场参与庭审的每一个人都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正是这次“云探望”,促使双方放下了恩怨,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女方在了解了男方的实际工作变动和经济情况后,同意适当减少抚养费的数额。男方也表示等他经济情况有所好转,一定会尽可能多的承担孩子的各项日常开支和生活花费,尽其所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这次“云探望”在疫情期间特别有现实意义,既满足了父亲思念孩子的心理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紧张对抗关系,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和谐司法。[10:44:51]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感谢付律师结合自身经历说感受,谈见解。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参与直播的记者朋友就本次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停顿,连线记者) 首先请《中国妇女杂志》的记者提问。[10:45:39]
- [中国妇女杂志 记者]:大家好,我们关注到了一中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在司法为民方面有很多新的举措,但是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在“云模式”提供便利足不出户“指尖诉讼”的同时,当事人更为关注的诉讼权利实现如何保障?毕竟咱们老百姓打一次官司不容易,家事案件也都是基于家庭矛盾所产生,如果当事人不到法庭参加诉讼,会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10:46: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单国钧]: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避免交叉感染,同时也为了有效化解矛盾,我们一中院及时开启了司法审判的“云模式”,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实现远程立案、线上庭审、线上调解等工作模式,同时,也依托线上平台,对诸如探望权等实体权利在后疫情期间的常态化推广进行了调研,有很多成果,也取得很好的效果。
线上庭审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我想从这么几个角度回答解释,希望能消除大家的疑虑。第一,线上审理是审理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审理方式的简化。线上庭审和现场庭审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因为此,当事人的回避权利、陈述答辩权利、举证质证权利、辩论权利、调解和解的权利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一样都不会少。第二,法院采取线上审理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定。一些案件特别是家事案件当事人涉及老年人,这一群体对网络技术运用能力相对有限,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进行线上审理。一些案件当事人收集了很多证据,不到庭无法详细核实,这种情况也不能进行线上审理。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理由,只是坚持要到法庭和法官进行面对面沟通,我们仍然要保障当事人这一合法的诉讼权利。第三,法院采取线上审理不得逾越法律的规定。对于诉讼法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我们要组成合议庭在线上开庭审理,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我们可以由法官一人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并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准许。对于继承类案件中涉及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法官还应当对证人证言严格审查,并安排证人到庭询问。第四,线上审理依托在线技术,不仅不会损害当事人权利,反而会更加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说,当事人通过手机或电脑参加网审,既有在法官主持下庭审的界面,也能自主切换到庭审笔录的界面,实时同步查看法庭记录,不用有遗漏,因为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最终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又比如说,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电子化后直接上传到庭审系统中,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查看下载,庭审中或庭审以后都可以补充提交详细的质证意见。再比如说云探望,也是依据线上审理方式,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如果采取现场审理,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带着孩子参加,如果想探望孩子,必须等判决作出后进行。这些都是线上审理的特殊优势。
最后,我还要强调一点,对于线上审理,从最高院到市高院先后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意见,我院也对此进行了研究细化,可以说,线上审理有一整套制度机制,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权利提供了相对完善的保障。谢谢。[10:52:49]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谢谢,下面请《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10:52:59]
- [北京青年报 记者]:我想请问张琳庭长,大家理解的探望就是定期去看望孩子,如果一方不允许直接看望,坚持只能进行云探望,或者说当事人和孩子相隔异地,法院是不是会直接判决进行“云探望”?[10:53:02]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感谢您的提问。
云探望是疫情期间我们家事审判庭对当事人探望权行使的一些便捷做法,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您关注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看云探望这项机制的意义和实践价值是什么。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虽然有法律保障,但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空间因素,导致行使探望权容易出现障碍。二是时间因素,与子女分离的一方往往有思念孩子有随时探望的心理需求。三是个人身体因素,比如身患疾病,直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现实中,还有一些离婚当事人基于对婚姻过错的理解,往往会将子女探望和另一方的婚姻过错联系起来,不配合探望权的行使。比如,严格限定或缩减时间,甚至拒不协助另一方探望等等,这些做法均有不合情理之处。因此,如果能够多一些探望方式,不仅不违背法律规定,在客观上还能够促进父母子女之间情感交流。
就您关心的具体问题,我认为,任何法律层次的创新都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底线。从法律原则上看,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这样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而,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法律上权利的实现问题,权利的背后仍然体现着法律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终极目的。在这样的法律原则框架下,我们不能完全以云探望替代司法实践中的逗留式或陪伴式探望。从法律规范上看,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类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家庭纠纷的特殊性,确定的“协议+判决,协议优先”的处理方法。因此,我们适用云探望也必须体现出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原则,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根据现实情况同意云探望方式,那么我们可以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一并确认。法院不会仅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直接以云探望替代其他探望方式的。当然,如果直接探望的条件成就,当事人要求直接探望的,也应予以保障。[10:56:48]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谢谢,下面请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问。[10:57:03]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记者]:我想请问王国庆副庭长,夫妻共债问题不仅仅是离婚双方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那么,如何平衡这两方利益?[10:57:23]
- [团河法庭副庭长 王国庆]:感谢您的提问。
夫妻共债在内部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在外部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个问题牵扯两个层面,三方利益。需要我们谨慎判别。
我们认为,平衡三方利益需要有理念、有手段、有规则。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夫妻财产的权益和债权人利益必须同时兼顾,不能顾此失彼。司法裁判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确保夫妻财产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比如说,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引发的共债如何衡量,我们主张应侧重于审查夫妻家庭生活需求的“日常性”与“合理性”,应结合普通人的观念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当地消费水平等情况综合衡量,确保裁判结果符合一般社会认知,从而平衡好三方利益。
二是在手段上要充分运用好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家庭生活具有隐秘性,外人不易探知,如果要求夫妻双方处处提防财产流向并及时保留证据,为以后离婚做准备,那么这本身也违反家庭伦理。这也提示我们,既要强化当事人举证,又不能在诉讼中过分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无力所及的证据,而是要依据诉讼法以及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和判断标准,充分运用好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审理好离婚案件。
三是要总结审判规则,不断研讨疑难案例,完善细化法律规范。对于夫妻共债认定和审理的疑难问题和争议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凝练细化,比如如何认定日常生活需要,什么是共同生产经营,再比如夫妻一方对外保证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等。总之,我们要在秉持立法目的、把握法律规范的制定背景下,充分发挥合议庭和专业法官会议在疑难问题上的智慧优势,在强化当事人举证时运用好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以及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让法官个人在类型化研究基础上总结完善细化规范,有效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利益。[11:01:57]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由于时间关系,在线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和支持。[11:02:05]
- [会议主持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家事国事天下事,法暖家事。北京一中院为践行家事审判新理念,探索家事审判新思路,建立家事审判新机制一直在努力前行。家事纠纷的解决、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考验着我们家事法官的个案判断能力,更考验着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今天我们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也是希望借此契机继续与社会各界加强沟通合作,我们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关心我院家事审判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为推进司法审判加速助力。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参与和支持。谢谢大家![11: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