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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9:30,海淀法院召开“海淀法院审理‘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38:24]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海淀法院审理‘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8:43]
- [主持人]: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党中央、国务院亦出台了一系列开展“互联网+教育”试点、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校外线上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大中小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无法正常线下授课,“互联网+教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在党中央的精神指引下,海淀法院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符合海淀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精细化诉源治理机制的重要目标,结合辖区内互联网教育培训著名品牌及新兴机构密集、知名高校众多、各类出版社云集的特点,通过类型化案件快审快结、互诉案件一揽子调解、类案裁判尺度统一、典型案例精品裁量等方式,不断提升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本次发布会对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近千件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概况、司法认定要点和难点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为涉互联网教育行业经营者提出了建议和诉讼提示,体现了海淀法院以司法为抓手,加大保护与教育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制相关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能动性。[09:39:20]
- [主持人]: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戴国主持。[09:40:08]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北京海淀法院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研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我是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海淀法院新闻发言人戴国。今天,受邀出席本次发布会的领导和嘉宾有: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以及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部分法官和法官助理。应邀出席本次发布会的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毕文胜。今天现场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中央电视台热线12栏目、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海淀电视台。在线观看本次发布会的媒体有科技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海淀法院新浪官方微博正在对发布会进行图文、视频直播。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教育”,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群众对于“互联网+教育”的需求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立足辖区科研教育资源富集的区位优势,积累了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海淀法院审理“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既是我院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的重要部分,也是对近三年我院知识产权审判为辖区涉互联网教育行业提供司法助力的总结和回顾。下面,首先由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介绍海淀法院审理“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整体情况。[09:40:44]
- [杨德嘉]:大家上午好!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关于开展“互联网+教育”试点、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校外线上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实施意见相继出台。同时,新冠肺炎疫情也将对“互联网+教育”的需求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审理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千件,涉及各类所有制主体数百家。海淀法院始终以司法为抓手,保护与教育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力于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下面请允许我从案件整体情况、类案审理经验、行业诉讼提示三方面进行汇报。一、诉讼现状:近三年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及发展趋势(一)从受理案件数量看,海淀法院受理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逐年上涨态势,增幅明显。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第一季度,共受理此类案件970件,2017年受理196件,2018年受理290件,同比增长47.9%;2019年受理413件,同比增长42.4%。2020年第一季度已受理71件 。(二)从结案方式看,受海淀法院诉源治理及诉调对接双效机制的影响,案件调撤率较高,纠纷化解效果显著。2017年以来,海淀法院共审结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91件,其中判决155件,调解或撤诉536件,调撤率达77.6%。其中,2017年审结169件,调撤率为68.6%;2018年审结239件,调撤率为66.5%;2019年审结280件,调撤率有大幅上升,达到92.1%。其中较为典型的是,2019年以类案结果为基础构建初步和解方案,促成两家经营教育资源的公司之间涉试题抄袭互诉案共计203件案件的和解,避免了随后近千件案件涌入法院,实现双方整体矛盾纠纷的化解。(三)从案件类型看,集中为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四类,其中侵害著作权类案件703件,占此72.5%;侵害商标权类案件25件,占比2.6%;不正当竞争类案件30件,占比3.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案件207件,占比21.3%;复合案由类(主要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类)案件5件,占比0.5%。涉互联网教育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权利人知名度较高,维权主体较为集中。经统计,此类案件维权主体以辖区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出版社、高校、教育类加盟企业为主,此类主体维权意识及诉讼能力相对较强。与此同时,被诉主体则往往为小微企业或个人,诉讼能力相对较弱。二是同一案件往往涉及线上线下多种被诉行为,呈现多样化特点。随着“互联网+教育”理念的深入和推广,传统线下教育主体纷纷拓展在线教育业务,因此此类案件的被诉行为表现也呈现出多渠道、复杂性的特点,如被诉行为涉及线上、线下多渠道提供的培训课程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线教育业务中使用他人商业标识,在网络宣传、经营业务中引发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三是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影响广泛。如“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害商标权案 ,新东方公司英语课程视频构成录像制品依法予以保护,图书封面封底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典型案例,有效回应了权利人的司法需求,为相关行业规范经营提供指引。(四)判赔额标准相对统一,典型案件判赔额高。近三年,逐步统一涉互联网教育侵害著作权案件中涉及教材类、教辅类图书以及试题类案件的判赔数额,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在涉互联网教育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根据所涉商标或商业标识的知名度、侵权行为表现、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判赔标准,并提高典型案例判赔数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如在BBC与爱语吧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中,在合议庭再三释明并要求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真实收益,但被告仍坚称仅有100余美元的收入,且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账簿等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其获利的证据的情形下,法院最终结合涉案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侵权恶意等因素,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余万元。二、司法认定: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要点和难点(一)依法适用独创性要件,明晰著作权保护客体。实践中,涉互联网教育侵害著作权案件中主张保护的内容广泛,涉及教材、教辅、试题、讲义、课件、音视频课程等。海淀法院以“保护创作、鼓励传播”为理念,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要件等规定,在对可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作为汇编作品或口述作品等,依法强化保护;同时,对不构成作品的客体依法驳回原告请求,避免出现将公有领域内容占为己有的现象,造成知识传播的障碍。(二)强化知名教育品牌保护,依法打击恶意攀附行为。海淀区高校林立,知名教育培训类机构齐聚。对此,海淀法院始终强化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权利人商标或商业标识的知名度、混淆可能性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认定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积极探索适用符合涉诉商标或商业标识市场价值的赔偿数额,加大恶意攀附者的侵权成本,为保护优质教育品牌创新司法环境。另一方面,注重对在先权益的保护,在个案中明确教育类商标注册人不得禁止他人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三)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互联网教育竞争环境。针对“互联网+教育”行业快速发展、规模急速扩张带来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严格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各项条款依法予以规制。如对假借高校“联合培养”名义、使用虚假刷量的虚假宣传行为,为抢夺生源或流量通过网络渠道发布虚假信息的商业诋毁行为,分别适用专门条款进行规制;如对网课教师“挖角”行为等专门条款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在原则性条款的框架内进行评价,在个案中结合行业特点和行为表现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预见,随着VR技术、人工智能、游戏化设计等的综合应用,涉互联网教育的商业模式将瞬息万变,主张适用原则条款的情形也将进一步增多。对此,海淀法院在个案中对原则条款的适用始终秉持克制和谦抑原则,防止因不当扩大该条的规制范围而妨碍竞争自由,抑制市场活力。(四)妥善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保障教育培训服务水平。海淀作为教育大区,教育类特许经营商家数量庞大,涉及互联网教育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较多,海淀法院总结涉及合同无效、涉及合同解除以及涉及违约责任三大类涉互联网教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审理中的类案经验,为特许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法律定性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司法指引,为互联网教育特许经营行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建议对策:对互联网教育行业的诉讼提示。(一)鼓励创新发展,依法诚信经营,(二)明确权利归属,提高保护意识,(三)合法使用作品,预防侵权风险,(四)注重依法举证,提升诉讼能力,(五)呼吁有序竞争,规范行业发展,(六)促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公众。[09:45:38]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感谢杨德嘉法官的介绍。刚才杨德嘉法官对海淀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特点以及审理机制、成效等进行了通报。下面,由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干警为大家详细介绍本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首先有请林峥嵘法官。[09:49:09]
- [林峥嵘]:案例一:侵害英语课程口述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杨某围绕《攀登英语阅读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拟定英语课程的教学思路,进行教学设计,制作了专用教学课件,并于2016年3月28日,在育翔小学公开讲授了“A Friend-Making Machine”课程(下称涉案课程)。该课程的授课对象系小学阶段的学生,主要授课方式是在授课过程中的读前、读中、读后环节借助涉案课文图片展示,并通过引导式提问、设置阅读任务等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逐步帮助学生预测故事发展、理解词意,识别文章的主旨大意,最终深层理解文章内涵。2018 年8月,胡某在《中小学外语教学》2018年8月(下半月)第41卷上发表《在绘本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实践》一文(下称涉案论文)。杨某诉称,涉案论文未经其授权,从“读前环节”“读中环节”“读后环节”三个角度整理和描述杨某的口述作品,使用了涉案课程的完整教学设计、教学课件、授课内容等,侵犯了其口述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胡某的主要抗辩理由为,涉案论文系其听了涉案课程后,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究阐述论点并最终撰写成论文,该论文只是引用了涉案课程中师生交流的部分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涉案课程以“A Friend-Making Machine”绘本文章为基础素材,通过课堂现场讲授的方式,以个性化的教学设计,引导学生思考、互动、理解学科内容的教学思路,体现了杨某对小学英语绘本阅读课堂教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口述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涉案课程整体作为杨某的口述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贯穿于课堂教学、体现课程特点、引导学生领会教学目标的课程讲解、问题链、阅读任务等教学设计内容,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杨某结合其个人授课经验并为良好的教学效果所作的精心设计,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关于胡某提出的涉案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之抗辩,因“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应满足必要性和适当性要求,涉案论文所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部分内容是杨某结合授课绘本精心设计的课程讲解、问题链、阅读任务等教学设计内容,属于口述作品中体现杨某独创性表达的核心,亦是贯穿完整作品的主线部分。涉案论文在使用这些内容作为教学实践例证后,再结合绘本图片对授课课堂的场景进行描述、讲解,以及将绘本课文内容作为附录,基本能还原杨某口述作品的完整内容,明显超出了适当性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故认定胡某未经许可原样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内容的行为,侵害了杨某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因涉案论文系胡某对杨某口述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内容原样使用并结合自己的理解认识所创作的作品,涉案行为不涉及对杨某作品中独创性表达本身进行的改变,故对杨某提出的侵害其改编权的主张不再支持;考虑到涉案论文的文末注明“感谢北京市西城区育翔小学杨某老师为本文提供了教学片段”,可以认为已为杨某署名,不再支持关于侵害署名权的主张。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是认定教师讲学内容构成口述作品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认定了教师的讲学内容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时可以受到保护,并明晰了合理使用口述作品的适用条件,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并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授课内容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体现了对教师主体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对教育行业内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09:52:22]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谢谢林峥嵘法官。下面有请李莉莎法官。[09:54:10]
- [李莉莎]:案例二“微博课堂”被诉侵害“微博”商标权纠纷。微梦公司、新浪公司诉称,其分别享有“微博”等文字及图文商标专用权,天浪公司、甬浪公司(以下共称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网址为www.ketang.cn)及“微博课堂”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微博课堂”作为名称,开展教育信息发布、教育视频课程收费观看及下载等商业活动。二被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微梦公司、新浪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同时,二被告还在涉案网站中仿冒了微梦公司的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浪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其使用行为已获授权,属于合法使用;ketang.weibo.com网站由微梦公司经营,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同时解析到“微博课堂”网站,该网站使用的服务器为微梦公司服务器,天浪公司只能对网站中的内容进行编辑,无法将该网站上的相关标识进行删除或修改,故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甬浪公司则称其为天浪公司的代理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网站为ketang.weibo.com,非天浪公司进行ICP备案的“微博课堂”网站(网址为www.ketang.cn);二原告取证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4月,远晚于涉案合作协议书终止的时间(2014年7月23日),而两次取证的网站标识、内容有明显变化,可见涉案网站在合作协议结束后仍在实际运营;天浪公司提交的相关往来邮件亦未涉及涉案网站。故现有证据难以证明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为同一网站,也无法认定由天浪公司进行ICP备案的“微博课堂”网站实际由微梦公司控制,更无法证明涉案行为属于涉案协议约定范围。二被告在其网站名称、课程名称上使用“微博课堂”,在涉案网站首页使用“新浪微博在线教育”“新浪微博”“微博课堂”等图文标识,天浪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和文章中使用“微博课堂”及相关标识,侵害了二原告的涉案商标权。同时,二被告在“微博课堂”网站首页底端使用了微梦公司企业全称,并将微梦公司的ICP备案号作为其网站的ICP备案号,相关网页宣传介绍中虚构了与微梦公司的合作关系,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就涉案行为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 031 650元,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1 650元。一审宣判后,天浪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就双方存在合作协议时,对二被告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及微信号中的多个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二原告涉案商标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结合双方证据,通过分析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期间以及双方实际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最终认定涉案“微博课堂”网站(网址为www.ketang.cn)非涉案协议的约定范围,涉案行为发生于协议终止后,亦无充分证据证明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为同一网站,涉案行为未落入合作协议约定范围。针对二被告多个使用标识的行为,分别进行商标相同或近似、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混淆的比对和分析,同时考虑两案中新浪公司、微梦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情况、二被告使用行为,进行综合、全面的认定。二是两案共判决了200余万的高额赔偿,有利地保护了二原告就“微博”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规范教育类公司使用标识、依约履行权利义务、如实进行商业合作宣传具有重要意义。[09:54:54]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谢谢李莉莎法官。下面有请王栖鸾法官。[09:56:04]
- [王栖鸾]:案例三仿冒图书封面封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情简介:经科社组织编写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上述三本图书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会计从业资格类辅导教材,自2014年5月出版发行以来,该辅导教材的发行量一直保持在会计从业资格类辅导教材发行量的首位。经科社发现,北理工出版社出版的、圆周北京分公司销售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该三本图书以下简称被诉图书)三本图书封面封底均使用了与经科社辅导教材极其近似的封面封底,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北理工出版社的上述行为构成对经科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涉案图书在长期发行过程中获得了相关公众的熟知和认可,使得涉案图书在全国诸多城市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用书领域内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可以认定经科社出版的涉案图书为知名商品。涉案图书具有统一性的封面封底样式,特征显著、风格鲜明,经过涉案图书的长期发行和消费者的购买,该封面封底已经与经科社提供的涉案图书建立起了明确和稳固的联系,成为消费者区别经科社出版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与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该类考试用书的重要依据,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涉案图书的封面封底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北理工出版社出版的被诉图书的封面封底与经科社出版的涉案图书的封面封底相比较,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已经非常近似,且考虑到网络图书销售的特殊场景,在容易吸引消费者注意的封面极其相似、图书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会将被诉图书与涉案图书发生混淆。北理工出版社使用与涉案图书极其相似的封面封底,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经科社的不正当竞争。圆周北京分公司作为被诉图书的销售商,由于其销售的图书由北理工出版社提供,具有合法来源,对北理工出版社及被诉图书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且在其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及时停止销售被诉图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后,北理工出版社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依据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出版社恶意仿冒图书封面封底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出版社通过其具有显著性的图书封面封底设计,使消费者将其所出版图书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图书的提供者区分开来,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如果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图书封面封底由其独创,设计的整体风格、图形排列、书名字体及位置等方面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并达到了与出版社具有稳定联系的功能,则该封面封底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如果其他出版社在后出版的同类图书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图书相近似的封面封底设计,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则构成对原告出版社所出版图书的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在网络销售成为图书销售主要途径的情况下,受制于网络展示图书封面封底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在封面设计高度近似的图书之间更易产生混淆。本案警示出版机构应当致力于创作具有自身特色和高度区分度的封面设计,仅靠简单粗暴的仿冒行为将面临极大的侵权风险,绝非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亦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10:01:54]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谢谢王栖鸾法官,下面有请刘佳欣法官。[10:03:58]
- [刘佳欣]:案例四“依托北师大”虚假宣传纠纷。北师大诉称,京师园公司在其公司简介中宣称“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虚假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结业证书”等;且在培训班现场悬挂的图标、结业仪式、合影照片上,均冠以“北京师范大学培训班或研修班”字样,系通过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师园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余万元。京师园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混淆行为,其与北师大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外招生举办培训班,该公司实际只举办一次培训班,并且已经按合同约定数额将培训费支付给北师大。该公司系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京师园公司在其网站对八期培训班的宣传中使用了“依托北师大”“有北师大颁发的结业证书”“发挥北师大优势特色”,还在部分培训班中宣称主讲老师有北师大的老师,应当对其宣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自认其前五期已经如期开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中四期培训班“依托北师大”开办的事实,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关培训班师资中有北师大的老师,因此京师园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宣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应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过一些合作,但并不意味着京师园公司可以在其未合作的培训班招生宣传中使用与北师大相关的用语,否则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公众。综上,京师园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宣判后,京师园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中被告借知名高校——北京师范大学的名义进行宣传,在其网站中使用“依托北师大”“有北师大颁发的结业证书”等字样,宣称主讲老师有北师大的老师,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宣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虚假宣传行为的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划清了宣传行为的边界,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在宣传和商业行为中应注意不因自身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应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中,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如实施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则其行为可能会因损坏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确实与学校、其他机构有相关合作的事实,但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此如实宣传,不能以偏概全,打虚假宣传的“擦边球”。[10:06:08]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谢谢刘佳欣法官,下面有请尹斐法官。[10:08:33]
- [尹斐]:案例五,微信群发布课程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渔塘公司诉称其为新东方旗下在线教育培训公司,运营0-12岁少儿在线学习“大塘小鱼”平台,并在该平台提供课程及师资资源,在少儿在线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19年4月,渔塘公司发现,同为在线教育培训从业者的东汉公司和九段公司未经许可,多次在渔塘公司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微信群“看公告领福利课程-荔枝直播群1”内发布广告,宣传东汉公司、九段公司的培训课程,且在渔塘公司多次删除及警告后仍不停止,严重影响了渔塘公司对用户的服务,造成渔塘公司相关用户的流失,构成不正当竞争。东汉公司与九段公司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微信群系渔塘公司员工所建,该微信群不是渔塘公司所有。且在涉案微信群中发布广告者与东汉公司或九段公司无关,故不同意渔塘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渔塘公司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法院认为:第一,渔塘公司主张涉案微信群系其公司员工组建,用于开展课程试听、答疑解惑等事宜。但在案证据仅能显示部分微信用户在微信群内发布了渔塘公司课程的相关宣传信息,仅依据渔塘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充分证明涉案微信群与渔塘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第二,涉案微信群的存续时间极短,且是为了推荐某一课程临时组建,渔塘公司称涉案微信群中的成员系其公司员工通过筛选后邀请加入,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且微信群具有可随意添加群成员的特点,故涉案微信群中的成员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群成员能为渔塘公司带来稳定的商业利益,不足以证明渔塘公司就涉案微信群享有合法的经营利益。第三,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发布课程广告的微信用户系东汉公司与九段公司员工,或其发布课程广告的行为属于东汉公司与九段公司的行为,且上述用户在发布课程广告后即被踢出微信群,微信群亦很快解散,上述用户的行为不足以对渔塘公司产生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亦难以认定扰乱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渔塘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驳回了渔塘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渔塘公司称其通过建立以学生、家长为群成员的微信群,发布课程信息并开展线上教学,东汉公司和九段公司在该微信群中发布了自己的课程宣传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涉案微信群的存续时间极短,且是为了推荐某一课程临时组建,渔塘公司称涉案微信群中的成员系其公司员工通过筛选后邀请加入,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且微信群具有可随意添加群成员的特点,故涉案微信群中的成员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群成员能为渔塘公司带来稳定的商业利益,不足以证明渔塘公司就涉案微信群享有合法的经营利益,驳回了渔塘公司的诉讼请求。近年来,通过微信群开展课程宣传和教学,是互联网环境下网课教学的新形式,法院在此提示,教育培训机构据此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应当以具有可保护的经营利益为前提,并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否则可能有败诉风险。[10:11:20]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感谢五位法官的精彩解读。各位人大代表一直以来关注、关心和支持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今天我们非常荣幸能邀请各位到会,有请市人大代表毕文胜对刚才发布的报告和典型案例进行点评。[10:12:30]
- [毕文胜]:感谢海淀法院邀请我参加此次发布会。今天海淀法院发布审理“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报告非常有意义。今天的发布会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互联网,一个是教育。互联网是时代的特点,教育是海淀区的特点。因受疫情的影响,“互联网+教育”也成为了现在人们学习的主要方式。今天我们看到发布的七个案例,涵盖了不同的案件类型。今天发布的这些案例代表着整个教育行业目前出现的纠纷情况。今天发布的最有意义的是对行业进行了七点提示。海淀法院民五庭是一支有着光荣传统的团队,曾经从这里走出了宋鱼水法官。希望海淀法院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障作用,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作用,促进互联网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10:15:50]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感谢毕文胜代表的点评,以及为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完善提出的宝贵意见,今后我们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最后,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作总结讲话。[10:19:02]
- [张弓]:各位代表、领导、来宾,新闻媒体朋友们:在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的重要历史节点,我们迎来了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教育”因其突破时空的特性,被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成为代替传统课堂教学,实现“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首要途径。海淀区高校林立,互联网教育培训著名品牌及新兴机构密集、各类出版社众多,海淀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也随之以每年超过40%的增速不断上升。为此,我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精细化诉源治理机制的重要目标,通过简易案件快审快结、互诉案件一揽子调解、类案裁判尺度统一、典型案例精品裁量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审判质效。近三年来,我院累计审理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千件,涉及各类所有制主体数百家。在个案审理中,依法适用独创性要件,明晰涉互联网教育类纠纷中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客体;强化对知名高校、教育机构的品牌保护,依法打击恶意攀附行为;制止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以及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互联网教育竞争环境。本次发布的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七个典型案例,即是上述我院对“互联网+教育”行业提供高质效司法保护的体现。本次发布的报告,我们还总结类案经验,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教育行业做出了七点较为详细的建议,希望相关行业经营者强化规则意识、诚信理念,既进一步规范已身市场行为,也强化行业自治能力,为“互联网+教育”市场营商环境的优化共同助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曾指出,要把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壮大起来,促进经济行稳致远。海淀是北京、乃至全国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地,海淀法院将继续强化司法审判服务保障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互联网教育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再次感谢大家参与和支持本次新闻发布会,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谢谢![10:20:38]
- [发布会主持人戴国]:谢谢张弓副院长。张院长提到了海淀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数量。还介绍了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的工作机制。最后,再次感谢各家新闻媒体的关注莅临和大力支持,要获取更多信息,可以关注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需求,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海淀法院各项工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42:3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43:11]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