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4月23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书记员 管众]: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媒体记者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除刚才播放的法律纪律外,请各方当事人注意,庭审已全程录像,在远程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退出在线庭审系统,未经许可不得对远程庭审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录屏、截图、拍照或以任何形式外传,不得将远程庭审内容用于与诉讼无关的任何用途。请审判长、审判员入位。
    [09:00:40]
  • [审判长 焦彦]:
    现在开庭。上诉人澳泽化学股份公司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14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经审查,本院决定予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今天本院通过远程庭审的形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09:02:37]
  • [审判长 焦彦]:
    现在先核对今天参与庭审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请上诉人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请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09:30:11]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奥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澳泽化学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罗斯特贝格83308阿尔伯特-弗兰克博士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艾尔玛·弗兰臣,该公司法律部部长。
    法定代表人:皮埃特·克里斯汀·索尔,该公司专利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09:30:36]
  • [审判长 焦彦]:
    请被上诉人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请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09:39:13]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09:39:22]
  • [审判长 焦彦]:
    请原审第三人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请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09:39:49]
  • [第三人:辽源市惠农特种经济动物牧业有限公司]:
    辽源市惠农特种经济动物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东辽县甲山乡正义村一组南山。
    法定代表人:张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0:11]
  • [审判长 焦彦]: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参与今天远程庭审的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09:40:48]
  • [导播]:
    均:无异议。
    [09:40:57]
  • [审判长 焦彦]:
    各方当事人对今天远程庭审的方式有无异议?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已向各位告知并播放了法庭纪律以及远程庭审相关注意事项,是否清楚?
    [09:42:00]
  • [导播]:
    均:无异议。清楚。
    [09:42:11]
  • [审判长 焦彦]: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焦彦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磊、李自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由赵婧雪担任,书记员管众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42:59]
  • [导播]:
    均:不申请。
    [09:43:08]
  • [审判长 焦彦]:
    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本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已经清楚?
    [09:43:45]
  • [导播]:
    均:已收到。清楚。
    [09:43:56]
  • [审判长 焦彦]:
    本案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为便于双方围绕技术事实发表相关意见,今天的庭审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各方当事人对此是否有异议?
    [09:44:35]
  • [导播]:
    均:无异议。
    [09:44:45]
  • [审判长 焦彦]:
    首先请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简要陈述即可,涉及具体技术对比的内容可以在之后逐一展开。
    [09:45:24]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奥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第1458号行政判决;2.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0008号无效决定;3.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30008号无效决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与上诉状一致。
    [09:45:51]
  • [审判长 焦彦]:
    请被上诉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09:46:04]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于创造性的认定清楚。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9:46:27]
  • [审判长 焦彦]:
    请原审第三人简要陈述意见。
    [09:46:58]
  • [第三人:辽源市惠农特种经济动物牧业有限公司]:
    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一致。
    [09:47:15]
  • [审判长 焦彦]:
    各方当事人二审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09:47:33]
  • [导播]:
    均:没有新证据提交。
    [09:47:54]
  • [审判长 焦彦]: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以及本案证据和事实,合议庭经庭前评议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证据1与对比证据5是否具有创造性。请各方当事人围绕背景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有益效果进行,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补充意见?
    [09:48:21]
  • [导播]:
    均:同意。
    [09:48:40]
  • [审判长 焦彦]:
    现在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请上诉人围绕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及技术效果做详细论述。
    [09:53:34]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奥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明主要的发明点为发现胍基乙酸在作为主要植物性饮食的家禽的饲料添加剂时中体现出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从本专利的实施例1中可见,在同样量的胍基乙酸和肌酸中,胍基乙酸的效果更好。上诉人一并详细介绍了本专利的背景技术。
    [09:53:51]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从现有技术可知,以胍基乙酸作为添加剂的应用,如果不配合其他的物质,对于作物生长是不利或有害的。如何避免不利的影响,这就涉及胍基乙酸和其他材料的配比问题,这就是本专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5 显而易见能够得到的。
    [10:02:06]
  • [第三人:辽源市惠农特种经济动物牧业有限公司]:
    同意国知局意见,没有补充。
    [10:02:17]
  • [审判长 焦彦]:
    上诉人围绕法庭归纳的庭审焦点陈述你方上诉理由?
    [10:02:48]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奥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先对被上诉人关于证据3-6的观点进行反驳。上诉人详细阐述了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对证据1、5的事实认定不清,并详细阐述了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10:08:58]
  • [审判长 焦彦]:
    被上诉人发表意见?
    [10:29:48]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可见,胍基乙酸在使用中需配合甲基,如在胍基乙酸转化为肌酸中不加入甲基,会影响其使用效果,这在证据3、4、6中亦有体现,上诉人在陈述本专利创造性时也强调了该点,所以本专利在解决现有技术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该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施例技术方案与上诉人陈述的方案是有一定差异的。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很宽泛,实施例技术方案是以植物性饲料为主,但对基础饲料成分语焉不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阐述的本专利的技术效果进行了反驳,认为本专利相比现有技术并无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10:29:59]
  • [审判长 焦彦]:
    原审第三人发表意见?
    [10:30:21]
  • [第三人:辽源市惠农特种经济动物牧业有限公司]:
    同意国知局意见。从证据5可见,胍基乙酸是通过肌酸起作用。
    [10:30:49]
  • [审判长 焦彦]:
    上诉人是否还有补充?
    [10:33:45]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奥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从证据5不能得出外来胍基乙酸与肌酸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相反证据5中可见胍基乙酸与肌酸的技术效果是不一致的。
    [10:34:09]
  • [审判长 焦彦]:
    被上诉人是否有补充?
    [10:34:51]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基础饲料不明确的前提下,讨论证据5中的剂量是不合适的,本专利中为了证明其技术效果,不可避免地需要披露其基础饲料的成分,但本专利权利要求并未进行披露。
    [10:35:01]
  • [审判长 焦彦]:
    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10:42:47]
  •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奥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实施例能够证明胍基乙酸技术效果比肌酸好。
    [10:42:57]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主张本专利中胍基乙酸是采用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而我方认为本专利应对此进行披露。证据1可见肌酸与胍基乙酸作为饲料添加剂技术效果是一致的,上诉人提交的《生物化学》一书中载明胍基乙酸是肌酸的前提。
    [10:43:15]
  • [第三人:辽源市惠农特种经济动物牧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在本专利说明书已强调胍基乙酸转化为肌酸是本专利技术方案有益效果的作用机理。胍基乙酸与肌酸的用量不能直接比较。
    [10:44:01]
  • [审判长 焦彦]: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充分阐述,各方当事人对从属权利是否还有其他意见?
    [10:44:25]
  • [导播]:
    均:无意见。
    [10:45:48]
  • [审判长 焦彦]: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是否有问题询问。
    [10:46:19]
  • [导播]:
    均:无问题。
    [10:46:48]
  • [审判长 焦彦]: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各自观点已经阐述清楚,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请各方说明一下是否仍然坚持上诉请求或者答辩意见?是否有意见变化?
    [10:47:13]
  • [导播]:
    各方均坚持。
    [10:47:25]
  • [审判长 焦彦]:
    各方当事人庭后可提交书面代理词。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请各方当事人在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当事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核对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
    [10:48:11]
  • [审判长 焦彦]:
    现在休庭!
    [10:48:28]
  • [导播]: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0: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