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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10时,门头沟法院召开涉预付费合同案件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预付费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服务费用,经营者延后提供所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类型,有“未消费先付款、先付款少消费”的特点。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健身房、培训机构、旅行社、餐馆、婚庆摄影等常见的预付费消费领域受到较大影响,导致预付费合同无法如约履行,进一步增加了预付费消费领域风险。
在5月8日10时,在门头沟法院召开涉预付费合同案件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门头沟法院将通报近年来因“预付费消费”模式,部分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频发的成因、特点等,介绍该类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的特点和办理方式,并从执行工作角度出发,提示消费者如何预防预付费欺诈,防范风险和理性维权。敬请关注。[09:50:15] - [主持人 胡羽]: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线上新闻通报会现场,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胡羽。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甚至是家政服务、蔬果生鲜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都成了一种很常见的消费形式。然而,健身房老板“跑路”,导致数千元的消费卡作废;约好的婚庆公司婚礼当天临时爽约,连带数千元订金“打水漂”•••这些因预付费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都有什么特点?为保障此类案件妥善执行,门头沟法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今天专门召开“涉预付费合同案件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希望能教大家有效避“坑”。[09:55:35] - [主持人 胡羽]: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参加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向阳社区居委会委员 马兰
北京市人大代表、民建北京市门头沟区工委副主委,北京灵之秀大村山茶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北京灵之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建民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惠民家园社区服务站副站长刘梦瑜
门头沟区人大代表、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西路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刘晶
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工委副书记王秀芬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永新社区书记 安勇
特邀监督员 刘娅
还有来自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以及门头沟区融媒体中心等媒体的朋友。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门头沟法院领导有:执行局副局长高立克和执行局法官李波。[10:00:59] - [主持人 胡羽]:通报会现在开始。
请执行局副局长高立克为大家通报涉预付费合同案件的特点,以及门头沟法院执行涉预付费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有请![10:02:01] - [高立克]:预付费消费是消费者预先支付服务费用,经营者延后提供所约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类型,有“未消费先付款、先付款少消费”等显著特点。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各行各业中盛行,部分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相关纠纷频发,并且因商家许多无履行能力,甚至出现经营场所倒闭“跑路”等问题,大量的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健身、婚庆摄影、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等常见的预付费消费领域受到较大影响,导致预付费合同无法如约履行,进一步增加了预付费消费领域风险。[10:03:20]
- [高立克]:据统计,近年来门头沟法院共受理各类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百余件,涉及健身、婚庆摄影、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等多个领域。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涉众型特征明显,多为“多诉一”的串案。该类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一方均为个人消费者,人数众多,而被执行人多为小公司或者个体经营户,因此往往形成“多诉一”的串案。因“办卡”消费者众多、覆盖面广、服务合同存续时间长,消费者充值办卡后,还未享受到充足的服务,经营者就停止服务,导致产生纠纷。除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外,还可能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引发店面租赁合同无效等关联纠纷,最终导致店面撤店、无法经营。纠纷产生后,商家和消费者矛盾激烈,消费者集体维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被执行人多为小公司或者个体经营户,履行判决能力有限,大量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10:03:51] - [高立克]:二是个案执行标的较小,但同一被执行人涉案数量多。在门头沟法院办理的2019年该类执行案件中,98.3%申请标的金额均在10 000元以下,77.3%的案件标的在5 000元以下。与此相对,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少数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总标的一般较大,因而容易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仅够偿还一部分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的情况。而被执行人往往在案发前就采取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手段规避执行,也会加剧后续执行难度,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10:04:35]
- [高立克]:三是被执行人“失联”情形多发,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实践中,涉预付卡纠纷引发的理由也较为集中,多为经营者迁址、关门停业、卷款跑路等。凸显出 “预付费”资金外部监管缺位,商家缺乏规范的内部监管等问题,进一步暴露出经营者在公司财务收取、存放、支出等方面缺乏公开性和规范性。资金监管不到位易造成经营恶化,甚至企业法人失去联系等多种问题,在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能面临企业破产清算等商事纠纷,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诉讼方式维权。此类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后,极易发生法院联系被执行人困难、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类型单一处置成功率低等情况。以我院2019年办理的百余件涉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被执行企业的法人仅配合进行电话联系,从始至终未来过法院,经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仅有健身器械可供法院处置,在依法进行司法拍卖后,一拍、二拍均流拍,暴露出因财产单一、特殊导致后续处置成功率低的问题。[10:06:59]
- [高立克]:四是消费者法律意识薄弱,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待完善。执行过程中经常暴露出在“预付费”模式下,商家与消费者在履行合同时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一方面,商家提供的合同中往往对补卡、有效期、转卡等作出了限制性约定,并存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的情形;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书面合同或付款凭证,且预付费用又由商家控制使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获取证据困难,举证能力薄弱。经营者通常在格式合同中增加“剩额不退”“过期无效”“不得转让”等霸王条款,或者不签订书面合同,为消费者退卡设置“合同”障碍,还有部分经营者内部管理混乱、品牌多次变动,影响消费者顺利退卡。在执行过程中,因经营者通常处于歇业状态,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消费者胜诉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10:08:07]
- [高立克]:受疫情影响,一些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因房租、员工工资等经营成本严重受困,部分经营者携款“跑路”或倒闭关停,可能对消费者的造成一定损失,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常见的预付费消费陷阱在疫情期间也更为凸显,针对以上特点,门头沟法院以“三结合”工作举措,切实推进该类执行案件妥善办理。
一是确定主办团队与其他团队协调相结合,提高办案效率。以去年收案的健身房系列案件为例,根据案件批次确定由不同的法官主要办理,从而将文书送达、事项查控、谈话等内容统一办理,加速案件办理进程。同时,各其他收案团队在沟通释明工作方面加大配合,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案件进展,做到执行进度及时准确公开,确保当事人实时了解案情,预防群体性风险。[10:10:44] - [高立克]:二是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相结合,最大化当事人权益保障。我院执行局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在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的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为此,我们围绕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大力推进财产处置工作、强化对执行行为的监管出台各项举措,以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与规范度。依托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机制、询价评估系统与网络拍卖系统将执行工作中大部分线下操作转为线上,运用“总对总”“点对点”开展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财产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运用临控、边控等措施加强对该类案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查找力度。同时,我们同样坚持善意文明理念,一方面坚持调解释法,审慎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依法合规的推进案件。另一发面主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为企业、消费者等多方提供精准司法服务。[10:14:47]
- [高立克]:三是执行工作职能与司法职能延伸相结合,倡导理性消费维权理念。在办理好执行案件的同时强化释明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人财产保全。简化该类“个案标的小、总数标的大”案件的保全手续,提高案件保全率,着力防范经营者的财产转移行为。及时提示引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尽早采取措施,有效维护胜诉权益。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力度,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10:16:03]
- [高立克]: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拓展。但因该类服务多为线下进行,疫情期间长期的停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在此也对消费者建议:
一是注意商家资质口碑。消费者在决定消费前,应仔细通过各种渠道搜索查找商家相关信息,看看是否有消费者的不良评价和消费投诉,谨慎选择。
二是衡量自身需求。消费者要衡量自身是否的确需要此类服务并有可能保持中长期需要,其次要衡量实际所需,不要因为经营者“忽悠”或是优惠幅度大而冲动消费。[10:16:24] - [高立克]:三是签合同细审查。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签署书面合同时,仔细审阅其中的条款,尤其消费适用范围、有效日期、转让或退款限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对一些尚不能明确的内容,不要着急签订交费,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再做决定。
四是留证据护隐私。注意留存宣传单页、合同、收据、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所需。不要轻易将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提供给经营者,交易时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五是要理性维权。在和商家协调解决不成时,可与经营者属地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或消费者维权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选额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当前,也提醒消费者充分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对相关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10:17:24] - [高立克]:同时,经营者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在疫情防控期间,应提前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因疫情导致预付费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无法转变或消费者不同意转变服务模式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依合同性质,协商待疫情结束后再履行合同义务,或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免收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10:21:46]
- [高立克]: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同时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事前监管引导,规范市场管理,完善行业规范,明确准入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及时掌握预付费模式经营者运行状况,引导消费者与经营者平衡双方利益,发现“跑路”等问题时,及时对接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加大对失信商家的披露力度和对商家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情形的惩处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合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10:22:02]
- [主持人 胡羽]:好的,谢谢高局长。下面由执行法官李波通报四起典型案例。有请。[10:23:02]
- [李波]:案例一:李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李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女儿于某个时间,在某酒店二层举行婚礼,委托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婚礼现场布置,总服务报酬为9600元,合同约定了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李某按照约定向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5600元定金,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为李某提供服务。李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服务定金5600元。
裁判结果:本案诉讼过程中,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应属有效。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本院判决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服务报酬5600元。[10:23:20] - [李波]:典型意义:本院以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共7件,诉讼过程中,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均经过合法公告未出庭应诉。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干警到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调查,发现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实际经营地经营,未能联系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调查工商档案信息,未发现其有对外投资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7件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本案诉讼阶段商家已“失联”,实践中往往在诉讼或者执行阶段已经联系不上商家。实践中,这类企业往往缺乏规范的内部监管,资金的混乱容易造成公司经营恶化,即使得到胜诉判决,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由于联系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10:23:43]
- [李波]:案例二:宋某与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宋某自2011年起在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处进行减肥、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等美容服务,截止2014年6月22日宋某共计向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支付了155 200元的服务费。宋某交纳服务费之后,发现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并不能按照其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因此宋某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要求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退还未消费部分费用,但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宋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返还服务费119 129元。
裁判结果:本案诉讼中,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为宋某提供美容服务,宋某向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交纳美容费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并不能按照其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宋某不愿继续接受北京某美容院提供的美容服务并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基础。本院最终本院判决宋某与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服务合同解除,并结合本案的证据和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退还宋某服务费10万元。[10:24:50] - [李波]: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消费意识也逐渐增强,涉“美容、养生”类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案诉讼阶段,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执行阶段,本院查询了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北京某美容院实际经营地调查,发现其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本院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调查了解,在本案之前,宋某曾向本院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某美容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宋某进行美容服务构成欺诈,并且存在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155 200元。由于宋某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本院判决驳回宋某全部诉讼请求,后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宋某未能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通过调研涉“美容服务”类案件发现,涉“美容、理发、养生”等类案件中,商家与消费者在履行合同时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一方面,商家提供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里面涉及诸多格式条款,如往往对补卡、有效期、转卡等作出了限制性约定;另一方面,部分合同关系由于缺乏有效的书面合同或付款凭证,且预付费用又由商家控制使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获取证据困难,举证能力薄弱。[10:26:54]
- [李波]:案例三:高某等与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高某与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健身游泳服务合同,在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某会所游泳健身。2018年8月31日,游泳池被某物业公司收回,导致高某与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停业。后经双方协商,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尽快办理退费,但时至今日仍未办理退费事宜。高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身合同关系,并返还服务费1208元。
裁判结果:本案诉讼阶段,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本院判决高某与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服务合同解除,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宋某服务费1208元。[10:28:53] - [李波]:典型意义:本院以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00件,和其他两类案件不同的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找到一批体育器材,并通过司法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北京某体育公司主动与法院达成和解,将案款分批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本类案件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预付费”经营模式,“办卡”消费者众多,服务合同存续时间长。消费群体覆盖面广,纠纷产生后,商家和消费者矛盾激烈,消费者往往会建立“微信群”等集体维权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10:29:49]
- [主持人 胡羽]:好的,谢谢李波法官!
下面进行通报会下一个环节,请参加今天通报会的媒体朋友,就“涉预付费合同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提问。大家可以把问题发送到我们微信群中。[10:32:10] - [主持人 胡羽]:好的,我看到北京日报社记者 刘苏雅提问,她的问题是: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该如何预防?权益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有请高立克法官回答。[10:32:58]
- [高立克]:谢谢苏雅记者的关注及提问。消费者可从企业信用、合同内容、投入风险、信息备份和积极维权等方面,加强防范。
首先,办理各类预付卡时,消费者应多了解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别因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第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服务合同等格式文本,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第三,消费者应尽量避免一次投入过高,承担过大风险。在进行一些金额较大的消费时,要做好备份,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查找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10:33:28] - [主持人 胡羽]:好的,谢谢。下一个问题是北京青年报记者李强提的,他的问题是:消费者因课程体验不佳、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等原因申请退款时,商家以种种理由推诿,退款十分困难,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这个问题有请李波法官回答。[10:36:01] - [李波]:谢谢李强记者的提问。消费者参加培训、健身时,要结合自身实际,谨慎签约付款。首先,应评估自己是否真的需要,避免冲动消费。其次,要考虑自身经济实力,不要盲目轻信、高额交费。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培训机构的资质及相关情况,也可了解其经营场所租赁情况等,做出相应判断。其三要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例如培训,尤其是对培训范围、培训费用、退费程序、培训时间、师资要求、培训地点、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要特别关注,详细协商、明确约定。如有特殊要求,要写入合同条款内。不要轻信有些商家“考试保过,不过退款”等宣传。谢谢[10:36:50]
- [主持人 胡羽]:好,谢谢。我们看到还 有一个问题是门头沟区融媒体中心记者 屈媛提的,他的问题是:疫情期间,对这类涉及预付费的行业有什么建议?这个问题有请高立克法官回答。[10:37:41]
- [高立克]:谢谢屈媛记者的提问。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转服务模式的,应提前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因转变服务模式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应适当退还服务差价。2.因疫情导致预付费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无法转变或消费者不同意转变服务模式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依合同性质,协商待疫情结束后再履行合同义务,或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用,免收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经营者为履行合同已支出合理费用的,可扣除相应费用后予以退还。3.因当地政府部门的强制管控导致预付费经营场所暂停营业的,以不间断记时方式提供预付费合同服务的,在疫情结束后应补足自启动管控至宣布管控解除期间的服务期限。4.因疫情导致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向政府申请减免税收、免征社保、专项救助等救济,或向银行申请降低利率、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10:38:30]
- [主持人 胡羽]:好的,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有问题我们会后继续交流。
今天我们还邀请了人大代表参加了线上通报会,由于时间关系,请各位代表在会后,通过微信群对我们本次通报会进行点评。也欢迎各位代表为我们的执行工作提出更多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执行效果,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事,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情况、发布消费预警,提示消费者理性消费,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42:1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此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0: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