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刘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频道主播 张仲鲁

现场媒体记者

现场同步解读

视频连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视频连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7日下午15:00 最高法工作报告解读系列直播访谈之四
  • [张仲鲁]:
    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
    [15:00:52]
  • [张仲鲁]:
    这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主办的全媒体直播访谈活动现场,本次访谈的主题是“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现在,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媒体新闻发布厅进行直播。今天,非常有幸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刘峥副主任,与大家一起聊聊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看看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还有哪些新的改革任务。
    [15:01:00]
  • [张仲鲁]:
    众所周知,习近平总书记将司法责任制比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上个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前天下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回顾了去年司法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其中专门提到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我想,大家一定对“配套”什么、如何“配套”比较感兴趣,能不能请刘主任先从“综合配套”说起,介绍一下相关改革的主要内容?
    [15:01:31]
  • [刘峥]:
    好的,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各位网友,下午好!关于什么是“综合配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对当前改革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作出了非常精辟的判断,他指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前期重点是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重点在全面推进、积厚成势,现在要把着力点放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来。”我们现在所说的“综合配套”,就是在“四梁八柱”搭建完成之后,继续抓好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也就是要解决“配套不足”问题,做好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至今天,中央出台综合配套改革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突出强调抓好改革任务的“综合配套”和“落地见效”,同时也体现了中央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抓到底、决不言退的决心和信心。
    [15:04:29]
  • [刘峥]:
    从字面上看,“综合配套”就是与前期的改革彼此呼应、紧密相连,同时又是此前改革的细化完善和全面升级,不是就事论事,更不是零打碎敲的,而是要把重点落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来,体现了“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中央这次部署的“综合配套改革”的任务举措非常丰富,我想给大家归纳为“权、责、利、效”四个方面来进行汇报。
    [15:05:17]
  • [刘峥]:
    第一,“权”,就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要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前期的改革,我们就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各级法院也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在中央的这次综合配套改革意见中再次强调了“优化司法职权配套”“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我认为,这样规定其实是进一步揭示了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就是要求“该放的要放,该管的要管”,这里的“管”不是要回到过去“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而是要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下一步,我们还要从制度机制层面入手,着力解决法官不敢担责、不当履职;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这其中的关键一招,就是要完善审判人员权责清单,明确院长、庭长、合议庭、独任法官等组织和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一方面,严格落实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细化明确各类人员职责权限,优化分工协作,确保审判权规范有序运行;另一方面,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厘清依法监督管理与不当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强调了院庭长的监管行为也要受到制约,确保监督有据、监督有力、监督有效。除此以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功能作用,提高监督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完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模式,实现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15:09:19]
  • [刘峥]:
    第二,“责”,就是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有多大权力就要担负起多大的责任。这里必须明确,责任制不等于问责制,更不能搞有责推定,不能因为实行责任制,就让法官办案无所适从、畏手畏脚,坚持“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这一点不能变。我们相信,绝大多数法官能够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但“信任不能替代监督”,对于违法审判行为、监督失职行为必须问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下一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落实《法官法》有关规定,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确保依法办案者不受追究、违法办案者必被问责。这里所说的违法办案行为,《法官法》规定是指“法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上,需要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提高责任追究的公信力、透明度,保障涉事法官的合法权益。我们将设立最高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推动在省一级设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有序运行、充分履职。同时,我们还将细化完善惩戒工作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法官惩戒办法,理顺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调查的工作衔接机制,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符合规律的问责制度体系。
    [15:17:48]
  • [刘峥]:
    第三,“利”,就是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四项基础性重大改革”来推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修订后的《法官法》单独一章规定了法官职业保障问题,就是要解决一线法官职级低、待遇差、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前期改革的成果。下一步,我们将聚焦法院广大干警呼吁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相关问题下功夫,一是按照规定落实按期晋升制度,推动择优选升常态化,坚持向一线和基层倾斜;二是落实法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科学分配绩效考核奖金,真正拉开档次、体现差别;三是做好法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工作,落实法官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享受的住房、医疗、车补、差旅等配套待遇;四是进一步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救济保障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五是研究完善法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政策;六是进一步规范督察检查考核工作,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考评指标,真正做到为基层减负、为干警减压。
    [15:25:37]
  • [刘峥]:
    第四,“效”,就是完善司法质效保障制度。审判质效是司法责任制的评价标准和重要落脚点。司法责任制不管怎么改,最终都是要体现在如何有效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体现在是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下一步,我们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在全国法院范围尽快推动建立针对性强、导向明确、级差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智能化运用,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可追溯,并作为各类人员业绩评定、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导向性作用。二是进一步优化内部组织架构。进一步理顺审委会、审判机构、专业法官会议、合议庭、审判团队之间的关系,推动管理扁平化、服务高效化、监督便利化,设置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法官会议,总结归纳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参考意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过滤功能作用,突出审委会总结办案经验、研究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等宏观指导功能,推动审委会主要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是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除了充分发挥上述审判组织的功能作用以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报送、筛选、发布、评估、应用、更新机制,规范建立高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的发布程序和备案机制;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与生效裁判相冲突的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应当提交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业务指导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逐步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防止“类案不同判”。四是加强审判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行为标准,形成清晰明确的履职指引,同步升级完善办案平台,从机制、技术等层面,全流程、各环节规范办案活动,确保司法行为合法、有序、高效。
    [15:32:43]
  • [刘峥]:
    总之,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权责利效”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需要整体推进、一体落实,打好改革的“组合拳”。根据中央改革部署要求,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政策性依据,同时,积极会同中央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落实中央部署的配套政策。下一步,针对改革执行中的走样变形、打折扣、搞变通等形式主义问题,我们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同时,地方法院还要履行改革的主体责任,针对政策明确、自身可为的改革举措,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加强统筹谋划、大胆实践探索、注重协同推进,每一位法院干警都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各项具体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15:35:04]
  • [张仲鲁]:
    谢谢刘副主任关于“综合配套”的解读,我想观众们肯定也很感兴趣,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目前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
    [15:35:06]
  • [刘峥]:
    前面,我所讲的主要是“综合配套”的重点改革举措。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此前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总的来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的改革发展同步,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没有做成的改革,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就司法责任制改革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成效。
    [15:35:50]
  • [刘峥]:
    首先,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有效建立。全国法院普遍建立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新型办案机制,基本取消了案件层层请示、逐级审批。据初步统计,全国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签署的裁判文书达到98%以上,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也大幅下降;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绝大多数法院建立了院长、庭长和审判人员的权责清单制度,明确院庭长和审判人员行使审判权力的职责和边界。院庭长的监管方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过去,院庭长根据自身的审判经验,可以直接对法官办理的案件结果作出调整;改革之后,院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的决定,而是要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制度平台解决。在审判组织内,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行权,不以行政级别高低来决定案件的办理结果。针对分歧较大的疑难案件,还需要实行类案强制检索有效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委会讨论决定,通过这一系列程序性的安排,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律适用统一。上述的办案全过程,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到可留痕、可回溯、可问责,这样既可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又可以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
    [15:40:31]
  • [刘峥]:
    第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基本到位。推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选任到审判岗位上,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审理的核心事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相互协作。法官员额制改革就是要通过一定程序和条件遴选出一定比例的法官,但法官入额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还要建立“有进有出”的人事管理机制。员额法官集中选任完成以后,以省级为单位,根据法院案件数量、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辅助人员配置等因素,推进员额法官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控机制,向基层法院和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同时要求“入额必办案”。近年来,最高法院先后推出员额法官交流、退出机制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常态化选任机制,实现了员额的“优胜劣汰,有进有出,有缺即补”。此外,我们还进一步完善了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培养、使用、监督机制,推进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实现了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使法院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除此以外,我们还完善了外部“借力”机制,推动将卷宗扫描、文书上网等辅助性事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完成,充分实现“人员分类、事务分工、保障有力”,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15:46:48]
  • [刘峥]:
    第三,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日臻完善。根据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法官作为定分止争的裁判者,必须通过司法责任制对其审判权力予以约束,也必须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赖,适当提高其政治、经济待遇,完善其职业和生活保障,能够让法官立场更中立、精力更集中、裁决更公正。要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员额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晋升机制。这项改革对法官晋升作了政策性倾斜,简单说就是法官只要认真履职,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不遴选至上级法院,也可以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较高等级;择优选升的法官等级比例与以往相比有较大的幅度提高,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还设置了特别选升,可以破格晋升,同时,还建立了与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福利制度,从制度上激发了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尊荣感。此外,最高法院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各级法院普遍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完善法官依法履职的“制度后盾”,确保广大法官“以大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15:51:09]
  • [张仲鲁]:
    现在也有一种说法,说改革存在“温差”“落差”,西部地区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整体要弱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请问,刘副主任怎么看待这个说法?
    [15:51:42]
  • [刘峥]:
    所谓“温差”“落差”说的就是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应该承认“温差”在局部地区确实存在,但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改革配套落实的问题,也有自身主动性能动性的问题;既有外部环境的原因,又有自身条件的原因,还有如何认识改革、对待改革的问题,需要统筹研究、分类解决。总体来看,“温差”“落差”不是普遍现象。中央之所以说要求“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意味着这样的改革举措不分法院层级、不分地理区域、不分审判领域,都要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不能打折扣,更不能搞变通。据了解,在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面,位于西部的四川成都法院积极作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我们可以连线成都中院郭彦院长,请他介绍他们那里的经验做法。
    [15:54:16]
  • [张仲鲁]:
    好的,下面,我们视频连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请成都中院郭彦院长。
    [15:54:56]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谢谢刘峥副主任对成都法院工作的肯定和推介!四川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批试点省份,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第一批试点市,我们从2016年3月开始改革试点,已有四年多时间了。
    [15:55:59]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我们从一开始就按综合配套的思路在推进,在改革伊始就明确提出“一体三维”的改革目标导向。“一体”,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就是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三维”,就是把放权法官、服务法官、管理法官统一于“四位一体”抓办案全过程。
    [15:57:16]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
    放权法官,就是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总要求,让法官实现“五个自主”,现在99.5%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自主裁判。服务法官,就是按照“一体两面”的路径建设办案服务保障中心,第一阶段将法官手中的108项审判辅助事务剥离集中集约办理,解决群众联系法官难、办事不方便等问题;第二阶段再次将法官手中的非办案核心事务第二次集中集约办理,整体交由中心的11个小微组织承办,真正让法官觉得“办案是件很愉快的事”。管理法官,就是强化对涉及国家安全、外事外交、社会大局稳定等敏感事项的“四类案件”监管,纳入组织化、平台化、公开化的院庭长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建立“静默化监管”新机制,对办案流程的183个工作节点、68个监管节点进行全覆盖监管;研究出台了23个大类案的指导意见,建立了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制度机制;引导全体员额法官落实“五个责任主体”要求。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新要求,探索建立“司法供应链”管理新模式,明确提出建设办案质效管理中心、办案服务保障中心、内外沟通协调中心“三大中心”,确保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不带病出院、都不带病入库(归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5:57:41]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彦]:
    2019年,成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4.83万件,占四川全省受案数的三分之一,结案率达到90.12%,人均结案305件,比全省人均结案数高出70%;办案时限减少26天;改发率下降;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15:59:23]
  • [张仲鲁]:
    谢谢郭院长。从您和郭彦院长的介绍来看,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确实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有主体性改革,又有配套性改革,既有推进司法公正的改革,也有激发程序效能的改革。
    [15:59:35]
  • [张仲鲁]:
    今年1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据我了解,这也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民法院唯一一项经过立法机关授权的司法改革试点。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这项试点的主要内容、运行成效和下一步的考虑?
    [16:00:08]
  • [刘峥]:
    谢谢。近些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民众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反映在诉讼上,就是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据统计,2019年全国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已经突破3千万件,审结、执结案件达到2900多万件,法官人均办案228件,同比增长13.4%”。由于案件数量过多,当事人立上案之后,等待排期开庭、审理结案的时间也比较长,不利于尽快定分止争,也不利于保障群众诉讼权益。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既不能走不断扩编增员的路子,更不能走限制立案、选择立案、拒绝群众诉求的路子,必须靠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智慧法院,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6:00:53]
  • [刘峥]: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就是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改革举措。通过开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多、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问题。试点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推进规则创新、释放程序效能、激发制度活力,建立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机制和诉讼制度,不是为了给法院卸压减负,更不能以减损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为代价换取审判提速增效。需要说明的是,中央的综合配套意见中也专门规定了“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深化案件繁简分流”,要求加强多元解纷体系建设,完善诉讼收费制度、促进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推动在各业务领域、各诉讼层级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因此,我们正在推行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试点与中央部署的综合配套改革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16:04:50]
  • [刘峥]:
    第一,从改革试点的内容上看。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展开。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当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支持多元解纷力量发挥应有作用,强化法院与其他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合理确定诉调对接程序规则,推动实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适当降低适用门槛,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优势。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加强和规范简易程序适用,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允许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庭审和文书简化规则,优化庭审程序和审理方式,针对类型化案件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简化说理。我们要求,确保既要简出效率,又要简出质量,不能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四是合理扩大独任制适用。解除简易程序与独任制的绑定关系,明确基层法院可以由独任法官审理部分普通程序案件,主要是法律适用明确,但事实查明过程较为繁琐,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调查取证等程序的案件;探索在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主要是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我们要求,二审独任制的审理方式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但在一定情形下,独任法官也可以采取不开庭方式审理,兼顾审判质量和效率。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在线审理机制效力问题;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的效力和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在线庭审范围,细化明确排除适用在线庭审的情形以及线上线下相互转换的机制;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回应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在线诉讼需求,确保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
    [16:06:49]
  • [刘峥]:
    第二,从改革试点效果上看。今年第一季度,我们面临着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任务,法院总体的收结案数量有所下降,但这种背景下,试点工作并未放松和停滞。从一季度数据情况看,反映试点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和平稳发展,各项试点任务在试点法院扎实落地,总体上呈现四个方面的成效。
    [16:07:45]
  • [刘峥]:
    一是多元解纷机制作用更加凸显。试点工作全面加强了特邀调解工作,优化了司法确认程序,通过将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有效衔接,打消了群众选择多元调解方式的顾虑,赋予合法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既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也降低了群众解纷成本。所有试点法院全部建立特邀调解名册,纳入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5429家、特邀调解员22996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力量显著增强。各试点法院一季度共受理司法确认申请12049件,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10559件,裁定确认有效率达87.6%。二是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效能逐步显现。各试点法院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适用力度明显加大,规范程度明显提升,逐步进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良性轨道。这样既提高了审理效率,防止案件积压和审理拖延,避免“赢了官司、输了时间”等现象出现;又确保了审判资源投入与案件难易相匹配,有效保障案件审判质量。一季度,各试点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率合计达70%,平均审理耗时分别为31.9天和51.6天,仅占用法定审限一半,简易程序案件上诉率为7.9%,二审改发率为0.8%,再审改发率为0.02%。三是审判组织适用更加合理精准。各试点法院二审独任制均实现“零”的突破,二审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逐步建立,有效兼顾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试点法院一审独任制适用率为67.9%,二审独任制适用率8.4%,独任制适用范围稳妥有序扩大。一审独任制案件上诉率为6.2%,二审改发率0.62%,二审独任制案件再审改发数为0,审判质量呈现良好态势。四是在线诉讼快速健康发展。各试点法院牢牢把握疫情防控期间发展在线诉讼的窗口期,积极创新办案模式,完善诉讼平台,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一季度,试点法院在线申请立案率52.7%,在线庭审适用率达30.7%,电子送达适用率45.7%,实现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常态化运行。
    [16:08:08]
  • [刘峥]:
    第三,从改革试点未来发展看。试点工作为期2年时间,目前还处在建章立制、立柱架梁、稳妥开局阶段。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和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各试点法院将进一步放开手脚、开足马力,推出更多创新举措,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实现审判质效数据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的进一步提升。最高法院也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跟踪指导,制定印发相关配套文件,及时开展督察问效,促进经验交流,确保试点工作纵深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试点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总结评估,将试点成果提炼形成程序规则,推动修订完善民事诉讼法,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司法需求的诉讼规则体系,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
    [16:08:30]
  • [刘峥]:
    目前,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主要在15个省份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都是全域试点地区,我们可以将北京丰台法院作为一个“窗口”,看看试点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变化。
    [16:08:49]
  • [张仲鲁]:
    好的,现在有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祖鹏院长。
    [16:09:07]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祖鹏]:
    各位观众、主持人、刘峥主任:
    大家好,丰台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方向,将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科技红利与制度红利深度融合,力争用较低的诉讼成本,创造较高的诉讼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6:10:03]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祖鹏]:
    第一,我们用好电子诉讼科技红利,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得益于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的改革红利,我们加快建成“互联网法庭”,开启“无接触+零距离+全链条”的“云端诉讼”,在“送达-调解-取证-开庭-执行”等整个流程实现“云端服务”,做到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纠纷化解。试点以来,我们法院化解的民商事纠纷70%以上通过线上解决。我们突破空间限制,牵头13家法院建立全国首个“审判辅助事务跨域协作机制”,解决了之前困扰法官的异地送达难、异地调查难等问题。该机制内嵌于我院“一站式”送达平台,实现全国不同法院间司法送达、取证等辅助事务的互联互助,为人民群众的纠纷解决提供智慧司法服务。疫情期间,我们成功完成武汉市武昌法院委托的两项送达任务,为疫区群众提供最大诉讼便利。同时,我们突破时间限制,在假日庭审基础上,积极回应群众解纷需求推出夜间庭审,让群众下班在家也能化解纠纷。下一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索异步审理模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
    [16:10:25]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祖鹏]:
    第二,我们用足制度红利,让人民群众切身获益。此次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改革,将特邀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范围。我们以此为抓手,在党委领导下,以原有的“7日调解工作站”及“巡回司法确认点”为基础,持续推出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类案件诉源治理工程。我们充实吸纳30个调解组织、210名特邀调解员,把“点站”铺设到全区21个街乡镇以及部分行政机关、两新组织和行业协会,通过“零距离”对接、“双渠道”推送、“一体化”确认,织密纠纷化解网,又好又快地化解群众关心的物业供暖、居民消费、金融借款、婚姻家事等纠纷。依托“点站”,我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纠纷化解各环节、全过程,让纠纷化解有了“价值软引导”和“司法硬支撑”。很多代表、委员称赞,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16:11:49]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祖鹏]:
    第三,我们用对程序优势,让诉讼体验便捷高效。坚持“小纠纷、快解决”,努力将5万以下、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小额案件一次性快速化解。首先是专业团队专门审理小额案件,由12个速裁团队加上擅长调解的18名特邀调解员专门化解,把好小额诉讼处理的第一道关。第二是简化庭审流程,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受程序限制快速审理,确保案件当庭宣判。第三是简化裁判文书,我们以“要素表格式”文书为基础,逐项清晰列举案件关键情况、裁判要点,法官结合案情直接勾选,裁判文书现场生成、裁判结果一目了然。目前,我们小额诉讼案件一次审结率达到75%,当庭宣判率达到58%,当庭自动履行率达到22%。试点后,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全市首例知识产权小额诉讼,审理的一批租赁合同纠纷,从收到起诉材料到审理完毕仅耗时两天,真正让群众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捷和高效,得到当事人充分赞扬。
    [16:14:37]
  • [张仲鲁]:
    谢谢祖院长。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关注到,各地法院普遍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在线诉讼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互联网司法改变了线下打官司的传统,那么在线诉讼会不会成为法院审判的新常态?
    [16:16:09]
  • [刘峥]:
    这次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推动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诉讼环节网上运行,确保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此次疫情“大考”中,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既经受了“极限考验”,也取得了“骄人成绩”,用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里的话形容,称得上“大显身手”。但成绩的取得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诉讼模式,也不仅仅是“应急之举”,早在几年前最高法院就已经开始了对互联网司法的系统谋划和排兵布阵,目的就是要构建形成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司法“新常态”。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新常态”,背后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因:
    [16:16:32]
  • [刘峥]:
    第一,时代背景的变化。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强国战略、数字中国建设、智慧社会建设等等,都为人民法院促进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推进司法审判模式的变革,带来了重大历史机遇。
    [16:16:49]
  • [刘峥]:
    第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变化。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发生深刻变化,期待更加多元化、个性化和精准化的司法服务和运行模式。例如,便捷的在线场景,高效的办理程序,便捷的交流渠道,等等。这些新需求新期待,已经无法通过传统诉讼方式来满足,必须要通过在线诉讼方式来实现。
    [16:17:06]
  • [刘峥]:
    第三,审判实践形势的变化。新技术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工具、新思维、新方法,同时也催生了许多具有新特点、体现新趋势的纠纷类型,有的纠纷完全产生于信息技术领域,只能在互联网上发生,例如虚拟财产纠纷、数据权利纠纷、信息网络安全案件等等,这些纠纷只有通过线上审理,才能更符合实践需求。
    [16:17:24]
  • [刘峥]:
    从这些变化来看,未来,在线诉讼将成为法院审判的一种新常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搬到线上审理。是否适用在线诉讼模式还是要实事求是。一般来说,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适用条件:
    [16:18:13]
  • [刘峥]:
    第一,要遵循案件审理的客观规律。在线诉讼的核心优势在于诉讼便利、效率提升,但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有的通过简便的审理方式即可保障裁判质量,那就应当注重提高效率,但有的案件复杂,需要通过更加完整细致的审理才能确保裁判公正,就更适宜线下审理模式。因此对于诉讼参与人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案件,现阶段还不宜使用在线开庭审理方式,这是由案件审理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16:18:34]
  • [刘峥]:
    第二,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现阶段,在线诉讼本质上是人民法院为当事人诉讼提供的一种便利,虽然互联网目前已经广泛普及,但发展毕竟还不平衡,不同群体的网络应用能力还存在较大差异,线上诉讼的平台技术也还处于发展之中。因此,我们不能强迫当事人必须接受在线诉讼模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尽管未来线上审判将成为一种常态,但是线下审判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是主流,对此问题我们应当有实事求是的态度。
    [16:18:54]
  • [刘峥]:
    第三,要具备在线诉讼的技术条件。技术是推进在线诉讼的先决条件,我们必须遵循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规律,不能“拔苗助长”“强推硬上”。对于技术条件还不够成熟的法院,硬件设施不允许大规模适用电子诉讼的,可以先选择少量简单案件或者在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审理。对于技术条件比较好的法院,就要充分发挥技术对审判的辅助作用,绝不能以“技术判断”来替代“司法判断”,推行所谓的“机器审判”。
    [16:19:37]
  • [张仲鲁]:
    谢谢刘副主任系统、全面的介绍。今天的访谈还有不少记者和网友在线旁听,相信大家也有不少感兴趣的问题。下面,我们请一位网友提问。
    [16:20:08]
  • [张仲鲁]:
    网友的问题是:我们注意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一系列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文件。这是基于什么考虑?如何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16:21:16]
  • [刘峥]:
    回答网友[慢慢来]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一系列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文件。这是基于什么考虑?如何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这个问题,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充分激发了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根治了以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制度弊端。但是,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有的法院认为,“权力在法官、但压力在法院、责任在院长”,不敢放权、也不愿放权;有的法院认为,“监督就是干预、批示就是违规、法官就要独立”,排斥审判监督管理;还有少数法院监督管理机制不到位,管理手段不科学,又走回“盯人盯案、逐案审批”的老路等等。上述问题反映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继续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内外监督机制。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近年来,最高法院先后印发了一系列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文件,目的就是要确保放权不放任、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在辩证统一中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放权,就是要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监督,就是要分清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边界,依法规范行使监管权力,完善全程监管、全程留痕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构建与放权相适应的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总体而言,改革不能走回头路,但要规划好行车线,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公平正义这条主线。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第一,优化审判监督管理模式。审判监督管理应当是全方位、全流程、多层次的。一是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明确指定分案的范围和条件,健全分案情况记录和公示制度。二是建立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案件评查制度,完善组织形式,规范职责权限,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的监督作用。三是积极依托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督管理智能化水平,全面梳理办案流程关键节点,建立健全与审判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将“人盯人,人管人”变成“系统提示,自动预警”,让监督管理自动触发、全程留痕、实时查询、有效追溯。据了解,上海高院研发了“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办案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既严格把握法院领导干部承办案件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应当由领导干部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又要建立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探索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完善“四类案件”监督方式。所谓“四类案件”,指的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针对“四类案件”,我们还要进一步细化案件类型,完善“四类案件”的识别发现机制。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对“四类案件”进行细化,比如对重大敏感、合议分歧、发回改判、长期未结、违纪投诉、舆论关注、疑似虚假诉讼、涉及特殊主体等案件信息如何自动识别、如何动态更新、如何有效监管作出进一步规定,将“四类案件”嵌入办案监管平台,系统可以自动标记、自动识别、提起监管,还能提示关联案件情况。一旦被识别为“四类案件”,院庭长可以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方式加强监督,但是整个过程必须全程留痕,而且不能以行政命令方式改变独任法官或审判组织的意见。当然,这些监管的前提是不影响法官正常办案,保障公正高效办理案件,避免以监管为名干预审判活动。如成都中院郭院长刚才所说的“静默化流程智能管控系统”就是比较好的实践样本。
    第三,进一步健全开放动态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我们加强监督,除了健全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和审判权监督以外,还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等,确保审判活动在受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有序开展。同时,各级法院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实质性参审;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给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获取渠道;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增强裁判文书说理,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推动构建内外联动的监督制约体系。
    第四,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我们称之为“三个规定”。随后,最高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实施办法。今年4月,最高法院党组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就是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决策部署,对照铁规禁令逐条逐项落实到位,让自觉抵制请托说情和干预过问成为习惯,让“三个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章立制、筑牢防线。一是完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加快建设贯通到底、数据共享的统一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将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及办案人员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二是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严格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和交往行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铺设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这不仅为领导干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将有力震慑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还要付出巨大代价。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过一句典故,叫“百尺竿头立不难,一勤天下无难事”。今年是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的攻坚之年,尽管前期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我们肯定不能躺在“成绩单”上睡大觉,更不能有停下脚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按照中央要求,今年,最高法院将开展司法改革“回头看”工作,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举措进行系统梳理、盘点总结,对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要巩固深化并推动上升为制度;对正在推进的改革举措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对有待跟进的配套措施要尽快研究推出,确保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6:34:20]
  • [张仲鲁]:
    亲爱的观众朋友们,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至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组织的4场全媒体直播访谈活动圆满结束,谢谢大家!
    [16: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