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席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负责人李清华

朝阳法院民五庭负责人罗曼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

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金童

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巫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琛

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王正志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齐晓丹

朝阳法院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新闻媒体记者在线提问

通报会全景
6月12日9时,朝阳法院召开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1层会议室线上召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本次通报会即将开始。通报会现场由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负责人李清华主持。
    [09:23:19]
  • [李清华]:
    尊敬的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朝阳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我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李清华。首先,我谨代表朝阳法院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大家参加我院新闻通报会表示热烈的欢迎!
    [09:24:47]
  • [李清华]:
    下面,向大家介绍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嘉宾。他们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金童,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王正志以及我区相关文创企业代表。感谢各位拨冗出席。
    [09:26:02]
  • [李清华]: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媒体有: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青年报、新京报、朝阳融媒体。本次发布会通过北京法院网同步进行图文直播。再次感谢媒体朋友们的大力支持。
    [09:26:24]
  • [李清华]:
    我院出席通报会的人员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齐晓丹,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巫霁。
    [09:26:37]
  • [李清华]:
    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2019年,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北京在2019年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名列全国第一。朝阳区内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聚集的趋势日益凸显,文化产业在推动朝阳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大。
    [09:26:52]
  • [李清华]:
    为充分发挥审判延伸工作职能,将释法析理工作前移,做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源头预防工作,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通过梳理案件审理情况,分析纠纷产生原因及对策,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以期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下面请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介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相关情况。
    [09:27:19]
  • [罗曼]:
    谢谢主持人!
    各位嘉宾老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首先就朝阳法院2015-2019年度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中的主要内容向大家进行简要介绍。
    [09:28:03]
  • [罗曼]:
    现代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构成了财富与商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尤为如此。近年来,北京市的文化产业规模日渐扩大,在此过程中,朝阳区结合自身发展优势,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主动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以“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为主攻方向,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朝阳区内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聚集的趋势日益凸显,文化产业在推动朝阳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大。
    由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文化产品的创造及传播,其核心资产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不但是对文化企业创新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经济繁荣的关键。
    为充分发挥审判延伸工作职能,将释法析理工作前移,做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源头预防工作,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2015年至2019年审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通过梳理案件审理情况,分析纠纷产生原因及对策,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以期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白皮书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09:33:37]
  • [罗曼]:
    第一部分,介绍了近五年我院审理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体案件概况,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标准,文化产业范围包括核心领域以及相关领域两个大类,其中核心产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6类产业,文化相关领域包含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3个大类。上述9类产业下设43个二级类别以及146个三级类别。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涵盖文化产品制作、流转、衍生的各个过程。
    从审判数据的情况来看, 2015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数量19995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总收案总量84.4%。审结数量18793件,年平均结案率达94%。在案件类型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48.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占比34.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17.3%。在标的额方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维权、交易日益活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稳步加强。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平均金额与判决支持的平均金额均逐年增长。
    [09:33:58]
  • [罗曼]:
    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一是文化产品增值促进合同交易,版权衍生开发特征明显。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占全庭合同案件比重达62.8%,纠纷遍及全部9大文化产业类别。涉及内容创作生产的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共计占比达84.7%,体现出文化产业领域创作氛围日益活跃,知识产权成果流转日渐频繁。
    特点二是内容创作生产驱动版权保护,文化产业类别分布广泛。文化产业与保护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法密切相关,音乐、影视、出版、动漫、游戏行业蓬勃发展使内容创作价值日渐提升,权利人版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文化产业9大类别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涵盖除文化投资运营外的8大类别。不但涉诉产业分布广泛,权利人诉请法院保护的权项亦较为多样,在著作权法规定的17项权项中,主张复制权、署名权、发行权,分别占23.8%、23.2%、15.5%,同时主张多项著作权权项的比重为42.4%,著作权复合侵权行为频发。
    第三个特点是传统产业与文化产业有待融合,文化品牌维护任重道远。在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文化产业领域的纠纷占比为32.3%,文化产业与传统行业协同发展理念有待加强,品牌开发与维护意识亟需提升,文化创新带动传统产业转型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拓展。
    [09:34:36]
  • [罗曼]:
    在白皮书的第二大部分中,我们分析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高发领域的主要原因,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总体比例达48.3%,系纠纷的首要产生领域。纠纷集中于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委托创作、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涉教育及网络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网络的技术合同纠纷等。纠纷产生的原因集中主要表现为:多重许可、违反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约定、成果验收标准模糊、合同履行成果及款项交付不当、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等原因。
    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领域,涉文化产业纠纷占比为34.4%,纠纷产生原因集中于版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对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理解不当、对合理使用制度认知不足、新技术发展引发作品认定的争议、权属证据留存不足、举证不力导致赔偿数额难以达成共识、职务作品归属等方面。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领域,涉文化产业纠纷占比17.3%,两类纠纷虽占比不大,但对文化市场秩序的破坏力较大,影响也较为深远。纠纷产生原因主要集中于不当使用商业标识、注册商标包含的通用元素正当使用引发商标侵权、跨界搭便车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员工离职而引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不理性自力救济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当利用他人成果引发虚假宣传纠纷。
    [09:35:02]
  • [罗曼]:
    白皮书的第三部分重点阐释了我院在保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及审判延伸工作。
    在审判理念上,我院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体包括注重新业态成果保护,鼓励和保护作品原创、规范作品传播秩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行业诚信体系构建;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良好司法公信力;妥善适用商标法规定,合理平衡商标注册与使用;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保障市场自由竞争。在审判延伸工作方面,我院坚持党建引领,打造专业化知产审判队伍;深入推进诉调对接,提高多元调解化解纠纷能力;着力拓宽审判人员国际视野,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依托文创园区“法官工作站”,主动了解辖区文化企业遇到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司法建议。
    [09:35:18]
  • [罗曼]:
    在白皮书的最后,我们提出了加强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与建议
    一是建议文化企业从宏观方面提升产业融合推动经济结构战略转型。市场主体应当强化创意品牌保护,拓宽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双向融合。最大限度地开发文化产品的商业价值,规划开发布局。此外文化产业经营者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动态多元保护,将被动制止侵权转化为主动防范纠纷的发生。
    二是从微观角度强化知识产权各领域维权能力。文化企业还应提升在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合同中立体动态的维权能力,在著作权领域规范权属取得与作品使用,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在经营方面,规范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风险。更要重视和规范合同文本与履约行为,防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风险。
    [09:35:39]
  • [罗曼]:
    文化是最根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传承和延续的重要保障,更是推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朝阳法院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部署,提升审判工作能力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为加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09:35:49]
  • [李清华]:
    谢谢罗曼法官。王迁教授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也是多家法院、检察院的咨询专家,下面请王迁教授对白皮书进行点评。
    [09:36:20]
  • [王迁]:
    读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之后。感到很受启发,也很敬佩法官们的钻研和创新精神,有几点感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需要法院对相关纠纷的妥善处理。文化产业的核心是文化产品内容的创造和传播。这一过程涉及多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形成了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引起的纠纷数量也相当之多。根据白皮书的介绍,2015年至2019年之间,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2万件。也就是每年有近4000件。这个数量是相当惊人的。这一方面说明辖区内的文化创意和传播活动相当活跃,另一方面也说明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相当旺盛。
    难能可贵的是,在如此大的办案压力之下,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总结归纳了这些案件的特点,指出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高发的领域和成因。这就为对症下药,及时向相关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法律服务,提供了极好的参考。也为学术研究和立法的完善指明了方向。从白皮书的总结中可以看出,有一些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比如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双重甚至多重许可,以及某些网站将网络中传播的作品当成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资源。甚至故意从事侵权行为,以便在短期内吸引流量、迅速占领相关市场。对于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白皮书已经指出,朝阳法院通过严厉打击恶意抄袭行为,教育当事人尊重他人的原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正是因为朝阳法院从审判实践中提炼发掘出了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找到了文化产业发展和相关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法院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并且就行业内突出的风险隐患,进行精准普法,通过法官公益课堂等提高了文化产业中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这对于及时化解纠纷,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另一些纠纷则与法律规范的复杂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密切相关。比如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如何划分?再如,著作权法为作者规定了复制权,但哪些根据平面作品进行立体再现的行为构成复制?还有,电影作品是由在播放时能产生动感的连续画面构成的,但电影的截图属于电影作品的一部分还是摄影作品?在利用电影截图进行电影评论的时候,合理使用和侵权的界限在哪里?对于这些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无法找到确切的答案。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司法审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是用于定分止争的。面对较为抽象和概括的法律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阐明规则,使公众能够了解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朝阳法院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出色。白皮书提到,新型文化产业和新型商业模式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知识产权庭不断加强调研,完成了多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对一些典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也起到了澄清与统一规则的作用。比如认定用不同语句描述相同的故事情节,属于对表达的利用,而不仅仅是对思想的借鉴,这有助于明确在小说等作品的创作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同样,认定根据水幕工程设计图建造水幕工程,并不侵犯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由此澄清了著作权保护与其他类型法律保护之间的区别。再如,认定电影的截图是电影的一部分,使用电影截图对电影进行评论属于合理使用,从而澄清了电影截图的性质,以及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虽然我们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明晰法律规则,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作为文化产业聚集区的管辖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挥了引领作用。
    白皮书的另一个亮点,是揭示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业调解机制和速裁机制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取得的成绩。对于每年受理的近4000件知识产权案件,如果都要经过程序相对复杂的审判过程,法院将难以承受。也无法保证审判质量。白皮书指出,朝阳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机快速且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比如请专业调解组进驻法院,成立案件速裁团队,一方面实现了诉调对接,使相当数量的案件通过调解得到解决,另一方面通过速裁团队快速调解简单案件,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合理地分配给疑难复杂案件,从而保证了审判质量。在有些案件中,通过以审促调的方式,实现了相当理想的社会效果。比如面对权利人与经纪人的合同纠纷。通过运用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和积极的调解手段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迅速化解了纠纷,使相关的演艺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不仅节约了审判资源,保护了相关演艺活动正常进行,也使文化产业中的各方利益主体获得了有益的启示,受到了法制教育。在这方面,朝阳法院的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提炼,并进行推广。
    总之,白皮书非常全面地总结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梳理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和纠纷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是非常好的一份报告。

     
    [09:42:10]
  • [李清华]:
    感谢王迁教授。请朝阳区政协委员金童谈谈对本次发布的白皮书的看法。
    [10:03:54]
  • [金童]: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刚才听了罗曼庭长对于本次白皮书的介绍,我有以下感触。
    第一点,朝阳法院,尤其是朝阳法院知产庭,在推动文化产业的工作方面卓有成效,知产庭审结的诸多案例都入选了最高法院、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五十大案例,十大案例,这充分体现了知产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对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点,朝阳法院知产庭在工作机制方面大力创新。每年知产案件数量庞大,办案人员和时间都很有限,但是朝阳法院知产庭适用了先进的工作方法,对于提高办案质效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点,朝阳法院知产庭及知产法官有力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抄袭的便利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比如一些案件中出现了隐蔽的洗稿行为,法官做了大量前期的准备和比对工作,论理和数据充分,有利于严厉打击抄袭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向社会明确传达了鼓励原创、抵制抄袭的信号。
    知产庭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做了大量努力,借此机会对知产庭法官表示特别感谢,感谢你们在保护文化产业发展方面作出的努力。
    [10:04:32]
  • [李清华]:
    感谢两位。下面,请巫霁法官发布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并就其中3件与嘉宾进行现场交流。
    [10:05:32]
  • [巫霁]:
    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嘉宾、代表、委员、记者来参与我们今天的通报会,也很荣幸能借此机会来跟大家交流。下面就由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朝阳法院2015年度——2019年度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10:05:57]
  • [巫霁]:
    自2000年5月成立以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近3万件各类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其中包含一大批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典型案件。在梳理既往案件并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基础之上,我们选取了2015年至2019年期间朝阳法院审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中十件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曾经入选全国及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的案例,涉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首例案件,在文化产业领域内较为高发的类型化案件,对相关学术领域热点问题进行司法回应的案件等,以期对朝阳区文化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下面我向大家重点介绍三个案例:
    [10:06:38]
  • [巫霁]:
    案例一:【内容创作生产-影视节目制作领域】重大过失致使未公映影片素材泄露构成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丽公司诉派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制片者之一,其与派华公司就涉案电影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电影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其中的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均应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从对方获得的包括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等秘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丽公司多次通过现场手递手交付的方式将涉案电影素材交予派华公司执行后期制作。2017年3月27日,在新丽公司将新一版涉案电影素材交付派华公司进行后期制作后,派华公司将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命名为“WKZ”(即电影《悟空传》拼音首字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缪某进行后期制作。涉案素材在百度网盘保存期间被案外不法分子破解,最终导致影片素材在涉案电影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新丽公司主张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影片后期制作外包,且将影片素材以wkz命名并上传至网盘的行为,侵害其就涉案电影全片素材享有的商业秘密,主张派华公司停止对涉案商业秘密的披露行为,公开登报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0余万元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素材基本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各个素材的简单集合,案外人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合作过程中,双方主要依赖手递手方式现场传递涉案素材,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后期制作外包,且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以“WKZ”即《悟空传》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的行为,与上述经营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其对于涉案素材泄露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素材的创作成本、潜在收益,派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影视制作行业发生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较为知名的影视制作行业公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云存储以其充足的存储空间、便捷的信息交付成为很多企业日常使用的互联网工具。但伴随着信息互联互通带来极大便利性的同时,信息安全、用户隐私问题也日渐引起公众的关注。本案即是因云存储导致的未上映电影素材信息泄露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本案明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中“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主观要件及披露对象,强调了行为人即便不具有主动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或故意的主观过错,但只要其行为方式与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和商业价值明显不符,仍可认定其对于商业秘密的泄露具有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维权支出,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该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9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娱乐法案例”,并获得媒体广泛报道。
    [10:06:52]
  • [巫霁]:
    案例二:【内容创作生产-图书出版领域】不同语句所表达出的相同情节亦可能构成抄袭——温某某等12人诉周某等侵害著作权系列案(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2012-2013年,周某(笔名秦简)创作并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周某将该小说改名为《锦绣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发行。全书共六册、1530千字。小说《锦绣未央》与温某某等12位知名作者在先发表的《温柔一刀》《身历六帝宠不衰》等16部权利作品相比,就语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就情节而言,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共存在763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114千字。温某某等12位知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语句和情节,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情节的展现无法离开具体语句的描述,但情节相似与语句相似的关系并非完全对应,一定情况下即使两作品使用的语句均不相同,如果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细节对比、情节过程安排等方面一致,也可能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情节。过滤不相同的部分后,两书最终呈现的情节,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具体细节设计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著作权侵权。据此,法院认定周某创作的小说《锦绣未央》侵害了温某某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典型的文学作品侵权案例,涉及一部作品抄袭温某某等12位知名作者的16部在先作品,抄袭作品数量、规模之大实属罕见。本案侵权行为反映了当前新技术条件运用下抄袭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与以往的照搬照抄不同,此类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抄袭内容既包括语句抄袭又包括情节抄袭,且二者相互掺杂,一部作品分散抄袭众多其他作品。上述特点对本案审理中查明纠纷事实提出了巨大挑战。法院在完成大量比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文学作品表达及创作特点,从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出发,对文学作品语句与情节的关系、语句抄袭和情节抄袭的判定方法作了充分论证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本系列案件判决的作出不仅对新技术条件下的恶意抄袭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而且向社会明确传递了尊重鼓励原创、抵制抄袭的声音,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该案获评“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0:07:24]
  • [巫霁]:
    案例三:【内容创作生产-数字内容服务领域】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再现他人雕塑作品构成侵害复制权——华彩光影公司诉时光梦幻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华彩光影公司以“末那工作室”为名,从事原创手办模型的制作。2016年,该公司员工创作了雕塑作品《虚空殿》并在公司新浪微博中发表,还曾参与“2016北京漫控潮流博览会”展出。时光梦幻公司是一家从事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的制作公司,2016年7月,时光梦幻公司将涉案作品制作成以虚拟现实设备为载体的VR场景,并在上海淘宝造物节上通过电视屏幕以宣传片的方式进行了播放。华彩光影公司认为,时光梦幻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时光梦幻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支出6140元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确定涉案作品是华彩光影公司的四位员工在履行单位职务过程中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根据约定其著作权归属于华彩光影公司。根据时光梦幻公司自认,其在制作虚拟现实场景小样时参考了华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从时光梦幻公司在“淘宝造物节”展会上播放的宣传片中显示的涉案被诉侵权的VR小样场景来看,涉案VR小样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应当认定时光梦幻公司未经许可在虚拟现实场景的小样中以及展会上播出的宣传片显示的VR场景中使用华彩光影公司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涉案作品属于署名权归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属于华彩光影公司的职务作品,华彩光影公司无权主张署名权。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知名度和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梦幻时光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时光梦幻公司赔偿华彩光影公司3万元及合理费用6140元。
    一审宣判后,时光梦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造就了众多新生事物,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简称VR)就是其中之一,是利用电脑模拟产生一个三维空间的虚拟世界,提供用户关于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的模拟,让用户如同身历其境一般,可以及时、没有限制地观察三度空间内的事物。技术进步的同时,给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带也来了空前挑战。本案中,原告针对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同时主张侵害了其复制权、改编权。法院认为,判断被告行为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还是复制,应当对VR场景显示的效果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该VR场景是形成了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还是仅是对涉案作品的原样复制或者不具有独创性地稍加改动后进行复制而仅形成了复制件,而不应当从该VR场景产生的技术上进行判断,不能因为该VR场景是利用了三维技术形成的,且应用于虚拟现实设备中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从本案比对结果来看,涉案VR小样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涉案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虚拟现实场景中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本案是涉及利用新技术进行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对于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0:08:12]
  • [巫霁]:
    以上,案例通报的部分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0:08:30]
  • [李清华]:
    感谢巫霁法官。李琛教授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多次在北京法院系统内为法官进行授课、讲座,下面请李琛教授对本次通报会发布的十大案例进行点评。
    [10:08:58]
  • [李琛]:
    首先,祝贺朝阳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的发布。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是对白皮书的具体的诠释。透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为感性地认识到文化产业与法律的互动。
    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产业需遵法律之轨”。所谓文化产业,主要就是知识产权产业,这种产业的交易形态,主要是权利交易。权利和物不同,其存在与否、范围大小,都无法通过物理形态来把握的,只能仰仗法律的确认。因此,文化产业是一个特别依赖法律规则的产业。今天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出版产业、影视产业、音乐产业、工程设计产业、互联网产业、虚拟场景设计产业和实用艺术品产业,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与文化产业的广泛联系。这些案例的裁判,是法院对文化市场交易规则的确认与探索,这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对于产业界未来的交易行为也具有指引作用。
    对于这些裁判所确认的规则,如果抽象出来一言以蔽之,我认为就是“诚信”。不要掠夺他人的智力成果、对于交易相对人要尽到合同的义务、不要借用他人的商业信誉,这就是十个判决宣扬的共同的价值观,也就是强调诚信。有位经济学家说过:没有伦理的市场就是抢劫。违反诚信原则的寄生模式或剥削模式都是不可持续的。从实践状况来看,中国的产业界对这一点认识得还不透彻,大量的侵权行为,根源都在“不诚信”。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应合产业之需”。法律在调整产业利益时,应当尊重创作的规律和行业的惯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裁判是建立在对文化特点的深入了解、对创作规律的细致把握之上的,例如对古籍点校属性的判断。法官的智慧不仅体现在对法律规则本身的了解,也应当体现在对所涉的产业状况和艺术规律的了解。这一点对于知识产权审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永远是第二性的,法律不能强行地对市场进行格式化,而是要在第一性的市场规律之上确定裁判规则。
    今年是新中国《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在这三十年里,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立法的修订却相对迟缓。这种旧文本与新实践之间的矛盾,主要是靠司法者的诠释来缓解的。所以,对司法经验的梳理,是考察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角度。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例,无论是事实本身还是裁判的结果,都会为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提供宝贵的素材。
    另外,我想表达一点愿望,希望司法经验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素材,也能成为立法的宝贵素材。至少从《著作权法》的修订来看,这一点做得还不够。其实立法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作为裁判依据,哪些规定太含糊,哪些规定欠缺,给解释者带来了障碍,对此法官是最有发言权的。非常希望司法中的解释经验,能够反过来成为立法文本完善的依据。如果这些经验被浪费,是非常可惜的。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法官不能拒绝审判,所以无论多么复杂的问题,法官注定要成为先行者,要成为第一个提供答案的人。因此,不论裁判的结果是否在理论上仍有必要继续探讨,这种探索与先行本身都是值得肯定的。我作为学界的一员,尽管与司法界的同仁也有过诸多的切磋与讨论,但对于你们的探索与先行,始终心怀敬意。谢谢!
    [10:09:18]
  • [李清华]:
    感谢李琛教授。下面请王正志代表谈谈对十大案例的看法。
    [10:10:45]
  • [王正志]:
    刚才介绍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我认为意义重大。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度大。此次介绍的案例在保护商业秘密、明晰反法相关规定方面做出了有力的探索。针对最后一个案例,法院在处理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时,使用了诉中禁令,非常及时,最终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近几年行为保全呼声不断加大,很高兴看见朝阳法院的积极探索与适用,也希望今后在更多类似的法律事实清楚的案件中,有更多类似的有效手段来保护权利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10:31:37]
  • [李清华]:
    感谢各位嘉宾的点评,各位的意见非常宝贵,一些肯定也让我们更有信心做好各项工作。接下来,请朝阳法院齐晓丹总结发言。
    [10:32:30]
  • [齐晓丹]:
    各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化企业代表、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背后,承载着文化自信,彰显着文化的无限魅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保证人民文化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文化繁荣兴盛的应有之义。
    在这样的新时代背景下,为预防和化解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区域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经过精心的调查研究,我们举办了这次以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为主题的发布会,在刚才的发布会上,我们通过发布总结近5年我院审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发布了涉文化产业典型案例,希望以此次发布为社会区域文化发展带来更多的司法指引。相信对于提升区域文化企业的文化引导力、创造力、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33:05]
  • [齐晓丹]:
    刚刚的线上发布会上,来自各个方面的嘉宾代表各抒己见,精彩的发言使得今天的发布会成为了一次思维的盛宴,每位嘉宾的发言都带给大家视野的转换和知识的启迪。在此,我代表朝阳法院感谢各位嘉宾拨冗参加此次线上发布会,也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朝阳法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工作, 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北京市亦不断加强着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并成为首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文化产业从本质上讲,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其中各分支行业几乎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建庭20年来,坚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服务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朝阳法院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步一个脚印迎接挑战,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释放司法主导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引导区域文化产业有序发展及北京“四个中心”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同时,继续坚持审判延伸工作的开展,做好新闻发布,讲好朝法故事,展示法院形象,提高审判延伸工作服务社会的质量与效果,以更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赋予创新发展之舟更加强大的远航动力。谢谢大家。
    [10:33:43]
  • [李清华]:
    谢谢齐院长。下面请媒体朋友围绕今天通报会的主题进行提问。
    [10:34:09]
  • [孙芳华]:
    大家好,我是中国知识产权报的记者孙芳华,我想问一下,受疫情影响,文化创意产业也面临着冲击,为了增产赋能,稳住经济基本盘,中央提出了“六稳”“六保”的工作任务,朝阳法院在涉文化创意产业案件审理方面对落实部署“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是否有计划和举措?
    [10:35:11]
  • [齐晓丹]: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涉文化创意产业案件审理方面,我院深入思考,立足于司法审判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三个着力点为抓手,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第一,将释法析理工作前移,做好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工作。依托我院的法官工作站机制,对接我区的六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面向企业调研,以问题为导向,回应行业需求,为行业提供司法指引。第二,将审判工作与科学研判疫情相结合,提前对涉疫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进行研判,制作了近1万字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知识产权纠纷的预研报告》,从程序到实体对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领域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在我区内进行相应通报。对于涉及疫情影响产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我院也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积极延伸审判工作,助力中小微企业复产复工。疫情期间,我院通过线上公益讲座和司法宣传,开展了针对新闻出版产业、游戏产业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在线与辖区企业进行交流,我区文创园区企业近700人次参与在线交流。结合中央的“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要求,我院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深入诉源治理,开展多元调解,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护航文化企业稳步发展。
    [10:35:53]
  • [赵加琪]:
    大家好,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赵加琪,从审判白皮书的案件情况我们能够直观的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下法院为朝阳区文化产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主要工作。
    [10:37:43]
  • [罗曼]:
    执法办案是我们法院的本职工作,在保证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基础上,我们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进辖区内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就执法办案而言,在案件立案后,朝阳法院知产庭坚持落实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通过法院委托调解及速裁工作妥善化解辖区内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16年以来,已有3家专业调解组织进驻我院,年均调解成功案件640余件。通过庭前准备“集中化”、矛盾化解“前端化”、审判模式“要素化”实现简案快审的工作目标。在简案快审的同时注重难案精审,审结了一大批具有行业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说理,向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明晰知识产权新领域新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并平衡知识产权使用人权益。
    就审判职能延伸而言,朝阳法院知产庭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利用丰富的案件资源进行深入挖掘,以案件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以调研形式总结实践问题;以司法建议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加强社会治理;以法官工作站为抓手,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审判社会引导力。目前,朝阳法院在辖区内的莱锦文创园、铜牛电影产业园、东亿传媒产业园、吉里国际艺术区、东郎电影创意产业园设立了5家法官工作站,为各园区覆盖的400余家企业持续提供风险防控、纠纷源头化解、普法宣讲等法律服务,2019年接受辖区文创企业法律咨询200余人次。
    [10:38:28]
  • [许盛业]:
    大家好,我是朝阳融媒体记者许盛业,请问随着互联网及新技术的发展,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在发展中可能遇到什么新的知识产权风险?
    [10:39:18]
  • [巫霁]: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拓展了信息传播的范围,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但新兴技术在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对文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抗风险能力提出巨大挑战。具体而言,在著作权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大批量涌现,涉及深度链接、聚合平台等新传播方式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方面,与传统的线下模式相比,网络侵权具有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影响的特点,对文化企业发展可能造成严重打击,对于侵权者而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会大大加重。
    对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一定不能存有互联网资源无需授权免费使用的错误认知,在互联网领域应当更加注重提升尊重他人并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要注意以“反爬虫”等多种技术手段防止网络侵权、运用电子存证方式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对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尽到审核义务,同时要重视和运用互联网通行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保障平台使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因不及时删除而被执法部门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10:39:48]
  • [李清华]:
    因为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各位记者朋友还有问题,可以会后联系我们进行采访。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和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10:40:14]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