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席

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李清华主持通报会

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温晓汾通报典型案件相关情况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介绍《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的写作背景和意义

朝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通报《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的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典型合同案件相关情况

朝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有光通报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典型合同案件反映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王悦现场提问

朝阳区融媒体记者许盛业现场提问

通报会全景
8月20日9:30,朝阳法院召开 “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1层会议室线上召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焦晓琼。
    本次通报会即将开始。通报会现场由朝阳法院政治部宣传工作组组长李清华主持。
    [09:34:12]
  • [李清华]:
    尊敬的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09:37:03]
  • [李清华]:
    欢迎出席朝阳法院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我是主持人李清华,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谨代表朝阳法院对各位代表委员、嘉宾以及记者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此次新闻通报会将采取现场+线上的形式发布,同时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北京广播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分别在“央视频”、微博、头条号进行同步视频直播。
    [09:37:25]
  • [李清华]:
    首先向大家介绍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朝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有光;朝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温晓汾。
    [09:37:37]
  • [李清华]:
    文化部发布的《关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文化娱乐行业发展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健康发展之路。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做好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纠纷的源头预防,朝阳法院民二庭对2017年至2019年审理的涉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调查研究,现就相关典型案例情况及白皮书内容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
    [09:37:50]
  • [李清华]:
    刚刚通报会前,我院温晓汾法官宣判了一起因签约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演出合同纠纷。下面,首先请民二庭法官温晓汾通报案件相关情况。
    [09:38:06]
  • [温晓汾]:
    谢谢主持人!
    尊敬的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朝阳法院民二庭的法官温晓汾。近年来涉及网络直播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蓬勃兴起。经调研,我们发现在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中,直播平台因主播违约跳槽而索要高额违约金的案件占比最高。刚刚,我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因主播跳槽引发的网络直播平台起诉签约主播索赔100万元违约金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该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09:38:35]
  • [温晓汾]: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我国一个注册用户过亿的直播平台运营者,被告胡某某是一名退伍军人,具有一定的野外生存知识和技能。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2018年直播协议》,该期间胡某某获得结算款共计43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获得平台分成款共计64万余元。2019年8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2019年直播协议》,约定胡某某保证某科技公司为其直播演艺的独家合作伙伴,否则胡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1年,双方还就胡某某每月的最低直播时长、费用分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至11月,胡某某在该直播平台的户外频道进行直播,粉丝量接近9万人,但在2019年12月后未在该直播平台进行任何直播活动。该期间,胡某某从某科技公司处获得基础费用、分成费用等结算款共计15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获得平台分成款共计25万余元。依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胡某某于2019年12月在另一直播平台进行海岛求生、野外生存等直播活动。某科技公司认为胡某某未经其准许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向胡某某索要10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胡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并非独家直播合同,去其他平台直播亦系应某科技公司户外频道负责人要求而为,认为其未构成违约。
    [09:39:00]
  • [温晓汾]:
    下面,重点就违约事项的认定与违约金的调整向大家介绍我们的考量。
    一方面,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鼓励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具有契约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依法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认定,对违约行为予以惩戒,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2019年直播协议》通过红色字体的显著方式,约定若胡某某在合作期内擅自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演艺活动,应承担违约责任。胡某某在《2019年直播协议》上签名确认,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依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胡某某未经某科技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了直播演艺活动。胡某某的前述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胡某某支付违约金。
    [09:39:14]
  • [温晓汾]:
    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以合同正义予以规制。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予以支持,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09:39:34]
  • [温晓汾]:
    本案中,关于某科技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本院从以下方面对予以考量:第一,“实际损失”方面,某科技公司称为胡某某进行平台频道推广而产生了推广费的实际损失,但其提交的直播平台开屏售卖刊例系自行制作,仅凭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胡某某进行推广且产生了实际的推广费损失。第二,“当事人过错程度”方面,胡某某在《2019年直播协议》有效期内的第5个月开始未在某科技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任何直播,胡某某关于其系应某科技公司户外频道负责人要求而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抗辩意见,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现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对胡某某的违约行为存在过错。第三,“预期利益”方面,经本院释明,某科技公司表示不就胡某某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时长、获得收益等情况申请调查取证。本院根据双方正常履约时某科技公司获得分成的情况及剩余未履约期间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某科技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过高,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胡某某支付违约金65万元。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09:39:46]
  • [李清华]:
    谢谢温晓汾法官的介绍。通过设定高额违约金对艺人、主播进行管理的现象在文化娱乐行业内司空见惯。从刚才的案件中,大家也能够看到法院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对违约金金额予以调整。下面请齐晓丹副院长为大家介绍《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的写作背景和意义。
    [09:40:03]
  • [齐晓丹]:
    谢谢主持人!
    尊敬的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09:40:32]
  • [齐晓丹]: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习总书记强调:“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娱乐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市场途径来满足广大群众精神文化和休闲娱乐需求的经营性活动,包含演出、直播、影视、游戏等领域,具有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拉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消费升级,文化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同时也面临转型升级难题。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文化娱乐产业受到较大影响,中小文娱企业因自身抗风险能力弱,处境尤为艰难。为此,国家出台减税、补贴等一系列政策着力推动文化娱乐产业平稳复工复产。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如何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如何充分发挥好商事审判职能助力文化娱乐产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写作此次白皮书的初心所在。
    [09:40:49]
  • [齐晓丹]:
    朝阳区系首都文化发展大区和文化资源聚集区,文化娱乐产业发达,文娱企业集聚,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近年来,朝阳法院审理了相当数量和类型的文化娱乐产业合同纠纷。上述案件审理难度高、争议大,部分案件涉及知名导演、艺人和作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更好地指引文化娱乐产业从源头减风险、化矛盾、促发展,本次白皮书选取2017年至2019年度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在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的基础上,总结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对三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梳理,以期对促进文化娱乐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文化娱乐产业提质增效有所助益。
    [09:41:06]
  • [齐晓丹]:
    潮平海天阔,扬帆正当时!在新趋势、新要求、新挑战面前,朝阳法院将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助力优化文化娱乐产业营商环境,为促进文化娱乐产业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09:41:16]
  • [李清华]:
    感谢齐晓丹副院长。《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是我院民二庭选取近五年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娱乐产业典型案件进行深入研判分析的成果,旨在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总结,指引行业健康发展。下面就请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通报《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的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典型合同案件相关情况。
    [09:44:27]
  • [李增辉]:
    谢谢主持人!
    尊敬的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选取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典型合同纠纷案件,分别梳理了案件审理情况,并总结案件特点、分析纠纷多发原因。下面我就上述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09:44:56]
  • [李增辉]:
    通报的第一部分为演艺经纪合同案件情况分析。
    近年来,演艺经纪行业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不断涌现。2017年至2019年,朝阳法院受理演艺经纪合同案件数量处于增长态势,2017年受理32件,2018年受理42件,同比增长31.25%,2019年受理50件,同比增长19.05%。所受理案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的案件约占44%,艺人起诉经纪公司案件约占56%。
    [09:45:17]
  • [李增辉]:
    演艺经纪合同案件情况呈现出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案件标的额跨度较大,涉诉艺人知名程度多元。案件中,主播、演员、知名或不知名艺人均有涉及。案件标的额小至不足10万元,大到1000万元以上,而标的额的高低则主要与艺人知名度、艺人报酬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关。
    第二,诉讼请求以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为主,解约方与违约方矛盾突出。经纪公司起诉艺人案件中,经纪公司要求艺人支付违约金的最多,其次为要求赔偿宣传、培训等其他损失。艺人起诉经纪公司案件中,艺人要求确认演艺经纪合同解除的最多,其次为赔偿损失。
    第三,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和解率低。演艺经纪合同案件被告多积极应诉,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调解率低,缺席审判的不足1%,反诉比例却高达53%左右。主要原因包括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双方往往已失去信任基础,矛盾已积累多日,成因复杂,各为其利,难以调停。
    第四,涉诉经纪公司注册地集聚,且多为轻资产公司。涉诉公司多成立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注册资金多不足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多,股份有限公司少,认缴资本多,实缴资本少,这也与演艺经纪行业的发展特点相符。
    [09:45:30]
  • [李增辉]:
    演艺经纪合同案件纠纷多发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公司经营及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演艺经纪公司不具备经纪业务资质,超范围经营。二是艺人、经纪人档案管理不完备,存在丢失合同等情况。三是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公司未形成规范财务账簿,或存在个人与公司财务不分的情况。
    第二,演艺经纪合同制作不规范。一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二是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衡,如只对艺人违约责任做约定,而未约定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等。
    第三,部分艺人无契约精神单方解约,使经纪公司陷入困境。此种情形下,经纪公司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成本、培训成本、人力成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这些损失对中小型经纪公司影响巨大。
    第四,艺人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艺人应得到充分保护的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知情权、收益权、选择权、艺人对其实名认证网络账号的虚拟财产权等。
    [09:45:44]
  • [李增辉]:
    通报的第二部分为演出合同案件情况分析。
    演出组织者与表演者签订的,明确一方为他方进行演出、另一方支付报酬等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演出合同,上述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即为演出合同纠纷。2017至2019年,朝阳法院演出合同案件收结案趋势平稳,未出现大幅上涨或下降趋势,其审理情况呈现出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演出类型多元,演出合同名称混杂。从涉案演出类型来看,朝阳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分布多元,比例基本与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公布的各类型演出数量比例相一致,即剧场舞台类演出数量居多,占54%左右。从案件标的额来看,大部分在100万元以下,约占68%。从合同名称来看,一部分合同名称并不包含“演出”字样,其合同内容并不统一,也反映出可能存在约定不规范、不明确情况。
    第二,案件诉讼请求以给付之诉为主,证据审查难度较大。与演艺经纪合同案件诉讼请求以解除合同为主明显不同,演出合同案件的诉讼请求以给付之诉为主,占80%左右,主要为支付演出费用、项目尾款等。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多元,约60%的案件涉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审查难度较大,且认定结果事关合同履行的核心事实。
    第三,案件判决率高,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演出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互指履约不当,调解可能性较小。判决结案比例高达88%,且案件上诉率高。当事人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的比例仅为20%,法院根据履约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对部分诉求金额予以调整。
    第四,演出场所多集聚于一线城市,涉诉主体以法人为主。表演者多通过经纪公司与组织者签订演出合同,因此,演出合同案件当事人自然人主体较少。从地域分布来看,涉案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的占70%,其余公司注册地分散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涉诉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为19家,其中9家分布在朝阳区各文化产业实验园、创新园。
    [09:50:24]
  • [李增辉]:
    演出合同案件的纠纷多发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管理不规范。一是财务管理问题突出。合同中很少针对账目做出细致有效的监督管理约定,实际履行中财务操作也存在多种不规范现象。二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合同内容不完善、约定不明确、缺乏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履行中变更把控不到位、合同档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第二,合同履行不规范。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使抗辩权不当。一方主体不区分履行瑕疵、履行不当与根本违约,仅以演出费用给付迟延、履行瑕疵为由,单方面取消演出、擅自更换演员,该行为不仅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也损害到演出观众的权益。此外,非书面合同文本形式的协议大量存在,例如演出方案、场地等环节的变化仅通过微信、电话协商。
    第三,演出机构经营行为不合规。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持续注重对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监管,市场秩序良好。但由于演出往往涉及工商、场地、消防、安全、卫生等多个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管,个别演出组织仍存在钻监管漏洞的情况。
    [09:50:39]
  • [李增辉]:
    通报的第三部分为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情况分析。
    2017至2019年,朝阳法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一方面反映出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表明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在发展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和争议。主要呈现出如下六个特点:
    第一,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类案件多,主播违约跳槽成为焦点。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可分为直播平台诉主播或经纪公司违约类、主播或经纪公司诉直播平台支付收益分成类、用户诉直播平台返还购买虚拟币款项类、平台服务商诉直播平台支付服务费类。上述四类案件中,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类案件占比最高,其中,又以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违约案件居多。
    第二,诉求均指向财产给付,违约金普遍较高。上述四类案件均以财产给付为诉求,其中,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案件中均主张违约金,且呈现出高额的特点。判决结果中,77%左右的案件综合直播平台的实际损失、合同未履行期限、主播违约程度、主播经济价值及平台有无违约行为等因素,调整了违约金金额。
    第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类案件引为关注。该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用监护人实名认证的账号,通过监护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支付打赏款项,监护人主张,该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直播平台应返还相应款项。该类案件的直播打赏金额呈现出大额特点,少则一月之内打赏7000余元,多则一年之内打赏65万余元。相关法律风险及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权利保护引人关注。
    第四,主播或者用户举证能力普遍弱势。在收益分成案件中,直播记录、收益记录等数据均由直播平台保管,主播或经纪公司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在未成年用户诉直播平台返还款项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举证要达到区分未成年人还是监护人操作和使用账户的证明标准,具有一定难度。
    第五,涉诉主播以年轻女性为主,直播类型娱乐化、互动化。涉诉主播均为80后和90后,90后占比高达84%,女主播占比高达72%。直播内容以进行互动聊天或唱歌、跳舞、脱口秀为主,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其余为游戏主播和购物主播。
    第六,直播带货类法律风险应引起重视。近两年,直播带货成为网络经济新的“火爆增长点”。但直播带货模式存在主播身份定性难、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相应法律风险应引起直播平台、主播、用户重视,应当明确带货主播、直播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亦应理性消费,同时注意留存证据,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09:53:30]
  • [李增辉]:
    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契约精神缺失,竞争失范。主播是直播平台获取流量的核心资源,案件审理中发现,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率高,平台之间相互“挖角”现象突出。直播平台通过诉讼、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降低主播跳槽所带来的损失,而部分主播契约精神缺失,违约率高,更加剧网络直播行业内的恶性竞争。
    第二,未成年人用户使用网络直播平台欠缺引导。直播打赏是直播平台盈利的重要经济模式之一。但未成年人缺乏自控能力,部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管缺失,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密码,也未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良好的消费观。直播平台亦应完善平台建设,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打赏提出异议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
    第三,直播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欠缺。直播平台是媒介提供方和信息储存方,部分直播平台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一方面,直播平台应保障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及时披露其消费商品的数量、价款等信息。另一方面,直播平台亦应向主播主动披露其后台保管的礼物收益明细,确保主播对于其获取礼物的知情权。
    [09:53:49]
  • [李增辉]:
    以上三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就简要介绍到这里。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行业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希望白皮书对于案件特点及纠纷成因的分析能够为文化娱乐产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有益参考。
    谢谢大家!
    [09:59:38]
  • [李清华]:
    感谢李增辉法官的介绍。下面请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有光通报演艺经纪、演出、网络直播三类典型合同案件反映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09:59:52]
  • [李有光]:
    谢谢主持人!
    尊敬的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白皮书中三类合同案件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向大家进行简要介绍。
    [10:00:32]
  • [李有光]:
    案件审理情况反映出文化娱乐产业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业协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行业协会针对演艺经纪、演出等领域行业多发问题进行行业指导、规范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另一方面,文化娱乐产业中合同争议大、案件调撤率低,行业协会发挥诉前矛盾调处化解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合同订立及履行有待规范。一是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全,对解约、结算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合同条款用语模糊,存在歧义。上述合同条款疏漏均不利合同履行。二是合同重要义务的履行、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等多涉及电子证据,证据提取、固定、存储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三、文化娱乐作品质量和供给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文化娱乐产品供给的数量、质量稳步提升中,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目前各大直播平台的内容仍以娱乐主播生活秀、游戏直播解说、购物广告等为主。二是现场演出的类型以演唱会、综艺居多,仍存在减少演出内容、随意更换演员、为迎合市场而不顾演出效果和质量等现象。
    四、特殊群体保护有待完善。一是未成年人。虽然未成年人涉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数量不多,但反映出的问题比较突出。作为用户群体,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中的相关权益保护和行为限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涉未成年人的演出合同,存在夸大宣传、不提示格式条款等问题。二是艺人和主播。其人身安全、知情权、收益权、选择权、虚拟财产权等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保护。
    五、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有待提升。因主播、演员随意“跳槽”、高薪“挖角”、网络刷单刷榜、信息披露不真实等不诚信行为,导致解约、索付违约金案件多发。艺人、主播、经纪公司、直播平台各自为培育市场储备或投入大量时间、经济和人力成本,频发的解约、违约诉讼造成了行业资源的内耗,既不利于个人和企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与稳定。
    [10:00:50]
  • [李有光]: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文化娱乐产业优化业态环境的建议:
    一、完善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第一,可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行业规范标准,建立全面的从业指导规范,协调行业经营与发展。第二,可对行业内问题多发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出台具体举措,完善相应实施细则。例如对普遍存在的合同名称不统一、合同条款约定混乱、企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发挥指导和规范作用。第三,可建立并完善行业内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积极参与矛盾调处,及时就地解决纠纷。
    二、建立制度约束,规范管理运营。第一,文娱企业应将主体资质审查、合同订立、审批与签章流程、合同文本回收与存档等制度化。第二,签约主体应仔细审阅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说明。第三,合同当事方应严格把控合同履行环节,注重留存合同变更、履行状态确认等证据。
    三、秉持诚信原则,坚守契约精神。合同主体均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诚信意识为指引、遵循契约精神,从业者要提升职业素养,经营企业要提高管理能力与水平,各自提高履约能力,积极促进合约的顺利履行。发生纠纷应积极磋商,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尽量通过行业协会调和化解矛盾,或选择调解机构予以调解。若采用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合法权利,应固定和留存好相应证据。
    四、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优质作品传播。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文娱产业从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要培育企业良性发展的土壤,创造适宜企业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鼓励创作、传播体现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质作品,对质量过硬、获得行业和观众普遍认可的给予适当的政策奖励和支持。
    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第一,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产业的监管,尽快出台未成年人直播准入、直播带货等方面的具体监管细则。第二,对涉及资质、内容、票务、场地、消防、安全、卫生等监管主体多元的,应加强统筹。第三,重视对相关个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查处不法、处理诉访、调处矛盾等过程中,支持从业者依法维护知情、选择、收益、虚拟财产等权利。
    [10:04:26]
  • [李有光]:
    希望我们从三类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总结出的上述行业问题和规范建议,能够有助于相关主体提高法律意识、有助于文化娱乐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有助于各方积极投入、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10:04:43]
  • [李清华]:
    感谢李有光专委。下面请媒体朋友围绕今天通报会的主题进行提问。
    [10:09:07]
  • [王悦]:
    大家好,我是北京广播电视台的记者王悦,我想问一下,从白皮书的通报内容中,我们感受到文化娱乐产业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能请您介绍一下朝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什么工作机制、工作理念吗?
    [10:09:56]
  • [李增辉]:
    为回应文化娱乐产业对司法审判的需求,民二庭成立文化娱乐产业专业化审判团队,并在专业化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优化文化娱乐产业营商环境的“四个理念”:一是强化专业化审判,助推审判质效提升。针对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争议焦点集中、类型化明显的特点,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指引效应,并就重大疑难、前沿及热点问题及时召开法官会议,统一裁判思路,提高审判质效。二是促进部门互联互通,推动产业规范发展。朝阳法院与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建立了联席会商信息互通、联合调研宣传引导、企业风险预警防控等合作机制。同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开展研讨会等方式引导文娱企业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三是加强多元调解,促进前端化解纠纷。针对文化娱乐产业合同纠纷案件争议大、调撤率低的特点,借助北京市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探索建立适合文娱企业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是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强化从业者法律素养。依托法律服务包、法官工作站等机制开展法律培训、司法宣传等服务,回应行业司法需求。同时,通过公开庭审、案例宣讲等方式,提升从业者法律素养,规范企业应诉行为。
    [10:10:32]
  • [许盛业]:
    大家好,我是朝阳区融媒体记者许盛业,我想请问一下温晓汾法官,您刚刚通报的案件是典型的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网络直播发展迅速,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出现。请您介绍一下朝阳法院对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发展和相关合同纠纷审理有怎样的观点或理念?
    [10:11:56]
  • [温晓汾]:
    好的。我们也关注到了网络直播中的新业态,在白皮书中也有所提及。所谓直播带货,就是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在线上展示、解答,推广产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模式。疫情期间,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模式,成为网络经济新的“火爆增长点”。
    其实,包括直播带货、在线教育在内的各类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蓬勃兴起,不仅为经济发展培育了新动能,也为“稳就业”提供了坚实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危中寻机、化危为机,把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壮大起来。任何新事物从诞生到成熟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在审理涉网络直播等新经济、新业态案件时,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培育、鼓励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与创新,引导新业态依法依规经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司法认定方面始终秉持着审慎谦抑的监管态度,对新经济、新业态中需要规范、引导的领域,比如网络直播主播随意跳槽,部分直播平台高薪挖人,平台与主播权利义务失衡等问题,我们始终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加强对法律规定模糊、空白领域的专项调研,及时有效地解决新经济、新业态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新业态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法治化,始终坚持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10:12:37]
  • [李清华]:
    因为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各位记者朋友还有问题,可以会后联系我们进行采访。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业界嘉宾和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11:00:28]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