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通报会开始

政治部副主任张夫贵主持通报会

牛栏山法庭庭长刘宏艳通报常见法律风险类型及法官建议

牛栏山法庭法官涂琳通报典型案例

直播全景
8月31日9时,顺义法院召开“新兴网红娱乐项目法律风险”线上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新兴网红娱乐项目法律风险”线上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马上开始。
    [09:11:26]
  • [张夫贵]: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的议程为:
    一、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刘宏艳通报常见法律风险类型及法官建议。
    二、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涂琳通报典型案例。
    [09:11:50]
  • [刘宏艳]:
    近年来,伴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新兴游乐项目逐渐成为一种运动时尚,诸如攀岩、蹦床、晃桥、马术、蹦极等新兴游乐项目走入大众视野。这些游乐项目因兼具运动性、趣味性和时尚性,在年轻人甚至儿童中大受欢迎。然而,在追逐潮流的同时,安全风险也随之产生。新兴游乐项目大多是从专业体育运动演化而来,比如蹦床运动2000年开始被列为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蹦床游戏即由该项运动演化而来。虽然这些新兴游乐项目与专业竞技运动存在差别,但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因行业准入门槛低、安全提示不到位、人员及设备保障不足等原因,新兴游乐项目所引发的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此类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单是2019年北京法院就受理此类案件67件。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伤者的伤情大都较为严重,鉴定为残疾的比率大,给伤者和经营者均造成了沉重创伤。为促进新兴游乐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涉新兴游乐项目类纠纷所反映的法律风险进行总结提示,并向消费者、经营者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一、常见法律风险
    (一)行业准入门槛低、设备安全无保障
    目前,从事新兴游乐项目经营的“蹦床馆”“攀岩馆”“轰趴馆”“水上乐园”等场所并非专业的体育运动场所,国家对于其经营者并无特定的资质要求,对于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场地规格、游乐设施、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方面也缺少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经营者仅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此外,有部分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非同一主体,二者对各自职责约定不清,发生纠纷时往往互相推诿,给游客维权带来不便。对于经营场所的关键硬件设施及安全装备,比如蹦床、晃桥、充气堡、攀岩绳索的位置要求、使用说明、承载人数及重量等,缺少明确的规格标准,多为经营者自行采购或搭建,在投入经营前亦无需经过相关检验。尤其对于需要长期不间断运行的硬件设备,经营者疏于进行必要的定期检查修理及更换,发生危险的概率增加。
    (二)游戏规则不明、行业监管缺位
    与传统的体育游乐项目(比如田径类、球类运动)相比,蹦床等新兴运动项目是否有较为统一的游戏规则、动作标准,普通大众及游玩者均无充分了解,相关行业部门也未制定以及普及该类游乐项目的游戏规则及注意事项,尤其对于游玩者自身的体能要求、游戏规则的制定、游戏秩序的维护等均未见有权威说明。比如在新兴晃桥游戏中,参加人员及人数限制、桥面与水面距离、水的深度、上下桥秩序、是否需穿戴救生衣等等,不同经营者存在不同的解释和标准。
    另外,对于经营上述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和经营场所,也缺乏相应的监管。如经营场所的相关游乐设备及人员配置是否经验收合格后开放,经营场所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场所内是否区分专业与非专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活动区域,经营场所的急救药品和急救人员及措施是否准备齐全,对出现安全事故的经营者是否有相应处罚等等,目前还缺少对新兴游乐项目的行业指引和监管。
    [09:13:06]
  • [刘宏艳]:
    (三)经营场所安全提示不足、滥用免责条款
    在游客进入经营场地准备游玩前,大部分经营者并未尽到充分的告知提示义务,以使游玩者充分认识欲游玩项目的安全风险,从而结合自身体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决定。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经营者的告知提示义务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入场门票背面写明游玩须知,此种告知主要针对整个游乐场所的注意事项告知,并无针对某一游玩项目的特意告知,且在电子票流行的情况下,难以被游玩者知悉;二是通过广播进行播放,此种情形下同时伴有现场音乐,在游乐场所嘈杂的环境中难以听清;三是通过告示牌进行提醒,该告知方式相对前述两种更为直观易见,但存在位置不够恰当明显、内容过于简单的问题,亦未起到应有的告知提示效用。另有部分经营者主要提供场地和设施供团建或集体活动使用,交接中侧重于费用、场地、时间等的计算而忽视了对前来游玩的团队成员进行风险提示。此外,许多场所经营者会与消费者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免责须知等书面协议,条款内容除告知消费者参与活动注意事项、运动准则、运动禁忌和运动风险等,还包括“因……责任自负”“放弃任何诉讼或赔偿要求”等格式条款。
    (四)人员配备不齐、安全指导缺失
    新兴游乐项目虽属于游乐项目,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这就需要在游玩开始前进行游戏规则、注意事项的讲解和指导、游玩中及时关注身体状况及现场秩序、游玩结束时有序疏导游玩者,因此要求经营者需配备有专业人士进行现场指导、安全维护。然而,一些经营者为节约成本,没有为危险性较高的游乐项目配备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内缺少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明显着装标志,游玩者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求助。另外,在人员资质方面,国家及行业层面均没有对这些特殊项目专业人员的统一考核和认证体系,场馆所谓的专业人员资质多为培训机构颁发,且有的培训机构宣传称培训两到三天即可资格认证,不少场馆聘请体校学生作为兼职教练,人员资质、专业化程度等参差不齐,为消费者在此类场所参与游乐活动埋下安全隐患。
    (五)消费者风险认识不足、违反安全提示
    部分消费者对新兴游乐项目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自身技术水平有限,却盲目自信、追求刺激,选择与自身能力不相匹配的游乐项目,在未受过专业训练、没有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擅自模仿高难度动作,或在事前未进行准备活动、未能熟练掌握运动技巧导致受伤。另外,一些消费者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缺乏足够的应对经验以及技巧,往往惊慌失措、处置失当,从而导致自己受伤甚至伤及他人,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年龄小、身体弱,在参与游乐项目过程中也容易受到他人伤害。
    [09:14:41]
  • [刘宏艳]:
    二、法官提示及建议
    (一)给游玩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理性选择游玩项目
    一定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固有的特点,基于这一特点,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一定程度上都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考虑到体育活动中正常危险因素的存在,今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该自甘风险原则,特对游玩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仔细阅读风险告知、谨慎选择游玩项目。在选择游玩项目之前,务必认真阅读相关提示,充分了解欲游玩项目的游戏规则、注意事项,再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判断是否可以游玩此项目,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切莫为寻求刺激擅自游玩。
    二是注意遵照游戏规则、切莫挑战高危动作。在游玩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游戏规则来进行,以免造成游戏秩序的混乱,导致自身或他人受伤,比如在多人游玩的晃桥游乐项目中遵从指挥,切勿中途随意上下桥。同时,部分游玩者为寻求刺激在无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形下擅自挑战高难度高危险动作,如蹦床项目中的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冒险作出高难度的空翻动作,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
    三是受伤后及时就医,妥善保留证据。若在游玩中发生危险,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呼叫管理人员,就医过程中注意保留医疗票据。尤其注意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切莫将门票等凭证随意丢弃,而要做好保存,对于能够证明事发经过或现场的照片、视频需妥善保存,以减少维权困难。
    (二)给经营者:做好风险告知与提示、加强人员及硬件配置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法院建议如下:
    一是配置安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经营者应确保所采用的游玩设施设备经检验合格,安装设备符合要求,履行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对损毁器件和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器材的安全使用。应备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出现意外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场所开放时在高危游玩项目处应至少配备1名着装醒目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进行游玩提示、规则讲解、动作指引、秩序维护。
    二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游玩秩序安全有序。告知提示义务是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方面。经营者不仅应在入场票据、前台告示上做好提示,更要采取醒目方式在醒目位置进行告知。在项目入口处,应设专人对入场游玩者的基本身体状况进行审核,如年龄要求、体重要求、身体状况等。游玩过程中,务必有专人对游戏秩序进行维护,及时制止游玩中的不当行为和动作,降低因无序混乱的游玩秩序致人损害的风险,对危险情形和求救人员及时施救,以免损伤发生或影响扩大。
    三是健全强制保险投保机制,分担化解损失风险。新兴游乐项目一旦对游玩者造成人身损害,伤残情况往往较重,即使双方进行分责,经营者也需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经营者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有效分担化解因参与或者经营具有一定危险性体育游乐活动所产生的相应风险,提升自身赔付能力,减少自身财产损失。
    (三)给监管部门:完善行业规范、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新兴游乐项目行业规范标准,加强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制定高危游乐项目设备设施的生产及安装标准、出台相应游乐项目的基本游戏规则和禁止事项,提高行业安全运营整体水平。
    二是加强对行业经营者的执法监督。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新兴游乐项目法律风险普法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意识与消费者防范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细化安全运营标准,强化标准落实,加大运营主体安全责任落实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提高场所安全管理规范水平。
    三是完善救济渠道。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开设电话投诉、网络投诉等渠道,一经查实即给予处罚。同时,对于经营者与游玩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建议先行通过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解决,以使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尽快得到维护。
    [09:20:13]
  • [涂琳]:
    典型案例通报
    一、初玩者冒险高难度动作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晏某及朋友共五人前往某一生态农庄经营的蹦床公园内玩耍。进入之前,晏某等人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载明“蹦床运动作为奥运会竞技类项目之一,是一项高频率、高强度、追求技巧动作完成的准确性的运动,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和协调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请认真阅读,并遵从以下各项内容,其中包括严禁在馆内进行危险动作(空翻、转体等动作)。”晏某称事发当天是其第一次玩蹦床,进入场馆内没有工作人员告知其哪些是高级区域、哪些是初级区域,在玩的过程中也没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其在白色区域做空翻时受伤,后未向工作人员反映身体不适,工作人员亦未对其进行急救或采取相应医疗措施,因受伤当时没有想到伤的这么严重故没有及时去医院,先缓缓后去的医院。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后经鉴定,晏某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农庄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从其公司接受晏某等人消费、晏某等人进入其经营场所开始即对晏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生态农庄在晏某进入蹦床馆内要求其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但其蹦床馆内对高级区域和初级区域的区分并非显而易见,也并非如晏某一样的初玩者能简单区分,也未对晏某进入高级区域进行确认或及时劝诫和阻拦,故生态农庄未尽到区域区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进入蹦床馆内前自愿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且馆内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其应当知道蹦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应在活动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晏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冒险作出高难度的空翻动作,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显然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认定晏某承担80%的责任,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赔偿晏某人身损害损失六万余元。
    典型意义:一定的风险性是体育活动固有的特点,这既增强了体育活动的魅力,也构成了其内在的风险。为避免因噎废食,自甘风险原则自古至今在体育活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今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提示义务的前提下,仍在初次游玩时冒险作出高危动作,应对其行为负主要责任。
    [09:21:11]
  • [涂琳]:
    二、经营者未保障设备安全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郭某与朋友到某公司经营的运动工厂攀岩过程中摔伤。据现场监控显示,20:14分,郭某开始攀岩;20:16分,郭某爬到岩壁顶部时往后跳,跌落至岩壁下方的碎海绵池,随后一直未起身;20:32、33分,有工作人员上前询问,郭某起身,右手扶腰,在同伴及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上到海绵池边上的平地,随后一直坐在地上,右手时而扶腰,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20:35分,郭某在同伴的协助下从地面起身,在同伴的搀扶下离开某公司;23:45,郭某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急诊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郭某外伤致腰1爆裂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腰1椎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到某公司攀岩,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郭某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现场配备了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指导人员,且现场并未对攀爬者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及安全防护措施,且其在海绵池钛金钢连接处仅铺设了黄色垫子,并未与两侧的弹簧床进行一体化处理,致使郭某因跌落到钛金钢上方受伤,在郭某受伤后,某公司亦未及时处理、协助救治,某公司的行为,显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理应对郭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某公司称郭某下落姿势不当、加大了受伤风险,但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公司有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就如何标准下落进行指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何为标准的下落姿势,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余元。
    典型意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19079.4-201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4部分关于攀岩场所的规定,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安全带、头盔、铁锁、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应为攀登专用产品;用于攀石活动的保护垫应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保护垫水平方向密度均匀;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和安全防护设施。
    [09:25:18]
  • [涂琳]:
    三、新兴晃桥中途返回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徐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游玩过程中,从新兴晃桥落入水中受伤。同日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急诊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诊断为跟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从事发现场36秒的视频来看,视频开始时,晃桥正在晃动,徐某及其孩子正蹲坐于桥上,双手抓住桥边沿,视频18秒时晃桥停止晃动,与此同时晃桥西头有一名女性游客上桥,随即徐某及其孩子起身掉头往桥头方向走,视频21秒晃桥上有游客又开始摇晃,视频33秒,在徐某还未返回桥头时,与孩子一起难以保持平衡落入水中。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水上乐园的经营者,某公司对乐园项目的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事故并非发生于正常的游玩过程中,通过现场的视频可见,游玩者并非有序上桥,而是出现各个游客各行其道的画面,游玩过程有人上下桥等。经营者自称的安全员并无醒目着装或标志,亦未发现徐某中途返回的举动,游客上桥、下桥均未见有工作人员指挥。如若某公司在事前更多强调游玩规则、始终落实游玩规则如事前讲解游戏规则、提示注意义务、告知游戏风险、安排引导员引导上下桥,或为晃桥游玩者提供简易救生衣等浮力设备,则大概率会避免或者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故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徐某十七万余元。
    典型意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结合经营者防范、控制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新兴晃桥作为一种新兴游乐项目,多为多人参加且以一方坠桥为游玩目的,在游玩者寻求刺激的同时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鉴于该游乐项目的自身特点,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对该游乐项目的游玩规则、安全事项和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应确保晃桥本身及桥下水池的安全,应备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意外急救措施。关键是,作为一项多人参加的游乐项目,保障游玩过程的安全有序、提供有效的安全保护设备及措施至关重要。因此,在该游乐项目现场,应配备有专门的指导人员、安全人员,在晃桥项目开始前进行游玩规则说明、注意事项提示、游玩人员筛查、有序组织上桥;在晃桥项目进行中,时刻关注游玩者状况、对不良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落水者视情况及时施救;在晃桥项目结束时,有序引导退出者下桥、及时制止桥上游玩者的突然晃动等,以保障游玩项目在经营者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
    [09:25:26]
  • [张夫贵]: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在我院官方微博下方留言。谢谢!
    [09: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