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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09:3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诉讼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08:36:3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08:38:30]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交通行政处罚案,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由行政庭审判员周瑶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根强、宁博共同组成合议庭。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09:28:1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30:35]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审理上诉人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在核对当事人。[09:30:58]
- [上诉人]:(陈述个人信息)[09:31:15]
-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组成,由周瑶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符竹君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庭审中各方均享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负有遵守法庭规则和维护法庭秩序的义务,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上诉人、被上诉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清楚了?[09:31:37]
- [上诉人]:清楚。[09:32:04]
- [被上诉人]:清楚。[09:32:1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09:32:27]
- [上诉人]:不申请。[09:32:43]
- [被上诉人]:不申请。[09:32:56]
- [审判长]: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法庭记录在案。现在进行法庭调查。[09:33:08]
- [审判员]: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09:33:21]
- [上诉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09:33:36]
- [审判员]: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09:33:51]
- [审判员]:被上诉人陈述被诉处罚决定内容。[09:34:05]
- [被上诉人]:(宣读处罚决定内容)[09:34:17]
- [审判员]:被上诉人2陈述复议决定内容。[09:34:33]
- [被上诉人]:(宣读复议决定内容)[09:35:16]
- [审判员]:上诉人要求撤销的是否两决定?[09:35:41]
- [上诉人]:是的。[09:36:25]
- [审判员]: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有何意见?[09:36:37]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36:49]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9:37:02]
- [审判员]: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09:37:14]
- [上诉人]:1、根据物权法规定,我们的土地我们来使用,停车位在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小区业主有权支配。我们曾经打市民热线,回复红线内交警无权处罚。2、我们的法律依据就是物权法35条。交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3、我们打12345,是政府有法律法规回复的,八大队和支队对一个事实法律依据适用不同。12345对老百姓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消防30米内不能停车,现在新的法律已经没有了。应当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和裁量标准。[09:39:24]
- [审判员]: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09:40:03]
- [被上诉人]:即使属于目的红线,不影响违法停车的事实,属于道路范围。根据物权法73条规定,属于城镇道路的除外。本案,违法行为人是在城镇道路违法停车。12345回复的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回复后在2019年6月就停车范围做了明确的告知,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09:41:26]
- [被上诉人]:同意被1意见,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09:41:39]
- [审判员]:上诉人,对职权有无异议?[09:41:52]
- [上诉人]:红线外的职权是交警的,小区内的道路是当地属地警署,即派出所管的。小区内的消防道路都是当地警署管理。[09:43:19]
- [被上诉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小区内道路不意味着交警无权管辖。派出所履行一定的交警职能,不意味着交警职权缩小,而是将执法职权扩展到派出所等一线民警。[09:44:43]
- [审判员]:被上诉人陈述认定事实。[09:45:01]
- [被上诉人]:(陈述处罚决定上的认定事实)[09:45:14]
- [审判员]:小区划了停车位?[09:45:27]
- [上诉人]:小区内停车位不够了,打了12345,回复说红线内没有权利管辖。我们沟通几次,去信访,怎么来解决。队长说在红线内的可以停车,要有盖章的图纸,我们小区设计的时候外面就是可以停车的。[09:48:16]
- [审判员]:小区有几个门?这条路是哪个门?[09:48:47]
- [上诉人]:3个,是后门,有5个车位。停车位和路是连在一起的,但是其他都是也是连在一起的。交警要拿出依据说什么叫做道路。小区几次跟交警沟通,上访,但没有回复。几次沟通无效。(向法庭指出产证上的宗地图车位位置)红笔划线部分是规划红线。其他几个门外面没有划车位。这扇门外面有商铺,所以考虑划车位。[09:55:39]
- [审判长]:车位是谁施划的?[09:55:53]
- [上诉人]:业委会划,这是小区的土地,有权施划停车位。[09:56:27]
- [上诉人]: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35条,第16,17条。我们在小区的土地上,红线范围内由小区业主管理。[09:58:30]
- [审判长]:被上诉人如何看待施划停车位行为?[09:58:54]
- [被上诉人]:道路上,政府部门有权施划停车位。本案所涉场地是道路。道路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规定,本案认定是人行道。小区业委会把停车位划在了人行道上。宗地上红线也分为多种,即使是用地红线,明确是停车的才能停车。其他红线部分上诉人说没有停车,但有一个门是允许停车的,但是徐家汇路的门八大队明确是不允许停车的。[10:01:58]
- [审判员]:几种红线有何区别?[10:02:24]
- [被上诉人]:没有特地法律定义。不管是什么线,交通管理部门将道路作为管理范围,有权处罚。物权法73条规定,但是属于城镇道路的除外。上诉人提及的位置是小区围墙之外,和人行道完全混同连为一体,显然属于城镇道路应当管理的范围。所谓的沟通,我们已经明确告知了哪些可以停车,哪些不可以停车。我们区分了什么地方可以停,局门路是可以停的,是红线范围内,但有绿化带和人行道路有区隔。局门路对道路交通影响不大,有明显隔断。和红线与否没有关系,是在围墙之外。局门路隔断使得围墙不太明确。[10:09:58]
- [审判长]:道路上停车是必须停在停车位上还是无禁止的就可以停?[10:10:28]
- [被上诉人]:必须停在停车位,有规定才能停。[10:10:50]
- [被上诉人]:我们认定的是人不在现场,人在现场可以劝阻立即驶离。[10:11:43]
- [审判长]:该位置是否处罚的是第一次?[10:11:56]
- [被上诉人]:其他业主也处罚过,起诉的是第一个。当时同时车辆应该有2辆以上。[10:13:18]
- [上诉人]:停车位划线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土地谁出钱就是谁使用。附近都在小区外面划线的。[10:15:26]
- [审判员]:消防设施30米内的说法有何解释?[10:15:39]
- [被上诉人]:没有作为处罚的理由。[10:15:51]
- [上诉人]:我查了一下,新的法律里已经删除了。[10:16:41]
- [被上诉人]:2009年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了施划的主体和职责。63条规定消防设施30米内不得停车。作为考量,但是处罚没有适用消防设施这个理由。[10:18:02]
- [审判员]:被上诉人陈述执法程序。[10:18:14]
- [被上诉人]:先违法告知,再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和93条规定。[10:18:58]
- [审判员]:上诉人有无异议?[10:19:15]
- [上诉人]:对事实有异议,小区划线由业主决定,划线前得到过交警支队的回复,红线内无权执法。[10:20:02]
- [审判员]:被2陈述复议决定的程序。[10:20:16]
- [被上诉人]:2019年9月11日收到申请,9月12日受理,9月20日收到答复意见书,后延长30日,12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12月9日邮寄。[10:21:32]
- [审判员]:对执法程序有无异议?[10:21:44]
- [上诉人]:时间节点没有。对处罚单内容有异议。[10:22:01]
- [审判长]:上诉人还有无补充?[10:22:15]
- [上诉人]:小区道路属于业主的,处罚单有异议。[10:22:53]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还有无补充?[10:23:05]
- [被上诉人]:没有。[10:23:16]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以小区土地是小区业主做主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是否有依据?当事人围绕上述庭审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便于法庭充分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观点和理由。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0:24:00]
- [上诉人]:小区道路由小区业主做主。我对处罚单有异议。围墙以内围墙以外是历史问题,现在停车位紧张了,停在外面来了。徐家汇路从1号到我们这里,红线外停车的是不是他们划的,执法的法律规定都在他们心里。[10:26:23]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0:26:43]
- [被上诉人]:不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物权法,都是在道路交通范围内。统一规划区域范围内,上诉人停车具有一定危险性。在这个路口没有出口位置,行使都是通过人行道,也是我们必须要管理的原因。道路性质很明确,请求支持被上诉人意见。[10:27:57]
- [被上诉人]:处罚正确,认定事实清楚。[10:28:11]
-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10:28:37]
- [上诉人]:每个门都会经过人行道驶进驶出。[10:28:49]
- [被上诉人]:小区和道路缺口直接驶入驶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则,这边绝对是不安全的。[10:29:43]
- [审判长]:由上诉人发表最后意见。[10:29:56]
- [上诉人]:徐家汇有门牌号,请求支持上诉请求。[10:30:32]
-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发表最后意见。[10:30:58]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31:12]
-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后阅看今天的庭审笔录,在笔录中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与所记录的内容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向本庭提出申请更正或者补充,在认为无误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10: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