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全观

西城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主持新闻发布会

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介绍 “醉行”道交纠纷背景、受理情况及西城法院特色审理机制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发布典型案例,介绍案件特点、成因分析以及建议。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冯海鑫回答提问

西城区大栅栏街道司法所线上提问

北京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直播现场

通报会全貌
9月22日10时,西城法院召开“北京西城法院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北京西城法院“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戴睿狄,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发布会简要情况:
    近年来,“醉驾”“毒驾”导致交通安全事故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公众关注,但“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潜在危害性却未得到足够重视。过量酒精会麻痹中枢神经,使得“醉行”者行为与情绪失控,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
    [10:09:52]
  • [主持人]:
    今天的通报会,我们有请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法官刘敏、法官助理冯海鑫为大家介绍我院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作出法官提示。
    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和新闻通报背景。
    [10:11:40]
  • [魏立新]:
    大家好!
    我是主持人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今天我们召开北京西城法院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并对该类纠纷的特色审理机制进行介绍。
    今天,通过我院“诉源治理直通车”我们与大栅栏街道司法所现场视频连线,欢迎各位同仁参加活动。同时我们很荣幸邀请来自中央广播电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北京电视台等十余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以及90余位社区居民通过专项微信群参与通报会。本次通报会在“一直播”平台全程视频直播。在此对各位朋友和网友们的参与表示热烈的欢迎!
    [10:12:27]
  • [魏立新]: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是危及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尽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深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但“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潜在危害性却被公众所忽视。过量酒精会麻痹中枢神经,使得“醉行”者行为与情绪失控,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今天的通报会,我们有请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云燕、法官刘敏、法官助理冯海鑫为大家介绍我院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作出法官提示。
    首先,进入通报会的第一项议程,请民一庭庭长郭云燕介绍“醉行”道交纠纷背景、受理情况及我院特色审理机制。
    [10:17:34]
  • [郭云燕]:
    大家好!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机动车出行的依赖不断增强。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3.4亿辆,其中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高达636.5万辆,位列全国第一位。与此同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201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余万起,造成约6万人死亡。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及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10:17:51]
  • [郭云燕]: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防线,在交通事故纠纷的妥善处理上责无旁贷。西城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下简称道交纠纷)的审理工作,为促进道交纠纷化解、提高案件审判质效,西城法院积极调研道交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痛点,归纳创设“四化”机制,保障辖区内每一起道交纠纷立案便捷、审执高效。
    [10:18:10]
  • [郭云燕]:
    一是立案程序便捷化。畅通网络立案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要素表以归纳总结事故发生概况、责任认定结果、各项损失构成等要素,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西城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立案申请后,将于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二是保险效能最大化。梳理保险公司常用抗辩条款,对保险条款中与立法原则、保险条例相抵触的部分不予采纳。对受害人人身损伤、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充分赔偿。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减轻了车主的负担。三是审执高效化。一方面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周期,90%的道交案件都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另一方面,在判决、调解后,督促被告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减少当事人申请执行程序的“拖延症”,充分救济受害人,使得80%以上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15日内得到赔偿,大大缩短赔付周期。四是审判职能延伸化。除公正高效审理,民一庭还注重法治宣传,深度挖掘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媒体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将每个案件变成生动鲜活的法治公开课,为公众文明交通提供正确引导。
    [10:18:33]
  • [郭云燕]:
    2018年1月至今,民一庭共审结涉“醉行”道交纠纷8件,涉“醉行”道交纠纷虽然数量不多,但具有损害后果严重、涉诉标的额大等特点,并暴露了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差、交通违规行为多发的安全隐患。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加危险驾驶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渐渐深入人心,日常可见,在餐厅醒目处、酒水外包装上均标有酒驾风险的提示,酒后代驾行业也应运而生。但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社会公众对“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其实,“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过量酒精会麻痹中枢神经,使得“醉行”者行为与情绪失控,在机动车道路上作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加之路况复杂、机动车司机避让不及,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为减少涉“醉行”道交纠纷,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西城法院民一庭发布“醉行”相关典型案例,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法官提示。
    [10:18:46]
  • [魏立新]:
    下面请民一庭法官刘敏发布典型案例,介绍案件特点、成因分析以及建议。
    [10:19:14]
  • [刘敏]:
    大家好!
    我是民一庭法官刘敏,下面我结合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规定以及裁判要旨。
    案例一:醉酒横穿长安街被连撞,致残仍要担主责
    2017年4月21日0时14分,在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李先生步行由南向北横穿长安街道路(血液检测酒精含量208.8mg/100ml),适逢鲍先生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李先生发生碰撞。此时,赵先生驾驶客车同向驶来,小客车从李先生身上轧过。事故中李先生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鲍先生车辆损坏,赵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李先生为事故主要责任,鲍先生、赵先生均为事故次要责任。李先生起诉至我院,要求鲍先生、赵先生及二人车辆保险公司共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28万余元。
    [10:20:35]
  • [刘敏]:
    裁判结果: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冒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赵先生在发生碾压行为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二人亦存在过错,应均等分担40%责任。最终判决鲍先生的保险公司、赵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共计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8万余元。
    法官说法:行人出现交通违规行为将被认定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该法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交通法规虽未禁止行人饮酒或酒后通过道路,但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得追车、抛物击车等。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酒精作用下,行人出现交通违规行为的风险大大提高。饮酒不能免除行人的以上注意义务。实践中,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行人有交通违规行为在先的,均会被认定存在过错。案件诉至法院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成为法院查清事实、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
    [10:20:53]
  • [刘敏]:
    案例二:醉酒坠桥被碾压,死者被判担全责
    2019年6月6日22时8分,陈先生醉酒后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桥主路公交车站下车后走上高架桥,并爬上桥梁护栏后翻身坠落,郑先生恰好驾驶小轿车调头行驶,郑先生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与陈先生身体接触,陈先生当场死亡。交通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陈先生醉酒后翻越桥梁护栏后坠桥,郑先生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陈先生符合高坠摔伤后又被小型轿车底盘挤压,共同导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事发时,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7mg/100ml。郑先生未饮酒,车况良好,车辆行驶速度低于28.1KM/h。陈先生家人起诉至我院,要求郑先生及郑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7万余元。郑先生辩称,其驾驶过程中已尽到司机的责任,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陈先生醉酒后违反交通规则进入机动车道并从桥上坠落。保险公司辩称,这并非交通事故,郑先生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不同意赔偿。
    [10:21:10]
  • [刘敏]:
    裁判结果:陈先生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郑先生无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1 000元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驾驶人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考量驾驶人是否有过错,须审查其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否能够控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本案中,陈先生醉酒后违规在二环主路机动车道上行走并翻越护栏,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对此存在重大过错。陈先生从开始坠桥到与郑先生车辆接触仅有一秒间隔,如此紧急情况下,难以苛责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有人坠落并做出有效的避让行为,且郑先生看到陈先生坠落后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故郑先生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认定为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要承担无责赔偿,故法院最终判决由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1 000元内对陈先生家人承担赔偿责任。
    [10:21:26]
  • [刘敏]:
    案例三:醉酒躺卧车行道,死者司机均担责
    2019年5月20日17时07分,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2号楼三门前,乔先生醉酒后坐卧在车行道内,经多人劝阻仍醉卧于道路中间长达两个小时。适有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左侧车轮碾压乔先生身体,造成乔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与乔先生为同等责任。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乔先生血液检材中酒精含量为256.0mg/100mg。乔先生亲属诉至我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9万余元。王先生辩称,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事发时死者躺在马路中间树荫下,距其仅有几米,且伴随强光照射,根本无法避免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坐卧在道路上,对此存在过错,只认可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同意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
    [10:21:44]
  • [刘敏]:
    裁判结果:认定乔先生承担此次事故60%责任,王先生承担40%责任,判决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乔先生亲属69.59万元。
    法官说法:责任比例分担须考虑原因力大小
    行人与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过错的,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比例是审判的重点。责任比例的分担主要考虑行人与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本案中,乔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体内酒精含量256.0mg/100mg,属于严重醉酒,虽经多人劝阻,其从15时至17时仍长期醉卧于道路中间,导致自身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同时导致交通拥堵,乔先生上述行为主观上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放任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客观上影响了交通秩序,故乔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关于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本次交通事故事发时为白天,光线充足,且其他车辆注意到路面情况,进行了避让,王先生如果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提前发现乔先生并采取制动措施,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王先生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碾压到路面躺卧行人,存在过错。乔先生长期醉卧道路中间的行为与王先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但乔先生扰乱交通秩序,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原因力略高于机动车驾驶人王先生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碾压行为的原因力,故我院认定乔先生承担事故60%责任,王先生承担40%责任。
    [10:21:57]
  • [刘敏]:
    案例四:酒后不走人行道闯红灯,伤者承担同等责任
    2016年10月21日22时,在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北街国宏宾馆路口处,贾先生、常先生步行由东向西进入路口,适有李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贾先生、常先生身体接触,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西城交通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贾先生、常先生通过路口未走人行横道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据此确定:李先生为事故的同等责任;贾先生、常先生为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常先生起诉至我院,要求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余元。
    [10:22:17]
  • [刘敏]:
    裁判结果:采纳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李先生对常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常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92万余元。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不等于法院最终认定的民事责任比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定性、定量的判断,也是交管部门对违章者进行相应行政处罚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等级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几个档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被法院采纳,需要由法官依法进行审查判定。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则该认定书可作为法官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有无过失的重要证据资料,但不能简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等同于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在案件中,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少责任比例将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本案中,法官审理后采纳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在案例三中,法官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为参考,综合考虑案情,改变了最终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
    [10:22:31]
  • [刘敏]:
    下面我接着向大家介绍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分析及建议:
    (一)案件特点
    1.被侵权主体全部为中年男性
    经统计,从性别看,2018年1月至今我院受理的8起涉“醉行”道交案件的被侵权主体均为男性。这和我国饮酒文化息息相关,一般男性中爱好饮酒者居多。从年龄段分析,统计所涉被侵权主体全部为30岁至60岁之间中年男性,平均年龄47岁。
    2.死亡致残率高达八成
    从损害后果看,所有案件都涉及人身损害,其中50%案件中醉行者出现死亡后果,37.5%案件中醉行者出现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左侧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多发脑挫裂伤、头皮裂伤等伤情,导致十级至一级伤残不等,仅12.5%案件的醉行者轻微伤。
    3.醉行者自担责任比例高
    从责任认定看,全部案件醉行者均承担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责任。从裁判结果看,由于事故责任比例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重要考量因素,高责任比例导致醉行者诉请的巨额赔偿款难以得到法院足额支持。
    [10:22:41]
  • [刘敏]:
    (二)成因分析
    1.公众对“醉行”危害认识严重不足
    社会公众对 “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无论是饮酒者本人、家属、同饮者抑或其他民众,均未意识到醉酒后独自步行与醉驾一样危险,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意识上的疏忽,为人祸埋下隐患。
    2.醉行者难自控,交通违规概率高
    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大大降低。交通法规虽然未强行禁止行人饮酒或酒后进入道路,但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闯红灯,不得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得追车、抛物击车等。统计案例中,所有醉行者均出现进入机动车道、坐卧于机动车道、翻越护栏、边走路边打电话、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醉行者交通违规率高达100%,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3.交通环境复杂,机动车司机避让不及
    从发生时间看,“醉行”道交案件所涉事故多发生在夜间或凌晨。夜间或凌晨时段光线昏暗、视野条件差,醉行者一旦出现交通违规行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避让难度极大,极易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10:24:50]
  • [刘敏]:
    (三)建议
    常言道,酒逢知己千杯少。自古以来,美酒佳酿让无数英豪趋之若鹜。但醉酒后再行交通,无论是驾车还是步行,均极其危险,稍有不慎便将付出生命的代价。为减少涉“醉行”道交纠纷,共建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行人饮酒后慎重自行,遵守交规时刻铭记。劝君“美酒虽好莫贪杯,醉酒之后莫上路”、“交通安全无小事,交通规则记心头”。当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可以采取叫代驾、亲自护送等方式确保醉酒者安全回家,从根源上预防交通事故。
    2.机动车司机谨慎驾驶,提高事故应对能力。机动车驾驶人应养成平安驾驶的好习惯,随时观察路况,注意避让行人,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紧急状况时,沉着冷静应对,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此外,还应安装行车记录仪,避免在没有监控视频的区域发生事故取证难的情形,另外可上足保险以免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度,避免出现无力赔偿的窘境。
    3.保险公司优化理赔程序,避免矛盾扩大化。 建议保险公司搭建车主、伤者、保险公司的三方协商机制,避免事故发生后出现证据缺失、沟通对接不畅等情形。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流程,在保险合同约定框架内,尽快理赔到位,避免矛盾激化。强化诉前调解力度,借助法院和行业协会搭建的调解平台,对事故高发类型专人负责协调,与当事人签订诉前调解协议时尽到充分告知义务,避免当事人再行起诉,造成前期人力成本浪费。

    以上就是我院涉醉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件的情况和相关建议,感谢各位的关注!
    [10:25:09]
  • [魏立新]: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居民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为方便沟通,请各位提问时先自报家门。
    [10:25:55]
  • [嘉宾 西城区大栅栏街道司法所]: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怎么处理?
    [10:35:34]
  • [冯海鑫]: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尽快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再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当立即报警,交由交管部门来认定事故责任。
    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还应及时联系车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便于保险理赔。
    [10:35:48]
  • [嘉宾 西城区大栅栏街道居民]:
    我的车不小心撞到行人,行人受伤住院了,可能会造成哪些损失?
    [10:36:46]
  • [郭云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上述费用外,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必要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10:36:59]
  • [嘉宾 北京日报记者]:
    我的车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是不是会替我赔偿所有的损失?
    [10:37:47]
  • [刘敏]:
    针对这个问题,我给大家主要讲一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我们讲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两个险种,分别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强险;另外一个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也就是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所有车辆必须购买的保险,而商业三者险是否购买及购买额度则取决于投保人的意愿。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由侵权人承担。当然上述损失指的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损失,部分间接损失例如停产停业、车辆贬值等损失,也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则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所以说,当事人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取决于损失大小、类型及保险额度等各方面因素。
    [10:50:28]
  • [魏立新]:
    时间关系,直播中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会后我们将在专项微信群中继续解答大家的问题,感谢大家的精彩提问。
    我们真切希望能够通过此次通报会,向社会各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升行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树立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共建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参与,欢迎继续关注西城法院,我们下次通报会再见!
    [10:51: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西城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