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主讲人李静正在讲课中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主讲人李静正在为大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现场情况
9月29日14时,房山法院开展“污染环境不可取 违法行为必被惩”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今天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法官助理李静来到网络普法公开课直播间,与我们共同探讨环境保护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收看。
    [13:59:56]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4:05:07]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14:05:23]
  • [主持人]:
    下面网络普法公开课即将开始。
    [14:05:39]
  • [李静]: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李静,欢迎大家参与房山法院开展线上普法活动,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14:05:57]
  • [李静]: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近些年,我们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已经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为环保执法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对环境的破坏,也必将面临的相应法律责任。
    [14:17:03]
  • [李静]:
    今天,我结合三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并为大家做相关法律提示。
    [14:17:18]
  • [李静]:
    下面我们来看第一起典型案例:【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14:17:58]
  • [李静]:
    2018年11月9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某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随后,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提出听证要求。同年12月27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房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李某认为,他经营的澡堂将废水排放到东侧的自家地内,并没有向西侧废弃坑内排放,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和房山区政府均认为,执法机关在调查时,对李某经营的澡堂院内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产生的污水排放到院内西侧渗坑内的事实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同时,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原告李某对笔录作了签字确认,最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4:41:02]
  • [李静]:
    本案涉及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原告李某提出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有误,但根据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均签字确认,故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房山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14:41:24]
  • [李静]:
    在此提示大家: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我市的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注重废水污水的排放,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营造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4:41:39]
  • [李静]:
    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第二起案例:【未依法备案登记表,汽车维修店被罚一万元】。
    [14:42:48]
  • [李静]:
    2019年4月22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刘某经营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该维修店在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虽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没有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46:35]
  • [李静]:
    这个案例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生态环境局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集体讨论、制作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14:47:43]
  • [李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要备案。具体到这个案件中,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固体废物,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已建成,虽然对环境影响很小,仍需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践中,要求经营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14:47:58]
  • [李静]:
    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第二起案例:【未依法备案登记表,汽车维修店被罚一万元】。
    [14:48:19]
  • [李静]:
    2019年6月25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胡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但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有两个灶眼,均未安装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听证告知胡某后,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后经催告,胡某仍未缴纳。房山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胡某罚款一万元。
    [14:50:08]
  • [李静]:
    这个案件涉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胡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所以行政罚款一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审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胡某罚款一万元并无不当,故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14:52:07]
  • [李静]:
    房山区生态环境区作出的罚款决定,胡某不提起诉讼又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若胡某仍拒不缴纳罚款,将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成为“老赖”,其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网购等生活均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子女读书考学,尤其是考公务员、军校等政审可能无法通过。
    [14:52:34]
  • [李静]:
    保护环境,保护我们共同赖以生存的家园,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污染环境者会付出自身的“代价”,法律会严惩相关不法行为。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明确环保责任,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共同努力。
    [14:55:00]
  • [李静]:
    今天的普法公开课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关注。
    [14:55:1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污染环境不可取 违法行为必被惩”线上普法活动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4: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