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普法活动现场全景

周口店镇妇联主席介绍活动背景

李小芹法官举案释法

周口店镇妇女干部及村民参加普法活动

妇女同志认真学习维权知识

妇女同志认真学习普法知识

普法活动结束后向群众发放普法宣传品

李小芹法官提示大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10月20日10时,房山法院将开展“法治护航、幸福万家”妇女维权普法讲座活动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今天上午10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联合房山区周口店镇妇联开展“订单式”普法活动,该院城关人民法庭李小芹法官将以“法治护航、幸福万家”为主题,从法律角度剖析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以案释法。欢迎大家收看。
    [09:19:44]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09:24:13]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09:30:15]
  • [主持人]:
    下面普法讲座活动即将开始。
    [09:59:05]
  • [李小芹]: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李小芹,欢迎大家参与本次普法讲座活动现场,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09:59:44]
  • [李小芹]:
    本次普法讲座活动中,我将向大家普及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从妇女就业保障、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相应提示和建议。
    [10:00:59]
  • [李小芹]:
    10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同时强调:“我们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近几年来涉妇女权益的报道也非常多,为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比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等。今天,我结合司法审判中遇到的案例,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
    [10:04:36]
  • [李小芹]:
    下面我们来看第一个案例【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时如何分配?】
    [10:04:52]
  • [李小芹]:
    2013年,李某与张某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双方为了结婚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一处房屋。2017年二人登记结婚。2018年,房屋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将该房屋判令归其个人所有。
    张某辩称,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房屋归李某所有。同时提出房屋首付款是由其个人支付,不是二人共同支付。不认可李某转账20万元是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主张该转账系张某向李某的借款。
    [10:06:13]
  • [李小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婚前由张某购买,现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故涉案房屋应归张某所有。因李某对涉案房屋进行出资且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李某可以取得房屋折价款,关于房屋折价款数额的确定,法院结合双方房屋首付款出资、已偿还贷款本金、房屋现值、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等情况核算酌情确定,张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19余万元。
    [10:06:57]
  • [李小芹]:
    本案涉及的房屋系双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0:08:53]
  • [李小芹]: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亦不同意房屋归李某所有,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应归张某所有,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10:09:14]
  • [李小芹]:
    其实,离婚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财产分割,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关于房屋分割主要有几种类型:第一,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上述案例的情形;第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该一方子女的认可,认定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份额以各自父母出资所占比例确定;第四,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子女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综合考虑房屋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房屋不仅涉及到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权益,还会涉及到双方父母的权益,故生活中对财产的处理要谨慎,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必要的时候要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10:10:02]
  • [李小芹]: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起案例【婚嫁女是否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0:11:55]
  • [李小芹]:
    周某甲与周某系父女关系。周某甲在房山某村有1998年前分配的承包地及口粮田共1.35亩,该承包地及口粮田一直由周某经营、使用。2010年至2016年,政府发放的粮食直补打入了周某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共计2300余元。现周某甲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周某甲粮食直补2300元。
    [10:19:41]
  • [李小芹]:
    周某辩称,不同意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因土地一直由周某本人耕种,周某甲没有耕种土地,故周某甲不享有粮食直补,不同意返还粮食直补。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1.35亩的使用权人系周某甲而非周某,周某取得粮食直补没有法律依据,现周某甲要求周某返还粮食直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粮食直补2300元中包含周某承包地0.6亩的粮食直补,该承包地的粮食直补属于周某,不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甲的诉讼请求。
    [10:20:03]
  • [李小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周某甲承包该村1.35亩耕地,其对该1.35亩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发放的粮食直补系基于承包地而产生的,该收益理应属于承包地的使用权人周某甲所有。周某现在占有粮食直补没有法律依据,现周某甲主张周某返还该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周某应予返还。
    [10:20:43]
  • [李小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享有土地承包地经营权不以是否出嫁为参考条件,而是以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来判断。与此同时,法律明确提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0:22:33]
  • [李小芹]:
    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第三起案例,【婚嫁女能否继承父母老宅?】
    [10:23:20]
  • [李小芹]:
    孙某与与李某二人系夫妻,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孙甲、孙乙、孙丙(女)。2000年,孙某去世。2008年,李某去世。2006年,李某立遗嘱1份,内容为:房山区某村60号宅院内的北房3间由女儿孙丙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现孙丙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60号宅院内的北房3间。
    孙甲、孙乙辩称,孙丙已经出嫁无权继承老宅。
    [10:25:40]
  • [李小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宅院由孙某、李某生前建造,房屋归二人所有。孙某去世后,涉案宅院未发生继承。李某生前立有一份遗嘱,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孙某、李某去世,涉案宅院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故法院最终判决房山区某村60号宅院内的北房3间由孙丙继承。
    [10:26:31]
  • [李小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涉案宅院的北房3间属于孙某、李某所有。孙某去世后,未对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后李某去世,李某生前对涉案宅院的房屋立了一份遗嘱,当事人对遗嘱效力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李某、孙某均去世后,涉案房屋应按照遗产进行继承。因李某对涉案宅院的处分立遗嘱,故涉案宅院继承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孙甲、孙乙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孙丙的诉讼请求。
    [10:27:22]
  • [李小芹]:
    上述案例中孙丙继承了涉案宅院的房屋,进而也取得了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从该规定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实践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的情况也很多,对此该继承人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对此,国土资源部曾发文明确,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故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因继承房屋而取得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
    [10:28:19]
  • [李小芹]:
    下面我们来看第四起案例【怀孕后被停发工资,女职工获赔4万余元】
    [10:47:35]
  • [李小芹]:
    王某2014年入职北京某公司。2016年4月,王某因怀孕请病假,后王某生产并休产假至2017年5月。期间,王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北京某公司递交了诊断证明。但北京某公司认为,王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支付王某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等。后王某与北京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经济补偿金各项共计5万余元。
    [10:48:52]
  • [李小芹]:
    北京某公司辩称,王某以电子邮件请假不符合公司请假流程,应认定为旷工,无需支付病假工资。关于生育津贴数额,认为应当扣除该公司为王某支付的旷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王某系自行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0:49:25]
  • [李小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已于2017年5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王某休假期间,已经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北京某公司递交了病休期间的诊断证明,可认定王某已履行了必要的病假请休手续,北京某公司应支付王某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而生育津贴属于劳动者享有的保障性待遇,北京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生育津贴。而北京某公司主张扣除其为王某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某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王某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情况,故其主张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北京某公司支付王某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经济补偿金各项共计4万余元。
    [10:51:39]
  • [李小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1:26:03]
  • [李小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8:16]
  • [李小芹]:
    本案中,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请假履行了必要的请假手续,北京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北京某公司主张应当扣除其公司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生育津贴。关于经济补偿金,王某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北京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且北京某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王某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情况,故北京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1:36:32]
  • [李小芹]: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对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权益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因“劳动者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等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裁员的情形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1:36:47]
  • [李小芹]:
    妇女的权益保障涉及到很多方面,不仅局限于今天与大家交流、分享这几个案例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今年颁布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进行特别的规定。比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助于防范女方不知情就负债的情况,可加强对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提供法律上财产权益的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确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女方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赋予女方离婚时享有的经济补偿请求权,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11:37:08]
  • [李小芹]:
    今天的普法讲座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
    [11:40: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法治护航、幸福万家”妇女维权普法讲座活动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