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大楼外景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房山法院网络公开课课堂现场

主讲人张丽婷正在讲课中

房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房山法院“户外活动引纠纷 法律维权不可缺”网络普法公开课活动全景
11月19日14时,房山法院开展“户外活动引纠纷 法律维权不可缺”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今天,房山法院长沟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长老提醒为大家带来一场“户外活动引纠纷 法律维权不可缺”主题网络普法课堂。
    [13:07:01]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07:34]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万人。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3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13:07:51]
  • [主持人]:
    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
    [13:36:35]
  • [主持人]:
    下面网络普法公开课即将开始。
    [13:53:00]
  • [张丽婷]: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房山法院长沟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张丽婷,欢迎大家来到“户外活动引纠纷 法律维权不可缺”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现场。
    [14:04:49]
  • [张丽婷]:
    冬季来临,不少市民也会选择这个时节外出游玩,然而,因户外活动引发溺水、摔伤、割伤等意外事故偶有发生,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因秋冬季节感冒流感多发,建议大家尽量减少去人多的地方,如果要选择外出也要多加防范,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11月19日14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张丽婷结合典型案例,总结在游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为大家以案释法,以提高大家的安全防范意识。
    [14:10:17]
  • [张丽婷]:
    下面我们来看几起典型案例。
    [14:12:47]
  • [张丽婷]:
    【案例1】乘转盘被他人撞伤,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到游乐园游玩,在魔鬼转盘游戏项目中,马某被他人撞伤。经鉴定,马某所受损害构成十级伤残。后马某将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某在魔鬼转盘游戏项目中受伤,游乐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14:13:22]
  • [张丽婷]: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公共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公园、景区作为供人游玩的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来此游玩人员的安全,首先,应严格按照使用规范,确保游乐场设备检测合格;其次,应合理张贴使用说明、警示标识,采取充足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配置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履行告知、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最后,要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一旦发生损害,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治。游客在游玩时也应始终保持安全意识,远离不安全区域,不可贪图一时的新鲜、刺激,进入危险区域或做出冒险之举。
    [14:15:18]
  • [张丽婷]:
    【案例2】操作失误坠落受伤,攀岩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5月,吕某携亲朋好友到户外运动基地进行攀岩运动,在攀岩过程中不幸坠落受伤。吕某认为教练指导不当以及攀岩路线不合理且存在安全隐患,户外运动基地经营的铁道式攀登户外运动项目不符合品牌设计标准,是造成摔伤的根本原因。因此,户外运动基地作为涉案户外运动经营者与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户外运动基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百四十余万元。
    [14:27:11]
  • [张丽婷]:
    户外运动基地认为,吕某摔伤的直接原因系其违规操作所致,其违规将个人保护装备中的两个挽锁同时扣在垂直钢缆上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吕某受伤后,已经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施救;住院期间,已经支付医疗费并聘请护工;同时,公司负责人多次探望。因此,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和管护义务。此外,康复期间,吕某未遵循医嘱,擅自加大运动量,致使伤情复发,产生了额外治疗费用。因此,吕某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14:27:29]
  • [张丽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提出户外运动基地经营的铁道式攀登户外运动项目不符合品牌设计标准,是造成摔伤的根本原因;户外运动基地主张吕某从岩壁滑落摔伤系其违规将个人保护装备中的两个挽锁同时扣在垂直钢缆上所致。对于铁道式攀登运动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运营国内尚未制定标准,且行业无统一规范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并庭审陈述认为,吕某疏忽大意未安全攀爬和钢缆离地第一锚点净空高不及成人身高,两者结合是吕某摔伤的根本原因。对损害结果的责任比例划分为,吕某承担40%责任,户外运动基地承担60%责任。最终判决户外运动基地赔偿吕某各项损失共计十四万余元。
    [14:27:57]
  • [张丽婷]:
    【法官提示】
    攀岩、滑雪、骑马、漂流等娱乐项目,属于难度较高的运动,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基础、掌握一定的运动技巧,必要时需进行专门的训练。此类的经营者,一定要做好运动前的安全事项提醒工作或者做好提前培训,规范运营,引导参与者安全运动。参与者要提高认知,一定要经过了解和学习,并掌握了一定技能后,在规范的场地参与项目。运动过程中,要遵从安全示范,遵守操作守则,切莫私自进行危险举动,以免发生事故。
    [14:38:05]
  • [张丽婷]:
    【案例3】快艇碰撞游人受伤,经营者赔偿损失
    2018年5月,韩某到景区游玩,在乘坐快艇时,两船相撞,韩某左肩关节损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韩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在乘坐快艇时司机操作失误,进而导致两船相撞。因此,要求快艇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二十三万余元。
    快艇经营者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快艇方向盘突然失灵,属于意外事故,不是司机操作失误。同时,韩某受伤后其积极垫付医疗费用等,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到经营者的景区游玩,在乘坐快艇时因两船相撞导致其受伤,无论两船相撞原因是司机操作失误还是快艇本身发生故障,均不影响某向快艇经营者主张赔偿。因此,快艇经营者应对韩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最终判决快艇经营者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14:38:35]
  • [张丽婷]:
    【法官提示】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不论此次事故是否是快艇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游客均可以要求快艇的经营者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快艇、游轮、过山车等娱乐设施的经营者,一定要对游乐场地以及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与检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14:40:02]
  • [张丽婷]:
    外出游玩,安全第一。在游乐园选择游玩项目时,要提前了解所参与项目的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尤其是攀岩、蹦极、骑马、转盘等娱乐项目,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安全防护工具。游乐园的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使用规范,确保游乐场设备检测合格,并应合理张贴使用说明、警示标识,采取充足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配置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履行告知、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意外的发生。
    [14:41:23]
  • [张丽婷]:
    今天的网络普法公开课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14:41:3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房山法院“户外活动引纠纷 法律维权不可缺”普法活动到此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4: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