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参加通报会人员

申诉审查庭庭长王宣接受记者采访

副庭长刘邦明介绍典型案例

副庭长左颖星介绍典型案例

法官助理王炳蔚介绍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代表赵海、柳青应邀参加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媒体记者

网络直播现场

通报会现场全貌
11月26日10时,二中院召开民商事再审案件中原审缺席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案件中原审缺席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
    [10:03:46]
  • [高志海]:
    各位网友、人大代表及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代表北京二中院,对大家关注、应邀参加此次通报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特别是对两位代表百忙中莅临现场进行指导,表示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通报的我院人员,他们分别是:申诉审查庭庭长王宣;副庭长刘邦明、副庭长左颖星,法官助理王炳蔚。
    我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采取的是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请王庭长通报民商事再审
    案件中原审缺席审判情况,并作出提示和建议;二是请与会法官介绍几个典型案例;三是互动问答。
    广大网友可在我院官方微博、快手直播下留言与法官进行互动。在座各位可现场提问,与会法官予以现场解答。
    近年,北京二中院在办理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为原审缺席审判被告或第三人类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所占比重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多为申请人原审未出庭,未在原审过程中进行答辩、参与质证,在执行阶段被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后,查询执行法院才得知前述案件,但因原审裁判已生效,无法上诉,申请人只能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中院对近年来启动再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中原审缺席审判的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下面,请王庭长通报下有关情况。
    [10:04:27]
  • [王宣]:
    一、基本情况
    二中院在对2017-2019年启动再审程序的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研究时发现,七成左右的案件系经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从案件类型来看,信用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买卖、借款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缺席审判的情况最为突出。在2017年被裁定再审的原审缺席审判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两类案件分别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0件和5件;在2018年被裁定再审的原审缺席审判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旧数量最多,有6件,其次是信用卡纠纷案件4件;在2019年被裁定再审的原审缺席审判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1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件。
    二、缺席审判的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主要规定了两种类型。一种是原告缺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一种是被告缺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常见的缺席审判主要是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参加辩论,法官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10:05:27]
  • [王宣]:
    三、缺席审判的原因
    分析发现,大部分缺席审判案件系当事人自身原因所致,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主动放弃。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已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标的额较小,不愿投入时间或精力参与诉讼;有的认为自己有理,无须到法院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认为对方证据充足,料想自己肯定会败诉,便自行放弃应诉答辩、庭审质证的权利,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是送达困难。被告或第三人因外出务工、搬迁新址等原因未在户籍地址居住,其实际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场所处于未知状态,原告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以确保被告或第三人能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的通讯地址,导致法院只能向当事人的户籍地进行送达,而人户分离状态使得当事人收不到相关诉讼材料;有些法人单位的实际营业地址与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地不一致,法人单位变更了营业地址后未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修改,导致法院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信息无法向法人单位成功送达。此外,还有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信息有误,导致法院无法按该信息进行送达。有的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欠详,甚至错误,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了变化却未告知法院,这些都导致了法院无法按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信息进行有效送达。
    三是当事方故意。原告故意隐瞒被告或第三人的通讯信息,或向法院提供虚假、错误的通讯地址,以便促成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缺席审判的后果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常见理由
    缺席审判过程中常因公告送达次数较多、期间较长等程序,拖长了整个案件的诉讼时长,从而导致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因辩论权的丧失而无法在庭审中及时向法院提出己方主张、进行辩论、参与质证。由于缺乏对抗性,法官只能依据一方的主张和证据来审查案件事实,最终很可能使得被告或第三人被判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针对原审的缺席审判提出再审申请时,常常提出如下请求和理由:
    一是主张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主要证据系伪造。此类情况常见于信用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再审申请人通常为原审被告,主张信用卡非本人办理,或原审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上签名非本人所签,加盖的公章非自己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公章等。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原审诉讼阶段及时应诉,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便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笔迹或公章鉴定,查清事实。而在申请再审阶段,申请人除了需要向法院表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还需要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取原审证据材料原件上的签名或公章作为检材,进行笔迹或公章鉴定。原审证据材料原件常常保留在原告方手中,很多原告不愿主动配合申请人进行鉴定,申请人自行联系原告索取原件进行鉴定的难度比法院在原审诉讼阶段要求原告向法庭提供原件的难度要大得多。而唯有鉴定意见书上认为签字确非同一人所签或加盖的确非同一公章,法院方能以此为据支持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
    二是主张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大部分被告或第三人经常将非由法院原因导致的邮寄送达不能问题归咎于法院,认为自己没收到传票或裁判文书就是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实际上,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调阅原审卷宗发现,原审法院均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送达,程序规范、准确、合法。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仅因未收到邮寄的传票或文书便主张原审法院的送达有问题要求再审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五、相关法律建议
    首先,广大民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收到法院的传票或传唤要按时到庭应诉,有理也要讲在法庭上,以保障自己能够更好地行使辩论权利,及时向法官阐述主张、表达意见,以便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到庭要及时告知承办法官申请延期开庭,不要盲目放弃应诉抗辩的机会。
    其次,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信息应详细、准确、有效,并对其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如果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发生了变化,要及时告知法院新的通讯信息,以免影响诉讼材料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如果当事人有故意隐瞒受送达人居住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阻挠送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对此予以制裁。
    第三,法人单位的营业状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在之后的诉讼中法院可以查询法人的营业执照信息,按照最新、最准确的地址进行送达,保障当事人能及时收到诉讼材料,及时行使权利。
    最后,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其已掌握的其他当事人的所有通讯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被告或第三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经法院审查予以支持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届时原审裁判文书的执行将中止,双方当事人再次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诉讼,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
    [10:14:29]
  • [高志海]:
    感谢王庭长的情况介绍。
    下面,请副庭长刘邦明、左颖星、法官助理王炳蔚介绍典型案例。
    [10:15:14]
  • [刘邦明]:
    典型案例一:当事人盲目放弃应诉抗辩的机会导致被缺席审判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某日,薛某为某公司托运货物。当日22时许,薛某驾驶货车在225省道某处与案外人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及车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该地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因某公司先前为该批货物购买了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19年保险公司将薛某诉至法院提出追偿请求,并提供了薛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保险公司及法院多次电话联系薛某,告知其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薛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是某公司的车、运输的是该公司的货,自己并未与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赔偿金应当由该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不应该起诉他,便对该案置之不理。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材料及传票,薛某自始至终未出庭应诉,也未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薛某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诉审查情况:判决生效后,薛某因长期不履行判决义务被法院执行部门“限高”,已经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才到一审法院调阅一审卷宗。了解了一审情况后薛某以涉案《货物运输合同》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了能支持其主张的鉴定意见。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其提交的鉴定意见属于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故对该案提起再审。
    典型意义:该案是当事人明知有诉讼而拒不应诉的典型案例。如果薛某一审时便出庭应诉、参与质证,及时对涉案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异议,可能薛某不会被“限高”,也不会给生活带来不便。按时出庭应诉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是当事人保障自身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
    [10:17:31]
  • [左颖星]:
    典型案例二:当事人未到庭应诉参与质证导致其在缺席审判中败诉
    基本案情:2013年6月,高某从吴某处借款3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10月前返还。因高某到期未偿还该笔借款,吴某索要多次无果后于2016年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向高某合法送达了起诉书副本、证据及传票等诉讼材料,但高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审查后根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申诉审查情况:判决生效后高某被强制执行,此时才知道被卷入诉讼的高某调阅了一审卷宗后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声称其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其他材料,同时拿出了她先前已经向吴某返还了部分借款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和吴某向其出具的收条等。我院办案过程中重新调阅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法官曾经向高某进行邮寄送达,被其拒收退回后又上门进行了直接送达,因高某归家时间未定,直接送达时法官将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交给了与高某同住的高某之母,并留下了法官和书记员的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通讯信息,明确告知高母将材料和相关信息转交高某,以上送达过程有经高母本人签字确认的谈话笔录为证。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后高某依旧未应诉,一审法官又依法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一审法院的整个送达程序合法合规,但经审查我院认为高某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故对本案提起再审。
    典型意义:本案与上一案相似,都是当事人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导致自己没能在案件审理的第一时间保护自身利益的典型案例。由此可见,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来说,按时出庭进行答辩和质证,不仅能及时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省去后续被强制执行、被“限高”、向法院申请再审重新参与诉讼等一系列不便和麻烦。
    [10:20:11]
  • [王炳蔚]:
    典型案例三:当事人被判决承担不利后果后主张未对其进行有效送达
    基本案情:2003年4月,马某由某贸易公司提供担保以贷款方式购买了B牌汽车一辆,首付20%车款后,剩余车款由贸易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马某和贸易公司之间也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后马某在合同履行还款期间多次违约,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代马某偿还了所欠贷款并依约结清车款。贸易公司因此于2016年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一审时马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判决支持了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诉审查情况:判决生效后,马某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马某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张一审送达有误,其一直在户籍地址居住却从未收到过与本案相关的任何通知材料,不可能参与庭审进行答辩质证,且涉案相关合同均系伪造,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合同上的签名非马某本人所签。我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官亲自在马某居住的房门上张贴了开庭传票,并在该号楼外、该单元门口、该房门处均粘贴了相关通知并拍摄了照片存档,送达程序合法,马某称未看到传票不符合常理。但马某提交的鉴定意见属于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故对本案提起再审。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事人被缺席审判后又将自己未收到诉讼材料的责任归咎于法院送达问题的典型案例。并不是当事人没收到传票或诉讼材料就代表法院送达一定有问题,如果法院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规范、准确的送达,当事人一味地将责任推卸到送达程序有问题方面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总结:以上三个案例只是我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在申请再审收案总数中虽然占比很低,但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被缺席审判不仅给当事人自己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不便,增加了自身诉累,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10:23:18]
  • [高志海]:
    下面进行互动问答环节。有关注或感兴趣的问题,请大家抓紧时间提问。
    [10:26:44]
  • [高志海]:
    看来,网友们的水平都很高,我们的通报内容也很翔实透彻,大家都没什么问题。
    时间关系,今天的通报会到此为止,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没来得及问,会后还可以与我们做进一步交流。
    通报会结束,谢谢!
    [10:27:46]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0: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