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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朱薇正在讲课

主讲人朱薇正在开展“解读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新类型劳动关系”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石景山法院网络普法公开课正在进行时

主讲人朱薇正在开展“解读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新类型劳动关系”网络普法公开课课堂
11月23日14时,石景山法院开展“解读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新类型劳动关系”网络普法公开课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朱薇来到网络普法公开课直播间,与我们共同探讨“解读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新类型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收看。
    [14:01:45]
  • [主持人]:
    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各种影响。医学隔离、居家办公等新兴名词被大量使用,它的发生时刻都可能影响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14:11:1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中,石景山法院民二庭法官朱薇将以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劳动关系可能受到的影响,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新的形势下对劳动关系存在的困惑予以回应和探讨,该交流内容系法律人对可能发生的新类型纠纷进行的解读,对稳定现阶段劳资关系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4:11:23]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网络普法公开课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下面网络普法公开课即将开始。
    [14:11:29]
  • [朱薇]: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今天的主讲人朱薇,欢迎大家参与石景山法院开展线上普法活动,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14:12:11]
  • [朱薇]:
    突如起来的新冠状病毒对大家的生产生活发生的很大的影响,同样影响到了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许多人可能对一些劳动方面的新型争议有所迷茫,现在我与大家探讨一些新冠疫情可能涉及到的劳动关系问题。
    [14:12:44]
  • [朱薇]:
    首先,大家关心的是,如果自己是被确诊的感染者、疑似病例、被隔离人员,不能按时参加工作,单位要是以此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呢?
    [14:13:28]
  • [朱薇]:
    这个请大家放心,在2020年4月,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在这个指导意见中,就有关于劳动关系的内容,它规定了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新冠病毒的彻底消灭需要咱们全社会的配合,目前来看隔离是行至有效的措施,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了新冠确认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人员的权益。
    [14:15:08]
  • [朱薇]:
    其次,大家作为劳动者可能特别关心,如果自己可能属于被要求进行医学观察的特定人群,那么在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怎么办?
    [14:15:23]
  • [朱薇]:
    这个也不用担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满。
    [14:24:21]
  • [朱薇]:
    那么,若被医学隔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呢?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4:24:41]
  • [朱薇]:
    还有的用人单位可能关心,如果在疫情期间招聘了员工,但因为受疫情影响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呢?
    [14:26:42]
  • [朱薇]: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在这里推荐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考虑与劳动者协商,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4:30:18]
  • [朱薇]:
    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4:41:01]
  • [朱薇]:
    以上就是对涉及疫情的劳动争议的一些讨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14:41:1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石景山法院“解读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新类型劳动关系”网络普法公开课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大家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我们下期再见!
    [14:41:31]